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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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人身保险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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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健康保险
6.4.1健康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6.4.2健康保险的种类
6.5人身保险费率的计算及准备金的提取
6.5.1人寿保险费率的计算及准备金的提取 6.5.2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6.5.3健康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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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人身保险的概念
第6章 人身保险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人身保险的 各种分类以及各个险种的特征。重点掌握人身 保险的概念、特点及作用;掌握人身保险的三 大部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 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包括险种以及费率计算 依据、方法合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式。
2019/10/211Fra bibliotek目录6.1人身保险概述
① 承保责任最全面。 ② 保险费率较高。 ③ 储蓄性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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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人寿保险的种类
二. 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具有灵活性来划分, 人寿保险可以分为传统人寿保险和创新 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都属于传 统的人寿保险。
创新人寿保险有变额保险、可调整的人寿 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万能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休等事 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 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 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有保险人依据保 险合同的有关条文,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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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人身保险的特点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保险人不仅要给付身故保险金,还要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 费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点
1、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 2、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不同而有太大差异; 3、费率厘定不以死亡表为依据,主要根据以往各种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 4、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
分析(3)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保险费的所有权就消失,保单项 下的财产权即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 受益人。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 单的受益人仍是罗某,则保险金归罗某。本案中未发生事 故也未到满期给付,因此本案中保险金的请求权只是期待 权并非既得权。但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则 罗某此项权利随之消失,保险金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分析(2)
本案中,幼童的自杀行为并不满足上述规定。但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的 自杀并非为谋取保险金而是受其母亲引导的无意 识行为,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同实施的,她也为 受害者,因此为意外死亡,不能被认定为除外责 任。保险公司应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准备金计算(一)
指将来给保险金的现值与将来净保费收入的现值 之间的差额。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随时间推移 而增加,而将来净保费收入的现值随时间推移而 减少,准备金是两者之差。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一、人身保险的界定 (一)概念:
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 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 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二) 按投保的风险划分
1、人寿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点
1、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 2、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不同而有太大差异; 3、费率厘定不以死亡表为依据,主要根据以往各种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 4、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
分析(3)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保险费的所有权就消失,保单项 下的财产权即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 受益人。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 单的受益人仍是罗某,则保险金归罗某。本案中未发生事 故也未到满期给付,因此本案中保险金的请求权只是期待 权并非既得权。但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则 罗某此项权利随之消失,保险金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分析(2)
本案中,幼童的自杀行为并不满足上述规定。但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的 自杀并非为谋取保险金而是受其母亲引导的无意 识行为,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同实施的,她也为 受害者,因此为意外死亡,不能被认定为除外责 任。保险公司应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准备金计算(一)
指将来给保险金的现值与将来净保费收入的现值 之间的差额。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随时间推移 而增加,而将来净保费收入的现值随时间推移而 减少,准备金是两者之差。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一、人身保险的界定 (一)概念:
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 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 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二) 按投保的风险划分
1、人寿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 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 困境。
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基本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万能寿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2)收益保障
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 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
(3)相关帐户
多个帐户可供选择
(4)保费保额
可以约定
(5)承担的风险不同 客户
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 险公司运作 随时可变
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
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 纳保费。
✓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 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
任不变。
(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 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 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七)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六章人身保险

• 一个25岁不吸烟男子购买一份50000美元保额的万能人寿 保单,年保费为400美元。 • 2年后他结婚了,夫妇为保单支付了800美元并将死亡保险 金提高到75000美元。 • 3年后丈夫30岁时孩子出生了。夫妇将保额增到100000美 元,但未增加保费支出。 • 2年后这个家庭买了新房子。他们从保单上借了4000美元 用作分期付款,2年中停止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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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二)新型人寿保险
万能寿险的投资收益率一般会设置一个保底利率,如 平安保险、友邦保险产品的保底利率为1.75%,安联 大众、海康保险的保底利率为2.5%。但实际收益率一 般会高于保底利率,各公司每月都会公布当月实际收益率, 其高低取决于各公司的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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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得6000多元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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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康保险
