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金融信托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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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作业和答案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作业和答案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一、填空题1、凡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

答案:金融机构2、()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答案:政策性银行3、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是()、()、()、()。

答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4、我国第一家民营性质的商业银行是()。

答案:中国民生银行5、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中心环节是()。

答案:中央银行6、专业银行的存在是()在金融领域中的表现。

答案:社会分工7、()是西方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力量。

答案:商业银行8、()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答案:投资银行9、不动产抵押银行的资金主要是靠发行()来筹集的。

答案:不动产抵押债券10、()是通过金融渠道支持本国对外贸易的专业银行。

答案:进出口银行11、1988年以前,我国的保险业由()独家经营。

答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2、新中国金融体系诞生以()的建立为标志。

答案:中国人民银行13、70年代末以前,我国金融领域的“大一统”格局取决于高度集中的()体制。

答案:财政信贷管理14、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是()。

答案:中国工商银行二、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职责的是()A、发行人民币B、给企业发放贷款C、经理国库D、审批金融机构答案:B2、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一般职能时,与商业银行的最大差别在()问题上。

答案:CA、信用中介B、支付中介C、信用创造D、分配职能3、我国现行的中央银行制度下的金融机构体系,其核心银行是()。

答案:AA、中国人民银行B、国有专(商)业银行C、股份制银行D、非银行金融机构4、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集资组建的A、商业银行B、政府C、投资银行D、企业集团内部答案:D5、下列不属于证券机构的是()答案:DA、证券交易所B证券公司C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商D证券监督委员会6、我国最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的的国有商业银行是()A、中国工商银行B、中国银行C、中国农业银行D、中国建设银行答案:C7、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货币银行学ppt第5章金融机构体系

货币银行学ppt第5章金融机构体系
03
西方主要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这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问题,如何估价,见解不一,应予关注。
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出现重组浪潮,收购、兼并活动频繁。结果表现为先进工业化国家的少数几家金融巨无霸垄断了主要的市场份额,保持和加强了在全球竞争中的实力与地位。
01
当代西方银行购并浪潮
概念 银行合并(Merger)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而组成一个银行的法律行为。
解放区的金融体系
主要由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
发行货币,建立独立自主的本币市场,平稳了解放区的物价
发放低利率贷款,支持了解放区经济发展
旧中国的银行
中国通商银行——由中国人自己出资开办的第一家商业银行,成立于1897年,总行设在上海。
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建立 通过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解放区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人银行与钱庄以及建立农村信用社等途径实现。
国际金融机构的种类
全球性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增进国际贸易扩大和平衡发展;稳定国际汇兑,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协助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外汇管制;协助会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
01
02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 有两个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三者统称世界银行集团。主要向成员国提供长期优惠贷款。
三节 国际金融机构体系
01
形成与发展 形成(源于经济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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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1930年5月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
01
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体系,先后建立起四家世界性国际金融机构。
02
从1957年到70年代,欧洲、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中东等地区先后建立起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的运作,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托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信托业务,所有员工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加以执行。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和稳健管理。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注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原则,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受益人提供优质的信托服务。

第二章信托公司组织架构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是信托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理层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的合规运作,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内控部门,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三章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益人的需求和市场情况,设计合理的信托产品,确保投资安全和回报。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审查委托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避免因信托项目本身的风险导致损失。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承诺,合理配置信托资产,降低风险率。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受益人发布相关信息,确保受益人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计划和策略,做好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防范信息泄漏和篡改。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3篇)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等机构。

第三条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信息管理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破坏。

(三)责任明确:明确信息管理责任,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五)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信息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第二章信息分类与分级第四条金融业机构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公众信息:指金融机构对外公开的信息,如公司简介、产品信息、财务报告等。

(二)内部信息:指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信息,如员工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三)敏感信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或客户造成损害的信息,如客户交易记录、客户隐私信息等。

