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通信网络代维(外包)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附件1: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通信信息产业发展和通信网络所有人对通信网络代维的需要,规范通信网络代维服务市场秩序,保证通信网络代维服务质量和网络的安全畅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网络代维服务是指通信网络所有人委托相关企业对通信网络中的设备或系统进行的运行维护活动或管理服务,包括以维持通信网络性能和保障网络安全畅通为目的、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的维护管理活动,也包括为排除网络故障而进行的修复作业。
第三条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是承担通信网络代维的企业从事通信网络代维综合能力的体现,包括对代维企业的基本要求、绩效要求及企业的管理和认证要求等。
第四条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承接相应范围的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
第五条通信网络的所有人,应优先选择持有相应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担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的发布和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颁发。
第七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运营专委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的总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资质等级评定的总体规划、体系建设、起草发布实施文件和资质等级标准、人员资格评定、资质证书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运营专委会组建成立运维服务企业资质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申请、评定、证书和档案管理、获证企业监督审查、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根据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负责对申请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获证企业监督审查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从事资质等级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一条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正式和临时等级。
正式等级包括甲、乙、丙三个等级;新设立的或条件不满足正式等级标准的代维企业可申请临时等级。
中国移动网络代维考核规范

中国移动网络代维考核规范(2018年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网络部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代维考核管理职责 (1)第三章代维考核架构 (2)第四章代维考核内容 (4)4.1月度考核 (4)4.1.1基础管理 (4)4.1.2维护质量 (6)4.1.3现场站点抽查 (6)4.1.4扣分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5加分项 (7)4.2.年度代维考核 (9)4.2.1现场检查-管理检查 (9)4.2.2现场检查-现场站点抽查 (9)4.2.3年度网络质量考核 (10)4.2.4月度考核成绩年度平均 (10)4.2.5加分项 (10)4.2.6扣分项 (11)第五章代维考核流程 (11)第六章代维考核结果管理 (12)6.1代维考核结果与代维费用结算挂钩方式 (13)6.2退出机制 (14)6.3交接考核要求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衡量代维公司的代维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网络代维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代维工作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特制订本考核规范。
第二条网络代维考核的对象为参与各省网络代维工作的所有代维公司,代维考核是对代维公司工作质量的监督和审查,也是对代维公司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评判,代维考核管理工作需遵循严格、规范、公平、精细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本考核规范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开展网络代维工作的各省(市、区)级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本考核规范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集团公司网络部,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代维考核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网络部职责1.负责制定网络代维管理的考核规范。
2.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子公司代维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
3.负责对网络代维重大事件进行通报和对严重违规代维公司的处理,负责各省代维考核结果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省公司网络部门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网络代维考核管理规范,制定本省网络代维考核实施细则。
03-资质等级标准―光缆线路

03-资质等级标准―光缆线路附件3: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光缆线路专业/领域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根据“《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通企[2021]5号)制订,按专业/领域提出了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正式等级(包括甲、乙、丙三个等级)和临时等级的企业注册、人员、设备、能力和绩效、管理和认证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适用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对申请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评定。
本部分是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第一部分,是对申请通信光缆线路(以下简称线路)专业/领域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要求。
一、甲级资质等级要求 1.企业注册要求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外国企业应具备同等条件),注册资金(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
企业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备开展通信线路专业/领域代维服务的设施。
2.人员基本要求负责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从事通信线路专业/领域代(运)维或施工技术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1-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指具体从事维护工作的技术人员,下同)不少于220人,并持有国家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认可的相关资格证书。
上述人员均应是本企业的注册在职人员。
3.设备资源基本要求企业应根据通信线路专业/领域代维工作量设置必要的维护网点,并具备不少于附件表1中所列的仪器、设备及数量。
4.能力和绩效要求企业已从事通信线路专业/领域代维或施工工作5年以上,在近三年内所承担的代维服务项目没有发生重大通信质量事故(不可抗拒力除外)。
近三年每年完成光(电)缆线路维护总计不少于25000皮长公里,其中光缆干线(一、二干)不少于5000皮长公里;或每年完成光(电)缆线路维护总计不少于30000皮长公里,其中光缆干线(一、二干)不少于3000皮长公里。
注:此处提到的维护业绩是指企业自行维护的业绩,分包维护的业绩不记入其中。
通信网络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评定程序

