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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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1 质量事故管理的总体要求1.1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而使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产生本质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省(自治区、市)或中国石化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1.2 质量事故的分级质量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见附表1)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等级:1.2.1 特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万元及以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1 亿元及以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

1.2.2 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5000万元及以上,1 亿元以下);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在国家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同一单位同种产品连续两次质量不合格(油品销售企业同一单位指同一油库<站>;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隐患,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或造成整个工程停工6 天以上。

1.2.3 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一般工程质量事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在省(自治区、市)、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整个工程停工3-5 天。

1.2.4 轻微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轻微工程质量事故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整个工程停工2 天以下。

2 分工与职责2.1 科技开发部负责特大质量事故的管理。

2.2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工程部、工程企业管理部、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各事业部<管理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重大质量事故的管理。

2.3 各企业负责一般和轻微质量事故的管理。

3 质量事故管理程序3.1 质量事故的管理按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程序进行。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试行)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试行)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试行)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和“规范、严谨、诚信”的经营准则,不断提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满足用户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石化质量管理的任务是: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颁布的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采用现代科学方法,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品质优良、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各企业应努力学习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宣传贯彻GB/T19000-IS09000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根据企业需要进行质量体系的第三方认证,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化油田、炼油、化工、销售及工程建设等部门及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中国石化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国石化的质量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归口管理,负责对各事业部(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中国石化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上级质量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三)组织制定中国石化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实物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规划中国石化品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中国石化直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业务管理。

(七)负责中国质协石化质协分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组织中国石化与国际间的质量管理交流和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中国石化各事业部(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岗位)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合科技开发部做好中国石化的质量管理工作。

事故(事件)管理实施细则

事故(事件)管理实施细则

事故(事件)管理实施细则1 基本要求1.1 事故管理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汇报、事故统计分析和工伤申报等内容。

1.2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1.3 事故报告和事故(事件)调查实行归口管理。

公司HSE 管理、人事、工会、组织、纪检部门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1.4 各单位施工区内发生的承包商、分包商事故应当作内部HSE事故对待、处理和考核。

1.5 本《细则》所指“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事故分类与分级2.1 事故分类2.1.1 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2.1.2 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2.1.3 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1.4 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停工以及井喷、跑油(气、水、料)、串料事故。

2.1.5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生产的事故。

2.1.6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者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2.1. 7 环境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重点风险源对环境及人身产生不良影响的事故。

2.1. 8 质量事故:指因工程、物资、产品(食品)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故。

2.2 事故分级2.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根据中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和内涵,包括人员伤亡事故、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2. 生产安全责任: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3. 生产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4. 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程序,要求及时报告事故和全面调查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并规定了事故后的处置措施和责任。

7.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生产安全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控制。

以上是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和“规范、严谨、诚信“的经营准则,不断提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满足用户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石化质量管理的任务是: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颁布的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采用现代科学方法,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 努力生产品质优良、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各企业应努力学习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宣传贯彻GB/T19000-IS09000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根据企业需要进行质量体系的第三方认证, 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化油田、炼油、化工、销售及工程建设等部门及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中国石化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国石化的质量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归口管理,负责对各事业部(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中国石化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 度。

(二)负责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上级质量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 三 )组织制定中国石化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 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实物产品质量进 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位 ) 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好中国石化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为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设置相应的质量管 理机构或部门,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中国石化用火作业的安全,在石化行业中开展工作时遵奉下列规定:第一条石化用火作业工人必需遵守本规定,加强对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阅历。

第二条石化用火作业应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标准和规定,作业前必需编制明确的计划、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条对用火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应立刻向上级汇报,适时救援,保护现场,切断电源、燃气源,防止扩大事故范围。

第四条进行石化用火作业所需要的人员、物资和设施必需充足安全、牢靠、科学的要求,特种设备要有专门人员监管和维护。

第二章用火作业管理第五条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合理的用火作业计划、方案和提前准备措施。

第六条用火作业肯定要在干净环境下进行,严禁在有易燃物或化学物质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用火作业操作人必需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职业安全学问和作业阅历。

在操作过程中变化应适时把握,如有变化应适时处理。

第八条订立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疏散组织医疗救治、火灾防控等,保障现场人员安全。

第九条使用明火的用火作业,要在设室、开窗户、分散操作和清除简单燃、易爆物品等措施下进行。

第十条当进行使用明火的用火作业时,必需看清火源,并确保火源稳定,防止显现燃气爆炸、火灾等事件发生。

第三章用火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用火设施必需选用具有专业资质的经营性单位供给,产品应具有相应质量认证证书和厂家的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用火设施应定期检查,如有损坏、使用时间过长等情况时要适时报废或返修,禁止使用不合格、未经检测的用火设施。

第十三条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气体的用火设备,必需遵守安全规定,设备和管道必需定期检查和清理,未通过检查和清理的设备和管道必需适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四条用火设施必需安装专门的安全防范系统,确保使用情况安全,防止事故by发生并对人员、设备及环境造成的威逼。

第四章安全防范重要措施第十五条石化用火作业必需依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严格的安全掌控。

“三违”现象责任追究规定

“三违”现象责任追究规定

“三违”现象责任追究规定为规避加油站风险,加强加油站现场管理,杜绝“三违”现象,提升中国石化品牌知名度,有序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针对加油站发生的“三违”现象,特制定本责任追究规定。

一、加油站易发生的违规行为(一)油品数量违规一是加油站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更换加油机芯片、调整加油机精度。

