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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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营口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委托、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

站前区、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高新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委托开发区、老边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大石桥市、盖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有关市(县)区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网签登记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入网申请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领取登陆商品房网签登记备案系统的密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由房管部门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商品房销售项目和销售价格(参考价格和市场指导价格)等基本信息录入到商品房网签登记备案系统。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在《营口日报》发布公告后,房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业务系统平台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信息;

2、《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示范文本;

3、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销预售面积、开盘时间及竣工交付日期、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日期;

4、允许销售的商品房楼盘表;

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6、委托、授权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销售商品房的委

托、授权证明材料;

7、房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商品房信息在房屋登记业务系统平台公布3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

第七条网签合同统一使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2014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内容。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后需在“营口房产官方网站”()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需要预留的暂不销售商品房,应当在网上公示预留期限。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利用网上电子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商品房网签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自行办理。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同时,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并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商品房现售的,应当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初始登记证明、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现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认定、登记备案、联机打印和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根据备案系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认定、联机打印,并按规定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备案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备案系统既在商品房的楼盘表中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处于拟定合同状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备案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共同署名后,开发企业将带有编号和经双方署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交由买受人到房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收执。

(三)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在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输入购房发票号码即时通过备案登记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备案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所购商品房不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

(二)所购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

(三)所购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销预售人或与房屋初始登记证明不一致的;

(五)买受人不具备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的;

(六)网签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购房发票号码等相关信息、未经审核盖章的;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判决、裁定和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售的;

(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同一项目系统只能为同一人备案3套(含3套)以下的商品房;超出3套以上的需由开发企业出具如下手续方予网签登记备案:

1、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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