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__省略__五谷道场_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_纪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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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例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例

妥协中的共赢??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法律探秘发布时间: 2009-02-19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债权人心里的账算得很清楚,只有大家共赢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也是“五谷道场”重获新生,债权人放弃分歧统一意志的根本缘由这是一个近似完美的破产重整结果。

在这个结果当中,所有当事方都获得了各自的满意法制网记者万静2009年2月12日,受各界关注的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取得了一个完美的结局:当天上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作出裁定,“五谷道场”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中粮集团作为重组投资方,以1.09亿元入主“五谷道场”。

从2008年10月30日,法院正式受理“五谷道场”的破产申请,到2009年2月12日,法院裁定批准其破产重整计划,一共经历了104天,业内对此戏称为“百日重整维新”。

100天如何让一个负债数亿元的企业起死回生?100天如何厘清盘根错节的累累债务和法律关系?100天如何让各方分歧消除归于统一行动?100天的破产重整过程是否有它的与众不同处?所有这些疑问,伴随着舆论称赞的同时,也在人们的脑海中旋转。

缘由: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五谷道场”应该算是方便面市场中的一匹黑马,其脍炙人口的“非油炸”健康理念广告,一经投放立刻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让“五谷道场”在强手如林的方便面市场中拔得头筹,短时间内一度取得了和康师傅等品牌巨头平起平坐的地位。

但是好景不长,2007年上半年,因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虽经历了集体涨价风潮,但是方便面行业的整体利润均下滑明显。

特别是以广告投放为主要营销手段的“五谷道场”。

而其本身的经营思路也出现了问题。

从2005年年底到2007年年初,“五谷道场”的生产企业———中旺投资集团将全部精力放在扩大规模上,从北京生产基地的投产,到吉林、江西、四川、广东等生产基地先后竣工投产。

由于扩张和延续的广告支出及研发新品等各种费用的集中使用,出现了供应商货款给付不及时,以及无法给经销商正常发货、拖欠广告费和员工工资等问题。

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总结

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总结

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总结破产重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经济法律概念,特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无法继续运营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资产重组与债务重整,来保全企业价值和恢复经营能力的一种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进行一系列的重组调整,包括法定程序的清算、债权人的债务重组以及重新制定更加合理的经营计划等。

下面是对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的细致总结。

首先,破产重整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企业价值和维护股东利益。

在企业破产面临巨大的债务问题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企业价值会因此大幅下降甚至消失。

破产重整的目标就是通过合理的调整和处理,最大程度地恢复企业的价值,保护股东的权益。

通过重整,企业可以有机会重新规划、整合和优化,以求实现更好的发展。

其次,破产重整是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合法途径。

面对巨额债务,企业经营者和债权人很难达成共识,常常引发多方利益的纷争和冲突。

破产重整为各方提供了一个进行谈判和调解的合法框架,使得其有机会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协商解决争议,并共同制定双方能接受的重整计划。

债权人通过重整可以有机会获得更大程度的债务偿还,企业经营者也有机会保住企业并恢复其经营能力。

再次,破产重整是一种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方式。

相对于直接清算企业的方式,破产重整有助于减少就业岗位的流失,保障员工的权益。

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增加企业的收益能力和竞争能力。

重整还可以减少企业对外借贷的信贷风险,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总的来说,破产重整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

此外,破产重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重整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妥协。

各方在谈判过程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不均的问题,容易导致谈判僵局。

其次,一些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虽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救助,但仍面临着经营困难和市场不确定性,成功重整后是否能够实现持续盈利也是一个难题。

最后,重整过程中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引导和力量也至关重要,在缺乏有效监管和不公正法律环境下,破产重整可能会被滥用或失去其本应具备的价值。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破产案件审理与管理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破产案件审理与管理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破产案件审理与管理破产案件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法律案件,对于司法部工作人员来说,审理与管理破产案件不仅需要严谨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注重细致的工作流程和高效的协作机制。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在破产案件审理与管理过程中的关键要点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财产保全、财产清偿等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破产审理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审核破产申请书,并及时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工作人员需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保全,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最后,在财产清偿环节,工作人员需要细致入微地核查债权清单和债务清偿方案,并确保清偿方案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二、破产案件管理要点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破产案件管理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系统。

通过电子化的管理平台,实现对破产案件相关信息的快速查询和统计,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加强与各个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破产案件往往需要与财产评估机构、债务清偿人等多个部门进行协作,工作人员需要及时沟通、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再次,严密监督破产程序的执行。

工作人员需加强对清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债权人权益。

三、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素质要求作为破产案件的审理与管理工作人员,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职责和素质要求。

首先,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并能够熟练运用。

其次,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与各个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再次,具备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能力,能够在繁忙的工作环境中保持良好的处理能力。

最后,具备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能够与同事们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协同效能。

