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无效守则的法律与经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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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五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禁止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合同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合同无效。

3.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物、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质等产生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使对方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

4. 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无效。

5.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急需援助等特殊情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二、具体情形解析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出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情形的总结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处理

合同无效情形的总结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处理

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对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根据《民法典》第203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了交易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无效合同带来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无效合同的效力及其影响根据《民法典》第9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效力从合同成立之时起就不存在,双方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与此同时,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效果应当予以消除。

《民法典》第99条规定了消除无效合同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消除无效合同的目的是使双方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的状态,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解析1. 公共利益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 强制性规定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查明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3. 恶意串通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2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2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2篇篇1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签订和执行本合同过程中,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为了明确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以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1.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本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本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如果本合同是在甲方或乙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则本合同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如果甲方和乙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本合同无效。

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权代理订立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超越了代理权限订立合同,则本合同无效。

5. 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不履行义务如果甲方或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对方有权主张本合同无效。

三、双方权利义务1.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如发生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受损方有权依法主张权利。

3.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有力证据。

四、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是什么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是什么

有关确认合同⽆效的法律法规条⽂和处理意见是什么合同纠纷中合同⽆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对于合同⽆效我们⼜该怎么处理?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编⼀起看看吧。

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效的法律法规条⽂及处理意见是什么⼀、《民法典》(2022年1⽉1⽇起⽣效)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五条【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为经法定代理⼈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提记: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关键词:合同无效合同绝对无效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返还集体第三人上部合同无效的认定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从广义上讲,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三类,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是指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相对无效是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从狭义上讲,合同无效指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即使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从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结合笔者以前写的《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一文,本文中所说的“合同无效”着重是指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政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可主张。
合 同无效 并不都是全部无效 ,有的只是部分无效。无效 的原因存 存 于合同内容 的全部时 ,合同全部无效 ;无效 的原因存在于合 同内容的一
部分,而该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时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 、我 国关 于合 同无 效 制 度 的 规 定
我 国 《 同法》 在吸收 了 《 合 民法通 则》 和以往合 同立法 的经验基 础上 ,对无效合 同的事 由做出了系统 的规定 ,从鼓励交易 的角度缩小 了 无效合 同的范 围。根据 《 合同法》 第 5 2条及第 5 3条的规定来看 ,确认
2 0.人 文法 制 8
《 同法 》 合 同无 效制 度 的 法经 济 分析 合
杨 熠
( 南科 技 大 学 四川 绵 阳 6 1 1 ) 西 2 00
摘 要 :合 同的有效与无效则直接影响着 当事人 意图通过合 同实现的 目的能否得到 实现 。随着社 会主 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 ,合 同无效制 度在 司法适 用中要如何尽量使 市场主体 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维护 交易秩序 ,保障交易安 全和公 平 ,降低社会 总体 交易成本,从而推进社会
l 、我国合同无效制度 的基本立法精 神 我 国合同无效制度 的立法精神可以从新法 与旧法的对 比之 中反映出 来 。对于 《 合同法》 中的有 关合 同无效 的规 定 ,较之 以前颁布 的 《 民 法通则》 巾第 四章 “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有明显的 区别。首 先,《 民 法通则》第 5 8条第 3款规定 “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 F 为的” 民事行为无效 ,而 《 所 合同法》 规 定 : 一 以 欺 诈 、胁 迫 的手 段 订 立 的 合 同 ,损 害 国家 利 益 的 为 无 效 合 方 同 ,未 损 害 国 家 利益 的 为可 撤 销 的 合 同 。 可 见 , 对 于 “ 一方 以 欺 诈 、胁 迫 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合 法》 通过用 “ 害国家利益 ”来缩 小了 ,《 损 无效合 同的范围 ,损 害国家利益 的才无效 ,未损害 国家利益 的可撤 销。 其次 ,《 民法通则》 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 为”、“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然 而 ≤ 合同法》把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 订立 的合 同界 定为效 力未定 的合 同,并非绝对无效 ,只有其法定代理人或其 自身取得完全行 为能力后未 追 认 的 ,才 无 效 。 从 上 町见 ,我 国合 同立 法 缩 小 了 无 效 合 同 的范 嗣 ,尽 可 能使 合 Ⅻ 趋 于有效 、充分体现合同主体意思 自由。因此 ,我国合 同无效 制度的 本 立法精神可以概括 为:在无碍社会 基本 秩序 的前提 下 ,尽量 使合 同有 效 ,平衡合同主体之 间利益 ,体现合同主体 的意志 白南,实 现效 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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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订立合同是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最主要手段。

