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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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景区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森林公园位于我国某省,是一个集自然风光、休闲娱乐、科普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

近年来,该森林公园因其独特的自然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吸引了大量游客。

然而,随着游客数量的增加,景区内也发生了一些纠纷案件。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景区侵权责任纠纷案,以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8年7月,李某带着家人到该森林公园游玩。

在游玩过程中,李某的儿子小张不慎跌入景区内的一个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深坑,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李某与景区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涉,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李某将森林公园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进行审理:1. 森林公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森林公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森林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对景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森林公园内存在多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深坑,且景区管理人员在事发前并未对该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因此,法院认为森林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儿子小张在游玩过程中不慎跌入深坑,导致腿部骨折。

根据法律规定,森林公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存在较大分歧。

李某要求森林公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而森林公园认为,李某的损失是由于其儿子自身原因造成的,且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只需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森林公园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的儿子在游玩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投诉案例精选-旅游饭店篇

旅游投诉案例精选-旅游饭店篇

一.我的行李不见了案情介绍:中午时分,一位住客神色匆匆地找到某酒店的大堂经理说他放在房内的几件行李都不见了,现在不知如何是好。

该客人姓何,是该酒店的协议客人,一直住在1518房。

经了解,何先生曾向总台员工小李提出房内恭桶堵塞,要求换房,但当他吃完饭回来后行李就都不见了。

大堂经理立即向小李及客房部询问。

事件原来是这样的:小李在接到何先生的换房请求后,即答应帮其换到1618房,并做好新钥匙,交给行李生去1518房找何先生换房,行李生敲了几次门后确认无人又把钥匙还回了小李,没有换成房;而客房部在接到总台通知1518房已换到1618房时,发现何先生的行李仍在1518房,本着助人为乐的目的,就把行李搬到了1618房。

何先生浑然不知以上所发生的一切,故而引发了本案例开头的一幕。

案例分析:酒店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障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到卫生、温馨以及各种高档次的服务。

客人花钱住在酒店,那么酒店相应地保证他的财产不得缺损,没有客人同意(特殊情况除外,如火灾)酒店员工是无权移动客人物品的。

首先,客房部员工违反了工作程序和酒店的相关管理条例,在得到总台通知换房时,没有主动征询客人意见或得到客人书面同意就搬运行李。

即使帮客人搬运了行李,也没主动去找客人协调,做好对错误服务的补救。

其次,总台员工缺乏责任心,工作不够细致,未在答复客人换房要求后主动征询客人换房时间,更没有在行李生换房不成的情况下与客房部人员沟通“客人不在,暂缓换房”,因为毕竟在事实上没有完成换房的所有手续,即客人未拿到新房间钥匙和交回旧钥匙。

同时,总台和客房部员工都没有做好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与客人的沟通,欠缺沟通的主动性、及时性。

最后酒店大堂经理真诚的向何先生道歉,同时送了一份精美水果,取得了谅解。

通过此次教训,该酒店规定客人不在场或未得到客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各部门员工不得私自搬运客人行李,并要求由行李生来完成,客房部员工协助,避免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强制购物”事件尤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游客购物的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消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旅游团,游客小王等人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购物,否则将影响行程安排。

小王等人因不愿购物,被导游责骂,行程安排也受到了影响。

事后,小王等人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认为,购物是旅游行程的一部分,游客应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旅游者。

同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强制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导游是否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游客小王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导游赔偿损失。

四大旅游投诉案例分析 帮游客出行排难解游

四大旅游投诉案例分析 帮游客出行排难解游

四大旅游投诉案例分析帮游客出行排难解"游"2010-03-11 09:50:29 星期四提起旅游,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立刻就会浮现出碧海蓝天、青山秀水以及异国风情的画面。

然而,旅途并非总是如你所愿。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记者搜集了一些典型案例,供您借鉴,让您明明白白快乐出游。