通信网络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评定程序1.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通信网络设备维修企业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申请通信网络设备维修服务的资质等级评定。
本程序中所指的通信网络设备维修服务是指通信网络设备所有人(本标准称为顾客)委托相关企业对其通信网络设备进行的维修活动,不包括为排除网络故障而进行的修复作业。
2.职责2.1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企业资质评定相关文件的批准发布,负责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撤销;2.2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运维专委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的总体组织和管理工作;2.3运维服务企业资质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申请、评定、证书和档案管理、安排获证企业监督评定等具体工作;2.4认证机构负责实施对维修企业的现场审查。
3.程序3.1 资质评定申请基本要求3.1.1 申请专业划分原则上按照维修专业申请资质评定,同一组织从事不同专业的维修应申请不同的资质等级证书。
3.1.2 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1)国内组织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效副本;国外组织持有国内有关注册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2)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或法人资格授权的企业;(3)满足通信网络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要求;(4)已经了解相关文件的要求,愿意接受并依照实施。
3.2 初次申请3.2.1 维修企业初次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通信网络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副本复印件;(3)企业简介、近年从事通信网络设备维修服务的能力及绩效介绍;(4)企业通信网络设备维修服务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维修从业技术人员清单、学历情况、资质证书持有情况及其他辅助人员状况说明;(5)资质等级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维修用仪器、仪表等设备配备的《主要设备清单》;注:“整体分包”模式的企业无需提供(6)备板备件清单注:“维修作业分包”或“整体分包”模式的企业需提供(7)《近年设备维修绩效统计表》和《通信设备维修绩效证明表》;注:甲级近2年、乙级近1年的维修业绩应满足标准要求,丙级“整体分包”模式的企业需提供近2年绩效证明表,其他丙级企业可不做要求(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保持有效的证据、质量手册(已通过认证时);(9)与维修作业相关的文件清单;(10)《通信网络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资质等级证书管理程序7.doc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资质等级证书管理程序7资质等级证书管理程序1 目的为了对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有效管理,指导获证企业正确使用证书,特制定本程序。
2 职责2.1 运维服务企业资质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负责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和管理;2.2 评定中心向运营专委会提出误用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理建议;2.3 运营专委会负责做出保持、升级、降级、变更、暂停和注销证书使用的决定;2.4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做出批准和撤销证书的决定。
3 证书3.1 证书的内容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所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一般为中文版本,如获证企业需要英文证书,可向评定中心提出(如中、英文认证证书中的两种文字内容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证书正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书编号为13位,具体格式如下:XXXXXXXXXXXR0(1、2┅)R0-初评,R1-第一次复评,R2-第二次复评┅等级:J-甲级;Y-乙级;B-丙级;L-临时级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号专业:XL-线路专业;JZ-基站专业;ZW-装维专业;ZH -综合代维专业;TT-铁塔专业年份号(2)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标志;(3)证书名称: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现场审查、评定和批准机构;(5)获证企业名称、地址;(6)获证资质等级和专业/领域;(7)证书有效期;(8)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印章;(9)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3.2 证书副本的内容证书副本除为企业使用证书提供方便外,还表明了企业接受定期监督的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证书编号,同正本;(2) 获证企业名称、地址;(3) 获证资质等级和专业/领域;(4) 发证日期;(5)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印章;(6) 证书有效期;(7) 下次监督日期;(8) 监督结论及批准日期;(9)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营专业委员会印章。
4 证书管理4.1 运营专委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资质等级证书的信息和使用指南,对获证企业正确使用证书进行规范和指导。
通信网络代维(外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附件4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基站专业/ 领域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根据“《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制订,按专业/领域提出了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正式等级(包括甲、乙、丙三个等级)和临时等级的企业注册、人员、设备、能力和绩效、管理和认证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适用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对申请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评定。
本部分是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第二部分,是对申请移动通信基站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要求。
本标准把基站维护分为主设备、配套设备、附属设备三类,企业三类设备都维护时方为基站全业务,如果只维护其中部分设备,将在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本标准对仪表配备的要求也按三类设备加以区分。
三类设备具体定义如下:主设备:指收、发信机配套设备:包括传输设备、电源设备、天馈线附属设备:包括环境监控系统、照明、空调、铁塔等一、甲级资质等级要求1.企业注册要求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外国企业应具备类似条件),注册资金(本)不少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净资产不少于5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备开展基站专业/ 领域代维服务的设施。
2.人员基本要求负责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主要技术领导应从事通信基站专业/ 领域代(运)维或施工技术工作8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指具体从事维护工作的技术人员,下同)不少于220 人,并持有国家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认可的相关资格证书。
上述人员均应是本企业的注册在职人员。
3.设备资源基本要求企业应根据通信基站代维工作量设置必要的维护网点,并具备不少于附表中所列的仪器、设备及数量。