二是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计量超差、账实不符、隐瞒损耗。

三是加油员不归零加油,克扣顾客。

四是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

五是加油(气)站卸油(气)作业时未检尺计量(卸油前空容量确认)、未经站长工艺流程复核进行油品接卸。

六是卸油(气)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计量油罐车油高、水高、油温(密度)。

(二)油品质量违规一是油库出库油品质量不合格。

二是罐车司机私自调换油品。

三是加油站接卸油品前未进行油品外观检测、汽油未进行甲乙醇检测。

四是未按照规定如实测量油罐车水高、储罐卸油前、后水高、交接班测量地罐水高并记录。

五是接卸油品时收油罐同时加油。

六是不按规定雨(雪)后测量油罐水高,水位超过 50mm 时未排除水杂。

七是不按规定地罐卸油后必须稳油至少 15 分钟进行加油。

八是换季时不按规定将地罐余油降至最低,即变更储存油品牌号。

九是储存期超过三个月的油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验合格进行销售。

十是油品质量抽检未按照规范流程要求,未认真核对抽检单上油品的品名牌号、执行标准等有关信息是否正确,未对抽检油品及时进行留样(并送达油库质检室)。

十一是加油站发生(发现)油品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立即停发并逐级汇报,未及时启动质量事件应急预案,将影响降至最低。

(三)安全管理违规一是在加油(气)站内吸烟、在岗饮酒,在爆炸危险区域接打手机、使用非防爆照明器材和非防爆电器。

二是加油(气)站卸油(气)作业时不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和无人监护。

三是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和进行各类油品装卸作业。

四是使用加油枪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易燃油品。

石化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石化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建(2011)1026号1基本要求1.1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坚持“质量永远领先一步”的方针,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遵循标准规范,以人为本,精细管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树立良好的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整体形象,持续提升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建设具有世界一流质量的工程项目。

1.2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应满足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完善体系、持续改进、落实责任、服务用户的要求,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1.3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投料试车(投用)成功。

1.4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检查与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经费管理等。

2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2.1工程部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与协调,其主要职责:2.1。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中国石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

2.1。

2负责编制中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规划。

2.1.3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监控,组织总部层面工程质量检查。

2。

1。

4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察和监测工作管理。

2.1.5负责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试以及资格考核认定;负责有关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以及资格的考核认定。

2.1。

6总结、交流、推广中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先进经验,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1。

7组织中国石化工程质量评优工作。

2。

1.8组织、协调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2.1。

9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1。

10对中国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2.1。

11指导企业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管理。

2.2工程企业管理部是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对直属工程建设企业质量工作负专业管理和监督责任。

其主要职责:2.2.1组织编制直属工程建设企业有关质量管理的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指标,并组织考核、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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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1 质量事故管理的总体要求
1.1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而使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产生本质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省(自治区、市)或中国石化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1.2 质量事故的分级
质量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见附表1)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等级:
1.2.1 特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万元及以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1 亿元及以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

1.2.2 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 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5000 万元及以上,1 亿元以下);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在国家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
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同一单位同种产品连续两次质量不合格(油品销售企业同一单位指同一油库<站>;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隐患,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 或造成整个工程停工6 天以上。

1.2.3 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及以上,500 万元以下(一般工程质量事故1000 万元及以上,5000 万元以下);在省(自治区、市)、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整个工程停工
3-5 天。

1.2.4 轻微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轻微工程质量事故5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整个工程停工2 天以下。

2 分工与职责
2.1 科技开发部负责特大质量事故的管理。

2.2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工程部、工程企业管理部、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各事业部<管理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重大质量事故的管理。

2.3 各企业负责一般和轻微质量事故的管理。

3 质量事故管理程序
3.1 质量事故的管理按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程序进行。

3.2 质量事故报告
3.2.1 各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质量事故涉及两家及以上单位的,应分别上报。

3.2.2 各企业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应在24 小时内向主管事业部(管理部)和科技开发部口头、传真、书面报告,事故性质确定后补报质量事故报告单(见附表2)。

3.2.3 在境外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单位除按照上述规定上报外,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由办公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3.2.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3.2.5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首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质量事故
一步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3.2.6 各企业因质量问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按照中国石化新闻发布有关制度执行。

3.3 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3.1 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3.2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组成质量事故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调查。

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检测机构参与。

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3.3.3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与质量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或隐瞒。

3.3.4 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质量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质量事故调查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或透露有关质量事故调查信息。

3.3.5 质量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对调查报告负责。

3.3.6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原则上应在事故调查工作启动1 个月内完成。

3.3.7 质量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改进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3.3.8 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有关单位应与对方充分协商,妥善处理;事业部间发生的质量纠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以书面材料上报科技开发部,由科技开发部组成专家组进行仲裁解决。

3.3.9 因采购物资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索违约金、赔偿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3.4 统计分析与改进
3.4.1 中国石化实行质量事故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各企业应加强质量事故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 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质量事故统计表(见附表3)、质量事故分析报告报各事业部(管理部)和科技开发部。

质量事故统计表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的,也应进行零事故报告。

3.4.2 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应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

特大质量事故或涉及两家以上专业分公司的重大质量事故,由科技开发部组织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重大质量事故由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

3.4.3 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应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避免类似质量事故再
次发生。

4 考核与处罚
4.1 对责任人的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总部和所属企业进行。

4.2 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经核实后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兑现。

4.3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集团公司相关质量奖项的评选。

4.4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4.4.1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2 发生一般或轻微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

4.4.3 对质量事故其他责任者,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4.4.4 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对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4.4.5 事故调查人员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附表:1.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2. 质量事故报告单
3. 质量事故统计表
附表1: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附表2:
质量事故报告单
单位名称(盖章):
报科技开发部和各事业部(管理部)质量主管部门
附表3:
质量事故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人:审批人/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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