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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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第三条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工作原则。

全国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省为主。

县、省、部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由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

县、省、部三级测产选择万亩示范点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

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测产程序第五条县级自测。

水稻、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点在成熟前15~20天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示范点在收获前15~20天进行产量预估,并将测产和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点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点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点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点工作总结。

部级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在作物收获前,均要按照本办法对示范点产量进行实收测产,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第六条省级复测。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产创建示范点自测和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组织专家对产量水平较高的示范点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同时,在示范点作物收获前10天推荐1~3个示范点申请部级抽测。

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第三条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工作原则。

全国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省为主。

县、省、部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由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

县、省、部三级测产选择万亩示范点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

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测产程序第五条县级自测。

水稻、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点在成熟前15~20天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示范点在收获前15~20天进行产量预估,并将测产和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点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点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点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点工作总结。

部级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在作物收获前,均要按照本办法对示范点产量进行实收测产,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第六条省级复测。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产创建示范点自测和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组织专家对产量水平较高的示范点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同时,在示范点作物收获前10天推荐1~3个示范点申请部级抽测。

第七条部级抽测。

根据各地推荐,农业部组织专家采取实收测产的办法抽测省(区、市)1~2个示范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农办农[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6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农〔2009〕7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经)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按照《2009年全国粮棉油高产创建工作方案》(农农发[2008]146号)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棉花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完成今年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并将测产验收结果按程序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人: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作处龙熹,电话:************,传真:************,电子信箱:***************.cn。

附件: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第三条按照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棉花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2011年全粮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

2011年全粮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

2011年全省粮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了规范粮油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工作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确保高产创建项目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大豆等粮油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的测产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第三条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统一标准,阳光操作,逐级把关,确保粮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测产主体。

县级自测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测产验收工作,并对自测结果负责,将测产结果上报省粮棉油高产创建办公室;省级复测由省粮棉油高产创建办公室统一组织。

(二)科学选点。

测产时所选万亩示范片样点要有较强的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区域、一定面积和地块产量的实际水平,确保测产结果科学真实。

(三)统一标准。

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的办法,按照统一程序和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测产程序第五条测产程序。

每个万亩示范片的产量测定及信息发布工作包括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结果认定和信息发布五个环节。

第六条县级自测。

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大豆高产创建的自测由创建县(区)农牧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测产,并将测产结果上报省粮棉油高产创建办公室。

第七条省级复测。

省粮棉油高产创建办公室根据县级自测结果抽测对应作物50%以上的万亩示范片,剩余万亩示范片的省级复测工作委托所在市(州)农牧局或农技中心组织完成,省粮油高产创建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派省级专家和工作人员参加。

第八条部级抽测。

根据省级复测结果,由省粮油高产创建工作办公室择优向农业部推荐高产典型示范片,并申请农业部组织专家抽测。

第九条结果认定。

省粮油高产创建办公室对各县(区)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

产量较高的县(区)申请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

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合集范本(3篇)

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合集范本(3篇)

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合集范本一、背景和目的粮油作物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粮食安全和提高农产品产量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推进粮油作物高产创建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测产验收工作方案,以确保高产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本文即是针对____年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和规范,提供____字的合集范本,以供参考。

二、测产验收工作方案1. 目标和原则a. 目标:通过测产验收工作,确保粮油作物高产创建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b. 原则: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可操作性、连续性。

2. 测产验收主体a. 测产验收单位:由省、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可由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技术咨询单位协助进行。

b. 测产验收人员:由农业技术人员、农民专家和农作物生产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团队。

3. 测产验收内容a. 作物株高、叶绿素含量、光合速率等生长性状评估。

b. 土壤肥力状况评估,包括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效养分含量、pH 值等。

c. 农艺措施执行情况评估,包括种植密度、施肥措施、灌溉管理等。

d. 病虫害发生情况评估,包括病虫害种类、发生程度等。

e. 作物产量测算和评估,采用抽样调查和测产仪器测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 测产验收方法和流程a. 选取代表性高产创建示范区域,确定测产验收样地。

b. 根据样地数量和作物类型进行抽样调查,确保统计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c. 对样地进行生长性状评估、土壤肥力评估、农艺措施执行情况评估、病虫害发生情况评估等工作。

d. 采用测产仪器对样地进行产量测量,同时参考农民日志和采摘数据等进行数据核对和修正。

e. 对测产验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 测产验收标准和评价指标a. 根据不同的粮油作物类型和高产创建目标制定相应的测产验收标准和评价指标。

b. 测产验收标准和评价指标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并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