总结:破产案件的审理与管理对于司法部工作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对破产重整理论与实践的反思

对破产重整理论与实践的反思

重整程序的创立被视为破产程序现代化的标志,破产法的现代改革主要是围绕着重整程序的设计及其运行效果展开的,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改革也不例外。

自1994年起草破产法开始,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及其规范创设都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改革的核心内容。

[1]尤其是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布置“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工作任务时提出“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之后,对重整的探讨更是如火如荼,各种概念层出不穷,单就重整的模式,目前就存在企业存续性重整、营业让与型重整(又称出售式重整)、清算型重整等三种概念。

本文试图对这三个概念的运用进行思考。

一、重整的界定:立法上的重整与观念上的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重整”的概念作出界定,该法第78条第(一)项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上的重整指的是“企业拯救”,即以企业存续为目标实施的重整。

关于重整的另一种界定是“事业拯救”,即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将企业所从事的事业存续下来,至于从事这一事业的是A企业还是B企业则在所不问,从事这一事业的原企业是死是活也在所不问,凡是能使事业存续的操作均被视作重整,我们姑且称之为观念上的重整。

如果我们只是纯粹在立法层面上或观念层面上分别探讨重整,都不会产生问题和困惑,但是一旦将两个层面上的概念混合在一起而不做区分的来探讨重整,就使得重整似乎成为了一门如此高深的学问。

当我们说“重整的实质作用,是要挽救债务人所经营的事业,而不是形式主义地维持债务人企业本身的继续存续”[2]的时候,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我们所说的“重整”是立法上的重整还是观念上的重整。

事实上,是否能够拯救事业与通过什么程序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观念上的重整并非只能通过立法上的重整一种方式完成,立法上的破产清算也并非一定不能够拯救事业。

【破产风云】绝地逢生 企业破产重整的“五谷道场”样本

【破产风云】绝地逢生 企业破产重整的“五谷道场”样本

绝地逢生企业破产重整的“五谷道场”样本近日,太子奶集团因债务缠身申请破产重整的传闻,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予以证实,太子奶集团将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破产重整,以解决巨额债务和运营困境。

与此同时,重整一年之后的五谷道场,不仅品牌得到了延续,而且市场占有率节节攀升。

6月9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慧永和曾经审理过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的民二庭法官走访了劫后重生的五谷道场,审视自身在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中的经验和遇到的法律问题。

绝地重生靠“重整”沉寂多时的五谷道场重返市场后再创佳绩,目前月销售收入达2000多万元。

在各大卖场中销售的全新五谷道场方便面,仍然沿袭了为公众所熟知的“100%非油炸、更健康”的广告语,不同的是产品包装上多了“中粮出品”字样以及中粮集团的标识。

在五谷道场的带动下,康师傅、白象、今麦郎等方便面巨头也开始进军非油炸方便面市场。

两年前,风雨飘摇之中的五谷道场全面停产,负债总额高达6.2亿元,遍布全国15个省市的债权人达600多名。

2008年10月16日,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五谷道场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

考虑到该企业仍有发展前景,法院没有简单地“一破了之”,而是积极推进破产重整程序。

经过法院106天的细致工作,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成功说服600多名债权人对重整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先后与相关法院进行了几十次的沟通,成功协调六省共同解决重整过程中的难题。

2009年2月12日,房山区法院作出裁定,五谷道场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中粮集团作为重组投资方,以1.09亿元入主五谷道场。

据房山法院透露,作为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北京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五谷道场的成功重整,盘活了企业近5000万元的存量资产,使2000多名职工的就业得到保障、工资和保险费得到全额清偿,600多位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使全部债权人拿到了高于破产清算五倍的清偿款,维系了五谷道场与300多家企业的合作关系,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重整投资人的三方共赢。

法院助力企业破产重整

法院助力企业破产重整

法院助力企业破产重整■文/本刊记者 宦菁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的调整周期,区域性风险、行业性风险等风险日趋突出,部分企业在面对经济新常态时未能未雨绸缪、及时转变经营策略,反而仍维持激进扩张,加之企业资金人才储备不足、管理混乱等因素,经济转型期过程中陷入资不抵债境地的企业大量涌现。

但陷入困境中的企业并非全无经营好转的希望,例如部分危机企业所享有资源的潜在价值巨大,但其自身缺乏挖掘价值的能力,如果将其所享有的资源交由合适的人来管理,则有望达到资源价值利用的最大化。

而破产重整能够实现将好的资产交给对的人来经营的目的,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

因此如今这一法律制度也越来越被企业所接受。

法院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破产法的框架下,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院在工作中应当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法院是完全放手不管,还是积极参与、帮助协调?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依法裁判”,无论是对于需要重整的企业,还是对牵涉到其中的债权人、员工等相关利益体,法院都应保护其合法利益,但法院更需平衡好债权人与企业的“意思自治”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破产重整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善后”,而后者是“拯救”。

