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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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如何理解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控制是指对事物或活动的规划、管理和调节,通过一定的手段达到预期的目标。

在会计领域中,合并报表是对多个公司或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整合,以便更准确地反映整体财务状况的一种做法。

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是指确定应该包含在合并报表中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标准和规定。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理解控制和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一、控制的概念控制是指一个实体拥有另一个实体的主要权益,并且能够对另一个实体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个企业只要持有另一个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即被视为控制关系。

控制是合并报表编制的基础,只有在控制关系确认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后续的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

二、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确定合并范围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是否存在控制关系的界定原则,二是根据控制关系的存在与否来确定合并范围的原则。

1. 界定原则(1)表决权原则根据表决权原则,只要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即视为控制关系。

这是最常用的界定原则,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界定原则。

(2)行使权益确定原则根据此原则,上市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即表现为对被投资公司的实质性影响。

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投资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确定财务政策的权力等。

2. 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1)确定子公司的原则确定合并范围的原则主要包括:控制权、长期投资、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已经实现的内部交易、财务利益等。

(2)确定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原则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是指上市公司对另一个企业拥有5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

确定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合并范围,主要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的规定来进行。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在确定了合并范围之后进行的,主要包括:财务报表的合并、冲减、调整等。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报表应当以同一会计政策进行编制,同时对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进行合并。

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范围的确定

第二节合并范围的确定二、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一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

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左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可分割部分):1. 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2. 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英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教材例27-12]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英主要经营活动为在B地块上开发住宅和商业地产项目。

B地块的开发分三期执行,各期地块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分设三个独立子账套进行单独核算管理,但与各期开发相关的开发支出均由A公司作为同一法人主体进行淸偿,各期项目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也均由A公司作为同一纳税主体进行统一中报和淸算。

各地块的相关经营决策互相独立,其经营损益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

本例中的各期开发项目并非可分割的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可分割部分.三、合并范围的豁免资性主体(-)豁免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可分割部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用。

但是,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用, 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英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英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英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投资性主体的定义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中包含了三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1. 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2. 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3. 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 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外币报表的折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

第二章合并范围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
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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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及特点合并财务报表又称合并会计报表。

它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1. 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2. 一体性原则3. 重要性原则三、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房地产销售房地产销售就是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应按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确认销售收入。

如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且不可撤销,并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根据《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收入。

判断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是否公允时,应当关注企业与购货方之间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

此外,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1.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2.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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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具体判断如下:
(一)判断通过涉入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的是否为可变回报
1、可变回报的定义
享有控制权的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享有的是可变回报。

可变回报,是不固定且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可以仅是正回报,仅是负回报,或者同时包括正回报和负回报。

2、可变回报的形式
投资方在评价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可变以及可变的程度时,需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

例如,投资方持有固定利息的债券投资时,由于债券存在违约风险,投资方需承担被投资方不履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投资方享有的固定利息回报也可能是一种可变回报。

又如,投资方管理被投资方资产而获得的固定管理费也是一种变动回报,因为投资方是否能获得此回报依赖于被投资方是否获得足够的收益以支付该固定管理费。

(二)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1、权力的定义
1。

1. 如何理解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1. 如何理解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控制合并报表是指将多个公司或单位的财务报表合并成一个整体报表的过程。

在确定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合并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理解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1. 确定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在确定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时,首先需要明确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相关关系。

控股公司指的是对其他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而子公司则是由控股公司控制的公司。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将控股公司和其下属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以确保合并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根据控制权确定合并范围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根据控制权来确定的。

控制权是指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管理权、经营权和其他权利的控制程度。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考虑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股权比例、投票权比例、董事会成员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并将被控制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3. 考虑企业的经济实质在确定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时,还需要考虑企业的经济实质。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控制关系,但如果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有实质上的影响和控制,也应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这是为了确保合并报表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而不受法律形式的限制。

4. 保持一贯性和可比性在确定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时,需要保持一贯性和可比性。

一贯性是指在多期合并报表中保持合并范围的一致性,以便进行跨期比较和分析。

可比性是指合并报表中包括的企业应具有相似的业务性质和经营活动,便于进行横向比较和分析。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考虑这两个因素,以确保合并报表的可靠性和比较性。

5. 依法合规在确定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时,需要依法合规。

即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国家相关的会计法规和准则,确保合并报表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规定。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理解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是指在进行企业兼并、合并或并购时,确定合并的范围。

合并范围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并的成败和未来的发展。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业地位、协同效应、文化适配性、经济效益等。

下面就这些原则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考虑行业地位。

合并的企业在同一行业内的地位是否相对独特,以及合并之后能否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这是确定合并范围的首要原则。

如果两家企业在同一行业中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竞争优势,那么合并的可能性就较大。

第二,合并范围的确定要考虑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是指合并之后,合并企业能够创造出超过两个独立企业之和的价值。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评估合并双方在技术、生产力、市场渗透等方面的互补性,以确定能否实现协同效应。

如果两个企业在技术、市场渗透等方面存在互补性,那么合并的范围就应该包括这些领域。

第三,合并范围的确定要考虑文化适配性。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合并时需要考虑两个企业的文化是否相似或可以相互适应。

如果两个企业的文化相似或可以相互适应,那么合并的可能性就较大。

如果两个企业的文化完全不同,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冲突和问题,这对于合并的实施和成功都是不利的。

第四,合并范围的确定要考虑经济效益。

合并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评估合并之后能否实现规模效应、成本削减、市场份额扩大等经济效益。

如果合并之后能够实现这些经济效益,那么合并的范围就应该包括相关领域。

第五,合并范围的确定还需要考虑法律合规性和监管要求。

在进行企业合并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

合并的范围应该符合法律和监管的规定,以确保合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上就是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在进行企业合并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原则,评估合并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以确定合并的范围,实现合并的成功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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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控制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一)控制的主体只能是一方。

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

(二)控制的内容主要是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严格限制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如规定除设立者或发起人外,其他人无权决定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

(三)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或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

(四)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则被投资单位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全部子公司构成,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相互依存的,有母公司必然存在子公司,同样,有子公司必然存在母公司。

公司级次
特征描述
说明
母公司
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
即必须满足控制的要求,能够决定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有据以从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利的权力
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其他主体
如《公司法》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企业形式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
子公司
必须被母公司控制,且只能有一个母公司
被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是合营企业,而不是子公司
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其他主体
如《公司法》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企业形式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控制方式
说明
表决权比例
直接拥有
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的表决权
半数以上
间接拥有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表决权
半数以上
直接拥有+间接拥有
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对第三方的表决权与母公司的子公司拥有的对第三方的表决权
半数以上
注:区别表决权比例与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条件
控制方式
说明
形式要件
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实施控制
在共同投资的前提下,受托管理和控制被投资单位,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书面协议
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能够实施控制
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
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规定
有权任免董事会多数成员
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控制该被投资单位
董事会或类似机构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董事会中占有多数表决权
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从而主导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对潜在表决权的考虑
1、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和可执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2、不仅要考虑本企业的潜在表决权,还要同时考虑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潜在表决权。

3、不仅要考虑可能会提高本企业的潜在表决权,还要考虑可能会降低本企业的潜在表决权。

但是,本企业和其他企业或个人执行潜在表决权的意图和财务能力对潜在表决权的影响除外。

4、潜在表决权不影响当期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分配比例。

(四)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的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下列被投资单位已不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
围。

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形
说明
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日常管理已转交清算组,本公司不再实施控制
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日常管理已转交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本公司不再实施控制
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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