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承包是国家旅游局明令禁止的一种经营方式
导游业务考试—上机题库(二)

导游业务考试—上机题库(二)一、判断题(每小题0.5分,40题,共20分)1.导游讲解“虚实结合法”中的“虚”是指与景观有关的想象和联想。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实”是指景观实体、实物、史实等;“虚”是指与景观有关的民间传说、神话故事、趣闻逸事等。
2.“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一种支付手段,中国对外汇实行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3.地方治安不理想,存在安全问题时,导游人员应劝阻旅游者单独自由活动。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4.人们常说“没有导游的旅行是最乏味的旅行”,这说明导游服务在旅行社业务中占据核心地位。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5.导游人员与导游者的谈话内容一般不要涉及工资收入和对方的履历。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旅游者心脏病突发,导游人员应由患者亲属、领队或其他旅游者从患者口袋中寻找备用药物让其服用;到附近的医院找医生前来救治;让其就地平躺(头略高)。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抵达景点时,下车前地陪要讲清楚并提醒旅游者记住停车地点、离开时间、本景点特色纪念品。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抵达景点时,下车前地陪要讲清楚并提醒旅游者记住旅游车的型号、颜色标志、车号和停车地点、离开时间8.世界近代旅游业的创始人是托马斯·库克,银行家陈光甫先生开创中国近代旅游业。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散客服务程序主要包括接站服务、途中服务、送站服务。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散客服务程序主要包括:(1)接站服务。
接站服务是散客到达旅游目的地之前向旅行社办理的委托服务,导游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按散客的委托要求将其从机场(车站、码头)接送到客人预订的饭店。
(2)导游服务。
散客导游服务是旅行社在接受了散客至某一旅游线路、旅游区或旅游点的委托后,派遣导游人员为其提供的导游服务。
旅行社经营管理(第四版)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人大版

《旅行社经营管理(第四版)》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第一章一、选择题1.B2.C3. D4. A5. ABCD6.C7.B四、分析题1.至少在原始社末期、奴隶社会初期,人类的旅游活动就已开始,这与旅游业开始于近代的说法并不矛盾。
因为旅游与旅游业不是同一个概念。
旅游业是以旅游资源为依托,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产业。
旅游业的开始要比旅游的产生要晚得多,其标志性事件是旅行社的出现。
可以说,没有旅行社就不会有旅游业。
而旅行社产生于近代,所以人们一致认为旅游业开始于近代。
2. 这句话不够准确。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至少应是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是所有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列入保险范围。
只有下列两种责任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1)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2)旅行社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一、选择题1.B2.CD3. AB4. BCD5. AB四、分析题1.旅行社的经营有其特殊性,游客一般是先付费再旅游,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旅游消费中产生的纠纷,难以通过修理、退换、重作等方式进行补救,主要是通过事后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解决,这与多数企业的经营有很大不同。
而且,旅行社设立的注册资本要求不高,多数旅行社资金并不雄厚,而旅游活动又有较大风险,因此,要求旅行社缴纳保证金,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旅游者预付团费的损失风险,有利于更有效地应对旅游行程中的突发问题,更好地保障游客的权益。
2. 20万+120万+35万+35万=210万。
3.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旅行社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合伙制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旅行社是不存在的,因此他们的申请不会被批准。
第三章一、选择题1.C2.A3. D4. B5. B6.AD四、分析题1.(1)市场原则;(2)经济原则;(3)综合开发原则;(4)市场原则。
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导游资格考试(全国)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政策与法律法规模拟102
![[导游资格考试(全国)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政策与法律法规模拟102](https://img.taocdn.com/s3/m/c59c81a3e45c3b3566ec8bd9.png)
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答案:B[解析]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从本质上讲,政协不是国家的机关,但是它同我国国家机关的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问题:10. 《旅游法》规定的旅游规划类型不包括______
问题:4. 按照归属关系划分导游人员可以分为______导游和______导游。
A.外国语 中文
B.专职 社会
C.正式 临时
D.初级 中级
答案:B[解析] 以归属关系为标准,导游人员可以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导游人员。
问题:5. 法治建设在国家层面得到明确是在______。
A.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解析] 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问题:8. 我国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划分为四级,最高为4A级旅游景区。
答案:B[解析] 我国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最高为5A级景区。
问题:9. 旅游环境保护的实质在于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
答案:A
A.1倍
B.2倍
C.3倍
D.4倍
答案:C[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问题:17.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______,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答案:A[解析] 根据国家旅游局文件精神,国家旅游局要抓紧将“旅行社经营出国和赴港澳业务审批”下放到省级旅游部门,将“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旅游法规常识》练习卷(填空题)

《旅游法规常识》练习卷(填空题)1、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3、我国对出境旅游实行“、、”发展的指导方针。
