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学习笔记【旅行社管理】旅游质量管理及旅游投诉案例分析(3)
旅游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我国某市居民李先生通过某知名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泰国普吉岛旅游团。
在行程中,李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住宿条件不达标、导游服务质量差、行程安排不合理等。
李先生与旅行社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投诉内容:李先生在投诉中提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入住的酒店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误导,如减少游览时间、强制购物等;此外,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对游客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
2. 旅行社回应:旅行社在接到投诉后,对李先生的投诉进行了调查。
旅行社承认在住宿安排上存在失误,并表示愿意为李先生提供更好的住宿条件。
但对于导游的服务质量问题,旅行社认为导游已按照行程安排提供服务,且导游的行为并未违反旅行社的规定。
3. 调解过程: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改进导游服务质量。
三、案件分析1. 旅行社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住宿安排上存在误导,未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构成违约。
2. 导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七条,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未履行其服务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同时,旅行社表示将加强对旅游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强制购物”事件尤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游客购物的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消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旅游团,游客小王等人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购物,否则将影响行程安排。
小王等人因不愿购物,被导游责骂,行程安排也受到了影响。
事后,小王等人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认为,购物是旅游行程的一部分,游客应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旅游者。
同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强制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导游是否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游客小王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导游赔偿损失。
旅行社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旅行社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旅游、酒店、票务、导游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企业。
2019年7月,李某通过XX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与旅行社发生了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随后,李某将XX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案情简介李某与XX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李某参加三亚五日游,费用为每人58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导游服务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以下问题:1. 实际住宿条件低于合同约定,房间设施不齐全,卫生状况不佳。
2. 餐饮质量不符合预期,部分菜品味道不佳。
3. 导游服务不到位,讲解内容单一,缺乏互动。
4. 行程安排不合理,部分景点游览时间过短。
由于上述问题,李某对旅游体验极为不满,遂与旅行社协商退款。
然而,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 合同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XX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已构成违约。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XX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XX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XX旅行社退还李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XX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旅游群法律分析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旅游合同、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多个方面。
为了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旅游市场的规范管理,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旅游群法律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分享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旅行社,乙公司是一家酒店。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团入住酒店合同,约定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入住乙公司酒店,费用为每人1000元。
在旅游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酒店环境与合同描述不符,酒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服务质量低下。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退还部分费用,但乙公司拒绝退还。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旅游合同属于服务合同,是指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游客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
2. 乙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酒店环境与合同描述不符,存在安全隐患,且服务质量低下,已构成违约。
3. 甲公司的赔偿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总结】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旅行社,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损失。
这提醒我们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组织一次户外拓展活动,邀请乙参加。
在活动中,乙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骨折。
事后,乙要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1. 旅游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某旅行社服务质量问题”为例,探讨旅游纠纷的产生、处理及法律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2019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了100名游客赴海南三亚旅游。
在行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景点安排、餐饮质量等方面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游客与旅行社沟通协商无果,遂向旅游监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旅行社确实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二)纠纷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2. 游客的损失如何赔偿?3. 旅游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类纠纷?二、法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1. 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了住宿条件、景点安排、餐饮质量等条款。
