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企业常用法律、法规
勘察设计中的法律法规与合同管理

勘察设计行业内的标准、规范和指导 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勘察设计相 关法规和规章。
勘察设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01
02
03
制定过程
法律法规的制定需经过立 项、起草、审查、公布等 程序。
实施方式
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 和公众监督等方式确保法 律法规的实施。
修订完善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实际 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修 订和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促进技术创新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发技 术创新活力,鼓励企业进 行研发投入,促进技术进 步。
保障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维护创 造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 人盗用或非法复制,保障 企业的经济利益。
提升国际竞争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 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 象。
法律法规是规范勘察设计行业行为的重要保障,确保行业健康
、有序发展。
保护各方权益
02
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益,保障业主、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
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03
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过程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提高勘察设计
质量和水平。
勘察设计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家层面的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勘察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类型
专利权
对于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勘察 设计成果,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防止他人仿制或侵权。
著作权
勘察设计图纸、模型、软件等作品 ,享有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
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勘察设计信息 ,可以通过保密措施防止泄露,维 护企业的竞争优势。
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

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勘察设计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以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为了确保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合法、规范运营,国家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机制的建立。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两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设计法》这是我国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全面规范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了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从业要求、经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并且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
同时,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要遵循科学、严谨、诚信的原则,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登记进行了规范。
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这个步骤的完成,标志着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正式成立,并能够依法开展勘察设计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质量管理成为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循勘察设计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
二、监管机制1.主管部门监管国家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负责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监管工作。
主管部门会定期对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资质、经营状况、质量管理等进行检查和审查。
对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情况,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撤销资质、罚款等严肃惩处措施,以确保勘察设计事业单位依法经营。
2.行业协会监督建筑业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对勘察设计事业单位进行自律和监督。
协会会定期组织行业培训、交流活动,推动勘察设计事业单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勘察设计中的法律法规

勘察设计的资质要求
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 资质证书,包括企业资质和人 员资质。
企业资质是指企业必须具备的 基本条件和能力,如注册资本 、技术力量、设备仪器等。
人员资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的 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如注册工程师、注册 建筑师等。
勘察设计的程序和标准
勘察设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 行,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法律法规的作用
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 工具,其作用包括规范行为、调 节利益关系、维护公平正义等。
勘察设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保障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的 过程和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确保了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稳
定性。
规范市场行为
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和市 场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市场的 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02 勘察设计法律法规的主要 内容
勘察设计的基本规定
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项目进行实 地勘测、研究、分析、评估,为 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提供基
础资料和依据。
勘察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工程项目
的安全、质量、环保和效益。
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 际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和未来发 展,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和建
03 勘察设计法律法规的执行 与监督
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
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广泛宣传勘察 设计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 的法律意识和认知。
教育
开展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培训和教育, 加强勘察设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守法 意识。
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等机构负责勘察设计法律法规的 执行。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 工具,具有规范、引导、惩戒和 保障等作用。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保障勘察设计质量
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标准 、规范和流程进行规定,确保项目符 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提高勘察设 计质量。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 进行保护,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 益。
《城市规划法》
总结词
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依 据。
详细描述
该法要求城市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 况。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严格遵守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规划内容。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城 市规划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9
目录
•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概述 • 勘察设计项目的基本法律法规 • 勘察设计项目的专业法律法规 • 勘察设计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 •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
01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法规定义
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范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总结词
该法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 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详细描述
该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 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它规定了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征收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该法还明确 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职责以 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中的法律规定与要求