4、开办旅行社要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便可开业。
5、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元人民币。
6、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导游证有效期为年。
7、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8、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的方针,实行“”的原则。
9、旅游保险合同须具备、、三要素。
10、保险合同当事人一般指、、。
11、旅行证分为和两种;办理签证要特别注意和。
12、L字签证是发给来中国、或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人以上来中国旅游的发给团体旅游签证。
13、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申请旅行证件,其中有效期最长为。
14、对旅游者的“一关四检”指、、、和。
15、是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16、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万元,索赔时效为年,自带行李损失赔偿的限额为人民币元。
17、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万元质量保证金。
18、《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我国风景名胜区分为两个等级:风景名胜区和风景名胜区。
19、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家会同国家报国务院核定,由公布。
20、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核心内容。
2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应尽的职责,由、、采取相应措施来实现。
22、完善的、、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依据。
23、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法》履行及时和提供的义务。
24、旅客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天答复。
25、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应当以,以。
2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应当受到尊重,其不受侵犯。
27、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和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最新导游考试《政策法规》知识点: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考试《政策法规》知识点: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一、旅行社的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二、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有:①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以《条例》规定的程序设立,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获得旅行社企业法人资格。
②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并接待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
③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实践中,一些部门、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活动不能视为旅行社的经营活动。
三、旅行社的种类及其经营范围1.旅行社的种类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状况,按照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范围,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
2001年底,国务院根据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旅游业所做出的承诺,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专门增加了“对外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章节,这表明我国旅游市场又增添了一类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
2.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是旅行社经营的服务项目,是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
旅行社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1)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旅行社承包经营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风险.doc

旅行社承包经营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风险河金旅行社通过承包、挂靠或变相的承包挂靠转让经营权的现象已成为旅行社业内公开的秘密,虽然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此明确禁止,但是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行业管理作用,并且由于该《细则》法律效力也屡屡被司法机关予以否定。
旅行社承包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旅行社。
在这里通过一则案例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旅行社的承包经营作一简单的剖析,并结合已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予以分析,以探讨旅行社承包经营的法律属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法律风险,并提出一些问题,同旅游业界和法律界有关人士探讨。
一、案情再现1999年10月,A旅行社与苗某个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约定,“A旅行社实行部门目标责任制,将国内旅游部的经营权、人事权及内部分配权下放给国内旅游部;A旅行社为该部门提供部门公章及财务方便,并按月收缴应上缴利税,审核批准该部门聘任人员;国内旅游部按月向旅行社上缴部门任务费两万元;协议期限为1999年10月11日至2000年10月10日;在承包期内,国内旅游部发生债务纠纷,由苗某承担全部责任;承包期满后,国内旅游部仍承担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如国内旅游部有违约、投诉、债务纠纷及损害公司名誉时,由苗某个人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2003年,海南某旅行社以A旅行社欠款为由,将A旅行社诉至法院,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A旅行社在2000年2月至10月期间,欠付海南旅行社旅游费用68570元,判决A旅行社支付该款项,并承担诉讼费。
A旅行社履行了该判决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苗某承担A旅行社向海南某旅行社支付的款项。
