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一、《人民调解法》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农村法律法规问答

农村法律法规问答农村法律法规问答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们开始关注农村法律法规问题。
因为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不仅能够保障农民朋友们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那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些与农村法律法规相关的问答。
一、什么是农村法律法规?农村法律法规是指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所有与农村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内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如下内容:1. 农民承包地块的数量、地点、面积,地块权属及用途。
2. 承包期限、公益事业金、土地转让等权利义务。
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租赁的期限和租金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4. 双方应当在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到当地乡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承包手续。
三、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你是农村的承包农民,你需要找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向其咨询有关土地承包问题。
在你咨询完毕并准备办理土地承包手续后,你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和相关的土地承包手续,如土地证、居民身份证等。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可否续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期限,一般为三十年。
到期后,如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续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几代人一起承包的土地,到期后会出现土地继承或流转的问题,导致续约难度较大。
五、农村房屋征收应该符合哪些法律法规?农村房屋征收应该符合《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具体来说,应该遵守公共利益优先、照顾农民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等原则。
六、什么是“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是指国家、集体和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开管理。
三权分置的出现是农村改革的重要一步,旨在保护承包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性合作,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
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
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
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
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
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
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
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
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
百姓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百姓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目录一、宪法类 (3)1.1 宪法的基本概念与作用 (4)1.2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1.3 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6)二、行政法类 (7)2.1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8)2.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9)2.3 政府信息公开 (11)三、民法类 (12)3.1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主体 (14)3.2 物权法基本原理 (15)3.3 债权法基本原理 (16)3.4 侵权责任法基本原理 (17)4.1 公司法律制度 (20)4.2 合同法律制度 (20)4.3 票据法律制度 (21)4.4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2)五、刑法类 (23)5.1 刑法的基本原则 (25)5.2 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26)5.3 刑罚种类与刑罚执行 (28)5.4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适用 (29)六、经济法类 (30)6.1 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32)6.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33)6.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34)6.4 经济合同法 (34)7.1 劳动合同法基本原理 (36)7.2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38)7.3 工会与职工代表制度 (39)7.4 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 (40)八、诉讼法类 (40)8.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 (42)8.2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理 (43)8.3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 (45)8.4 仲裁法基本原理 (46)九、其他法律类 (47)9.1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48)9.2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49)9.3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50)9.4 法律法规汇编与解读 (51)一、宪法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国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平等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利保障原则。
我国宪法修正案共进行了五次,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一、土地相关法律问题问:我家承包的土地可以私自流转给别人吗?答:不可以私自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问:邻居在我家承包地边上建房,占了一点地,我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您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您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映,请求他们出面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政府要征收我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问: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答: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问: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返还。
问: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我能要求他赔偿吗?答: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问:别人借了我的钱,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答:没有借条也有可能要回来,但需要您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农村普法知识问答

农村普法知识问答
咱农村的老少爷们儿、大姑娘小媳妇们,今儿个咱唠唠农村普法这
档子事儿。
您说,这法在咱农村重要不?那可太重要啦!就好比种地得有好锄头,出门得有好鞋子,咱过日子就得懂法!
有人可能会问啦,我在这村里头,老老实实种地,守法不就得了,
还普啥法呀?嘿,您这可就错啦!您想想,要是有人欺负您,占了您
家的地,您咋整?要是有人骗了您辛苦挣的钱,您能甘心?不懂法,
您不就吃大亏啦!
咱先说说土地这一块儿。
土地可是咱农民的命根子啊!您知道自己
承包的地能咋用,不能咋用不?可别听别人忽悠,随便改变土地用途,那可是违法的哟!这就好比您家的锅只能做饭,不能拿去当洗脚盆,
道理是一样的!
再讲讲邻里纠纷。
两家因为个院墙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您说咋解决?要是都懂法,按照法律规定来,是不是就少了好多争吵和麻烦?
懂法就像有了一把公平的尺子,量一量,谁对谁错,清清楚楚。
还有啊,现在网络发达了,有些骗子也盯上咱农村了。
说什么投资
能赚大钱,结果是骗您的血汗钱。
要是懂法,您能轻易上当吗?这就
跟走路得看清路,不然掉进坑里都不知道!
有人说,我文化不高,法太难懂啦!这可别担心,现在有好多宣传的办法呢。
村里的大喇叭经常讲讲,还有发的小册子,图画多字少,一看就明白。
咱农村人实在,可不能让不懂法给咱抹黑。
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是为咱老百姓撑腰的。
咱得把法装在心里,遇到事儿了,能拿出来保护自己。
您说,要是咱农村人人都懂法,那日子得多安稳,多舒心!邻里和睦,没有纠纷,一心一意奔好日子,多好呀!所以,咱可得重视这农村普法,让法律成为咱农村生活的好帮手!。
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农村版