4.能力和绩效要求企业已从事通信基站专业/ 领域代维或施工5 年以上,具备维护基站全专业的能力,在近三年内所承担的代维服务没有发生重大通信质量事故(不可抗拒力除外),且在资质等级公告时没有发生重大反对意见。
线路专业代维(外包)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8
2
2
GPS
40
16
4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能力和绩效
从事通信线路专业/领域代维或施工工作年限
五年以上
三年以上
二年以上
——
重大通信质量事故
近三年内
未发生
近二年内
未发生
近二年内
未发生
未发生
每年完成光(电)缆线路维护总计
其中光缆干线(一、二干)
近三年≥25000
≥5000
≥10000
≥2000
近一年完成光缆线路维护总计2500皮长公里
——
或每年完成光(电)缆线路维护总计
其中光缆干线(一、二干)
≥30000
≥3000
(皮长公里)
≥13000
≥1300
(皮长公里)
——
企业的考核指标
√
√
√
√
管理
应满足通信网络代维(外包)企业管理体系要求
√
√
√
√
认证
通过GB/T19001(或替代标准)认证,并获得证书
√
√
——
——
8年以上
高级职称
8年以上
高级职称
8年以上
中级职称
8年以上
高级职称
通信工程技术人员(在本企业的注册在职人员)
≥220人
≥120人
≥25人
≥20人
设备资源
光时域反射仪(OTDR)
20
8
2
2
LD稳定光源
20
8
2
2
光功率计
20
8
2
2
光缆线路路由探测器
20
8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甲级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人,工程师不少于3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4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8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4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二)乙级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4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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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获证企业发生了重大运维质量事故而被政府主管部门或通信网络所有人通报的,评定中心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非例行监督审查,对于企业在运维质量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运维专委会审批暂停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被暂停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待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必要时由认证机构进行评审和/或审查确认后,经运维专委会批准可恢复使用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附件1: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了适应通信信息产业发展和通信网络所有人对通信网络代维的需要,规范通信网络代维服务市场秩序,保证通信网络代维服务质量和网络的安全畅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通信网络代维服务是指通信网络所有人委托相关企业对通信网络中的相关设备或系统进行的运行维护活动或管理服务,包括以维持通信网络性能和保障网络安全畅通为目的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的维护管理活动,也包括为排除网络故障而进行的修复作业。
第一十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十一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的发布和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颁发。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运维专委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的总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资质等级评定的总体规划、体系建设、起草发布实施文件和资质等级标准、人员资格评定、资质证书审核等工作。
(七)能反映承担过的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绩效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认证时);
(九)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九条评定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于基本满足申报等级标准要求的建立企业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档案提交认证机构,因技术问题无法确定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而需由专家组确定的,可顺延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一)企业注册基本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及注册资金、工作场所要求;
(二)
(三)人力资源基本要求,包括企业负责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和经验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和数量要求;
(四)
(护用仪器、仪表、设备、车辆、计算机等要求;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仅证明持证企业具备证书中所示专业/领域承接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等级及能力,获证企业不应通过误导的手段宣传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评定中心可责令其改正,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监督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临时等级证书的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后可直接申请丙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资质评定程序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申请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向资质等级评定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一)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副本复印件;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从事资质等级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正式和临时等级。正式等级包括甲、乙、丙三个等级;新设立的或条件不满足正式等级标准的代维企业可申请临时等级。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每个通信网络代维专业/领域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在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予以规定,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或企业相关持证人员未达到标准的80%,或存在的问题对运维质量和满足顾客要求造成直接的严重影响,或发生因直接责任导致重大运维质量事故的,监督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经经运维专委会审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应撤销企业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十五条经评定批准的监督审查结论由评定中心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七十三条被暂停使用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间停止使用资质等级证书,直至评定中心通知恢复使用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对撤销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或企业因破产、倒闭、歇业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企业应将所持有的资质等级证书交回评定中心。