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质量,构成违约。
2. 服务质量认定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规定:“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餐饮、交通、导游等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景点安排、餐饮质量等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二)游客的损失如何赔偿1. 损失认定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规定:“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游客的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游客因旅行社服务质量问题,遭受了住宿、餐饮、景点游玩等方面的损失。
2. 赔偿标准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七条规定:“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给游客造成损失的,按照以下标准赔偿:(一)住宿、餐饮损失,按照游客实际支付的费用赔偿;(二)景点游玩损失,按照游客实际支付的费用赔偿;(三)导游服务损失,按照游客实际支付的费用赔偿。
旅游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旅游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提供的三日游产品,行程包括游览名胜古迹、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风情等。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对景点介绍简略,且存在误导游客的情况;3. 部分景点门票价格虚高,导游未提前告知;4. 餐饮安排不合理,部分餐食质量不佳。
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经调解,旅行社退还了部分费用,但张先生夫妇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同时,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侵权责任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因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律建议1. 游客方面(1)在预订旅游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服务内容、价格、行程安排等;(2)在旅行过程中,如发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旅行社沟通,要求解决;(3)如旅行社未妥善解决,可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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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旅游合同转让的几点思考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黄恢月本文所称的旅游合同,特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所谓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者或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出现了某种状况,旅行社无法按时成团,或者是旅游者不能随团旅游,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假如无法按约履行旅游合同,就面临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考虑到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既成事实,为了规避风险,旅行社、旅游者都会采取合同转让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违约带来的经济赔偿损失。
旅行社通过将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旅游者则通过将自己的出游权转让给自己的亲朋好友。
所以,旅游合同的转让包括旅行社的转让和旅游者的转让。
这里所说的第三人,包括接受转让的旅行社和其他旅游者。
在讨论该话题前,先看两则旅游投诉案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旅游合同转让的理解。
]案例一、某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
合同对住宿的约定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
合同签订后的第四天,由于旅行社未能招徕到足够的游客,旅行社取消了团队行程。
旅行社通知王先生,请他随另一家旅行社去内蒙旅游,并且住宿已经变更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
王先生拒绝了组团社的要求,并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二、游客张先生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游旅游合同。
由于有重要客户需要接待,张先生无法按约前往旅游。
根据合同约定,假如张先生就此放弃旅游,损失会很大。
张先生向旅行社提出,由张先生的朋友李先生顶替该名额。
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及时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旅行社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这两则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旅游合同转让的特征,从中折射出旅游合同转让所包含的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旅游合同的转让有其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就合同的任何事项进行约定和变更,这自然包括合同的转让。
当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出现了合同纠纷,最后旅游者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主要原因是双方虽然进行了有关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
所以,尽管合同法允许合同转让,但转让程序必须合法,否则其转让无效。
二、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双务合同中,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对价,任何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同样,义务的履行必然导致相应权利的取得。
具体来说,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具有的权利是向旅游者收取团款,必须承担的义务是按约向旅游者提供服务;旅游者的义务是向旅行社支付团款,其权利是享受旅行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换句话说,旅行社的收款的权利是以履行服务义务与旅游者享受服务支付团费是完全对等的。
在旅行社的操作程序中,当旅游合同签订完毕,旅游者向旅行社支付了足额的团款,也就意味着旅游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拥有了按约得到服务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是,旅行社接受了旅游费用,这就表明旅行社已经行使了合同权利,必须履行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
简而言之,在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旅游者是该旅游合同的债权人,旅行社则是旅游合同的债务人。
所以,我们可以推定,在旅游合同的实际转让中,旅行社所能够转让的旅游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旅游合同权利,即把应当按约由自己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转让给其它旅行社,上述案例一为此类型。
旅游者可以转让的自然是旅游权利,即把按约应当享受的服务权利转让给其他公民,上述案例二为此类型。
三、旅游合同转让的具体规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
2、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
3、合同债务的转让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不难看出,不论是债权人的转让,还是债务人的转让,发生变化是合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内容的变化,就不是我们所说的合同转让,而是合同的变更,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
