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农业农村部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方法和标准

农业农村部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
方法和标准
农业农村部对于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方法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田间测产方法:农业农村部指导使用的常见田间测产方法包括样地法、分析法、外推法等。
样地法是在田间划定一定面积的样地,收割后对样地中的玉米进行称重,并按照一定比例换算成单位面积的产量。
分析法是通过对一定数量的玉米实物样本进行称重,并进行干物质含量测试后,根据干物质的含量计算单位面积产量。
外推法是通过在田间设置对应不同密度的玉米样地,并根据适宜的种植密度对不同样地的单位面积产量进行推测。
2. 田间测产标准:农业农村部设定了一系列的玉米高产、超高产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品种和区域的不同特点进行区分。
一般而言,玉米高产的标准是单位面积产量达到一定的数值,如5000公斤/亩,而玉米超高产的标准更高,一般可以达到6000公斤/亩以上。
此外,也可以根据玉米的粒重、籽粒数等因素来评判高产、超高产的水平。
3. 验收评定:农业农村部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田间测产结果进行验收评定。
这通常包括检查田间样地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测产方法是否准确可靠等。
专家还会根据玉米的实际生长情况、单株穗数、穗长、单穗粒数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与田间实测数据进行对比,判断其是否达到高产、超高产标准。
以上是农业农村部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方法和标准的基本情况,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第三条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工作原则。
全国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省为主。
县、省、部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由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
县、省、部三级测产选择万亩示范点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
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测产程序第五条县级自测。
水稻、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点在成熟前15~20天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示范点在收获前15~20天进行产量预估,并将测产和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点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点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点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点工作总结。
部级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在作物收获前,均要按照本办法对示范点产量进行实收测产,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第六条省级复测。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产创建示范点自测和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组织专家对产量水平较高的示范点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同时,在示范点作物收获前10天推荐1~3个示范点申请部级抽测。
第七条部级抽测。
根据各地推荐,农业部组织专家采取实收测产的办法抽测省(区、市)1~2个示范点。
山东省花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

附件1:山东省花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为规范花生高产创建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测产验收结果真实,数据可靠,根据《全国油料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农[2008]127号)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测产验收程序花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按照县级初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初测。
在花生成熟前10~15天,由县(市、区)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产量初测。
(二)省级复测与部级抽测。
省厅对各县(市、区)初测结果汇总排序后,选择1~2个县(市、区)报农业部申请抽测。
同时,组织省、市有关专家对示范县进行复测。
(三)综合验收。
省复测专家组在听取高产创建示范县(市、区)农业部门工作汇报、实地考查和查阅高产创建有关档案的基础上,结合县级初测和省级复测结果,对示范县高产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定验收。
(四)结果认定。
验收结果由省农业厅统一汇总后,报农业部进行最终评估认定。
(五)信息发布。
测产验收结果在农业部和省厅统一发布前,各市及有关示范县(市、区)不得对外发布。
二、测产验收办法(一)县级初测。
采用样点实收测产的方法。
1.样点数量。
十亩高产攻关田取5个样点;百亩高产示范田以20亩为一个测产单元,共分成5个单元,每个单元按3点取样,共15点;万亩高产示范田以500亩为一单元,共分成20个单元,每单元随机取3点,共60点。
2.样点面积。
每点取4~8行花生,测产面积0.01~0.02亩,长宽比3:2为宜。
畦田麦套花生取5~6行(半畦),包括1个畦埂花生行。
3.产量测定。
样点确定后,刨墩,摘果,去杂,称重,按55%折干(夏花生按50%计)计算样点产量。
4.考察项目。
调查样点小区内实收株数,测算单株结果数和公斤果数;考察5个双株墩共10株的地上、下部生长情况,即主茎高、侧枝长、总分枝、主茎现有叶片、单株率、双饱果、秕果,虫、芽、烂果。
5、数据汇总。
制作示范区示意图,标注初测样点分布。
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2篇)

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____年是粮食产量提高的关键年份,为了推进粮油作物高产创建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增加,特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旨在组织开展粮油作物高产创建的测产验收工作,通过检验和评估,确认所提高产量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二、工作内容:1. 制定测产验收计划:根据田间作物生长情况和农民申报产量,制定测产验收计划,并通知相关农户参与测产验收工作。