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

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高产创建实施方案和高产创建测产验收的有关办法和要求,依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严格程序、逐级把关”的原则,为真实掌握各地大春粮食作物高产创建项目任务落实情况及单位面积产量等指标完成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测产验收范围及作物品种农业部整县、整乡、万亩高产创建项目和四川省新增1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高产创建万亩片。

涉及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大豆、油菜、花生、高粱及荞麦九个目标作物。

整县、整乡推进的高产创建,主推模式涉及到的作物都要测产验收。

二、测产验收内容(一)实施成效。

包括高产创建示范面积、万亩示范片建设数量、平均亩产、增产增收、辐射带动等。

(二)主要工作。

重点检查验收各地对省上有关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政策支持、资金投入、材料档案、规范标牌、技术指导、专业化服务、观摩交流、宣传发动、考核激励等。

三、测产验收程序(一)项目县自查自测。

各项目县农业局要按照验收测产内容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逐项自查。

同时,县农业局、统计局对水稻、玉米、大豆、高粱、小麦、油菜、花生高产创建示范片在成熟前15~20天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荞麦在收获前15~20天进行产量预估,并将测产和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望获得全国、全省高产纪录的上报省农业厅。

(二)项目验收及实收测产。

1、组建专家库。

省、市、县均要成立包括粮油作物生产管理、育种栽培、农技推广及统计部门的专家参与的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专家库。

2、组建验收测产专家组。

整县高产创建成立由省外专家和省、市(州)专家库专家为成员的专家组,人数11人,其中,省外专家5人以上;整乡高产创建成立省、市(州)内专家库专家为成员的专家组,人数9人,其中,省专家库专家不少于2人以上,市州专家库5人以上;万亩片高产创建成立省、市(州)、县专家库专家为成员的专家组,专家人数7人,其中,省专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市专家库专家不少于2人。

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合集范本(二篇)

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合集范本(二篇)

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合集范本一、前言粮油作物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关键产业。

为了提高粮油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加强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特制定本方案,以确保粮油作物高产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验收。

二、目标1. 提高粮油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2. 加强对粮油作物高产创建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3. 完善测产验收的方法和标准,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三、内容1. 组织与指导1.1 成立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指导组,制定工作细则和实施方案,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1.2 建立健全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1.3 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

2. 测产方法与标准2.1 采用现代化测产设备和技术,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进行测产工作。

2.2 建立统一的测产方法和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应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3 测产数据包括作物的产量、质量等指标,还可包括作物的适应性、抗逆性等相关指标。

3. 验收方法与标准3.1 制定粮油作物高产创建验收标准,要求达到的产量和质量水平。

3.2 验收工作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初验主要检查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终验主要检查作物的产量和质量等指标。

3.3 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包括相关专家和农技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核实。

四、实施和安排1. 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个环节和任务的完成时间。

2. 开展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认识。

3. 加强与各地相关部门和农业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打造示范区和示范户,推广粮油作物高产创建的经验和做法。

五、监督与评估1. 建立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设立奖惩机制,激励和推动各地积极参与粮油作物高产创建工作。

玉米高产创建项目产量验收办法(试行)

玉米高产创建项目产量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1:玉米高产创建项目产量验收办法(试行)为确保项目区测产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测产验收结果真实、数据可靠,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农〔2008〕82号)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产量验收程序十亩攻关田、万亩示范区和整建制乡镇实行理论测产。

采取县级自测、市级复测相结合,对县(市、区)高产创建成效进行综合考评。

(一)项目县(市、区)初测在玉米成熟前10~15天,由项目县(市、区)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理论产量初测,并将初测地块、初测品种及各样点的亩穗数、穗粒数、千粒重等原始数据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市农业局局生产科和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二)市级复测市农业局根据各项目县(市、区)高产创建情况及初测结果,组织专家对产量水平进行复测。

