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管理真实案例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

• 那么,该国际旅行社是否违反了合同约 定,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要确定旅行社是否违约,首先要搞清楚违约责任的构 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 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有过错等4个方面。也 就是说,认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约,必须同时 满足上述4个要件,要认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主 体违约,也是如此。
•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 免责事由,由于旅行社服务业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 出现必然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 在此,有必要对不可抗力现象对旅行社服务的影响再 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旅游实务中,旅游合同签订后,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 游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不尽相同,给旅行社和旅游 者带来的消极后果甚至是损害也是情况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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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实际履行旅游合同,会有一段间隔时 间。就在这段时间里,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 双方所在地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发生不可抗 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可 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形的发生,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 不得扣除旅游者的团款,以弥补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损失。处理办法之二:重新签 订旅游合同。经过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新确定旅 游线路、价格、时间,再组团旅游。这种情况,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最 小,甚至没有实际损失。
出境旅行社向游客收取押金已经成了业界不成文的行规,但规定的合理性 却遭到了业内人士的质疑,近日上海中国旅行社也因为“收取押金”惹上了官司。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思考: 1.你怎么看待公交豫龙旅行社的这种做法? 2.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旅行社产品 应如何满足人们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
案例3:香港组织本地“一日游”,澳门推 出“澳人游澳门”
2003年“五一”假期,香港人纷纷走出家门参 加本地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一日游”。深水湾、 浅水湾的沙滩上人山人海,市民纷纷来到阳光灿 烂的海边。香港的许多旅行社推出了特别服务, 在本地旅游消费一定数目,便可获得到泰国、日 本等地的优惠机票。从事文职工作的邵先生 说, 以前从未参加过任何本地旅行团,这次因为“非 典”,让他们有了一个认识香港的机会。他正在 考虑增加本地旅游消费。 香港旅游业推出的本地一日游大受市民欢迎。 多家旅行社在“五一”假期举办亲近自然旅游
纳轿车让老太太一个人出游,整个行程下来,老 太太只花了78元,老人很满足。 该负责人说:目前,河南省内尚没有经营自助 游的旅行社,主要原因 是出游人员少,利润太低, 甚至赔本。但我们愿意成为冬季游的先行者,即 使赔本也要涉足冬季游这块河南未经开发的处女 地。这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我们在保证以后自 身企业法则的同时,也想通过这种行动来培养一 种新的旅游理念。
“澳人游澳门”活动,一方面是为了让本地居民认 识和了解澳门的旅游资源,对宣传澳门旅游业很 有好处,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开工率, 营造较佳的工作氛围。 案例思考:1.旅行社组织的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日游”和 “澳人游澳门”旅游产品为什么会受到多数市民 的欢迎? 2.为什么澳门旅行社赔钱搞“澳人游澳门”活动? 3.你认为旅行社应如何应对突如其来的危机?
案例5:网络同价——一视同仁,前途无量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化的信息服务,为游客 提供了广泛的选择和快捷出游的方便,形成了团 队散客定价相同的书面,使游客不必一定要等到 旅行社凑成团才能出行。那么,为什么会团散同 价呢?因团队总要派一全陪,而全陪的费用是由 团队各成员平均承担的,尽管10人以上团队的机 票多为5-6折,散客7-9折,扣除全陪费,则团 散几乎同价了。正因为这样,推出多条团散同价 的路线,均受到游客的欢迎。例如2004年3月华 东5市双飞6日游,1980元t/人,即使黄金周也不 过2380元/人;上海、杭州、溪口、宁波、普陀双 飞6日游2390元/人,黄金周2780元/人,平日与假 日相关了400元/人,那是节日机票上调造成的, 客人可以理解。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课件

香港旅游业推出的本地一日游大受市民欢迎。 多家旅行社在“五一”假期举办亲近自然旅游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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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海上游全线爆满,陆上游也达七成至八成, 反应十分理想。
澳门一些旅行社从5月1日起也推出了“澳人
旅行社经营管理 案例分析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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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没有门市的旅行社
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旅社都是通过门市部 直接销售旅游和度假产品,而今这一传统 的销售方式仍被广大旅游者所接受并占主 导地位。法国新边界旅行社的门市部遍布 法国全境,通过门市销售,其知名度和营 业额一直名列各个旅行社之首,由此可见, 门市销售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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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没有门市它是如何销售产品的呢?