拒绝返程不可采取案例:某旅行社组织了30人赴某地区旅游。

按照合同约定,旅游者于出发日乘某次火车硬卧返程。

地接社难以买到约定的车次车票,购买了其它车次返程车票。

旅游者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结果旅游者滞留在旅游目的地。

分析: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次火车票,而不能以另换次火车票代替,旅行社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其次,由于旅游者的滞留,人为地给旅行社和旅游者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醒: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

旅游者维权的途径有:与旅行社协商、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假如采用过激方式,就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有告知义务案例:张女士到某旅行社报名某地旅游,工作人员向她推荐旅游线路、服务标准,张女士接受了。

张女士交付旅游团款,旅行社出具旅游发票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每一位旅游者在境外必须参加自费项目,做护照的费用也由旅游者直接交给公安部门。

张女士认为旅行社工作人员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存在欺诈行为。

分析:经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团款,旅游行程被取消。

提醒: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旅游者履行告知、答复和解释义务,告知旅游者各种费用的支出。

注意投诉有效期案例:李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游,第二晚入住山上某山庄,客人晚餐后要走5分钟的路程才能回到房间。

当时天黑,导李先生不慎扭伤了脚。

客人返程后到医院治疗,经拍片发现脚踝关节骨折。

李先生向旅行社提出赔偿。

出团前,旅行社已为客人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险,但因没有当地医院医治报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此案。

旅游投诉案例6个

旅游投诉案例6个

旅游投诉案例6个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也较为突出,旅游投诉不断增多,但处理的结果却不尽理想。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旅游投诉案例,供大家阅读!旅游投诉案例分析篇1:游客王先生到旅行社报名参团巴厘岛旅游,除了王先生本人外,他还为另外两位游客报名参加同一个团,给旅行社门市部写下全权代表另外两位游客报名,但没有出示另外两位游客的委托书,也承诺三人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旅游。

旅游合同签订完毕,旅游费用由王先生一并交纳。

旅游团队经香港转机飞赴巴厘岛。

在机场提取行李过程中,其中一位游客突然倒地,口吐白沫,虽经抢救也未能挽回生命。

丧事处理完毕后,家属以旅行社没有得到死者生前的委托,就签订了旅游合同为由,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旅游投诉案例分析篇2:旅行社借助某网站销售旅游线路,张先生在某网络平台看中某条旅游线路,经过咨询决定参加该线路。

张先生按照网站的要求,将旅游团款直接支付给网站,网站也出具了注明为“旅游费”的发票。

后因旅行社的原因取消旅游行程,网站及时将信息传达给张先生,张先生要求网站承担违约责任。

网站认为张先生应当直接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它主张权利;旅行社则认为既没有和张先生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收取张先生的旅游团款,和张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也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张先生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

旅游投诉案例分析篇3:游客结束旅游行程后,就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没有和游客协商,擅自增加了两个购物店;同时,在购物过程中,导游和商场销售人员联手欺骗和强迫游客购物,游客购物后感到受骗上当,要求旅行社退货遭到拒绝。

游客要求旅游主管部门直接介入,维护他们的权益。

旅游投诉案例分析篇4:陈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因导游安排自费景点参观,导致延误飞机。

陈先生称其第二天上午有重要合同要签,损失上百万,要求旅行社和导游承担责任。

在旅游质监部门的调解下,旅行社承担陈先生滞留烟台当日的住宿费、餐费及飞机票改签费用等,共计1500元。

旅游投诉案例及分析【精选文档】

旅游投诉案例及分析【精选文档】

旅游投诉案例及分析一、案例一导游员金先生带领一个境外旅行团在中国内地旅游了三周,一路上,金先生对客人热情友好,服务周到,所有的旅游者对金先生非常满意。

美中不足的是在旅途中由于天气原因经常出现航班延误,导致客人经常长时间在机场等候,浪费了客人许多宝贵的时间,有些旅游景点的参观不得不临时取消。

旅游团在离开我国之前,有一位客人向金先生进行了口头投诉,他认为组团社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妥,主要是乘坐的交通工具不能准时起飞,浪费了大家的时间,影响了正常的参观游览。