(二)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 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 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 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 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 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 偿的一种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5
五、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 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 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 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 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第6章人身保险

(九)万能寿险UL Universal life
是一种弹性保费,可以调整死亡保险金额度的寿险产 品。 1、 保费灵活 2、 保额可调 3、 要素分立 4. 死亡给付: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死亡给付模式 A方式:均衡给付模式(死亡给付额固定) B方式:死亡给付额=均衡的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5、 规定最低的现金价值累积率
(八)投资连接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在至少一个投资帐 户上拥有资产的人身保险产品
平安世纪理财保险
承保年龄 18到60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保险期限 10年、15年、20年和25 投资帐户 目前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分设三个子账户。 客户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账户,同时还可以在 三个账户之间自由转换。追求稳健收益的客户 请选择‘保证收益账户’;希望高回报、同时 风险意识又较强的客户可以选择‘平安基金账 户’;另外还有一个折衷的‘平安发展账户’
投资帐户 目前,光大永明VUL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帐户下设 三个子帐户,即稳健型投资帐户、平衡型投资帐户、 进取型投资帐户。 稳健型投资帐户 采取审慎、稳健的投资原则,以资本 的保值与获取固定收入为目的。帐户特点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强、收益率稳定。 风险主要为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 平衡型投资帐户 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兼顾收益与风险 的平衡性,保证资产的稳定收益。本帐户特点为安全 性较高、流动性较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风险主要 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进取型投资帐户 以长期资产增值为目的。本帐户主要 特点为收益可能较高,但风险也较高。 风险主要为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生存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自保险期满 后的五年内,受益人可随时申请给付满期保险 金。公司按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本科)保险学第六章 人身保险教学课件

变额万能寿01险
保额万能寿险是融合了缴纳保费灵活的万能寿险 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保额后形成的缴纳保费灵 活、投资灵活和保额可调整的新险种。
人寿保险 02
寿险附加条款
寿 险 附 加 条 款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免缴保费01条款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第三节
健康保险
03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04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分类
01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停工收入损失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04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危险分类
01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04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期限分类
01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01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 种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01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的特点
01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01
不可抗辩条款
自保单生效日起两年内,保险人可以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主张 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一旦两年期限 届满,保险人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 绝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宽限期条款
01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
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
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
保额万能寿险是融合了缴纳保费灵活的万能寿险 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保额后形成的缴纳保费灵 活、投资灵活和保额可调整的新险种。
人寿保险 02
寿险附加条款
寿 险 附 加 条 款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免缴保费01条款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第三节
健康保险
03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04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分类
01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停工收入损失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04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危险分类
01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04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期限分类
01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01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 种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01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的特点
01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01
不可抗辩条款
自保单生效日起两年内,保险人可以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主张 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一旦两年期限 届满,保险人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 绝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宽限期条款
01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
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
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
第6章 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 付。”多于应交保费的退还投保人
调整保额的方法 调整后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 险金额
年龄误报案例
案例
• 某人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死亡保险,保 险金额为20万元,按年交保费。此人在 缴纳保费3年后,过了保单宽限期后还是 未缴纳保费,但在保单复效期间申请复 效并得到同意。此人在复效后次年自杀 身亡,保险公司该理赔吗?
• 复效之后的时间计算:复效日
1.6 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人身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 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保单转让。 绝对转让: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 所有人,是所有权的变更 抵押转让:部分所有权暂时转让他人,如保 单担保贷款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未缴纳保费
1.3 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单因欠缴保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以 在两年内申请复效。
复效的条件:
被保险人提供让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以防逆选 择;
缴清逾期未缴的保费及利息,但对失效期间的保险 事故不予负责。
1.4 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的时候,保险金额 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1、人身保险概念
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是被医生证实的死亡; 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因战争下落 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调整保额的方法 调整后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 险金额
年龄误报案例
案例
• 某人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死亡保险,保 险金额为20万元,按年交保费。此人在 缴纳保费3年后,过了保单宽限期后还是 未缴纳保费,但在保单复效期间申请复 效并得到同意。此人在复效后次年自杀 身亡,保险公司该理赔吗?