勘察设计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
知识产权归属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规定,勘察设计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是“谁创作、谁拥有”。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勘察设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版权登 记等,以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监Hale Waihona Puke 与评估定期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 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 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 施。
03
勘察设计中的安全生产要 求
安全生产法对勘察设计的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设计符合
相关标准和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 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勘察设计的职责
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岩土工程 数据和设计依据,确保建设工程 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勘察设计的资质要求
资质等级
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承 担能力。
资质条件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应具备相应 的技术力量、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条件 。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据。
制定应对措施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 应对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 措施,以降低或消除安全风险。
勘察设计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设计安全设施
在勘察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安全设施 的配置,包括防护装置、报警装置、 紧急停车系统等,以确保生产过程中 的安全。
遵循安全规范
安全审查与验收
在勘察设计完成后,应进行安全审查 和验收,确保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勘察设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气象、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分析,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和设计方案的综合性工作。
勘察设计法律规定是指在勘察设计过程中,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勘察设计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勘察设计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勘察设计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
宪法中关于土地、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勘察设计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
2.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勘察设计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办法3.勘察设计规章勘察设计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勘察设计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办法4.勘察设计规范性文件勘察设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制定的有关勘察设计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操作规程三、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认定、许可和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1)资质等级划分(2)资质认定程序(3)资质许可条件(4)资质许可期限(5)资质监督检查2.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制度是指对勘察设计合同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订立程序(2)合同主要条款(3)合同履行监督(4)合同变更和解除(5)合同终止3.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制度。
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法律法规
搜集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法律法规一、规范、规程类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3、原装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3-88)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6、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8、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12、公路工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13、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1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程(GBJ25-90)1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16、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17、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 96:97)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二、建筑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市场管理规定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积极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5、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的合同管理文件6、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7、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9、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订本10、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1、建设部: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
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在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勘察设计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以提供勘察设计和相关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非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为专业从事勘察设计的机构,勘察设计事业单位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确保其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
一、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设立和注册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设立和注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勘察设计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设立,并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手续。
同时,在设立过程中,应当明确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完成相应的备案手续。
二、勘察设计人员的资质要求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并通过资格考试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同时,在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时,勘察设计人员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持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更新。
三、勘察设计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在开展勘察设计项目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审批和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咨询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在进行勘察设计项目前,需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项目执行阶段,勘察设计事业单位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四、勘察设计成果的鉴定和保护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勘察设计成果需要经过鉴定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成果提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并取得相应的勘察设计成果鉴定证书。
工程勘察与设计法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和质量监管的重要法规
工程勘察与设计法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和质量监管的重要法规工程勘察与设计法规工程勘察设计和质量监管的重要法规一、引言工程勘察与设计是建设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与设计行为,并保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规和规范被相继制定和修订。
本文将介绍工程勘察与设计的重要法规,以及质量监管的相关法规。
二、工程勘察与设计法规1.《建筑工程勘察与设计标准》这是我国工程勘察与设计的基本法规。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勘察设计的内容、方法和要求,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其中包括基本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规范要求,确保勘察设计的全面、规范和科学。
2.《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核心和基础。
这部法规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规划编制、验收和公告等方面的规定。
它的实施为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工程勘察与设计过程中,环境因素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和程序。
它的实施能够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损害。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是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环节。
这部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许可的审批机关和流程,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质量监管的重要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的生命线,因此质量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这部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基本原则、责任和要求。
它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程序和监督的内容,确保了工程质量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这个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工程施工的可行性和质量的合格性。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决定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勘察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勘察是指为了确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所需的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基本条件,而进行的野外调查、测绘、取样、试验、分析等工作。
勘察工作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勘察活动,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勘察资质管理1. 勘察资质等级根据《工程勘察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勘察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一般性工程勘察业务,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工程勘察业务。
2. 勘察资质申请与审批申请勘察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勘察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勘察场所;(4)有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5)有符合规定的财务状况。
申请勘察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勘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工程勘察管理机构颁发勘察资质证书。
3. 勘察资质证书管理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勘察资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勘察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三、勘察合同管理1. 勘察合同类型勘察合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工程勘察合同;(2)水文地质勘察合同;(3)环境勘察合同;(4)其他勘察合同。
2. 勘察合同签订勘察合同应当由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签订。
勘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勘察项目名称、地点、规模;(2)勘察任务和内容;(3)勘察期限;(4)勘察费用及支付方式;(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3. 勘察合同履行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勘察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勘察任务。
建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勘察合同的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四、勘察成果管理1. 勘察成果形式勘察成果形式包括:(1)勘察报告;(2)勘察测绘图纸;(3)勘察试验数据;(4)勘察监测数据;(5)其他勘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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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卜•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丿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稈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I力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卜-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I力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拯。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釆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査。
施丄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卜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卜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