这位客人希望中方旅行社重视这个问题,给所有旅游者一些物资补偿.没等那个客人说完,金先生就回答道,作为全赔,他的心情和客人是一样的,谁也不愿意航班延误。

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对此无能为力。

客人很生气,回国后就通过当地旅行社转来了一封投诉信。

正确处理方法及分析:1、旅游者的投诉时难免的,对于旅游者的口头投诉,导游人员处理问题的具体步骤为:(1)重视旅游者的投诉,主动与游客进行沟通;(2)认真耐心地倾听投诉的陈述;(3)核查、分析旅游者投诉的原因;(4)认真处理,拿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5)对旅游者做好说服、调解工作,以免事态扩大;(6)继续做好对旅游者的服务。

2、在许多情况下,旅游者都会直接向导游进行口头投诉,这时候导游就应该正确掌握处理投诉的步骤。

不管旅游者投述正确与否,导游员都应该持认真的态度,不能因某些部门与自己无关而一推了之,或者与旅游者一起抱怨。

在本案例中,金先生应该认真虚心地倾听客人的投诉,对客人表示同情和安抚,并说明愿意把客人的意见转告给自己旅行社,最后,还要感谢客人提出的投诉。

二、案例二用完早餐后,地陪小胡带领旅游团准备等车外出游览。

一个客人过来与小胡商量,说在当地他又两个朋友,能否让他的朋友今天一起随团活动。

小胡怕影响全团的活动就没有答应.那位客人解释说,他与那两位好朋友已经好多年没有见面了,昨晚他们才联系上,现在他的朋友已来到了宾馆,最好能同意让其随团参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他承担.小胡还是没有答应。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关于旅游法律知识的案例(3篇)

关于旅游法律知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给游客和旅游企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以一起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旅游法律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8月,某旅行社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王某参加一次为期7天的欧洲五国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事宜。

在旅行过程中,王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导致王某需要自行购买门票,增加了旅行费用;2. 部分餐饮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导致王某就餐不便;3. 部分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王某行程紧张,无法充分游览景点。

王某回国后,与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王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旅游法律知识分析1. 旅行社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部分景点门票,导致王某自行购买门票,增加了旅行费用;(2)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餐饮,导致王某就餐不便;(3)部分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王某行程紧张,无法充分游览景点。

因此,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2. 王某的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门票费用:王某因旅行社违约而自行购买门票,其损失为门票费用;(2)餐饮费用:王某因旅行社违约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就餐,其损失为餐饮费用。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门票费用为1000元,餐饮费用为500元。

因此,王某的损失共计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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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案例及分析一、案例一导游员金先生带领一个境外旅行团在中国地旅游了三周,一路上,金先生对客人热情友好,服务周到,所有的旅游者对金先生非常满意。

美中不足的是在旅途中由于天气原因经常出现航班延误,导致客人经常长时间在机场等候,浪费了客人许多宝贵的时间,有些旅游景点的参观不得不临时取消。

旅游团在离开我国之前,有一位客人向金先生进行了口头投诉,他认为组团社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妥,主要是乘坐的交通工具不能准时起飞,浪费了大家的时间,影响了正常的参观游览。

这位客人希望中方旅行社重视这个问题,给所有旅游者一些物资补偿。

没等那个客人说完,金先生就回答道,作为全赔,他的心情和客人是一样的,谁也不愿意航班延误。

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对此无能为力。

客人很生气,回国后就通过当地旅行社转来了一封投诉信。

正确处理方法及分析:1、旅游者的投诉时难免的,对于旅游者的口头投诉,导游人员处理问题的具体步骤为:(1)重视旅游者的投诉,主动与游客进行沟通;(2)认真耐心地倾听投诉的述;(3)核查、分析旅游者投诉的原因;(4)认真处理,拿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5)对旅游者做好说服、调解工作,以免事态扩大;(6)继续做好对旅游者的服务。

