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投诉案例==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7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岛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张某的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行程费用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行程安排、景点游览、餐饮标准等内容。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1. 行程变更: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擅自将原定的普吉岛行程改为芭提雅行程。
2. 住宿标准下降:实际住宿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标准不符,实际为三星级酒店。
3. 餐饮质量下降:实际提供的餐饮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存在卫生问题。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行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经过1. 协商解决:张某首先尝试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拒绝赔偿。
2. 调解无效:张某随后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3. 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后,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三、法院审理1.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 张某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餐饮照片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则提供了相关文件,辩称其变更行程和降低住宿标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 旅行社未提前通知张某行程变更,导致张某的旅行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 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 旅行社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孟某某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孟某某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旅游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11.20裁判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正文孟某某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原告:孟某某。
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贾敏生,该旅行社总经理。
原告孟某某因与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以下简称中佳旅行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于2004年5月26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4年4月21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旅游协议,委托被告代订机票和酒店服务,并向被告交纳21480元。
由于出现“非典”疫情,4月24日,我向被告提出退团、返还费用,遭对方拒绝。
4月28日,我向被告发出书面退团通知,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我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性质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告知我机票和房款不能退还,因此协议显失公平。
请求:撤销该协议,由被告退还2148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三亚协议》和中佳旅行社开具的21480元收据,用以证明已根据协议向中佳旅行社付费。
2.原告2004年4月28日以传真形式发给中佳旅行社的通知,用以证明其已书面通知中佳旅行社退出旅游团。
被告辩称:我社与原告签订旅游协议后,即向有关航空公司和酒店支付了全款。
原告在4月24日咨询退出旅游团时,我社明确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支付的费用已不能退还。
考虑原告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建议其授权我社代为转让,但被拒绝。
由于原告未接受我社转让名额的建议,耽误了减少损失的时机。
4月28日16时,我社接到原告的书面退团申请后,当即用传真方式通知原告:4月30日是出发日期,无法全额退款;如在4月29日10时前告知名单,我社继续安排原告等人的行程。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旅行社(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性,45岁,北京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案由:服务质量纠纷2019年8月,李某通过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行程安排不合理、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等。
李某与旅行社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2.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表、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表、住宿凭证等证据。
被告则提供了导游资质证明、行程安排变更说明、住宿设施照片等证据。
2.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住宿标准、导游服务等事项。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质量低下,行程安排不合理,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
具体如下:(1)导游在讲解过程中多次迟到,且讲解内容单调乏味,未能满足原告对旅游文化的需求。
(2)行程安排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景点游览,导致原告游览时间不足。
(3)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不佳。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行程安排和住宿条件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旅行社退还李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 旅行社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主要体现了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旅游合同是规范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投诉处理与调解案例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投诉处理与调解案例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行作为休闲方式。
然而,在旅行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和不愉快的经历。
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文化和旅游部设立了一支专门的工作团队,负责处理和调解旅游投诉案例。
下面将介绍几个真实的案例,以展示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旅游投诉处理与调解方面的工作。
案例一:张女士遭遇机票退改费不公问题张女士是一位计划前往海南旅游的游客。
在预订机票时,由于个人原因需要更改出行日期。
然而,她在办理退改手续时被要求支付过高的退改费。
张女士感到无奈,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投诉。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相关的政策解释和依据。
通过调解,工作人员成功协调航空公司将退改费降至合理范围内,并给予张女士一定的赔偿。
张女士对工作人员的处理方式表示满意,并感谢他们为自己维护权益所做的努力。
案例二:李先生遭遇旅行团服务差问题李先生是一位与家人出游的游客,他们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多个问题,如行程安排不合理、导游服务不到位、封闭景区等。
李先生对旅行团的服务感到非常失望,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投诉。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旅行社取得联系,并要求其详细说明事情经过。
经过核实后,工作人员找到旅行社并要求对其服务进行整改,并向李先生道歉并提供一定的补偿。
李先生对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对文化和旅游部的工作能力表示赞赏。
案例三:王先生遭遇欺诈旅行代理问题王先生在网上预订了一家旅行代理公司的出境游产品。
然而,在缴纳了全款后,该公司却突然消失,电话无法联系。
王先生意识到自己遭受了旅行代理欺诈,并向文化和旅游部寻求帮助。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迅速核实了旅行代理公司的情况并展开调查。
最终,他们成功追回了王先生的损失,并将涉事旅行代理公司列入黑名单,以保护更多的消费者免受欺诈行为的侵害。
王先生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和高效表示钦佩,并对文化和旅游部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旅游门店旅行社处理投诉方案求公道

旅游门店冤案~ 求公道关于徐金花投诉诱导消费的全过程, 以及不同意被罚款的原因11月2日:接到徐奶奶投诉,投诉1,导游带去藏家买碗2万多,投诉2,藏医看手诊后忽悠有大病,不买后果严重,藏医说徐奶奶全身长满了瘤子,生命不到3个月,客户当场吓哭,导游见状过来劝徐奶奶买了将近1万元的药。
徐奶奶回来深圳第二天去市二院检查没有病,于是徐奶奶就来投诉了,她说造成了她和老公极大的压力和恐惧,老公当时就住了院,躺在病床十余天。