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权利不尽相同,虽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合同法对他们在转让权益和义务时的要求有质的不同。
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具有处分权,债权人对债权的处理具有较大的主动性。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是由债权人还是第三人来享受合同权利,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没有什么影响。
所以合同法只要求债权人在权利转让时,通知债务人即可。
相反,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当取得,如果债务人将义务随意转让给第三人,就存在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得到保障的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取得受到威胁。
所以,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当履行取得债权人同意的义务,而不仅仅是通知债权人。
四、具体规则的应用及其它1、旅行社的转让。
作为债务人,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后,假如难以成团,就必须将事实真相告知王先生,取得王先生的谅解,在征得王先生同意的前提下,将王先生出游计划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并不能降低原合同约定的服务档次和质量。
而事实上,旅行社不仅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征得旅游者王先生的同意,擅自将王先生转让给其它旅行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新的旅游合同将住宿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同样事先没有征得王先生同意,任由旅行社的单方决定。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案例中,旅行社在两个方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即旅行社转让合同义务时,没有取得旅游者王先生的同意;转让后的旅游合同对原合同住宿标准和档次作了实质性的改变,旅行社的违约显而易见。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该旅行社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王先生也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在实务中,旅行社操作中的所谓“并团”就是不规范转让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作为债务人的旅行社,由于各种原因,在合同义务转让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转让存在较多的问题,旅游管理部门也经常收到此类投诉,特别是在一些短途旅游线路上暴露得尤为突出。
一些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只告诉旅游者什么时候到某地集合。
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地点上车后才发现,该旅游团的组成有来自几家旅行社的旅游者,没有全陪,甚至旅游车也是旅游目的地直接派出的,几乎看不出一丝组团社的信息。
组团社成了周边旅游目的地的收客,所有的旅游者都以为自己参加的旅行社是组团社,而事实上很难说哪一家是组团社。
这些旅行社的实质任务是:和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和收取团费,合同签订后,并通知地接旅行社。
这样的“并团”也许并没有给旅游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但给旅游者留下的印象是“被卖来卖去”。
只要组团社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的“并团”就是旅行社义务的合法转让。
在旅行社的经营正在走向集团化、网络化的今天,严格规范的“并团”应当成为旅行社经营模式之一。
2、旅游者的转让。
由于债权人转让权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所以在案例二的出现纠纷从理论上说非常容易解决, 张先生只要通知旅行社,自己的合同权利已经转让给了李先生,旅行社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假如旅行社不接受张先生的通知,就意味着旅行社违反合同法,张先生的投诉也就顺理成章了。
尽管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施行的过程中,由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旅游者虽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旅游者的权利转让仍然颇费周折:情形之一、旅游者权利的转让可能会增加费用。
理论上说,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第三人就可以无条件地享受合同权利,但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要求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增加旅游费用,否则转让就难以达成。
比如说,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男性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女性第三人,恰好旅游团因此产生了单间,比原计划增加了一个房间,因此而增加的房费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如果这些费用由旅行社来承担,就意味着在权利转让中,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情形之二、旅游者权利的转让有时无法转让。
旅行社的操作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某些服务环节的不可变更,事实上权利无法转让。
团队机票的“不可退票、不可转签”表明,旅游者如果把自己出游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不可能替代出让人占有该机位,只能重新购票;即使第三人愿意另行购票,在旅游旺季也比一定能如愿以偿。
因此,上述案例二张先生的权利转让出现障碍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这样的纠纷中,我们很难简单地评判孰是孰非。
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不顾旅行社业务的实际,一味指责旅行社。
为了避免在旅游者转让权利中出现上述难题,最好能够在旅游合同中对此加以约定,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减少合同纠纷。
3、对一起旅游投诉的思考浙江省旅游质监所黄恢月某旅行社组织20人去北京旅游。
按照行程计划,到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但导游未与旅游者协商,擅自将游长城的行程改为第三天。
但在第二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雪使旅游车无法去长城,游长城计划被迫取消。
游客返回后,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双倍赔偿长城门票,但旅行社只愿意原价退还长城门票,并拒绝赔偿。
理由是旅游合同中已经做出声明:本公司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高速行程的权利。
就是说,旅行社和导游都有高速行程的权利,而且团队出发前已被告知,游客已经知情;况且游长城的取消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没有过错,所以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1、游长城计划的取消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旅行社违约?2、这则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这样的声明对游客是否有约束力?首先,《合同法》规定,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此规定,从表面上看,游长城计划被取消的直接原因的确是由于不期而至的大雪,属于不可抗力。
但实际情况是,这场大雪固然属不可抗力,但只要导游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不擅自改变行程,该团队本来完全可以在大雪到来前完成游长城的计划,避免这起纠纷的产生。
所以,导致游长城计划的被行之有效取消是导游违反约定,是人为造成的。
没有导游的随意变更,就不会产生旅游行程取消的后果,违约与取消行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旅行社的这则声明缺乏法律依据。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积极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当事人都不能轻易违反约定,擅自变更旅游合同。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积极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当事人都不能轻易违反约定,擅自变更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