苗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辩称:(1)该承包协议是国内旅游部与旅行社的协议,个人不应承担责任;(2)该争议是企业下属机构与企业间因目标责任制而产生的纠纷,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3)旅行社挂靠、承包经营是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禁止的,该《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该《协议书》中有关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的约定也无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旅行社经营管理期末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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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管理》题库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1.1855年,托马斯·库克组织了世界上第一个出国包价旅游团,从英国莱斯特出发前往( ) A.意大利米兰 B.美国洛杉矶C.德国柏林 D.法国巴黎2.1974年,华侨服务总社更名为( )。
A.中国旅行社 B.中国国际旅行社C.中国青年旅行社 D.康辉旅行社3.设立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境业务的,须缴纳质量保证金( )人民币。
A.50万元 B.100万元C.200万元D.400万元4.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额应在( )万美元以上。
A.20008.3000C.4000 D.50005.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 )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A.5 B.10 C.15 D.206.团体全包价旅游产品是指由10名以上的( )组成的包价旅游产品。
A.自费旅游者 B.公费旅游者C.成年旅游者 D.普通旅游者7.社会旅游资源不包括( )。
A.文物古迹 B.传统文化C.民族风情 D.节庆8.旅行社在其采购业务中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是( )。
A.保证供应 B.保证质量C.降低成本 D.互利互惠9·旅游市场可分为美国市场、日本市场、韩国市场、新加坡市场、法国市场、德国市场等,根据的是( )。
A.地理变量 B.人口变量C.心理变量 D.行为变量10·某家旅行社为了回报旅游者,决定免费向社会公众推出一条旅游线路,结果报名者甚多,超出旅行社的初步预想,超出旅行社的接待能力,最终导致了旅行社最后收回承诺,服务质量下降的局面,为旅行社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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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承包是国家旅游局明令禁止的一种经营方式,但是却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普遍存在,在业界也有人认为,旅行社承包有利于旅行社开拓市场,做大旅游市场,有利于激发承包者的积极性,也便于旅行社总部的管理。
笔者认为,尽管承包作为一种旅行社的经营方式,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曾经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旅游市场日趋完善规范,承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旅行社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旅行社承包主要形式及其运作机制目前旅行社承包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挂靠,二是包台,三是包部门。
挂靠是旅行社承包的一种最低级的形式。
是指发包人将其部门的经营品牌和名称出租给承包人,允许其挂在该部门的名下,但又不是该部门的员工,也不需提供办公场所,按拉团(客)人数提成,靠一张名片跑业务。
包台类似于挂靠。
其表现形式是“转包”(即“包中包”),其特点是旅行社(包括营业部)将其办公区域内划出一定面积转包给其他承包人,有的甚至将每张办公桌明码标价出租(俗称“卖桌子”),表面上也是该承包部门的员工,每月按协议付承包金。
包部门是旅行社将其某一个业务部门或者营业部按照议定的承包费用承包给个人。
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但最明显的特征是该部门实际是一个“小型旅行社”、“二房东”,除了部门负责人不是旅行社的法人或总经理外,几乎具备旅行社的所有特征。
三者共同的特点是承包人定期向旅行社交纳议定的承包费,承包人自负盈亏;承包人以旅行社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一般有自己独立的帐号,可使用旅行社或营业部的印章,在财务、计调、招徕、接待、甚至人事管理等方面都是独立的。
三者的不同之处是挂靠由于其承包成本低,违约责任小,流动性大,是个“自由人”,其短期行为更为严重;包台和包部门的区别在于包台的地位更低,其负责人不是部门经理。
以上三种方式是当前市场上旅行社承包的主要形式,随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整顿市场的力度加大,承包方式出现一些边缘化的新作法,其中连锁加盟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
连锁加盟是承包人与旅行社共同出资设立营业部,并按照比例进行赢利分成,营业部的财务、人事、招徕、接待的独立性较小,旅行社总部的控制力度较大,但是在接待包团业务时,营业部还是自主接待。
这种方式对市场的冲击程度较小,但是原则上而言还是违规经营。
《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按照法定推论,旅行社的营业部也应当实行四统一管理,但是承包的运作机制从根本上完全违反了四统一。
承包部门获取客源之后,可以选择交给旅行社总部操作,也可以利用各种采购网络自己操作,也可以交给其他承包部门操作,更有甚者,交给野马旅行社、外地旅游目的地旅行社驻深办事处和各种商务咨询公司操作,承包部门选择合作对象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利润,旅游者的旅游质量、旅行社的品牌都不是承包部门关心的。
这样,就给当前旅游市场造成极大的混乱。
在我国,旅行社实行的是双重注册制度,即在向工商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之前,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且,《旅行社管理条例》将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划分为国内游、入境游和出境游三大块,相应的旅行社则分为只能经营国内旅游的国内社、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的国际社和经营所有业务范围的国际社,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旅行社须缴纳不同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和相应的注册资本。
因此,对旅行社而言,旅游业务经营权、尤其是出境旅游经营权是其最大的资产项目之一,在市场上具有相当大的稀缺性。
旅行社承包的实质即是按照约定的条件,旅行社将自己的业务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承包人,实际上,在大部分承包案例中,承包人还使用旅行社的品牌、销售网络、采购网络等无形资产。
由于承包部门在财务、人事、业务网络上相对独立,因此,旅行社总部对承包部门的控制力度很小。
这样,实行承包经营的旅行社实际上蜕变成为多家个体旅行社,旅行社的双重注册制度形同虚设。
二、承包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承包是“按照议定的条件,承担完成任务的责任,原为计件工资的一种特殊形式,现指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经济责任制”[1]。