第五条金融业机构信息分级如下:(一)一般信息:指不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二)重要信息:指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三)核心信息:指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且可能对金融机构或客户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使用第六条金融业机构收集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收集信息应当依法取得相关主体同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二)必要原则:收集信息应当限于实现业务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三)最小化原则:收集信息应当限于实现业务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

(四)明确告知原则:收集信息前,应当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用途等。

第七条金融业机构使用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使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在1994.08.05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第七条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山西财经大学 《金融学》 第五章 金融机构体系

山西财经大学 《金融学》 第五章  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 专业银行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养老或退休基金、投 资基金等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组成主要由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各类专业银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构成。 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 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 机构体系。
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
西方国 家金融 体系
政策性金融机构:开放性、农业政策性、进出口政策性
专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农业银行、抵押银行、进出口
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投资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的 金融体 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 系 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包括的金融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以城市工商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为主 要服务对象的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于1984年成立,全面承担起原由 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担当 起积聚社会财富、支援国家建设的重任。 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正 式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工商银行成功在上海、香港两地同步发行上 市。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它是在西 方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现代各国金 融系统的核心,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 中央银行是各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中心和主导环节, 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对内它代表国家对整个金融体系实行领导和管理,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实施宏观金融调控, 是统治全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机构;对外它是一国 货币主权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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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信托机构的管理 一、金融信托机构的性质
概念: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 身份承揽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法人机构。
性质: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中充 当受托人的法人金融机构。
二、金融信托机构的特点
——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 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 主要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信托报酬是主要或重要的利润来源 业务经营中要遵循信托的基本要求:信
中介类业务(投行业务):重组并购、项目 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信用见证、资 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担保业务
自营类业务:(自有资金的)同业拆放,贷 款、融资租赁和投资,同业拆借
3. 业务运作方式的限制
信托财产运用的形式: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 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 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银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 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 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2.固有业务的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 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
务(比如:公益信托) 。
2. 业务种类
信托类业务:
资金信托业务:[贷款信托] [股权投资信托] [权益投资信[房地 产投资信托] [外汇信托]
财产信托业务:[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权力信托: [知识产权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 [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表决权信托] [专利信 托]
信托机构的创设以及变更与终止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 对信托机构的监管
(一)信托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 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 产。
固有财产的运用形式: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 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 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银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 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的20%。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大支柱
1.信托制度国际化
1985年7月1日在海牙订立的《关于信托的 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1992年1 月1日生效。
2.信托品种日益创新
信托目的多样化 信托利用主体多元化 信托应用领域多元化
3.信托功能不断深化
两项基本功能 + 多项衍生功能
4.信托金融化:体现为
信托机构营业化 信托业务金融化 信托金融化和营业化,是现代信托的两大典型特
征。
五、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进程
1.起步 2.五次整顿: 1982年4月 1985年 1988年10月 1993年7月 1998年底
六、信托机构的管理制度
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
信托机构管理的内容
托财产独立性要求
三、信托机构的经营模式与组织形式
经营模式:混业经营(美、欧等国)与分业经 营(我国)
组织形式:单一信托机构与附属于其他机构的 信托机构
我国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 (1)专业信托机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公司 (2)非专业信托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四、信托业发展的国际趋势
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
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批:设立信托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
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3.设立形式:采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形
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8)修改公司章程; (9)合并或者分立;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营原则:遵守法规、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四)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及其限制:
1.业务范围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五)经营规则与业务限制:
1.保证信托财产及其经营、核算的独立性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 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 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 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4.分支机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二)信托公司的变更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住所; (4)改变组织形式; (5)调整业务范围; (6)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
特定目的信托:[公益信托] [员工持股信托 (ESOP)] [管理层收购信托(MBO)] [国有资产 管理信托]
委托类业务:[人寿保险委托] [遗嘱委托] [年金委托业务] [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代理类业务:[代理收付款] [代理发行债 券][代清债权债务] [代理资财保管][代理公 司组建] [代理会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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