所以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法院除了清理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外,更要考虑企业如何再生、企业职工的利益如何保护、社会的秩序与经济的良好运行如何实现。

纵观《破产法》第八章“重整”,法院从头至尾都扮演着裁决人的角色,从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到确定管理人报酬等大小事项,均属于法院的职权。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自始至终都处于监督的地位,主要表现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终止须由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须经法院批准;破产重整债权、债务及股东权均由法院最后认定。

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对于重整方案的审查和一些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这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

法院不仅要对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和提交主体、提交时间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对表决程序、关系人会议召开程序、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经营方案的可行性、重整计划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透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依法裁判”,无论是对于需要重整的企业,还是对牵涉到其中的债权人、员工等相关利益体,法院都应保护其合法利益,但法院更需平衡好债权人与企业的“意思自治”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企业破产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基于“五谷道场”重整的分析

《企业破产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基于“五谷道场”重整的分析

两年前 , 中旺集团旗下的五谷道场全面停产, 负 债总额高达 62亿元 , . 遍布全 国 1 5省市的债权人达 60多名。20 年 1 0 08 0月 1 6日, 在严重资不抵债 的 情况 下 , 五谷道 场 向北 京 市房 山 区法 院递 交 了破 产 重整 申请书。1 O月 3 0日, 山法院依法裁定受理 房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随后 , 通过多次召开债权人 会议 ,0 60多名债权人对重整方案最终 达成一致意 见。2 0 年 2 1 09 月 2日, 房山区法院作出裁定, 五谷 道场重整计划获得批准 , 中粮集团作为重组投资方 , 以 10 元入 主五 谷道场 。现在 , .9亿 五谷 道场 已重返 市 场 , 销售 收 入达 2 0 万 元 。从 结果 上 看 , 月 00多 这 当然是一例成功的重整案例 , 但是若仔细梳理, 会发 现《 企业破产法》 在此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一些有待 完 善 的地 方 。
收稿 日期 :0 10 -0 21- 2 6 作者简介 : 余婵娟 (9 5 ) 女 , 18 一 ,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 0 09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 : 调控。 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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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重整时间表 , 并严格高效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但是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中的高效性和专业性并不 是普遍的, 在其他 的破产案件 中并不 常见。考虑到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的成形以及企业破产案的数量 , 有必要出台专 门的法律法规对破产管理人 的产 生、 职责履行 以及工作实效等进行规定。虽然最高人 民 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对管理人 名册的编制 、 管理人的指定、 管理人的更换等作出了 些规定 , 规定》 但《 中对 于管理人产生 的具体 程 序 、 理人报 酬 、 管 管理人 违规违 法履行 职责 时应承 担 的法律 责任 等都存 在操 作上 的困难 。

论《破产法》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论《破产法》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论《破产法》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李泽红
【期刊名称】《大陆桥视野》
【年(卷),期】2022()7
【摘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数量逐步增多。

近年来,我国企业数量呈现爆发式集中增长。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但同时每年都有大批量的企业不能适应高
速发展的市场而走向衰亡。

为了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困境和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我国制定了《破产法》,于2007年引进了破产重整制度来帮助困境企业重获新生。

【总页数】3页(P104-105)
【作者】李泽红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以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为中心展开
2.
我国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价值解构3.我国破产法中自愿破产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从中美重整制度的比较出发4.破产法律制度价值探微──兼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司法难题——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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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由“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纪红勇*【内容提要】本文作者因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了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的思考。

文章第一部分作者通过对新旧破产法的对比研究,得出新破产法框架下法官角色定位发生了变化的结论。

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启动原因多元、启动主体多元、重整措施多样、参与主体多元、担保物权受限、重整目的多重等破产重整程序的特征,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上述在目的、措施、参与主体等方面的特征,使得法官在重整程序中仅仅进行消极的程序指挥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在各方利益冲突时,法官还需要协调和衡平裁决,当然也不能过度参与,越俎代庖。

文章的第三部分指出了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在重整程序中担当着指挥员、监督员、裁判员和协调员的角色,这四个角色中指挥员、监督员和裁判员的角色是法律所规定法官担当的角色,而协调员的角色是重整的参与主体多元、涉及利益主体较多、重整的社会公益目的较强的特征,使得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不能消极被动地旁观,而必须进行必要的协调的要求。

【关键词】破产重整法官角色一、引子2008年10月,五谷道场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出了重整申请。

受理案件后,法院迅速启动各项工作,指定由政府部门参与的原企业清算组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确定我国最大的粮油加工贸易企业———中粮集团为五谷道场的重组投资人。

2009年2月11日,经法院和管理人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出资人组和优先债权组以全票、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以80%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同日,*纪红勇———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法官。