• 复效之后的时间计算:复效日
1.6 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人身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 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保单转让。 绝对转让: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 所有人,是所有权的变更 抵押转让:部分所有权暂时转让他人,如保 单担保贷款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未缴纳保费
1.3 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单因欠缴保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以 在两年内申请复效。
复效的条件:
被保险人提供让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以防逆选 择;
缴清逾期未缴的保费及利息,但对失效期间的保险 事故不予负责。
1.4 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的时候,保险金额 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1、人身保险概念
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是被医生证实的死亡; 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因战争下落 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的投保动因是投保人的意愿和需求,投保人可以自由
选择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人也有权选择被保险人和 决定承保条件。人身保险中的绝大部分险种属于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是根据法律法规自动生效,无论投保人是否愿意投保, 或者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应依法成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 险的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执行统一规定,投 保人不能选择。人身保险中的极少数险种属于强制保险,如旅客 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③稳定性是指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虽然随被保险人
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整体却具有相对稳定性,保险人由此也能 比较准确地预计人们的寿命和死亡率,从而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 营的稳定性。
险和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保险。人寿保险一般为长期人身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短期人身保险,而健康保险有的属于 长期保险业务,有的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三)按投保方式分类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大
类。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一个 家庭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以团体为投保人, 一张总的保单为某一团体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 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我国保监会规定,团体保险的人数至 少为该团体总人数的75%,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团体保险可 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 体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②必然性是指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即人的生老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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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一)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 低限额); 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 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 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 的情况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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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二)万能寿险
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的寿险,满足 保险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 费者的需求。 1、 保费灵活 2、 保额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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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金保险的含义
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
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 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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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金保险的特点
1、 年金
–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 得名。 –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当 事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另 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 –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 –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 和年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
2、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是为被保险人因疾病致残后不能工作或不能正 常工作时所造成收入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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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期患“重大疾病”死亡拒付案
1999年4月,被保险人赵某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基本保险金额1万元。 1999年12月,被保险人赵某因癌症身故。2000年1月,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 提交索赔申请书,要求按照保险条款给付身故保险金。 经调查,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赵某在1999年7月就已被诊断为癌症且住院 治疗。据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180天内被确诊为癌症为由, 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规定,做出了拒赔决定,受益人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条款第 4条“保险责任”和第5条“责任免除”,按照合同条款的陈述以及通常的理 解,内容应该是相互独立的,两者矛盾处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据 此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并给付保险金3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保险条款第4条和第5条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是错 误的,第5条实质上是对第4条的补充,且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后,应视 为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免责条款是明知的,被保险人在合同 生效后180天内身患重大疾病,符合条款第5条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合 同自然终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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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三) 变额万能寿险
–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 –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 额寿险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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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和健康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 含义 (二) 内容 (三)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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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
(2)致害对象
–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 伤害 –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
(3)致害事实
致害物破坏性地接触或作用于人体的客观事实,通 常有烧伤、烫伤、爆炸、碰撞、坠落等引起的伤害。 27
2、 意外
(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 见到的;或者, (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 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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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存保险
(一) (二) (三) (四) 生存保险的含义 年金保险的含义 年金保险的特点 年金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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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
保险。
–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 保险。 –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 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 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 险。 – 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
案例分析 在保险期内出险而在期满后死亡给付案
1996年秋季,刚上小学二年级的黄某参加了由她所就读学校出面投保的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缴付保险费5元,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1年, 保险单上写明:从1996年9月1日起,至1997年8月31日止。1997年秋季开 学后,黄某升入三年级,继续参加“学平险”,此时,保险费提高为10元, 保险金额也相应升至2万元,保险期限是自1997年9月1日起,至1998年8月 31日止。 1997年10月初,黄某突然发病,全身抽搐,病势来得凶猛,经医院抢救无 效,于同年10月8日死亡。医生诊断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狂犬病,此时黄某父 亲方才想起,他女儿的确被狂犬咬伤过,但被咬的时间是在1997年7月15 日。当时因女儿被咬后并无症状,他也未在意,也未与肇事人交涉。 事后,黄某的父亲作为被保险人黄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 “学平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通过调查, 审理以后,认定被保险人黄某的死亡属于“学平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但 只同意给付1万元保险金。双方发生争议。
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 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 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 保障项目是:死亡给付、残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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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 的定义和种类
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1、伤害 2、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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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伤害
(1)致害物
–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 物质或物体 –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 等
《保险学》
授课者:张锋 河南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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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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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3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无返还年金 –返还年金
6、 按照缴费方式
–趸缴年金 –期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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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7、 按照给付额变否
–定额年金 –变额年金
8、 按照投保人数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如联合生存者年金、 最后生存者年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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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全保险
(一) 两全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 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 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 面的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 的产物。 2、 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 3、 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 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 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 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 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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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种类: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 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或残废(如90天、 180天、360天等)的后果,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 金,即使被保险人在死亡或确定残废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 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负责。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2、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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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保险
(一)死亡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 保险。 (二)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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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死亡保险
又称定期寿险 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
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 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 65岁、至70岁等等。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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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 因素。 2、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 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3、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 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4、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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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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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保险
(一)含义 (二)特征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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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
约定的被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 疾病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履 行补偿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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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保险的特征