客户诉求:药和银碗退钱,老公住院费9400元和2人团费22000多一并赔偿。
处理过程:接到客户投诉电话,我第一时间把投诉的内容转达了淳味旅行供应商同事,等待处理结果。
我和客户协商能否不要赔偿这么多,同时也和淳味旅行供应商商量,能否对客户住院这事弥补一些。
11月3日:接到徐奶奶打电话,徐奶奶说新景界突然解散了旅游群,也没有告诉她,她本人怀疑新景界这样做,是不是想断开她和其他人的联系,然后对付她二位老人。
徐奶奶表示很气愤,当时就打电话到国家旅游局投诉,把广东中旅和新景界淳味旅行供应商一起告了。
处理过程:得知这个情况,安抚客户后,我第一时间将客户情况告诉新景界淳味旅行供应商,并且要求给客户打个电话安慰一下,让客户知道新景界淳味旅行供应商是很关心她,并不是推脱责任,但是新景界淳味旅行供应商当时没有打电话。
11月4日—7日之间,我帮客户把货品和发票全部寄回西藏,快递费我付。
11月11日客户收到银碗退款25880元11月12日我接到了旅游执法大队的电话,让我上执法大队接受调查。
我马上告诉新景界淳味旅行供应商这个消息,当时就催了药的退款,客户于当晚收到退款,全部退完了。
相关部门处理过程:11月13日:我和新景界淳味旅行某销售第一次到相关部门,接待我们的人是相关部门的领导。
相关部门要求我们尽快处理客户的投诉,对老人家进行赔偿处理。
同时他也说,因为上面下来的文件说这案例要作为典型,所以必须处罚。
新景界淳味旅行某销售和他说,货已经退钱,要求的赔偿做不到。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1、出游两次改期赔偿违约金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此事已得到解决。
吴某不能依据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按照S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
本案,S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3月22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这次得到吴某的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规定,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合同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
常见旅游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繁荣。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常见旅游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常见旅游法律纠纷案例1.旅游合同纠纷案例:王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某地五日游。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王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案例:李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游览过程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李某未能参观原定的景点。
李某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更改行程。
在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退还李某部分旅游费用。
3.旅游安全事故纠纷案例: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在活动中不幸发生意外,导致张某受伤。
张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张某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旅游服务消费纠纷案例:赵某在某旅游购物店购买了一款旅游纪念品,回家后发现该纪念品存在质量问题。
赵某要求购物店承担退换货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换货。
在本案中,赵某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存在质量问题,购物店应当承担退换货责任。
5.旅游保险纠纷案例:孙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孙某受伤。
旅行社欺诈案例

旅行社欺诈案例标题:旅行社欺诈案例:购买虚假旅行产品引发的法律纠纷引言:旅行是人们常常选择的一种休闲方式,然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旅游业务中,旅行社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重点讲述一起旅行社在2010年前销售虚假旅行产品的案例,并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揭示欺诈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细节:2010年5月1日,小明通过某旅行社官方网站购买了一份名为“欢乐海岛之旅”的旅行产品,该产品承诺提供6天5晚的度假体验,包括豪华酒店住宿、海岛游、水上运动等项目,价格为每人5000元。
5月10日,小明与其他旅行团成员按照行程单约定的时间来到机场,然而却发现所购买的旅行产品根本不存在。
经过询问,小明才发现该旅行社根本没有与酒店、景点等合作,并且旅行社的官方网站是一个虚假的网站,所有看似真实的评价与介绍都是编造的。
小明当即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但遭到旅行社的拒绝。
面对旅行社的拒赔,小明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于5月15日委托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偿还旅游费用及造成的精神损失。
二、相关法律问题:1.旅行社明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旅行社提供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存在欺诈性,属于虚假销售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赔偿损失。
因此,旅行社明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且故意欺骗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购买旅行产品,旅行社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小明无法享受度假旅游,并造成了精神上的悲痛和经济上的损失。
三、律师的点评:针对本案,律师李认为小明在此案中主张的权益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旅行社在销售中故意隐瞒真相,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了欺诈行为。
其次,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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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投诉案例2015年,2名市民(1男1女,非夫妇)前往中国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报名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成都——九寨沟线路。
由于该线路系经济等散客旅游产品,所以旅行社的接待人员向他们说明到成都后,将参加由成都的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前往九寨沟,而且提供4人间客房。
如需住单间客房,应另付房费。
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旅行社与他们签订了旅游合同。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此二人在成都向接待他们的旅行社导游员提出同住的要求。
导游员帮助他们在饭店里另租了一间双人间客房,并由他们直接向饭店付了房费。
旅游结束后,此二人回到天津,随即,他们来到中国康辉天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否认旅行社的接待人员事先告知他们由成都的旅行社进行接待一事,认为旅行社侵犯了他们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以中国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将他们转交给成都的旅行社接待,是一种“倒卖游客”行为为由,向该旅行社的总经理张孝坤先生提出投诉,要求退还旅行社费用和报销双人间客房的费用。
张总经理在
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旅行社事先已经告诉他们,将由成都的旅行社进行接待和如需住单间客房,应另行付费等事项,并得到他们的同意,签订了旅游合同。
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中,并未出现违规行为,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的责任。
于是,此二人以中国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与他们之间的旅游合同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中国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其全部旅游费用和双人间客房的房费。
法院在经过调查和庭审后,认为: 1.原告未能提出旅行社侵犯其知情权的有效证据; 2.旅游合同上已明确规定了该旅游活动系经济等旅游,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4人间客房,并经双方签字同意,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 3.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另行租住双人间客房,属于自动放弃4人间客房的住宿权利,旅行社不应承担双人间客房的费用 4.由于旅游活动已经结束,且在旅游过程中并不存在旅行社方面的服务质量问题,旅游合同实际已经履行。
据此,法
院一审判决,中国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须退还旅游费用,原告租住的双人间客房房费由原告承担。
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与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1.在这起游客投诉纠纷中,康辉旅行社为什么能胜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2.本案例对旅行社正确处理游客投诉有什么启示? 3.旅行社如何尽量减少和避免被游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