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物权法概述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 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2001,16元;
三、书目介绍(四)
背 景 系 列 ( 二 )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 点 全 集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7 ,
三、书目介绍(五)
45元;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 民 法 室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支配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 对物关系说 • 对人关系说 • 折衷说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 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物权法》第1条:“为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慎子·逸文》:“一兔走 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 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 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物权法原理第一章物权法基础理论

物权法原理第一章:物权法基础理论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物质对象的支配能力,即支配物的权力。
物权法则是调整人们在物的领域内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人们对于自己的物质财产的支配和利用权。
本文将就物权法基础理论进行探讨。
二、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简而言之,就是规定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法律制度的一门法律学科。
物权法作为一个领域,它的划分方式有多种,包括按照物品性质划分、按照物品来源划分、按照权利对象划分等。
基于此,物权法管理的范围包括了房屋、土地、动物、交通工具等无形、有形的物品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制度物权法基本制度包括占有制度、物权主体、物权内容、物权限制、物权的相互作用等。
1.占有制度占有是指拥有和使用某种物品的行为和状态。
在物权法中,占有是获得自然物的物权的基本条件。
占有制度规定了许多物权法上的基本问题,如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交易所需的印章制度、物业管理制度、房地产抵押担保制度等。
2.物权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主张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根据物权主体的主体属性,可以将物权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类。
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物权法中是一个与自然人分开的主体。
3.物权内容物权内容又称物权的要求。
物权的要求包括以下三点:取得和享有物品,对物品所产生的事项拥有支配权;让第三人不得干预物品的支配,同时要求国家及有关人员维护其物权;要求侵犯其物权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物权限制为了保障多方利益,人们制定了一系列物权限制,例如不能侵犯他人的物权、不能抵押担保物品的租赁权等。
一方面,这些限制可以保护物权主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限制也可以为公共利益及其他权益培植空间。
因此,物权权利的实现受到上述物权限制。
5.物权的相互作用在现实中,物权联系着多个人的利益,其存在和行使必须依靠协商、和解和调和。
物权之间存在着竞争、互相支配关系,存在经济和竞争中常常展开的策略博弈。
物权法03版概述.

民事法律 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关系 所有权关 系 他物权关 系
债的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精神性人 格权 物质性人 格权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亲子、收 养 继承关系
的需要
四、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沿革
(一)中国古代物权法
(二)中国近代物权法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律第二草案》
3.《中华民国民法》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1978年以前 2.1987年以后 1986年《民法通则》、1995年《担保法》、2007年《物 权法》。
五、物权法的宪法基础 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的财产权应 予保障。‛大法官解释:‚‘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财
念的界定已经非常科学。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指直接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王泽鉴)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对世性 (二)物权的支配性 (三)物权的特定性 (四)物权的绝对性 (五)物权的排他性
第一,他指责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 护,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指责草案奴隶般抄袭资产
阶级的法律;第三,指责草案与中华民国‚六法全书‛没有
区别;第四,指责草案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
最后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
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 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 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 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课名:Property Law学分:4学分学期:秋季或春季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第五讲物权的效力第六讲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讲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三讲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六讲占有教学内容: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三、物权和债权四、物权和知识产权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定什么?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权客体的含义三、物的分类第五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概说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追及效力五、物上请求权第六讲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类型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解析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五、物权变动的条件六、物权的消灭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作用二、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三、所有权的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五、所有权的分类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取得时效二、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拾得四、埋藏物的发现五、先占六、添附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持份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之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五、相邻关系的种类第十一讲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1、用益物权一般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理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物权的作用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十三讲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特性三、抵押权的取得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消灭六、特别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质权的分类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特征三、留置权的特性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五、留置权的取得六、留置权的效力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八、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九、留置权的实行十、留置权的消灭十一、特殊留置权第十六讲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本质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物权法上的保护五、占有的取得六、占有的消灭七、准占有。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民法学分论:物权