2、在许多情况下,旅游者都会直接向导游进行口头投诉,这时候导游就应该正确掌握处理投诉的步骤。

不管旅游者投述正确与否,导游员都应该持认真的态度,不能因某些部门与自己无关而一推了之,或者与旅游者一起抱怨。

在本案例中,金先生应该认真虚心地倾听客人的投诉,对客人表示同情和安抚,并说明愿意把客人的意见转告给自己旅行社,最后,还要感客人提出的投诉。

二、案例二用完早餐后,地陪小胡带领旅游团准备等车外出游览。

一个客人过来与小胡商量,说在当地他又两个朋友,能否让他的朋友今天一起随团活动。

小胡怕影响全团的活动就没有答应。

那位客人解释说,他与那两位好朋友已经好多年没有见面了,昨晚他们才联系上,现在他的朋友已来到了宾馆,最好能同意让其随团参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他承担。

小胡还是没有答应。

那个客人很生气,认为小胡不通人情,不为客人着想。

最后客人只好暂时离开团队与他的朋友单独活动。

几天后,旅行社收到了一封对小胡的投诉信,经理对此事情进行了调查后,就批评了小胡。

小胡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是为了全团的利益考虑才拒绝客人的朋友随团活动的。

正确处理方法及分析:1、当旅游者向导游人员提出此类要求时,导游人员应先征得旅游团领队和其他成员的同意,再与旅行社的有关部门联系。

如果被同意随团活动的话,一般应请其先到旅行社办理入团手续。

若是外国的外交官希望随团活动的话,应请示旅行社,严格按照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旅游者的亲友是记者,应请示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后才能办理入团手续。

2、导游人员应该按“宾客至上、服务至上”、“尽可能满足需求”的原则进行处理。

无论以何种身份随团活动的客人,办理手续和缴纳费用后,都应当和旅游者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当客观条件不允许随团活动时,导游人员应该耐心向客人进行解释,求得客人的理解。

三、案例三2001年5月,吴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长江三峡精华三日游”。

按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交纳660元每人,为全包价旅游,可享受全程导游服务,及交通、餐饮、住宿各方面的服务。

该团抵达,在码头上船时,该团导游甲某,要吴某与其朋友二人跟随另一团队导游乙上船。

上船后,吴某发现,导游甲在没有征求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已安排自己跟随另一团队游览三峡,并与原来团队完全分离。

吴某在跟随第二个团队游览时,导游乙几乎全程不见踪影,不作导游讲解;无法实现合同就餐标准,而被迫自行就餐;游览行程不合理,导致其在凌晨一点,才乘车返汉,整夜未眠,疲于奔波。

吴某以旅行社擅自将其转团为由,直接向省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相应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处理及分析:1、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

游客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旅行社违约行为清楚,在质监部门的促成下,双方达成和解:1.旅行社登门道歉;2.退还导游服务费30元,餐费70元,赔偿餐费70元。

2、《省国旅游组团统一合同》中第七条合同转让条款规定:游客人数未达到指定数量(一般为16人)不能成团的,旅行社必须于约定出发之日前6日(含6日)通知到游客,旅行社有义务将游客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出团,但必须获得游客书面的同意。

未获得游客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甲方转并其他旅行社团的,应承担总旅游费用10%的转团违约金。

此案表明了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要规操作旅游团队,特别注意每个细节和每项手续。

旅行社在变更合同容、征求游客意见、履行告之义务时应都该让游客签字确认。

四、案例四2000年8月,游客何先生及朋友二人参加了某国旅行社组织的“长江三峡四日游”的散客旅游。

旅行社报价880元,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景点第一门票及游览期间景点导游服务等。

何先生要求在奉节和分别入住夔州宾馆和洲坝宾馆,并且由组团社委派导游,负责其二人三峡沿线各旅游景点的全程导游服务。

旅行社因此加收了住宿费600元和导游费用300元。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该社导游小姐态度冷淡,对三峡许多景点不作讲解,也不说明上、下船时间等注意事项。

从奉节返程开始,导游就不见踪影,何先生在下船后,自行乘车回汉。

何先生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服务质量低劣,中途抛弃客人为由,向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全部旅游费用,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旅行社觉得旅行社对游客在旅游途中因导游服务质量不达标而引起的旅程不愉快深表遗憾。