承包在我国其他一些行业中曾经发挥过重大作用,但是由于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旅行社承包不利于旅行社业乃至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旅游局明令禁止旅行社承包。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营业部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但是,大部分旅行社还是实行承包经营方式,笔者认为目前的经营环境中存在旅行社承包经营的土壤:一是旅行社行业技术含量低下导致行业的进入门槛低。
在我国,与其他行业相比,旅行社业是一个低技术含量行业,业内号称一台传真机、一根电话线和一张桌子就可以办旅行社,由于技术含量低,所以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这导致整个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基本不存在技术、人力资源方面的进入限制,再加上在我国旅行社行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行业,因此对于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国际社的部门承包人,其竞争优势基本上毫不逊于其他旅行社。
二是在旅行社行业内,企业的品牌意识普遍不强。
在旅游业发展的初期,国中青三大社的品牌在业内的口碑相当不错,国中青三大社的总部与各地的分社并没有产权关系,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各地的分社继续无偿使用这三大品牌,以至于国旅、中旅的牌子满天飞,而品牌的建设和保护却无人关注,品牌的公信度、美誉度受到损失。
有的地方旅行社注意到这种情况,开始放弃国旅品牌,走建设自有品牌的道路,如广州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广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全力培育“广之旅”品牌。
正因为企业品牌意识不强,认识不到承包人的各种违规经营行为对品牌公信度、美誉度的威胁,所以承包能够大行其道。
三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限制进入的政策使得投资需求和创业冲动得不到释放。
在我国现有政策和实际操作的情况下,申请设立旅行社较为困难,申请设立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社尤其困难。
而在旅游业发展的二十年中,出现一批完成资本积累并具备丰富经验的旅游从业者,他们有强烈的创业冲动和投资需求,在旅行社行业进入的技术、人力资源门槛不高但是政策门槛高的情况下,向旅行社租赁旅游业务经营权无疑是进入行业的捷径;此外,来自其他行业的投资主体为绕过各种政策壁垒,也会采取承包这种违规方式进入旅行社行业。
四是旅行社在国有企业集团内部的边缘化导致旅行社。
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为加快旅游业发展,提出旅游业发展要“‘五个一’一起上”,结果我国相当一部分的旅行社是从属于各国有企业集团。
在旅行社逐渐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的背景下,旅行社对集团的利润贡献微不足道,是以在企业内部日趋边缘化,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中最不受重视,旅行社总经理往往是集团内部在各种竞争中的失败者,旅行社总经理这一职位成为集团内部的“发配地”。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经营经验较少的新任旅行社总经理为在短期内做出“政绩”,便会选择在既能够快速铺开摊子、打开局面,又能有额外的固定租金收入的承包方式。
4、旅游行业承包、挂靠经营形成的原因(1)利益驱动。
从承包方(挂靠方)角度来说,申请承包、挂靠的人多是多年从事旅游行业的旅行社业务人员或一些“老导游”。
他们大多是有稳定的客户群作保障,有一定的业务功底作基础,也有一定的资金,但还不足以向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或者交纳以后,再无流动资金,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这种情况,只有申请承包或挂靠在一个合法旅行社下,解决掉这些障碍。
并且挂靠在大的国际社下,既有响亮的招牌,又能做出境业务,而这一块的利润率要远大于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利润率。
而从发包方(被挂靠社)的角度来看,向旅游局交纳的质保金占用了旅行社大量的资金,想要开拓市场,也要资金的投入。
而向承包者或挂靠者出借经营资质,通过收取可观的管理费,则可以缓解资金方面的压力。
(2)行业监管放松。
前面提到,2004年,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该决定取消了三项涉及旅行社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即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旅行社变更注册地审批。
特别是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不再需要审批后,大量的旅行社门市部营运而生,这其中不乏大量的承包和挂靠旅行社的诞生。
同时,旅游行业没有一个严格的、有力的行业监管制度设计,也是大量违法挂靠旅行社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3)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行业评价标准的不科学。
旅行社每年接待游客的数量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年度排名的主要评判依据。
这就促使各旅行社把挂靠自己的各营业部的业务量也合并到自己的报表中,作为自己在收入和接待人数方面的数据来源上报旅游行政部门,以保证自己在地方乃至全国的行业排名。
这种单一依据的评价模式又怎能不促使旅行社承包、挂靠营业的“遍地开花”呢?旅行社承包、挂靠的法律风险和弊端1、承包、挂靠旅行社的民事法律风险承包、挂靠旅行社最大的一个特征就是承包方(挂靠方)以旅行社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很多承包方(挂靠方)还利用旅行社提供的合同、发票,甚至部分承包方、挂靠方的办公地点都在旅行社办公场所内。
他们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消费者之间缔结旅游合同,则可能构成民事法律上的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这条规定,这就意味着承包、挂靠方与消费者订立的旅游服务合同,因该合同多为旅行社给承包方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且往往合同署名和签章均是以旅行社的名义运作的,再加上旅行社提供的发票、办公场所等条件的印证,这里的相对人,即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承包挂靠方有代理权,故该合同有效,一旦承包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瑕疵,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换个角度说,承包、挂靠方以旅行社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其与旅行社的关系只是内部关系,其承包、挂靠时的正式协议(包括责任的约定等等)仅仅是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旅行社由于出借其资质必须对外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债务、投诉等经营风险。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出于对债权人(消费者)利益的考虑,通常都使挂靠的营业部与被挂靠的旅行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营业部通常一出事就鸟兽散了,旅行社往往要独自承担“苦果”,这无形中增加了经营的法律风险。
案例六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2、承包、挂靠旅行社的行政法律风险(1)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所以,旅行社允许其他个人或单位代理其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将会被判断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