(三)结果认定市农业局负责全市优质粮食高产创建项目玉米高产攻关田、高产示范田及整建制乡镇的结果认定。

二、专家组成及工作要求(一)专家组成。

市复测专家组由省、市相关部门专家及县市区农业和统计部门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县(市、区)自测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县(市、区)农业局自行确定,要求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

(二)工作要求。

专家组要全面了解当地玉米高产创建情况及初测结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向委托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三、测产验收办法1.取样方法和样点数量。

十亩高产攻关田:按照对角线取样法取5个样点;万亩高产示范田:以250亩为一单元,共分成40个单元,每单元随机取3点,共120点;整建制乡镇,在推荐乡镇范围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高产田、中产田和低产田三种类型的麦田,各选择5个以上的点进行测产,并根据其代表的面积,进行加权平均,算出整个乡镇的小麦平均产量。

2.调查内容与方法。

测量10行以上计算平均行距,测量10米双行计数穗数(和株数),计算亩穗数;选取有代表性的地段连续取20穗,调查穗粒数;千粒重按该品种常年千粒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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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工作原则。

全国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省为主。

县、省、部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由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

县、省、部三级测产选择万亩示范点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

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测产程序
第五条县级自测。

水稻、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点在成熟前15~20天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示范点在收获前15~20天进行产量预估,并将测产和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点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点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点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点工作总结。

部级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在作物收获前,均要按照本办法对示范点产量进行实收测产,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第六条省级复测。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产创建示范点自测和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组织专家对产量水平较高的示范点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同时,在示范点作物收获前10天推荐1~3个示范点申请部级抽测。

第七条部级抽测。

根据各地推荐,农业部组织专家采取实收测产的办法抽测省(区、市)1~2个示范点。

第八条结果认定。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高产创建示范点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

第九条信息发布。

各地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结果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专家组成和测产步骤
第十条专家组成
(一)专家条件。

测产验收专家组由7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相关作物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实行回避制。

(二)责任分工。

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农业部粮食作物专家指导组成员担任,测产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工作要求。

专家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测产步骤
(一)前期准备。

专家组首先听取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然后查阅高产创建有关档案。

(二)制定方案。

根据汇报情况和档案记载,专家组制定测产验收工作方案,确认取样方法、测产程序和人员分工。

(三)实地测产。

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测产验收工作方案,专家组进行实地测产验收,并计算结果。

(四)汇总评估。

专家组对测产结果进行汇总,并进行评估认定。

(五)出具报告。

测产结束后,专家组向农业部提交测产验收报告。

第五章水稻测产方法
第十二条理论测产
(一)取样方法。

根据自然生态区(畈、片),选取区域内分布均匀、有代表性的50个田块进行理论测产。

每块田对角线3点取样。

移栽稻每点量取21行,测量行距;量取21株,测定株距,计算每亩穴数;顺序选取20穴计算穗数。

直播和抛秧稻每点取1平方米以上调查有效穗数;取平均穗数左右的稻株2~3穴(不少于50穗)调查穗粒数、结实粒。

千粒重以品种区试平均千粒重计算。

(二)计算公式。

亩产(公斤)=有效穗(万/亩)×穗粒数(粒)×结实率(%)×千粒重(克)×10-6×85%
第十三条实收测产
(一)取样方法。

根据自然生态区(畈、片)将万亩示范点划分为5~10个片,随机选择3个片,在每个片随机选取3块田进行实收测产,每块田实收1亩以上。

收割前由专家组对收割机进行清仓检查;田间落粒不计算重量。

(二)田间实收。

用机械收获后装袋并称重,计算总重量(单位:公斤,用W表示);专家组对实收面积进行测量(单位:平方米,用S表示);随机抽取实收数量的1/10左右进行称重、去杂,测定杂质含量(单位:%,用I表示);取去杂后的稻谷1公斤测定水分和空瘪率,烘干到含水量20%以下,剔出空瘪粒,测定空瘪率(单位:%,用E表示);
用谷物水分速测仪测定含水率,重复10次取平均值(单位:%,用M表示)。