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农村版)一、村民自治1.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8、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5)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6)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8)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9)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0)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如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2013年12月8日,某村村民委员会通知全体村民要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次日,乡政府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到村里宣布:此次换届选举由现任村党支部书记董某主持。
2014年1月18日,村民委员会门前贴出公告说,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选举委员会决定,正式选举日定在1月25曰。
但有村民得知,所谓的村选举委员会是由董某直接安排自已的亲信组成的。
村民们十分不满,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反映。
实际上,村民委员会选举要搞好,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必须由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组织实施。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专门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进行了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组织机构的人数和产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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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
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
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
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
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
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
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
外来人员到乡(镇)村企业务工,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民进城打工,遇用人单位(老板)不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怎么办?在农民蜂拥进城打工,劳务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老板),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拒绝与打工者签订劳务合同;而打工的农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还有什么权利给老板讲条件、要求老板订合同呢,那么是不是不签劳动合同老板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打工者就毫无办法了呢?不是的。
只要打工的朋友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你的合法权益照样能得到维护和实现:(1)加强法律学习。
平时要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一要认真学习宪法、民法、劳动法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二要多看收听电视、广播新闻及报刊上有关宣传、普及法律方面的节目和文章,如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二台的《经济与法》,贵州台的《社会方圆》、黔南台的《十二说法》等法制节目,对农民朋友学法用法就很有启发和帮助,并能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就会懂得即使在老板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劳资、劳保、工伤等劳动纠纷,自己的合法权益照样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应当受理。
”就属于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照样要支付劳动工资,出了工伤事故照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提高防范意识。
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打工期间就要多个心眼,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以便万一发生劳动争议时能运用证据来为自己说话。
如在劳动工资方面:平时就要注意收集考勤表、工资表、民工名册及老板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有关材料;如遇工伤,就要注意收集、保存病历、医疗发票、住院手续、评残资料等证据材料。
掌握了这些材料,一旦发生劳资或工伤等劳动争议,这些材料就将成为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得上的有力证据,为你打赢官司打下坚实的基础。
(3)记住求偿时效。
求偿时效十分重要。
仲裁也好、诉讼也好,过了求偿时效,即使你有理,也不可能胜诉。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同时,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第31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仲裁和起诉时效十分重要,一旦发生了劳动争议,提醒打工的农民朋友千万别忘记这些重要的时效规定。
否则,有理也难打赢官司。
四、农村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和城市妇女一样受法律保护。
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11项禁止的行为,这就是:(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2)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3)禁此溺、弃、残害女婴:(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5)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6)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7)禁止拐卖、绑架妇女:(8)禁止收买被拐买、绑架的妇女:(9)禁止卖淫、嫖娼:(10)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11)禁此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财产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在婚姻、家庭共有导产中,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
农村划分承包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
二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受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组织控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合同有哪几种?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购销合同。
所谓购销合同,也叫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另一方支付价款并接受标的物的合同。
农民交售定购粮、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出售果品等都属于购销合同范畴。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
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合同。
第三、货物运输合同。
所谓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收取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借款合同。
所谓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将一定的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对方,借款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财产保险合同。
所谓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予以补偿的合同。
六、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合同条款应齐全,一份完整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的内容:标题,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合同内容要合法。
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合同本身无效,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有关机关的查处。
(3)签订合同的方式要合法。
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当事人如果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该合同就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
(4)委托他人代订合同要注意明确委托权限和事项。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但是应当出具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姓名、授权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农民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当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况,以免受骗上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家庭暴力,是指成员家庭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如身体强壮在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以殴打、捆绑、禁闭、体罚等手段,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婚姻法作出了下列规定:(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八、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内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和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施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务公开;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身心健康。
同时,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九、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承担哪些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义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1)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