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总论相关知识总复习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1(2(3(4(52无可替代(1(2(3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如油、米、布等。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
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
合理的折价补偿。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
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
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第二章(11.有返还义务。
2.(2(3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
民法-总论物权_真题-无答案

民法-总论、物权(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选择题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______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自己 B.被代理人 C.自己和被代理人 D.第三人2.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______A.放弃追认权 B.不同意 C.同意 D.他人以后可任意进行代理3.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______A.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B.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D.一经告知被代理人,即对其有约束力4.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如果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将导致______终止。
A.委托代理 B.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D.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5. 公民甲委托好友公民乙代其在外地购买一套时装,乙同时为甲看中两套时装,并特意为甲代买下来。
乙多买一套时装的行为属于______行为。
A.滥用代理权 B.无权代理 C.有权代理 D.部分有权代理,部分无权代理6.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因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______A.委托代理人承担责任 B.转托代理人承担责任 C.委托代理人和转托代理人共同承担责任 D.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7. 甲委托丙购买一套房子,乙委托丙出卖一套房子,于是丙同时代理甲、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______A.部分有效 B.有效 C.无效 D.既可有效,也可无效8. 祖父母代理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进行民事活动,该代理属于______代理。
A.委托 B.指定 C.法定 D.指定代理和法定9. 甲委托乙代卖鲜鱼,途中乙的拖拉机被撞坏,无法行驶。
由于天气炎热,乙怕鱼变臭,就转托路过出事地点的丙将鱼捎到鱼市。
但因鱼已不新鲜,丙未卖得好价钱,损失不小。
根据法律规定,该损失应由______承担。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是通过实物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人们在物质世界中的利益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物权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保障人们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物权法》是最基本的物权法律规定,规定了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权包括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物权的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和约定的限制等。
物权的保护包括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等。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平等交换原则、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关系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受让人和让与人要有明确的意愿。
平等交换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交换的对等物应当是相等的价值。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对权利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歧视。
善意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应当是善意的,不得以恶意获取他人的财产。
四、物权的主要种类《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主要种类,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土地下的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城市土地使用权。
车辆所有权是指对车辆的所有权,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存款所有权是指对存款的所有权,包括银行存款和证券存款。
五、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物权,包括合同取得、继承取得和赋予取得等。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四)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公示:登记、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物权公信:基于公示从事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
2.善意
3.支付合理对价
4.完成物权变动
(四)共有
1.按份共有
2.公力救济
(1)物权法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
(2)债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论总结
1.民法概述:概念、体系、法律关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客体
2.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权利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成立与生效、条件与期限、代理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
2.效力待定
3.可撤销可变更
4.有效
(五)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
1.条件:
附条件赠与
2.期限:
附期限赠与
五、权利行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类型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3.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放弃(部分放弃)
第二部分 物权复习
2.共同共有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2.地役权的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3.地役权的取得: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法考之物权法总论(思维导图)
物权法总论12物权法概述物种类物和特定物法律关系中明确标的物是哪一个的一般是特定物种类物可依据法律关系的转变成为特物,也即你的种类物我的特定物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主物与从物:除另有约定,主物处分效力及于从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消耗物占有即所有,使用即处分;无论法律关系如何,消耗物的请求权均是债权请求权非消耗物占有是否所有,物权还是债权,依据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定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方能成为孳息法定孳息:源于法律关系,原物产生的新物孳息原则上归所有权人;部分土地上的孳息属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不能取得;买卖标的物交付后的归买受人等有价证券记名行使:认券认人转让:背书+交付挂失止付:可以不记名认券不认人交付不可以挂失止付13物权变动一公示原则与方法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强制公示合同生效:债权关系产生公示(交付、登记):合同履行+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任意公示合同生效:物权变动公示(交付、登记):对抗第三人强制公示为原则,任意公示4例外: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地役权的设立2特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即经营权设计,抵抗第三人登记只是行政管理手段交通运输工具合同生效债权关系交付: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如不动产登记交付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的物权:普通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有价证券权利质权;前提:有物权变动的意思,否则交付不构成物权变动现实交付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且形成对动产的控制;如卖鸡蛋没拿稳,未完成直接占有的转移拟制交付动产标的物的象征物的现实交付;如交付汽车钥匙完成汽车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动产标的物先行转移对方占有物权变动时间点;达成合意的时候占有改定一方保留动产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向对方转移所有权当表达:他是你的了的时候动产质权不适用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第三人直接占有动产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合意达成,即物权变动需通知第三人;未通知,占有人只对转让人承担返还义务14非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非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国家无需登记,可处分可设立用益物权受让人取得需要登记其他基于继承继承开始自动取得,物权变动想要处分就要登记再处分,且对方须登记基于法院、仲裁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物权变动,无需登记,物权变动想处分先登记受让人也必须登记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如直接判决归属的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如责令履行债务的基于合法的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无需登记,处分须登记基于房屋拆除行为消灭物权,无需注销预告登记买卖预告登记对象: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一房两卖,物权不发生变动,二买家合同有效,可追偿违约责任买受人债权消灭,失效;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90天内不办理,失效抵押预告登记对象: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债权办理首次登记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计抵押预告登记失效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计未办理首次登记原则不享有抵押权抵押人破产,享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例外怀疑恶意串通预告登记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间隔一年内抵押人为债务人没有担保的债务总之:债务人在申请预破产一年内,为自己没有担保的债务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对象:不动产登记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证据证明却有错误才可变更不满足变更条件申请异议登记异议成立不动产登记人为无权处分登记期间,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有权追究登记人的违约责任异议不成立,造成登记人损害的,可损害请求赔偿失效异议登记15日之内,向法院审理异议,确认物权,否则失效登记失效,不影响确权之诉的提起。