2. 组织测产验收队伍:成立测产验收队伍,包括相关技术人员、农技人员和相关行政人员,确保测产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开展田间测产工作:根据测产验收计划,进入农户的田间作业区进行实地测产,记录下每个农户的实际产量数据,包括每亩产量、总产量等。
4. 技术指导与培训:在测产验收过程中,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教授农业科学知识和先进种植技术,提高农民的科学种植水平。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对测产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不同地区、不同农户的粮食产量提高情况,并得出结论和建议。
6. 验收结论和宣传推广:根据测产结果,向农民公布验收结论,并积极宣传、推广粮油作物高产创建的经验和成果。
三、工作流程:1. 制定测产验收计划:根据粮食产量提高的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测产验收计划,确定测产区域和农户参与范围。
2. 组织测产验收队伍:成立测产验收队伍,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制定测产验收工作的操作规范。
3. 开展田间测产工作:按照测产计划,进入农户的田间作业区,结合农户的实际种植情况和管理措施,准确记录下每个农户的产量数据。
4. 技术指导与培训:在测产过程中,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传授先进种植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户的技术水平。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将收集到的测产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比较各地区、各农户之间的差异,找出影响产量提高的主要因素。
6. 验收结论和宣传推广:根据测产结果,形成验收结论,并向农户公布,同时积极宣传和推广粮油作物高产创建的经验和成果。
玉米高产创建项目产量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1:玉米高产创建项目产量验收办法(试行)为确保项目区测产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测产验收结果真实、数据可靠,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农〔2008〕82号)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产量验收程序十亩攻关田、万亩示范区和整建制乡镇实行理论测产。
采取县级自测、市级复测相结合,对县(市、区)高产创建成效进行综合考评。
(一)项目县(市、区)初测在玉米成熟前10~15天,由项目县(市、区)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理论产量初测,并将初测地块、初测品种及各样点的亩穗数、穗粒数、千粒重等原始数据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市农业局局生产科和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二)市级复测市农业局根据各项目县(市、区)高产创建情况及初测结果,组织专家对产量水平进行复测。
(三)结果认定市农业局负责全市优质粮食高产创建项目玉米高产攻关田、高产示范田及整建制乡镇的结果认定。
二、专家组成及工作要求(一)专家组成。
市复测专家组由省、市相关部门专家及县市区农业和统计部门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县(市、区)自测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县(市、区)农业局自行确定,要求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
(二)工作要求。
专家组要全面了解当地玉米高产创建情况及初测结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向委托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三、测产验收办法1.取样方法和样点数量。
十亩高产攻关田:按照对角线取样法取5个样点;万亩高产示范田:以250亩为一单元,共分成40个单元,每单元随机取3点,共120点;整建制乡镇,在推荐乡镇范围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高产田、中产田和低产田三种类型的麦田,各选择5个以上的点进行测产,并根据其代表的面积,进行加权平均,算出整个乡镇的小麦平均产量。
2.调查内容与方法。
测量10行以上计算平均行距,测量10米双行计数穗数(和株数),计算亩穗数;选取有代表性的地段连续取20穗,调查穗粒数;千粒重按该品种常年千粒重计算。
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二篇)

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___年___省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为确保全省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并具有可操作性,按照农业部《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全国油料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花生、绿豆、向日葵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田测产验收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逐级测产。
省农委统一___测产验收工作,市县、省、部三级分时段、分层次进行测产,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
选择有代表性地块和样点进行测产。
测产样点要覆盖到参加高产创建的乡镇和村,根据作物长势按好、中、差和所占比例等比确定,gps定位。
对于受灾较重的万亩高产创建田,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测产样点。
(三)百(千)粒重的确定。
理论测产时,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绿豆、向日葵百(千)粒重以品种公告为准。
三、测产程序(一)市县自测。
由市(州)农委___本行政区域内高产创建县(市、区)对万亩示范田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进行产量预1估),有整建制任务的县(市)、乡(镇),要与统计部门共同搞好测产(或测产结果与统计部门进行会商)。
测产(预估)结果(附表1)在___月___日前,由市(州)农委统一上报省农委农业处。
(二)省级复测。
省农委在___月15—___日,___专家组(与中期检查分组相同)根据县(市、区)提供的自测产量结果(附表2),对县(市、区)高产示范田进行随机抽检复测。
(三)部级抽测。
各县(市、区)根据自测产量情况自行选定___个万亩示范田参加部级抽测,并向市(州)申报,市(州)综合评定筛选后,于___月___日前向省农委推荐1—___个万亩示范片参加部级抽检。
省农委根据各地推荐情况向农业部申请,农业部___专家采取实收实测的办法进行抽测。
(四)结果确认。
市县自测产量结果低于省专家组测产结果的,以市县测产结果为准;市县自测产量高于省专家组测产结果的,以省专家组测产结果为基准等比缩减。
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合集范本(2篇)