破产法专题纪红勇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管理人向法院提出了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申请。

2009年2月12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了五谷道场重整计划,重组方也依约履行出资承诺,支付了1.09亿元清偿款,五谷道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09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区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地方法院的配合下,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企业正式恢复生产,清偿款顺利发放,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五谷道场重整成功盘活了该公司4420.28万元存量资产,解决了数千人的就业;同时其供应商和销售商可以继续与之合作,这将极大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对所有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成功将实现清偿比例高、实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目前,五谷道场已安置下岗职工300余人,接收大学毕业生150余人,安排当地人员就业1000余人。

作为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的承办法官,笔者在办理这起案件之前从未审理过重整案件,法官在重整程序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新破产法的框架下,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官在工作中应当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法官是完全放手不管,还是积极参与、主动控制?这一连串的问题不断从脑海里蹦出来,使得笔者在处理各种问题时不得不去思考。

在五谷道场成功重整之后,笔者静下心来继续思考上述问题,并总结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对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担当的角色,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特撰文与大家交流。

二、新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总体角色定位的转变要想弄清楚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就要理清破产程序中三个重要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三个重要主体便是法官、管理人(清算组)和债权人。

之所以说新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总体角色定位有变化,是对新破产法与旧破产法进行对比而得出的结论。

(一)旧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我国旧的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破产法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案件规定》)等一些类法律、司法解释等组成。

如上所述,第20辑要想弄清楚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就要明确法官、管理人(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清算组的职责及其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旧破产法中没有管理人制度,破产程序中一些具体工作由清算组完成。

《破产法(试行)》第2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此外,《破产法(试行)》第26条第一款规定:“对破产企业为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破产案件规定》第51条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在我国旧破产法的规定中,破产的事务性工作由清算组进行,而清算组要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加之,根据《破产法(试行)》第24条第二款以及《破产案件规定》第48条的规定,清算组一般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的清算组,不能很好地进行专业性的破产管理事务,正如王欣新教授所指出的“主要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的清算组,组织松散,专业性差,清算组成员除负责破产清算工作外,还承担在各政府部门的本职工作,不仅在时间上可能发生冲突,而且由于清算组工作非其本职工作,工作好坏对其工作业绩、职务升迁、待遇提高等影响不大,所以也难以做到全身心地投入”,①因此法官便成为了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各项工作的核心和主导力量。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及其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而根据《破产法意见》第31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15、16条以及《破产法意见》第75条,《破产案件规定》第42、43条的规定,对于登记债权有异议或认为债权人会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裁定,该裁定不能上诉。

对于债权异议及其他债权人会议内容的异议法院有最终裁决权,且一裁终局。

通过上述分①王欣新著:《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析,我们可以看出,旧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的职责非常少,而且往往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法官手中。

综合上述关于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职责,以及他们与法官的关系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旧的破产法体系中,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使得法官成为破产案件的中心。

(二)新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角色定位的转变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使得很多工作和决策由管理人来负责,并且落在了实处;同时,还赋予了债权人会议更多的权利,这使得法官不再是破产程序中具有绝对优势的主导力量。

第一,破产管理人的引入,使得法官不再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主导力量。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

所谓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①新《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其一,服务的专业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必须由特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他们具有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关的法律、经济及社会问题的能力,能够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其二,机构的独立性。

在破产程序中,基于各方的利益需要而设立的破产管理人中,不能有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其机构并不是破产人的附属,而是有自己独立名称的、为破产人提供管理服务的独立机构。

其三,职责法定性。

《企业破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同时为了满足特殊的需要,该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包括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权。

破产管理人的职权的范围不能自我设定权利。

其四,服务的有偿性。

破产管理人从事破产清算工作,协助破产人进行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甚至帮助其进行重整、和解等工作,有权要求破产人提供报酬,作为其服务提供的对价。

②由于管理人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得破产案件中大量的工作由管理人作为专门机构独立负责,而人民法院承担更多的是监督与指导的职责。

第二,债权人会议权力的扩大,进一步淡化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破产法专题纪红勇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①②王欣新著:《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刘新东:“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五个基本问题”,载《中国律师》2008年第1期,第78页。

第20辑位。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权,以及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权利。

第三,债权确认不再赋予审理破产案件法官实体裁判权,进一步削弱了破产案件法官的权力。

新《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审判破产案件的法官不再对异议债权享有实体裁判权利,只是对其进行形式上的裁定,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登记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取消了就破产法所规定的审理破产案件法官对异议债权一裁终局的裁判权,进一步削弱了破产法官在破产案件中的优势地位。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新《企业破产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新《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债权人会议的角色有所加重,管理人则成为了破产程序的中心,而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破产程序的指挥和对相关主体的监督,其角色定位趋向于消极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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