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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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字体:【大】【中】【小】《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依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

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

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一、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

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涉及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连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2023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连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连续使用。

四、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连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6月15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制发的背景依据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为明确改革涉及的有关税收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关于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公告》第一条明确,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新税务机构启用新的业务印章,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关于法律救济《公告》其次条明确,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执法文书目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文日期:2009-12-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赣国税函[2000]18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赣国税函[2000]18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9.08施行日期2000.09.08文号赣国税函[2000]18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赣国税函[2000]182号2000年9月8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式样检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属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开具《外经证》,回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从事货物销售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一律按6%(商业按4%)的征收率征税。

其在经营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有关《外经证》管理的其他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经证》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逐级发放,纳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

新的《外经证》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二联《外经证》同时作废,并由征收分局(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集中清理后上缴县级局,由县级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全局停用的《外经证》集中清理、清查,字别、号码、数量与票证账表核对无误后编制销毁清单,报县级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复验并监督销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赣国税发[2004]267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267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要求,省局决定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将现行票种及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整合、规范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码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前8位(1-8位)由总局统一设定,后4位(9-12位)由省局设定。

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税、地税代码,1代表国税普通发票;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用四位数表示(例如江西省代码为3600,南昌市代码为3601);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印制的发票以04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发票代码: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确保每类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统一设定为:第9位代表发票类型;第10位代表发票种类;第11位代表金额版本;第12位代表发票批次。

全省发票种类码的具体设置规则及表式详见附件2、3。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统一设定为8位阿拉伯数字,具体按照发票流水号顺序依次编制。

(三)普通发票字轨号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2019-7-24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成文日期:2019-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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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标 签】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税收票证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4﹞207号
【发文日期】1994-09-21
【实施时间】1994-09-2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和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共21种(式样及其说明附后),现检发各地,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

从现在起即按统一式样印制和使用税收票证。

现有的票证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超过1995年底。

二、票证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

各地之间以字号相区别,国税与地税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地”两字相区别。

手工票与计算机票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及大写金额单位,其他一切都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名称、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印制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国缴XX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印制的“税收完税证”,字号应编为“(95)苏地完XX号”。

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印制计算机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地缴电XX号”。

四、所有票证各联(税收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都必然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标记印制方法为:在票证右上角字号上方设置直径为1厘米的圆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

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五、税收票证监制章样章、各种票证样张、填写说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制发各地。

六、国家税务总局将研究修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仍按现行有效的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废止内容和依据:
暂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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