德格利夫旅行社是法国第一家利用电子媒体开 展业务的旅行社,它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普及率建 立了自己的旅游产品网页,使每个可能上网的旅 行者都可以看到其产品。可以说,法国每一台上 网的电脑都是它的销售门市,这一新颖的销售方 式以其信息量大、快捷、直观、足不出户便可以 直接了解产品等新特色,迅速为广大旅游者所接 受,顾客在查询旅游信息时同时还过了上网的瘾。
2.针对入境旅游团的消费特点,旅行社应如何作 好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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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网络同价——一视同仁,前途无量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化的信息服务,为游客
提供了广泛的选择和快捷出游的方便,形成了团
队散客定价相同的书面,使游客不必一定要等到
旅行社凑成团才能出行。那么,为什么会团散同
价呢?因团队总要派一全陪,而全陪的费用是由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旅行社(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性,45岁,北京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案由:服务质量纠纷2019年8月,李某通过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行程安排不合理、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等。
李某与旅行社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2.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表、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表、住宿凭证等证据。
被告则提供了导游资质证明、行程安排变更说明、住宿设施照片等证据。
2.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住宿标准、导游服务等事项。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质量低下,行程安排不合理,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
具体如下:(1)导游在讲解过程中多次迟到,且讲解内容单调乏味,未能满足原告对旅游文化的需求。
(2)行程安排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景点游览,导致原告游览时间不足。
(3)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不佳。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行程安排和住宿条件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旅行社退还李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 旅行社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主要体现了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旅游合同是规范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旅游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5岁,北京市民。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案由:旅游服务质量纠纷二、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张某某通过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欧洲五国游。
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安排行程、交通、住宿、导游等服务,并提供必要的旅游保险。
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根据行程安排,张某某一行于7月10日抵达法国巴黎,开始了愉快的旅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导游服务不到位:导游在行程中多次迟到,讲解内容单一,对景点介绍不够详细,且态度生硬。
2. 住宿条件不符合约定:合同约定提供三星级酒店住宿,但实际入住的酒店仅为二星级,且房间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
3. 餐饮服务不达标:行程中安排的餐饮为团队餐,菜品单一,口味不佳,且部分餐食不符合卫生标准。
4. 交通工具不符合约定:合同约定提供舒适空调大巴,但实际使用的车辆为老旧车型,且车况较差。
5. 旅游行程缩水:旅行社在行程中擅自缩短游览时间,导致游客无法充分体验当地文化。
针对上述问题,张某某多次与旅行社沟通,要求解决问题,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张某某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旅游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旅游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在导游服务、住宿条件、餐饮服务、交通工具等方面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明显违约行为。
同时,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旅行社退还张某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2,000元。
2. 旅行社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0元由旅行社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案件,涉及导游服务、住宿条件、餐饮服务、交通工具等多个方面。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成功案例简析】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成功案例简析】班级:旅游1101姓名:丁沁学号:110760102前言:今年十月,随着旅游法的颁布,旅行社行业迎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危机,许多小型旅行社甚至面临着倒闭的风险。
然而作为全国百强旅行社之一的春秋国旅,虽然也受到了旅行社行业的动荡影响,但却依然保持着旅行社行业巨头的态势,能够在日趋激烈的国内外旅行社竞争中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我国旅行社发展简史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旅游活动最早产生的国家之一。
然而由于需求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旅行社行业出现的较晚。
1923年8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该银行下创办一个旅游部。
1927年,旅游部从银行中独立出来,成为中国旅行社,这是中国自身最早的旅行社。
,在福建省厦门市诞生了我国第一家国营旅行社——华侨服务1949年11月社,专门负责接待海外侨胞归国探亲和观光旅游。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内旅游市场迅速发展,旅行社行业也被列为第三产业中的重点。
二、我国旅行社行业现状1. 数量多但实力弱:我国旅行社总量已超过两万三千家,主要集中在中东部,旅行社的发展迅速,然而其中大部分为中小型旅行社,实力较弱。
企业实力不足,缺乏国际竞争力。
2. 产品价格下降,产品质量不稳定:如今许多旅行社都推出低价线路,然而其产品质量却大大下降,导致游客的旅游体验越来越差。
3. 法制不健全,行业秩序较乱:随着旅游法的颁布,旅行社行业的秩序将会得到大的提升。
三、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简介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旅行社集团之一,由王正华成立于1981年,在上海中山公园2平方米的铁皮棚子起家,历经28年发展,业务涉及旅游、航空、酒店预订、机票、会议、展览、商务、因私出入境、体育赛事等行业,是国际会议协会(ICCA)在中国旅行社中最早的会员,是第53、54届世界小姐大赛组委会指定接待单位,是世界顶级赛事F1赛车中国站的境内外门票代理,被授予上海市旅行社中唯一著名商标企业。
旅行社经营管理实例

旅行社经营管理实例
一家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实例如下:
1. 市场调研:旅行社首先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客户的旅行需求和喜好,以及市场竞争情况。
2. 产品开发:根据市场调研结果,旅行社开发出符合客户需求的旅行产品,包括自由行、跟团游、主题旅行等。
3. 营销推广:旅行社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广告宣传和营销推广,包括线上线下的广告、推送旅游资讯、参展旅游展会等,吸引客户关注并提高品牌知名度。
4. 销售渠道建立:旅行社与各个销售渠道合作,包括线下门店、在线旅游平台、OTA等,扩大销售渠道覆盖范围,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5. 供应链管理:旅行社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包括航空公司、酒店、交通运输等,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6. 客户关系管理:旅行社通过建立会员制度、推出客户回馈活动等方式,维护和提升客户满意度,并加强客户粘性,实现客户忠诚度的提高。
7. 售后服务:旅行社提供全程跟踪的售后服务,包括旅游保险、应急救援、行
程变更等,解决客户在旅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8. 经营数据分析:旅行社通过收集和分析客户数据、销售数据、市场数据等,进行经营决策和市场策略调整,提高经营效益。
9. 人员培训和管理:旅行社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销售能力,并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优化人员管理。
10. 风险控制:旅行社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应对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保障旅游产品的安全和客户权益。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
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
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遨游。