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合集范本一、背景和目的粮油作物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之一,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农民收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粮油作物产量和质量,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我们拟定了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方案,旨在规范测产验收工作,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监测水平。
二、工作目标1.建立完善的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制度;2.确保测产验收结果准确、可靠,为农民提供科学种植指导;3.提高粮油作物种植技术水平,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
三、工作内容1.制定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技术规范;2.建立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机构和队伍,培养专业技术人员;3.开展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培训,提高技术水平;4.组织实施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
四、工作步骤1.制定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技术规范(1)组织相关专家制定测产验收技术规范,包括作物测产方法、测量指标、测量工具等。
(2)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和农民意见,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2.建立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机构和队伍(1)设立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测产验收工作。
(2)招募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测产验收水平。
(3)与农业科研机构合作,分享科学种植技术和经验。
3.开展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培训(1)组织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培训班,培训相关人员。
(2)培训内容包括测产验收技术、测量工具的使用和维护等。
4.组织实施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1)选择优质农田和农户,组织实施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工作。
(2)在测产验收前进行农田调查和土壤检测,为测量作物产量和质量提供基础数据。
(3)采用科学的测量方法和工具,对作物产量和质量进行测量和验收。
(4)编制测产验收报告,包括作物产量、农田管理情况和建议等。
五、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关于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方法和标准

《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方法和标准》在农业生产中,玉米是一种生产力极高的作物,对于玉米的高产和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方法和标准的研究和实践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方法和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将个人观点与理解融入其中,让读者对这一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玉米高产超高产的定义和意义1.1 玉米高产和超高产的界定在农业领域,玉米高产通常是指亩产量在600公斤以上,超高产则一般指亩产量在800公斤以上。
这一概念的界定对于评估田间产量和提高产量具有重要意义。
1.2 高产和超高产对农业生产的意义玉米作为重要粮食作物,高产和超高产不仅可以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还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缓解粮食紧缺问题,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的方法和标准2.1 田间测产的方法在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中,常用的方法包括随机取样法、固定面积取样法和收获机测产法等。
这些方法在不同情况下有各自的适用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方法。
2.2 测产的标准测产的标准应该包括产量、质量和作物养分等多个方面,要综合考虑植株生长情况、土壤肥力和气候条件等因素,以便准确评估产量和质量。
三、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的个人观点与理解3.1 对测产方法和标准的认识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的方法和标准应该更加科学和全面,不仅要考虑产量,还要考虑作物质量和养分含量。
只有全面评估,才能更好地指导农业生产实践。
3.2 意识到敬畏大自然在研究测产方法和标准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了我们要敬畏大自然,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更好地进行农业生产,取得更好的产量和质量。
总结通过对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方法和标准的全面评估,我对这一主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认识到高产和超高产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并且意识到测产方法和标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对于指导农业生产实践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通过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了玉米高产超高产田间测产验收方法和标准,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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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工作原则。
全国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省为主。
县、省、部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由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
县、省、部三级测产选择万亩示范点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
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测产程序
第五条县级自测。
