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业务的转换系数
巴塞尔协议专题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其目的是为了在全球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但同
时也考虑到各国所存在的差异,这样的安排可以充 分实现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5、《巴塞尔协议I 》的意义和局限
(1)意义: 监管重点从银行的外部转向了银行的内部,紧紧抓住资
本标准和资本风险两个主要矛盾; 监管中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的责权分配转移到对银行
《巴塞尔协议 Ⅱ》
• 2004年 6月,巴塞尔银行 监管委员会颁布 了《统 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 《新资 本协议》,也被称为 《巴塞尔协议 Ⅱ》。新资本 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 其内容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 临的多种风险,风险敏感性也更大,较为全面地 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并力求把资本充足 率与银行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 在评判资产风险的计量方法上也为银行提供了多 种选择,从而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 活性。
加有效维护我国银行业利益,促进我国银行业的
市场化发展,并为国际银行体系稳定作出更大的 贡献。
《巴塞尔协议 Ⅲ》
• 最新出台的 《巴塞尔协议 Ⅲ》则更多地加 强了 《巴塞尔协议 Ⅱ》银行监管体系中的 资本充足率监管和监管检查两大支柱,其 监管理念更倾向于风险的监 管防范,更关 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 而该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流动 性监管新标准也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 的核心。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 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 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 银行资本充足率。
银行表内、表外、表表外业务

一、银行表内、表外、表表外业务的区分表外业务(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OBS):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表外业务定义为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包括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
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包括下列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表外项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开出即期信用证、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等八大类。
表外业务仍然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而表表外业务则是完全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业务。
表外、表表外业务之所以受到关注,完全是因为银行以此为突破口来规避银监会的监管要求。
二、银行在非标业务上与银监会斗智斗勇的历史2013年3月底出台的银监会8号文,明确将非标资产做了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非标资产的业务形式有:银信合作、票据双买断、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偿付、银证合作。
2009年之前,长期贷款卖出回购的银信合作就已经存在:先将资产卖给信托以后用理财资金回购,信托扮演通道的角色,资产凭借这个通道一来一回,表内变表外;2009年,银监会发了【银监发[2009]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理财资金用于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紧接着又发了【银监发[2009]11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直接叫停了卖出回购银信合作;2010【银监发〔2010〕72号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银信理财合作表外转表内,记拨备(拨备,是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2010年,银行直接用理财资金直接买信贷资产实现表内转表外,但是很快【银监会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出台,明确了“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2010年末2011年初,4万亿刺激到了头,银行开始收银根,房地产、铁公机、城建项目受到严重影响,这时候银监局火上浇油出台了【银监发(2011)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对存量银信合作产品提出了具体的由表外转为表内的工作进度要求;2011年14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文件对银信合作业务提出了具体转表要求。
第三章金融风险的监管

2、风险权重的计算(2)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10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直接信用替代工具,如保证和承兑 b.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c.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 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5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某些与交易相关或有项目 b.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 c.其他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
第三章 金融风险的监管
狭义监管指金融监管当局根据 国家法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
广义监管还包括行业自律与金 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金融风险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金融风险监管的一般理论 • 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自由竞争
的市场经济是非常完美的。政府的角色只限于 守夜人。 • 市场失灵的表现 • 1垄断(自然垄断与非自然垄断) • 2外部效应(外部正效应与负效应) • 3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 4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资源配置效率)
四、证券公司监管内容
• (一)证券发行的监管 • (二)证券交易的监管(证券上市制度、
证券交易、信息披露 •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 (四)证券公司的监管 • 市场准入、行为规范、经营状况监
管
第三节金融风险管理体制
一、金融风险监管体制的要素 金融风险管理体制:是指金融风险监管的 职责划分与权力分配的方式与组织制度。 金融风险监管体制的要素包括:
一、金融风险监管的一般理论 支持政府管制的理论
• 社会利益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着个体利益 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 就要求政府对经济个体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改善资源配置和公平 收入分配。
• 社会选择理论认为:由于市场存在的缺陷,需 要外部管制来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体系 高效进行,各个利益主体是管制的需求者,而 管制作为公共品只能由政府提供。政府作为公 共利益的代表应保持独立性,其目标是促进社 会一般福利。
巴塞尔协议专题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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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Ⅱ
Basel Capital Accord Ⅱ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 Ⅱ“是”1988年协议“的最新修订版,在世界范 围内有超过100个国家正在使用。新巴塞尔协议是 国际结算银行(BIS)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 会(BCBS)提出的一套政策指导方针。1999年征 求意见稿提出,2003年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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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专题
Basel Capital Accord Ⅰto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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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Ⅰ
Basel Capital Accord Ⅰ
巴塞尔协议就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十国 )
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 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 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 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重要形式,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
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 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
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 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 管束的问题,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全面风险管理
旧协议已经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提 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而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 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论证、探索的阶段。 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并没有思索如何适应市 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的问题。
新巴塞尔协议希望通过调整资本充足率评估和银 行业潜在风险的关系,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 纪律,以保障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健地运行;并在 保持现有资本水平的情况下,维护公平竞争。新 巴塞尔协议在实行后,将在委员会成员国家和采 用新协议的非成员国家中,形成新的资本结构体 系,这将保证银行实行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8•【文号】银保监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28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影响点评