旅行社已为游客安排了合理的旅游行程及舒适的酒店住宿,并支付交通、景点、住宿等相关费用,游客所付的300元导游费用包括导游的车费220元和服务费80元,因此不应退还所有旅游费用,而仅退还返汉车费和服务费。

正确处理方法及分析:1、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相关损失。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质监所裁定,退还投诉人返汉车费每人 120元,赔偿违约金每人399元。

导游某,在带团过程中将游客置之不理,缺乏职业道德,严重损害了我省旅游形象,质监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给予其警告并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处罚。

2、导游人员的行为代表着旅行社的形象,其职责是履行所属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

所以导游人员有义务,有责任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尽职尽责地为旅游者安排好旅游线路、游览行程,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导游人员工作过程中因失职、违反行业规定造成旅游者的损害,首先由其聘用单位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导游人员因工作无关的行为造成旅游者的损失,应由导游人员直接对旅游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案例五市民王女士今年九月份在某上团购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网上报价3600元(原价5888元),并且节假日通用。

王女士在与旅行社沟通并预约国庆期间进行消费的时候,被告知需要每人再加300元,并说明在网上已作出表明。

王女士回去仔细一看才发现,该上的广告中间夹杂着一行隐约的小字:“发团时间9月21日-26日,其他时间为周末发团,需到店另付300元”。

王先生无奈只好在10月1日出发的时候另付300元。

旅行结束后王女士向旅游投诉部门进行了投诉。

正确处理方法及分析:1、旅行社退还加收的300元旅游费,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2、旅行社在网上打出的广告非常含糊,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误导;其做的宣传广告属于单方告示,未向旅游者做出明确说明,且有对旅游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旅游法规,旅行社应该返还王女士补交的300元人民币。

旅行社在互联网进行宣传,也应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围及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否则旅游者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六、案例六房女士一行三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分公司组织的华东五市双飞六日游,旅游启程时房女士发现实际安排其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并非与之签订旅游合同的某旅行社分公司,而是乙旅行社,且某旅行社分公司事先也未告知。

在旅游过程中,房女士对安排的住宿也有异议,合同中所称的“准三星”酒店,实际上条件很差。

正确处理方法及分析:1、旅行社赔偿房女士350元/人。

2、《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在进行线路宣传招徕时,不得使用模糊称谓,如“准*星级”、“相当于*星”等。

因此,旅行社有义务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住宿情况。

如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旅游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

另外,未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接待。

七、案例七2002年1月22日,先生一行八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奥十五日游。

根据合同约定,先生交纳每人旅游费7800元,旅行社提供境外交通、住宿、餐饮、基本景点门票及游览期间旅游意外保险。

26日先生在泰国乘快艇游览芭堤亚岛返回时,海面突起狂风,风大浪急,快艇颠簸,造成王先生腰椎压迫性骨折。

上岸后,旅行社将其送往曼谷芭堤亚医院。

因为病情原因,先生不得不住院治疗,终止以后的游览行程,乘飞机直接返回国。

先生因为15 日游程被迫终止,于是向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赔其境外未游览行程的所有旅游费用。

旅行社认为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已对游客进行了及时的医疗救治,支付了有关医疗费用,并妥善安排其返回国。

同时,旅行社积极协助游客索取了有关事故证明材料,为游客办理意外保险索赔提供了充实依据。

因此,不应退还其未游览行程的所有费用。

正确处理方法及分析:1.此案属于旅游意外事故。

被诉方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之前已对其安全状况及注意事项向游客作了充分说明及告示。

因此,旅行社对其有关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投诉人交纳旅游费用7800元,旅行社方为其支付了办证费,境外全程交通费、前5日行程的游览、住宿、餐饮费及境外医疗费共计6900元。

因此,旅行社退还应投诉人旅游费用余额900元。

2、出境旅游的价格涉及到境外旅行社的报价,不同季节(节假日)时有变化。

游客出境旅游应首先选择具有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同时应咨询和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和价格,并签订旅游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所有旅行社都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者个人保险。

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如系旅行社方面责任,将可获得双重保险。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旅行社方出具的有效凭证,以便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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