而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则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实现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实现。

然而,合同之有效还是无效则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做出何种制度安排。

[1]因而,要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合同是否有效这样一些问题给出合适的答案,必须要对本国合同法所创设的合同效力制度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本文将试图通过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对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制度进行分析和考察,以期揭示该制度的内涵和真谛,从而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合理地适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一、经济学视角看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立法精神关于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完整规定见于我国《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合同的效力”一章之中。

作为调整契约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较之以前颁布的《民法通则》中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因无效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的主要形式,故关于合同无效问题的判断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虽然在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情况下构成无效方面保持了完全一致性,但也有着十分显著的区别:首先,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则规定: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合同无效,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则并不当然构成无效,只是赋予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次,在《民法通则》中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律视为无效民事行为,而合同法中则删除了这些规定,将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界定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既可随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变成有效,也可因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而无效,但在未作表示和期限未到之前效力是不确定的。

再次,《民法通则》将违反法律或违反国家指令的民事行为均笼统地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则仅仅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可能构成无效,其他的具有瑕疵的合同则不是属于当然无效。

[2]通过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合同法中无效合同的范围已做了大大的限缩。

与过去动辄宣布合同无效、对合同极端强制干预的立法态度较之,我国新的合同立法体现了“尽可能使合同趋于有效、充分体现合同主体意思自由”的立法精神和理念。

那么,我国合同立法何以会出现这些新的变化?对其单纯进行价值判断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价值判断是一种主观理性的运用,既是主观,自是人言人殊。

法律如果是实践理性的产物,在各人不同之经验下似乎很难产生所谓的共同主观,那么所谓公平正义有时不免归于虚无或成为权力运作的产物。

”[3]在这方面,法律经济学则有助于我们摆脱主观的判断,为我们认识问题提供较为有效的分析视角和方法。

如果我们深入考察市场的交易关系,认真权衡其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将十分有利于我们发现我国现行合同立法所蕴涵、传递的法律精神。

以下,笔者拟借助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上述法律规定做简单考察。

(一)、合同的经济价值与合同效力状态的关系合同的基本经济价值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

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公民、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目的,乃是以合同确定彼此间的利益关系,并通过合同的拘束力促使合同主体履行各自的经济义务,从而实现双方预期利益的最大化。

一旦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义务,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通过矫正将法律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合同的利益确定性特征与其可得强制执行的性质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然而,并非当事人间所有的约定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契约自由原则绝非意味着所有契约在法律上都具有约束力且须予以强制执行。

”[4]合同所涵涉利益关系的实现应当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当事人无法借助尚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实现自己预期的利益。

尽管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得以弥补遭受的损失、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赔偿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等途径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当事人积极追求的合同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则成为事实。

以买卖合同为例,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确保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定和可得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依约行事,买方购买某种物品的利益需求和卖方通过卖出货物换取货币的目的就能得到完全实现。

而合同无效时,双方的约定对彼此的权利义务无法确定,也自然无强制的效力。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试图通过合同实现的购买某物消费或再交易的目的和买方获取资金购买物品、投资等追求必然随之落空,与买卖双方交易行为有联系的相关利益关系链条势必中断。

这无论对于当事人自身还是对于社会的整体经济活动都是十分不利的。

由是观之,合同的效力状况对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利益有较深刻的影响,进而直接左右着合同基本经济价值的能否实现。

(二)合同效力状态的认定与合同无效制度之立法基本精神的关联性:兼论两种不同利益的平衡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之下,合同的效力状态相差比较悬殊。

而不同的合同无效制度又受制于不同的立法精神。

因而,在不同的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对同一合同的效力状态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那么,究竟如何确定一个国家的立法精神呢?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是大有裨益的。

国家之所以确立某一类合同属于无效,主要出于社会公益和维护基本经济秩序的需要。

这是该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然而,究竟应将制度的边界划在何处,是立法者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而要解决该问题,离不开两种不同利益的权衡,即:公共利益与个体自由。