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
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惟独60万元。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伤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合用于质量保证金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此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合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合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辟的海岛旅游。
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
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
此景点确是体面秀媚,令人留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神奇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
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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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旅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为戒走旅游规范合法经营之路【字体:大中小】【日期:2014-01-07】【编辑者:】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行业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旅游执法和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全国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
近日,国家旅游局通报了六起旅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旅办发[2013]207号),希望我市各旅游企业认真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对《旅游法》的学习,增强自觉遵法守法意识,促进我市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以下为被通报的六起典型案例:一、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超范围经营被处罚案【案由】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于2013年10月22日在新民晚报刊登“韩国好客山东-A车、客轮串线游日照、韩国首尔豪华客轮6日游1980元/人”广告。
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和上海市旅游局以游客身份电话咨询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总部,未获明确答复,怀疑该营业部超范围经营,并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调查经过】根据新民晚报的线索,国家旅游局暗访组会同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于10月24日对该营业部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了6份已签订的旅游合同,和要求游客签字表示自愿前往韩国当地5家购物场所的补充合同。
据调查,该营业部在未取得总部授权情况下以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接待协议。
案发后,该营业部已作出退团处理。
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事后积极整改,关停虹桥路营业部,并向文化执法总队和上海市旅游局递交了整改报告。
【处理】因该团尚未出团,无法查证是否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不予认定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十万元。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二、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指定购物点擅自变更行程被处罚案【案由】2013年10月,国家旅游局组织暗访组,对湖南旅游市场进行了暗访。
暗访组报团参加长沙到张家界、凤凰四日三晚游。
随团暗访中,地接社“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导游带领旅游团前往多处购物店购物,并擅自减少了旅游景点,暗访组向湖南省旅游局提供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处理】经湖南省旅游局调查,“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存在指定购物点、擅自变更行程等违法违规问题,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湖南省旅游局拟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对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两个月,处以罚款六万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三、武当山游散拼经济团违规经营被处罚案【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参加武当山汽车两日游,发现合同中未注明地接社信息;地接人员未佩戴正规导游证;行程延误后,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南岩官景区中的主要景点未参观;武当山景区琼台中观讲解员以送平安符、盖平安印为借口,诱导游客烧高价祈福香和莲花灯。
经查,该团为湖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散拼经济团,地接社为武当山康泰旅行社,地接人员为地接社安排的景区讲解员。
【处理】武汉市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和第六十条,拟对湖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五千元,并责令该社立即整改。
同时要求其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规定,向游客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武当山康泰旅行社处以罚款三万元;对该社安排的讲解员处以罚款一万元,暂扣景点讲解员证。
十堰市旅游局将琼台中观内涉及经营性项目的情况,转武当山特区管委会进行统一清理整顿,并责成文物宗教局、景区管理局进行严格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东珠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被处罚案【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发现广东珠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口岸营业部店内广告及宣传单均有“港澳游”字样,且2013年10月21日为2名游客提供了出境游服务,经查该咎在并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且未办理完备的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游业务的手续情况下,开展出境旅游的宣传、招徕等旅游业务,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珠海市文体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五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十天;对直接负责人陈楚丰处以罚款五千元。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旅游社擅自转团、变更行程、诱导购物被处罚案【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在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金牛顺风分社报名参团,签订了“九寨沟、黄龙三日汽车金钻纯玩团”旅游合同,附有行程单(列有三个赠送的自费项目),团费为每人900元。
三天的行程中,该团存在诱导购物、变相强迫消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在调查处理中,发现该社还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委托四川雁南飞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
【处理】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对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三天的决定;对四川雁南飞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三天的决定;对导游张某在带团过程中存在多次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处两千元罚款;对川主寺镇五彩九顺超市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当地工商、物价、食药监局已立案调查,并对所售药品已经进行了登记和暂扣,对商品价格明显高于普通店铺的情形,当地物价局已要求其下调商品价格。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六、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诱导游客参加自费旅游项目案【案由】2013年lO月24日至28日期间,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参加由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4天3晚海口散拼旅游团,价格为950元/人。
游览过程中导游极力推荐、诱导游客观看兴隆红艺人表演和参加夜游三亚湾等自费项目。
最后,该团38人中有9人观看红艺人表演,15人参加夜游三亚湾,并全部签订了书面意见书。
据调查,夜游三亚湾项目的散客票价为165元/人,游客按此价格交给导游费用,而导游实际支付给夜游三亚湾售票口100元/人。
【处理】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三万元。
以上六个案例以不合理低价为主要线索,以擅自变更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购物收取回扣等违法行为为主要突破口,抓住了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