物权复习提纲.doc
.物权法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物权法是财产法2物权法是强行法3物权法是普通法4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定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类型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的创设。
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设立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设立物权法以外的物权类型2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
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的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内容。
.物权公信原则的性质和内容性质:是指物权的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效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不的信赖,仍可以取得物权的原则。
内容: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只能推定其真正的权利人。
2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使登记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物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物权的性质: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物的权利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和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4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具有哪些效力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请求权.排他性效力的表现性质: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表现:1不可非法干涉侵害妨碍物权2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所有权成立。
3在一个特定的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山于取得时效和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4在同一标的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物权的优先效力性质:在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者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物权概述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编旨在调整物之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发挥物的功能和价值(明晰产权、物尽其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人身之外、可被支配、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独立、可辩别性的物。
特定的物为物权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指定的确定之物,能够确定排他权利边界、承载排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定之物与特定物●特定物是种类物的对称,根据是否可被替代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特定物又被称为不可替代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替代。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相互替代、可以种类、数量或质量度量。
●主物与从物●主物:起主要作用、独立发挥功能●从物:附属之物、须结合主物发挥经济效益●任意性规范:约定、一并转让●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孳息分离前为物之重要成分,分离后独立于原物●天然孳息(物之孳息):依原物自然属性与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为金钱●孳息的要件:自然属性定期产出、原物非经明显减损价值●任意性规范:(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结合主义=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取得1.通过占有取得物权占有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占有是指行使物权人对一定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物。
2.通过依法取得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通过无偿赠与、继承、通过对保留物的基础交易等方式。
3.通过侵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当一个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侵占侵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行使和保护1.物权的行使对于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等。
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用益物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等。
2.物权的保护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了物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物权的保全,物权的排除干扰,物权的恢复和物权的追索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物权的转让1.移转和消灭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了移转和消灭两种情况。
移转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被取消。
2.依法转让在法律上规定了通过出售、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转让。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物权的限制和其他规定1.物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了对物权的限制在时限上,限制在空间上,限制在数量上等。
此外,还对于对事物上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进行了国家所有制的规定。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利益进行设立和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这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设立和变动的规定。
如对于物权利益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物权利益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3.物权的保留和担保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对物权的保留和担保。
对于物权的保留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保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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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1、权利人直接支配物;1)直接支配;2)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3)物:原则上是“有体物”:动产、不动产;电、气、光波、电磁波(能量财产);权利(法律拟制物)。
特定物;独立物。
2、直接享受物的利益;1)物的归属;2)物的利用;3、债务担保。
3、排他性;1)在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之间: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涉;2)在物权人与物权人之间: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一物一权”。
如何处理“共有”、“一物之上有复数抵押权”?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和内容一、什么是物权法?调整基于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物权法的构成:1、四大物权制度:调整支配关系1)所有权制度:人对物的全面支配关系;2)用益物权制度:人对物的利用关系;3)担保物权制度: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4)占有制度:人对物的占有关系。
2、物权变动制度:调整支配关系的变动1)支配关系的产生:在人与物之间;2)支配关系的变更:客体(物)、内容(权利义务);3)支配关系的消灭。
3、第三人保护制度:调整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的关系1)相邻关系中:对权利的限缩和延伸。
2)承租人优先权。
3)共有人优先权。
4)抵押物买卖中的通知义务等。
三、物权法的两种涵义:分类的意义1、狭义物权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
2、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包括所有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权利并存,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如何进行效力排序?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进行物权效力的排序。
几个相关问题:1)如何确定物权之间能否并存?两个因素:占有(具有物理上的排他性),约定(意思自治)。