“就当事人能够从事交易行为的事件而言,我们从经济学理性自利,以及自愿即为自利的假设可以推知,自愿性的交易可以获得效益(如契约)”。

[5]因此,对于理性的人来说,订立合同的过程应当是充分展现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意图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并自愿接受合同的约束:一方面,信守承诺,自觉自愿地履行合同所确立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在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履行义务的瑕疵时,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此,通过双方的严格自我约束,便可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自此言之,合同完全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私事,其效力的有无也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国家强制规定合同的是否无效是对意思自治的妨碍和干预。

然而,由于人所具有的有限理性,任何一方都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对方、第三人或国家的利益。

如当事人可能采用欺诈、胁迫的方式损害对方利益;也可能通过合同实现非法的目的。

在此情况下,如果任由当事人自己来处置合同关系,很可能造成合同中居于弱势地位一方、国家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严重损害,极大地破坏社会的基本经济秩序,使每个人在市场中应有的交易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人们将怀着极大的热忱寻求私力救济途径。

这样一来,市场主体为交易而支出的成本(为如防止自己受骗而支出的信息调查费用、为确保合同标的安全转让所支出的费用等等)将大大增加,市场交易的效率则将随之大大降低,最终将导致社会整体财富的减少。

因而,国家有必要通过强制性立法的方式对危及社会公益和基本经济秩序的合同作否定性评价,即依法确认其为无效。

从而,借助公权力维护市场的效率。

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的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制度。

“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契约或者不道德的契约、赌博契约、限制交易的契约、对一个人的劳动做永远限制的契约,甚至进行某些特殊表演的契约”[6]等契约往往都被各国法律确认为无效,而得不到国家的保护或保障实施。

合同无效制度的确立,为国家干预合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开了方便之门,但也带来了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即应当把国家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约束在什么范围?根据国家权力对合同效力问题干预程度的不同,笔者将各国的立法精神归纳为两种类型:权力扩张型思路和权力限缩型思路。

所谓权力扩张型思路意指国家在立法时坚持:应将一切有碍于交易公平或有损于第三人利益、社会公益的合同均作否定性评价。

在这种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国家成了代替当事人进行判断的主体,当事人行为的微小瑕疵足以使其审慎做出的选择完全付之东流。

合同常常动辄被宣布无效,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自然无法充分实现。

这种精神反映了强烈的国家主义观念。

所谓权力限缩型思路则指的是为保证社会秩序和个体自由的平衡,尽可能把国家确定合同无效的范围限定在最低的限度内,只有在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才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确认为合同无效。

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政府对合同的干预必须严格遵循自由制度之“一般性规则”(哈耶克语,即指自生自发秩序中长期以来形成并不断进化的法律规则、原则)的要求,合同无效通常被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至于纯属当事人间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完全由合同主体自己去决定。

当事人由此成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安排者。

这种精神反映出立法者浓郁的个人自由主义的观念。

由于立法所坚持的基本精神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认定的宽严程度有极大的差异:在权力扩张型思路的指引下,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得较为频繁,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被较多地限制;而在权力限缩型思路的指引下,合同无效被严格地限制,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则获得较多的尊重。

(三)关于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制度基本精神的简要评析及原因分析结合上述分析,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精神经历了一个由权力扩张型思路向权力限缩型思路演变的过程。

现行的合同立法坚持了“尽量使合同得以生效”的基本精神,把合同的无效情形限制在较为狭窄的范围内。

应当说,这一立法精神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交易活动日益丰富和多元,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自由尤其是交易(合同)自由的渴求。

这种要求体现在法律中即表现为国家对合同之行政干预的减轻和合同当事人自由权利的张扬。

我国现行合同法因应了社会的这一要求,在合同无效制度中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尊重个人自由意志的倾向:凡是无碍社会基本秩序、仅仅关涉双方利益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的问题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利完全由当事人自由裁度。

二、合同无效制度的实现:关于司法中现存误区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精神能否在现实中得到贯彻,不仅取决于实体法如何规定,而且还受制于我国司法者能否持之以恒地将法律的精神贯穿于司法实践中。

然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司法过程中部分法官对合同无效制度之立法精神的理解并非完全符合法律的本意,甚至可以说是相距甚远。

具言之,主要有两个明显的误区:其一、有些司法者仍然沿袭了过去的习惯做法:出于不同的考虑(多数为审理案件的方便),动辄使合同归于无效,造成了当事人本应通过合同实现的预期利益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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