(三)计算公式。

Y=(666.7÷S)×W×(1-I)×(1-E)×[(1-M)÷(1-Mo)] ;
平均产量=∑Y÷9;Mo为标准干重含水率:籼稻=13.5%,粳稻=14.5%。

第六章小麦测产方法
第十四条理论测产
(一)取样方法。

将万亩示范点平均划分为50个单元,每个单元随机取1块田,每块田3点,每点取1平方米调查亩穗数,并从中随机取20个穗调查穗粒数。

(二)计算公式。

理论产量(公斤/亩)=每亩穗数×每穗粒数×千粒重(前3年平均值)×85%。

第十五条实收测产
(一)取样方法。

在省级理论测产的单元中随机抽取3个单元,每个单元随机用联合收割机实收3亩以上连片田块,除去麦糠杂质后称重并计算产量。

实收面积内不去除田间灌溉沟面积,但去除坟地、灌溉主渠道面积;收割前由专家组对联合收割机进行清仓检查;田间落粒不计算重量。

(二)测定含水率。

用谷物水分测定仪测定籽粒含水率,10次重复,取平均数。

(三)计算公式。

实收产量(公斤/亩)=每亩籽粒鲜重(公斤)×[1-鲜籽粒含水量(%)]÷[1-13%]。

第七章玉米测产方法
第十六条理论测产
(一)取样方法。

根据地块的自然分布将万亩示范点划分为10个左右的自然片,每片随机取3个地块,每个地块随机取3个样点,每个样点量10个行距计算平均行距,在10 行之中选取有代表性的20米双行,计数株数和穗数,并计算亩穗数;在每个测定样段内每隔5穗收取1个果穗,共计收获20穗作为样本测定穗粒数。

(二)产量计算。

理论产量(公斤/亩)=亩穗数×穗粒数×百粒重(被测品种前三年平均数)×85%。

第十七条实收测产
(一)取样方法。

根据地块自然分布将万亩示范点划分为10片左右,每片随机取3个地块,每个地块在远离边际的位置取有代表性的样点6行,面积(S,单位:米2)≥67米2。

(二)田间实收。

每个样点收获全部果穗,计数果穗数目后,称取鲜果穗重Y1(公斤),按平均穗重法取20个果穗
作为标准样本测定鲜穗出籽率和含水率,并准确丈量收获样点实际面积。

(三)计算公式。

每亩鲜果穗重Y(公斤/亩)= (Y1/S)×666.7;
出籽率L(%)=X2(样品鲜籽粒重)/X1(样品鲜果穗重);
籽粒含水率M(%):用国家认定并经校正后的种子水分测定仪测定籽粒含水量,每点重复测定10次,求平均值(M)。

样品留存,备查或等自然风干后再校正;
实测产量(公斤/亩)=鲜穗重(公斤/亩)×出籽率(%)×[1-籽粒含水率(%)]÷(1- 14%)。

第八章马铃薯测产方法
第十八条实收测产
(一)取样方法。

根据具体的自然环境和品种分布情况将万亩示范点平均分为15片,每片随机取样2个点,共取30个点。

每个点取长方形小区,面积为行长×行距×行数,不小于45平方米,行数不少于6行。

(二)田间实收。

将样点全部植株进行收获,并分商品薯和非商品薯分别称重。

其中非商品薯指重量小于50克的小薯以及病薯、烂薯和绿皮薯等薯块。

一般情况下,扣除收获薯块总重的1.5%作为杂质、含土量。

若收获时薯块带土较
多,每点收获时取样5公斤,冲洗前后分别称重,计算杂质率。

(三)计算公式。

平均亩产量(公斤)=(商品薯平均亩产量+非商品薯平均亩产量)×(1-杂质率);
商品薯亩产量=单个取样点商品薯重量(公斤)×666.7(平方米) ×(1-杂质含量)/该取样点面积;
非商品薯亩产量=单个取样点非商品薯重量(公斤)×666.7(平方米) ×(1-杂质率)/取样点面积
万亩示范点商品薯平均亩产量=各取样点商品薯平均亩产量之和/30个取样点;
非商品薯平均亩产量=各取样点非商品薯平均亩产量之和/30个取样点;
薯块平均亩产量=商品薯平均亩产量+非商品薯平均亩产量。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归口管理。

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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