1、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是对被保险人因 为疾病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由 此而引起的其他费用损失的补偿; 2、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 3、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 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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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 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 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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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 按保险责任分类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二) 按保险期间分类
–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费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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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死亡保险
又称终身寿险 含义: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
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 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特点:
– 保险费率较高 – 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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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死亡保险
按照缴费方式可以分为:
– 普通终身寿险,又称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 趸缴保费终身寿险
四、创新寿险
(一)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 低限额); 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 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 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 的情况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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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二)万能寿险
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的寿险,满足 保险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 费者的需求。 1、 保费灵活 2、 保额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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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金保险的含义
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
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 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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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金保险的特点
1、 年金
–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 得名。 –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当 事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另 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 –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 –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 和年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
2、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是为被保险人因疾病致残后不能工作或不能正 常工作时所造成收入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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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期患“重大疾病”死亡拒付案
1999年4月,被保险人赵某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基本保险金额1万元。 1999年12月,被保险人赵某因癌症身故。2000年1月,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 提交索赔申请书,要求按照保险条款给付身故保险金。 经调查,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赵某在1999年7月就已被诊断为癌症且住院 治疗。据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180天内被确诊为癌症为由, 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规定,做出了拒赔决定,受益人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条款第 4条“保险责任”和第5条“责任免除”,按照合同条款的陈述以及通常的理 解,内容应该是相互独立的,两者矛盾处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据 此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并给付保险金3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保险条款第4条和第5条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是错 误的,第5条实质上是对第4条的补充,且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后,应视 为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免责条款是明知的,被保险人在合同 生效后180天内身患重大疾病,符合条款第5条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合 同自然终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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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三) 变额万能寿险
–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 –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 额寿险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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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和健康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 含义 (二) 内容 (三)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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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
(2)致害对象
–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 伤害 –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
(3)致害事实
致害物破坏性地接触或作用于人体的客观事实,通 常有烧伤、烫伤、爆炸、碰撞、坠落等引起的伤害。 27
2、 意外
(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 见到的;或者, (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 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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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存保险
(一) (二) (三) (四) 生存保险的含义 年金保险的含义 年金保险的特点 年金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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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
保险。
–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 保险。 –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 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 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 险。 – 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
案例分析 在保险期内出险而在期满后死亡给付案
1996年秋季,刚上小学二年级的黄某参加了由她所就读学校出面投保的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缴付保险费5元,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1年, 保险单上写明:从1996年9月1日起,至1997年8月31日止。1997年秋季开 学后,黄某升入三年级,继续参加“学平险”,此时,保险费提高为10元, 保险金额也相应升至2万元,保险期限是自1997年9月1日起,至1998年8月 31日止。 1997年10月初,黄某突然发病,全身抽搐,病势来得凶猛,经医院抢救无 效,于同年10月8日死亡。医生诊断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狂犬病,此时黄某父 亲方才想起,他女儿的确被狂犬咬伤过,但被咬的时间是在1997年7月15 日。当时因女儿被咬后并无症状,他也未在意,也未与肇事人交涉。 事后,黄某的父亲作为被保险人黄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 “学平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通过调查, 审理以后,认定被保险人黄某的死亡属于“学平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但 只同意给付1万元保险金。双方发生争议。
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 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 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 保障项目是:死亡给付、残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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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 的定义和种类
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1、伤害 2、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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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伤害
(1)致害物
–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 物质或物体 –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 等
《保险学》
授课者:张锋 河南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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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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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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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无返还年金 –返还年金
6、 按照缴费方式
–趸缴年金 –期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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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7、 按照给付额变否
–定额年金 –变额年金
8、 按照投保人数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如联合生存者年金、 最后生存者年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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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全保险
(一) 两全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 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 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 面的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 的产物。 2、 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 3、 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 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 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 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 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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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种类: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 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或残废(如90天、 180天、360天等)的后果,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 金,即使被保险人在死亡或确定残废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 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负责。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2、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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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保险
(一)死亡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 保险。 (二)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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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死亡保险
又称定期寿险 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
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 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 65岁、至70岁等等。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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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 因素。 2、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 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3、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 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4、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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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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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保险
(一)含义 (二)特征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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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
约定的被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 疾病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履 行补偿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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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保险的特征
1、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是对被保险人因 为疾病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由 此而引起的其他费用损失的补偿; 2、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 3、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 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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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 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 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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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 按保险责任分类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二) 按保险期间分类
–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费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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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死亡保险
又称终身寿险 含义: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
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 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特点:
– 保险费率较高 – 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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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死亡保险
按照缴费方式可以分为:
– 普通终身寿险,又称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 趸缴保费终身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