第七十六条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审查准备是审查组对审查做出安排和准备,审查准备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中存在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内容应提前告知申请企业,必要时应等申请企业将问题解决后再实施现场审查;审查计划事先应经申请企业确认。
首次会议是由审查组和申请企业管理人员召开的联席会,主要目的是确认审查的范围和计划。
现场审查是审查组对申请企业实施的符合性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不能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问题应书面提出。
(三)企业的组织章程、企业简介、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能力及绩效介绍;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清单、资格获得情况及其他辅助人员状况说明;
(五)资质等级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维护用仪器、仪表、车辆、计算机等设备的清单;
(六)通信网络代维服务承诺及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对于不满足申报等级标准的且可通过补充文件材料满足要求的,评定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企业补充文件材料;对于因缺少资源等无法通过补充文件材料满足标准要求的,评定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满足标准的内容,企业可通过补充资源或降级申请来达到标准要求,但须由企业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重新申报。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运维专委会组建成立运维服务企业资质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申请、评定、证书和档案管理、获证企业监督审查、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一十六条
第一十七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根据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负责对申请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获证企业监督审查的具体实施。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获证企业被暂停使用资质等级证书后无法按规定要求达到恢复资质等级证书的条件,或发生了负有直接责任的运维质量事故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影响,经运维专委会审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撤销其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获证企业在两年内未承接资质等级证书所列专业/领域的代维服务的,或根据自身情况不愿继续保持资质等级证书的,可向评定中心提出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经运维专委会审批,将该证书注销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五十九条获证企业因资质等级条件改变不能保持原等级应具备的能力或在监督审查中发现企业已不能满足该资质等级条件且无法改善时,由获证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评定中心根据情况上报运维专委会审批,对企业原有的资质等级降级,重新换发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获证企业不能按时接受监督审查,或发生了足以导致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变化,或监督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且企业不愿降级,经运维专委会审批暂停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七十七条企业在申请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被监督审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材料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收回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收回、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获证企业要求升级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变更申请表(可从专委会网站下载),并提交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文件材料。
第五十八条
评定中心把升级申请材料和原企业档案合并,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经运维专委会审核,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予以换证并指定媒体公告。
第四条
第五条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是承担通信网络代维的企业从事通信网络代维综合能力的体现,包括对代维企业的基本要求、绩效要求及企业的管理和认证要求等。
第六条
第七条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承接相应范围的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
第八条
第九条通信网络的所有人,应优先选择持有相应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担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当获证企业因分立、合并、工商注册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持证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在完成工商注册变更后30日内向评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原证书持有人具有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经运维专委会审批,予以换证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七十二条
获证企业代维服务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获证企业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评定中心提交报告,评定中心应及时更新企业档案。
末次会议是审查组向申请企业报告审查结果的联席会议。
审查组应将审查的整体情况及申请企业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程度形成正式报告。
第三十七条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三十八条
合格:企业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且审查中没有发现与申报材料不符合的情况;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基本合格:企业基本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审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不会对运维管理和满足顾客要求直接造成严重的影响;审查中发现企业情况与申报材料基本相符;企业在完成对问题的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有效后,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六)
(七)绩效要求,是对企业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绩效的要求;
(八)
(九)管理要求,是对通信网络代维企业管理体系的要求。
(一十)
第二十五条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采取逐级晋升的方式,即取得丙级资质的企业从事相应专业/领域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两年以上达到乙级资质等级标准的,方可升入到乙级;取得乙级资质的企业从事相应专业/领域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两年以上达到甲级资质等级标准的,方可升入到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