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影响点评➢ 行业事件:2023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内部评级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 差异化监管减轻中小银行合规成本资本管理新规将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划分为第一档,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面全面对标国际标准,实施相对复杂的资本计量方法。
第二档银行信用风险计量相较第一档有所简化,但相较现行管理办法而言,复杂性依旧明显提升。
而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第三档银行,采用一套全新的规则,简化资本计量,只需要计量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
同时区分本地贷款与异地贷款,异地个人贷款风险权重为100%,异地公司贷款为150%,引导此类银行聚焦服务县域和小微,服务当地实体经济。
➢ 权重法下有松有紧1)对公业务方面,第一、二档银行均新增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预计存量房地产开发贷资本占用将有所提升。
同时,前两档银行均细化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整体的风险权重有所降低。
其中第一档银行新增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第二档银行新增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与公司房产抵押追加贷款风险暴露。
2)零售业务风险权重有所降低。
前两档银行中优质信用卡客户的风险权重将从75%下降至45%。
3)同业业务风险权重上升。
第一档银行依据境内外以及银行的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不同的风险权重,相较现行办法而言,风险权重普遍提升。
第二档银行计量相较第一档有所简化,但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也将提升。
4)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提升。
前两档银行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有所提升。
短期国内信用证风险权重由20%提升至100%。
5)地方政府债中一般债风险权重由20%降至10%。
7)资管产品若可穿透,则用穿透法对底层资产分别适用不同的风险权重。
若无法穿透至全部底层资产,将采用授权基础法,按照所属资产大类适用不同的风险权重。
若无法适用穿透法与授权基础法,则统一使用1250%的风险权重。
巴塞尔协议附录3 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信用换算系数

,
O E C D 包括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纽 织 的 所
心债券 作押 品百 债权
( 2 ) 对
通
。
/ 或 国 际 货 币基 余组 织 达 成 与 其 借 款 总安排 相 关 叻 特 别 货 款 协 议 的 映 家
有 成 员 国和
。
优 C D 国家 内 的注册 银行
`
3
权 以及 由 的 贷款
,
银 行 的债权
其权 重 也 是 2 0 %
。
。
但 实 际权 数
可 由 各 国 身行 决 定
) i
对私 人机 构的债权
票 ) 对O E 多D 以外 的 国 家的法人银 行
-
巴 塞 尔协 议 附 录
3
余 期 在一 年 以上的债权 (
,
3
)对
的债权 七以 本 国货币定 值和以此通货 融通 的 除外 见前 面所 述 )
舰 C D 国家 内注册 银行 提供 担 保
邻 g D 中央 政 府 所 发 行 的 证 券 来 测 算投 资 风
险
,
一 些 成 员试 图将 风 险 杯 重 方 法 运 用 于
,
( 宫 ) 对 优 C n 以外 国象注璐 的银行 余 期 在 一 年期 内的债 权 和 由 法 人银行 提供担 保的 的贷款
是 可 以 在任何 时候 无 条 件 取消 的 承 诺
:
。
别交 易而 开 出 的 备 用 信 用 证 )
写
短 期 的 有 自行 清偿能 力 的 与贸 易 相关
注意
成 员 国 可 根据 各 国市场 业务 的不
的或有 项 目 ( 如 有优先 索偿机 的装 运 货 物作 抵押 的 跟 单 信用证
第三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三、银行资本在经营中的具体用途
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主要用于: 现金资产 呆、坏帐损失准备 发放中长期贷款 购置固定资产
2、西方商业银行资本的具体用途
保障储户免受损失 现金资产 风险准备 购置房产设备
一、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
1、资本充足性的涵义
数量充足
资本充足性
结构合理 数量充足——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 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 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指各种资本在资本总 额中占有合理的比重。 监管当局的最低要求:附属资本的比重 ≤核心资本 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 —— 贷款需求和存款供给是否充分 贷款需求不足,而存款供给充分时,银行 以增加附属资本为主; —— 银行规模 大银行的附属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2、资本充足性的测定
3、商业银行资产的质量 资产质量决定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大小。 4、银行经营规模 从绝对量看,商业银行的规模与资本 需要量成正比; 从相对量看,银行经营规模与资本需 要量(资本/资产)成反比关系。
二、最佳资本需要量的确定
从银行财务管理角度出发,银行的 最佳资本量是满足资本成本最低、盈利 最高的所需资本量。 1、银行的资本成本
(1)对商业票据偿还作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2)国际上的银行承兑业务; (3)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
2、转换系数为50%的表外业务
( 1)未被使用的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
包括证券承销承诺和商业贷款限额承诺; (2)循环证券承销服务(RUFs)和票据发 行便利(NIFs)。
3、转换系数为20%的表外业务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化(2003--2007年)
2003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 足率为6.15%,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 资本充足率为7.35%,114家城市商业银行 平均资本充足率为5.13%;资本充足率达 到8%的只有8家。2008年6月末,我国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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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将所有中间业务都包括在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中,而且把表外业务分成八类,并规定了不同业务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的指标——信用转换系数。
通过这个系数把各类中间业务折算成资产负债表内业务金额,然后按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确定风险权数,用这些权数将折算出的金额进行加权,汇总到风险资产总额中,最后按标准资本充足比率对这些表外业务数值分配资本。
这使中间业务与资本比率要求挂起钩来,以此来约束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促使其积极审慎地开展中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