水稻、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点在成熟前15~20天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示范点在收获前15~20天进行产量预估,并将测产和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点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点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点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点工作总结。
部级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在作物收获前,均要按照本办法对示范点产量进行实收测产,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第六条省级复测。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产创建示范点自测和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组织专家对产量水平较高的示范点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同时,在示范点作物收获前10天推荐1~3个示范点申请部级抽测。
第七条部级抽测。
根据各地推荐,农业部组织专家采取实收测产的办法抽测省(区、市)1~2个示范点。
第八条结果认定。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高产创建示范点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
第九条信息发布。
各地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结果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专家组成和测产步骤
第十条专家组成
(一)专家条件。
测产验收专家组由7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相关作物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实行回避制。
(二)责任分工。
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农业部粮食作物专家指导组成员担任,测产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工作要求。
专家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测产步骤
(一)前期准备。
专家组首先听取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然后查阅高产创建有关档案。
(二)制定方案。
根据汇报情况和档案记载,专家组制定测产验收工作方案,确认取样方法、测产程序和人员分工。
(三)实地测产。
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测产验收工作方案,专家组进行实地测产验收,并计算结果。
(四)汇总评估。
专家组对测产结果进行汇总,并进行评估认定。
(五)出具报告。
测产结束后,专家组向农业部提交测产验收报告。
第五章水稻测产方法
第十二条理论测产
(一)取样方法。
根据自然生态区(畈、片),选取区域内分布均匀、有代表性的50个田块进行理论测产。
每块田对角线3点取样。
移栽稻每点量取21行,测量行距;量取21株,测定株距,计算每亩穴数;顺序选取20穴计算穗数。
直播和抛秧稻每点取1平方米以上调查有效穗数;取平均穗数左右的稻株2~3穴(不少于50穗)调查穗粒数、结实粒。
千粒重以品种区试平均千粒重计算。
(二)计算公式。
亩产(公斤)=有效穗(万/亩)×穗粒数(粒)×结实率(%)×千粒重(克)×10-6×85%
第十三条实收测产
(一)取样方法。
根据自然生态区(畈、片)将万亩示范点划分为5~10个片,随机选择3个片,在每个片随机选取3块田进行实收测产,每块田实收1亩以上。
收割前由专家组对收割机进行清仓检查;田间落粒不计算重量。
(二)田间实收。
用机械收获后装袋并称重,计算总重量(单位:公斤,用W表示);专家组对实收面积进行测量(单位:平方米,用S表示);随机抽取实收数量的1/10左右进行称重、去杂,测定杂质含量(单位:%,用I表示);取去杂后的稻谷1公斤测定水分和空瘪率,烘干到含水量20%以下,剔出空瘪粒,测定空瘪率(单位:%,用E表示);用谷物水分速测仪测定含水率,重复10次取平均值(单位:%,用M表示)。
(三)计算公式。
Y=(666.7÷S)×W×(1-I)×(1-E)×[(1-M)÷(1-Mo)] ;
平均产量=∑Y÷9;Mo为标准干重含水率:籼稻=13.5%,粳稻=14.5%。
第六章小麦测产方法
第十四条理论测产
(一)取样方法。
将万亩示范点平均划分为50个单元,每个单元随机取1块田,每块田3点,每点取1平方米调查亩穗数,并从中随机取20个穗调查穗粒数。
(二)计算公式。
理论产量(公斤/亩)=每亩穗数×每穗粒数×千粒重(前3年平均值)×85%。
第十五条实收测产
(一)取样方法。
在省级理论测产的单元中随机抽取3个单元,每个单元随机用联合收割机实收3亩以上连片田块,除去麦糠杂质后称重并计算产量。
实收面积内不去除田间灌溉沟面积,但去除坟地、灌溉主渠道面积;收割前由专家组对联合收割机进行清仓检查;田间落粒不计算重量。
(二)测定含水率。
用谷物水分测定仪测定籽粒含水率,10次重复,取平均数。
(三)计算公式。
实收产量(公斤/亩)=每亩籽粒鲜重(公斤)×[1-鲜籽粒含水量(%)]÷[1-13%]。
第七章玉米测产方法
第十六条理论测产
(一)取样方法。
根据地块的自然分布将万亩示范点划分为10个左右的自然片,每片随机取3个地块,每个地块随机取3个样点,每个样点量10个行距计算平均行距,在10 行之中选取有代表性的20米双行,计数株数和穗数,并计算亩穗数;在每个测定样段内每隔5穗收取1个果穗,共计收获20穗作为样本测定穗粒数。
(二)产量计算。
理论产量(公斤/亩)=亩穗数×穗粒数×百粒重(被测品种前三年平均数)×85%。
第十七条实收测产
(一)取样方法。
根据地块自然分布将万亩示范点划分为10片左右,每片随机取3个地块,每个地块在远离边际的位置取有代表性的样点6行,面积(S,单位:米2)≥67米2。
(二)田间实收。
每个样点收获全部果穗,计数果穗数目后,称取鲜果穗重Y1(公斤),按平均穗重法取20个果穗作为标准样本测定鲜穗出籽率和含水率,并准确丈量收获样点实际面积。
(三)计算公式。
每亩鲜果穗重Y(公斤/亩)= (Y1/S)×666.7;
出籽率L(%)=X2(样品鲜籽粒重)/X1(样品鲜果穗重);
籽粒含水率M(%):用国家认定并经校正后的种子水分测定仪测定籽粒含水量,每点重复测定10次,求平均值(M)。
样品留存,备查或等自然风干后再校正;
实测产量(公斤/亩)=鲜穗重(公斤/亩)×出籽率(%)×[1-籽粒含水率(%)]÷(1- 14%)。
第八章马铃薯测产方法
第十八条实收测产
(一)取样方法。
根据具体的自然环境和品种分布情况将万亩示范点平均分为15片,每片随机取样2个点,共取30个点。
每个点取长方形小区,面积为行长×行距×行数,不小于45平方米,行数不少于6行。
(二)田间实收。
将样点全部植株进行收获,并分商品薯和非商品薯分别称重。
其中非商品薯指重量小于50克的小薯以及病薯、烂薯和绿皮薯等薯块。
一般情况下,扣除收获薯块总重的1.5%作为杂质、含土量。
若收获时薯块带土较多,每点收获时取样5公斤,冲洗前后分别称重,计算杂质率。
(三)计算公式。
平均亩产量(公斤)=(商品薯平均亩产量+非商品薯平均亩产量)×(1-杂质率);
商品薯亩产量=单个取样点商品薯重量(公斤)×666.7(平方米) ×(1-杂质含量)/该取样点面积;
非商品薯亩产量=单个取样点非商品薯重量(公斤)×666.7(平方米) ×(1-杂质率)/取样点面积
万亩示范点商品薯平均亩产量=各取样点商品薯平均亩产量之和/30个取样点;
非商品薯平均亩产量=各取样点非商品薯平均亩产量之和/30个取样点;
薯块平均亩产量=商品薯平均亩产量+非商品薯平均亩产量。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归口管理。
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