2)为什么限制物权的效力总是优先于所有权?以所有权为限制对象。
2、物权于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标的物上,兼有物权与债权,则物权优先。
典型表现:“一物二卖”。
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
2)在破产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中,有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获得清偿。
“别除权”,“取回权”。
二、物上请求权指物权的实现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妨害之权。
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1)是请求权;2)独立;3)是物权的效用;4)附属于物权。
2、物上请求权如何行使行使的方式:1)自力救济:依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2)公力救济:依诉讼方式行使。
行使的内容: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消除危险。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1、涵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物权法》第5条)2、旨趣:1)物尽其用?2)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3)便于公示。
3、要求:1)物权种类法定,不得自由创设;2)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
4、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后果:1)通常: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2)例外:行为在法定范围内有部分效力。
如:典期超过30年之典权。
思考:物权法定与合同自由是什么关系?二、我国制度上的物权种类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他所有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39条、第40条)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17条)3、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物权法》第170条)4、占有人对物的控制、管领。
思考: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分类标准、意义?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意义:1)支配的物不同;3)支配的范围不同;4)他物权优先。
他物权的“他”有三层意思:1)他人之物;2)他人享受;3、所有权外其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作的分类。
意义:1)客体不同;2)公示方法不同;3)法律重视程度不同。
3、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主要有担保物权、地役权。
意义:1)是否具有独立性;2)从物权与所依附的权利同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限制物权: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意义:1)支配范围不同;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以物权的存续是否有期限为标准。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意义:1)特别法,包括土地法、海商法等;2)优先适用特别法。
7、本权与占有;占有:对物的实际控制,也称为“准物权”。
本权:相对于占有而言,是占有的合法性来源。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从权利主体看,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1、产生(取得):主体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
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转移的继受取得。
2、变更:狭义上指物权的内容或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物权的范围、方式等变更;客体变更:标的物变更。
3、消灭(丧失):绝对消灭:物权本身不存在了。
相对消灭: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变动,须以某种可从外部查知的方法表现出来,以保护交易安全。
1、公示的方式: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
2、不公示发生什么后果?1)依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非经公示不生变动效果”。
2)依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非经公示不得处分”。
(二)公信原则:指凡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
1、公信力表现:1)“权利推定”效力;2)“善意保护”效力。
2、为什么要实行公信原则?1)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2)保护交易便捷、安全。
典型表现:善意取得制度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物权的取得:1、民事行为:物权移转行为;物权设定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实效等。
(二)物权的消灭:1、民事行为:1)抛弃:A一般情况,抛弃占有;B抛弃他物权,须向受利益人为之;C抛弃不动产,须办注销登记;D抛弃将妨害他人权利的,不得任意为之。
抛弃为什么要受这些约束?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2)合同:约定的物权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
3)行使撤销权:如撤销承包经营权。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A残余物;B担保物权有“物上代位性”。
2)法定期间届满。
3)混同:A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B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混同。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之为标的的抵押权混同。
C涉及他人利益时,虽混同物权也不消灭。
如,以一汽车而设数次抵押。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什么时候取得物权?(一)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三种模式:1、意思主义模式:法国民法典1)基本思想:债权合同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交付和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2)两个弊端:A物权有名无实;B对第一买受人的权利保护不周。
例,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弊端明显。
2、形式主义模式:德国民法典1)基本思想:债权合同发生债的效力;物权变动有赖于另外的物权合同。
2)两个特点:A物权行为的独立性;B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3、折衷主义模式:瑞士,中国1)债权合同发生债的效力,且包含物权变动的意思;2)物权变动系于债权合同加登记(交付);3)物权变动受债权行为影响。
萨维尼以手套的买卖为例,分析三种模式:甲卖手套一副于乙,先签合同,约定价金20元,后交付,根据上述三种模式,试分别确定其物权变动时间。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1、几种主要情形:1)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文书、决定生产时;2)继承:继承开始时;3)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成就时;4)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利移转证书时。
2、物权先行取得,非经登记对物权的处分无效。
此种登记,称为“宣示登记”。
五、物权的公示方法(一)对于动产,是交付1、交付的效力:有两种立法例:交付对抗主义与交付要件主义。
中国《物权法》第23条,采“交付要件主义”。
2、交付的类型:注意交付完成的时间1)现实交付:指直接占有的移转。
2)简易交付: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将直接占有“改定”为间接占有,于物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指示交付:指示第三人为交付。
5)拟制交付: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拟制为物,而为交付。
确定交付完成的时间:一是行为要素;二是意思要素。
3、对于特殊动产,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二)对于不动产,是登记1、登记的效力有三种立法例: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地券交付主义2、中国采登记要件主义,但有例外。
1)不须登记:如国家的自然资源3、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4、抑制登记机构滥权行为的规定:评估,年检,按件收费等。
5、登记的类型:1)初始登记;2)变更登记;3)更正登记;4)异议登记;5)预告登记。
(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抵押登记1、所有权登记:注意所有权类型、登记机关。
2、用益物权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需要申请续期。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互换、转让时,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海域使用权:注意登记机关;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使用权。
(4)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登记:分国有、集体所有;注意登记机关,比较复杂。
3、不动产抵押登记:(1)不动产类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荒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生效主义。
第六节物权的保护一、程序:1、自力救济:自我保护;2、公力救济:通过诉讼程序。
二、方式:1、请求确认物权;2、物上请求权;3、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4、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所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与其他权利相比,所有权具有五个特征:1、是绝对权:所有权受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限制;2、有排他性;3、全面支配;4、有弹力性;5、有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权能?1、占有,对财产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2、使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3、收益,收取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4、处分,决定物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1)事实处分: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2)法律处分:通过某种民事行为,使物的法律形态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