①耕牛的所有权仍为张某,因耕牛未交付,所有权发 生移转。 ②李某可向张某主张返还500元。
25
(三)公示原则
1.定义: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 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 交易安全。 2.公示方式:动产: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了解) (1)成立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登记是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 不发生变动(德国)。
4
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5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对世性或绝对性;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3.物权变动的公示性,其设立采法定主义; 4.物权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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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具优先受偿权。
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物权化—法律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 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1
案例讨论: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 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五年,并规定如果乙方拖欠 租金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至第三年,甲 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乙依照其 与甲的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现丙以乙在房屋买 卖之前拖欠甲租金8个月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为由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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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 权。
债权的平等性:同一物可为两个或两个以 上给付行为的标的物;且债权效力平等;
无追及力:当标的物被他人占有时,债权 人不能向占有人主张返还,只能向债务人 主张履行或违约赔偿。
(五)主物权与从物权 1.区分标准: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 2.概念: 主物权:不以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
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 物权、地役权。
3.区分意义: 从物权随主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发生相应
变化。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1.区分标准:物权的发生原因 2.概念: 意定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物权法
侯巍 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houwei5000@
参考书目: 1.余延满、马俊驹:《民法原论》,法律
出版社 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
版社 3.王泽鉴:《民法物权1 通则·所有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物权2 用益物权·占有》,
(2)明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尽其 用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农户使用
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
2.攸关“民生”——保护公民最基本的财 产权
物权法和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吃——粮食、蔬菜。穿——衣服。住—— 房子。行——自行车、摩托车、汽车。
须他人行为或意思的介入,权利即可实现
(2)客体的特定性、有体性 (3)享有利益:包括使用价值、交换价值 (4)排他性: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
对特定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人对物的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
积极权能
消极权能
二、物权与债权
(一)联系
债权,为特定主体间得请求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若物权客体扩充到无体物,则知识产权、 债权、继承权等均纳入物权范畴,整个民 法体系荡然无存。
3.能独立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 (1)独立物:物的组成部分及数物均非独
(二)固有法性
与国家所有制息息相关:公有制
土地公有
区别于合同法,国际趋同性
(三)强行法性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交易安全(排他性、支配性)
区别于合同法,任意性
四、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一)建国前的物权立法
1.清末的物权立法 1910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第三编为物
(二)物权法的内部体系
占有
物权法
总则:物权、物的概念;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
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
物权
完全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分则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限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三、物权法的特征
(一)公共性
如客体(土地)的公共性, 限制,如禁止权利滥用等 私法限制、公法限制(征用、征收)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 体为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债权关系中,应严格区分债权客体与债务 人给付行为的标的物
4.义务主体不同: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债权 的义务主体特定
5.存续期间不同:物权中,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 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 期限,其他的用益物权存续期间较长;债权期限 较短
3.区分意义:保护方法不同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独立满足人类需
要的有体物。 (二)物的要素 1.人体之外--非人格性 (1)现代文明要求一切人均为主体; (2)人体以外的物固着在人体上:如假眼、假发等; (3)人体的组成部分,但与人体分离:如血液、毛发等; (4)尸体;
孟子:“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 心”
3.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 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 权。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征收拆迁、城管、单双号限行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 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3.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须登 记;动产物权须交付;
(2)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同:不动产物权限 制多;动产物权限制少;
(3)纠纷管辖不同:不动产物权纠纷由物 之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物权则不适用;
(4)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不同:涉外不动 产物权纠纷适用物之所在地国法;涉外动 产纠纷则不适用。
案例一:物权排他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甲有一房,先卖给乙,得价金20万,并交 付;后丙出价23万,甲又将该房卖给丙,并 办理登记手续。则(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 谁?(2)甲与乙的买卖合同、甲与丙的买 卖合同是否均有效?
案例二:物权优先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1)甲有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一处,先向乙借款 20万,以该房做抵押,后又向丙借款20万,仍以 该房做抵押,事后,甲均未如期偿还乙、丙的债 务,则乙、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1)权利主体不同:自物权的权利主体为 物的所有权人;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并非为 物的所有权人
(2)权利内容不同:自物权最完整;他物 权不完整
(3)权利存续期间不同:自物权无存续期 间的限制;他物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三)定限物权又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区分标准:物权人对物支配的内容 2.概念:
权有关的财产权”,特点:
(1)未采用物权概念; (2)体系:所有权;用益物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担保物权置于“债权”一节,且 在担保物权的类型上,仅有抵押权和留置权,无质权
3.1998年后的物权立法 (1)学者建议草案:梁慧星、王利明; (2)02年,人大法工委,向社会征求意见 (3)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10月
权,未正式颁布,清政府灭亡。
2.国民政府时期: 1929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民法典,第三编为物权,新中国成 立被废止,但在我国台湾沿用至 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物权类型上,仅承认所有权
2.1986年的《民法通则》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
(2)甲公司仅剩价值150万元的不动资产,但先 后欠乙、丙、丁债务各100万、200万、300万,现 甲公司宣布破产,则债权人乙、丙、丁的债权该 如何实现?
案例三:物权追及性与债权无追及性
(1)甲的自行车被乙偷盗,乙又以低价 卖给知情的丙,甲能否向丙主张返还?
(2)甲与乙订立一自行车买卖合同,在 甲将自行车交付给乙前,自行车被丙偷盗, 则乙能否向丙主张返还?
6.保护方法不同: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 还原物、排除妨碍、妨碍预防和损害赔偿;债权 的保护方法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
7.权利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 追及效力等;债权实行债权平等原则,无排他性、 优先性和追及性。
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并存内容相 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权。
(三)实质物权法与形式物权法
1.实质物权法:以物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2.形式物权法:仅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
二、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民事权利
财产权 人身权
物权 ——物权编 债权 ——债权编
人格权 ——总则 身份权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法定物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等。
3.区分意义:成立要件不同
(七)本权与占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分类)
1.区分标准:有无物权的实质内容 2.概念: 占有:对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本权:对物并非仅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且有权利 依据,其所依据的权利即为本权,如所有权、定 限物权、租赁权等。
(2)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对物的实体直 接利用的物权,是实体支配权;担保物权 并非对物的实体进行支配,而是支配物变 卖的价金,是价值权;
(3)排他性不同:同一物上通常不能同时 存在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但可同时存在两 个以上担保物权;
(4)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 较长;而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取决于其所 担保的债权
(5)物权客体的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物权客体变化会对权利产生直 接影响;
而担保物权,客体的变化不会对权利产生 直接影响,当物权客体转化为价值形态时, 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代位物上
(四)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1.区分标准:物权客体的种类 2.概念: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等。
1日正式实施。5编19章,247条 。
第二节 物权的内涵
一、物权的内涵 1.物权的内涵: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
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
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本质 (1)直接支配性: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无
(2)存续期间不同:完全物权不受存续期 间的限制,定限物权则受存续期间的限制。
(二)自物权与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