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整理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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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字号大中小2011-05-05 17:36:5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12月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废止《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银发〔1996〕392号文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70件规章(见附件)继续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70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六、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七、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发布)八、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文印发)九、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下发)十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十三、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十四、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十五、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十七、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八、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下发)十九、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二十、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二十一、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二十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二十三、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二十四、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二十五、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二十六、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二十七、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八、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九、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三十、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三十一、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三十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文印发)三十三、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三十四、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三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三十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三十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三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三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四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四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四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四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四十五、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发布)四十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发布)四十七、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四十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五十、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五十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五十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五十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五十六、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五十七、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五十八、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五十九、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六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六十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六十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六十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六十四、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六十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六十六、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六十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六十八、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六十九、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七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1. 引言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了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它们提供了一系列金融服务,如保险、证券、基金等。
这些机构对于支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作用,以及其在促进经济增长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贡献。
2.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业务:2.1 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最重要的一类机构就是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通过收集保费来为人们的风险提供保障。
它们可以提供多种类型的保险,如人寿保险、车险、意外险等。
保险公司不仅为个人和家庭提供财产和生命保障,还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和保护。
2.2 证券证券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另一类重要机构。
它们提供证券交易和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帮助企业融资,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组合建议和交易执行服务。
2.3 基金基金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另一类重要机构。
基金公司管理基金资产,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进行投资。
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等多种资产类别,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并为投资者提供高收益的机会。
2.4 信托信托公司是提供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业务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营,它们为委托人提供了一种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分配的方式。
信托业务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管理财产、实现财富传承,并提供税收优惠。
2.5 其他业务除了上述主要业务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如典当、融资租赁、外汇服务等。
3.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以下作用:3.1 促进经济增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能够提供融资支持,促进经济活动和投资。
例如,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使企业能够在项目开拓和发展阶段获得融资支持。
基金公司的投资活动可以为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融资,推动企业的发展。
3.2 提供风险管理和保护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险业务可以帮助人们和企业管理和降低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上海汇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22号上海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规范上海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告事项,经对以往法规制度进行梳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外)应每年报送《非银行金融机构年度外汇业务报告》。
上海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外),应于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非银行金融机构年度外汇业务报告》。
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上年度运营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股权变更情况、外汇合规岗设置情况、外汇业务合规性自查情况等)。
(二)上年度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外汇业务经营范围、上年度开展的外汇业务的种类、规模、特点和原因分析等)。
(三)上年度自有外汇资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上年度年初及年术余、外汇资本金或管运资金使用情况、外汇敦入情况等)。
(四)本年度外汇业务展望(若计划增加外汇业务,需上报该项业务的准备情况)。
(五)关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以及今后外汇业务拓展的建议和意见。
二、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公司外汇收支月报表》及《境外投资者B股资金变动情况月报表》(详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报送B股外汇资金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的通知》(上海汇发〔2003〕10号)及《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年度外汇业务报告的通知》(上海汇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中国银行关于严格按国家金融法规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的通知-中银资[199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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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严格按国家金融法规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严格按国家金融法规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的通知(1996年8月30日中银资[199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最近,总行陆续接到一些分行的报告,反映对开办外汇资金业务申报以及申报程序中的一些问题。
为更好地做到依法、合规经营,落实总行一级法人的地位,经总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洽,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开办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包括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的各级分行,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有权经营外汇业务并领取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分行。
同时,你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开办外汇买卖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你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开办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包括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要求(见[93]汇业函字第83号之附件三)。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各分支行开办的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核定的范围,并严格按此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三、有关申报业务范围的具体操作办法,请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1月1日公布)、《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汇业函字第83号),以及《关于颁发〈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142号)的规定执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五、 扩大外汇业务所需增加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六、 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和设施情况;
七、 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扩大外汇业务范围需要增加外汇资本金的,须提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一、 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
二、 由其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署的同意停办外汇业务的文件;
三、停办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书(包括停办外汇业务的原因和停办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
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鉴章的三年来的人民币、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四、三年来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①
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七、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扩大的外汇业务。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六个月不经营外汇业务的,视为自动停业。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回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以申请停办外汇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在拟停业日六十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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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1987年9月28日)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予以公布,并做如下通告: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自公布日即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凡过去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作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凭、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统称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经营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作出的业务经营决策,应受到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二、确属国家或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三、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特别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四、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一千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五百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二百万美元值的外汇。
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

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①(1996年5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一、外汇存款包括对公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对公外汇存款是指银行吸收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驻华机构和境外机构外汇资金的业务。
其中:银行吸收境外机构的外汇资金应纳入外债管理②。
外币储蓄存款:银行吸收自然人外汇资金的业务。
外汇存款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
此业务项下不包含离岸业务。
二、外汇贷款外汇贷款包括境内外汇贷款和境外外汇贷款。
境内外汇贷款:是指银行对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和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的外汇贷款以及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进出口信贷。
银行发放境内外汇贷款的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
境外外汇贷款:是指银行对境外机构和我国在境外注册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和进出口信贷。
银行发放境外外汇贷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审批。
利率应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银行发放境内、外外汇贷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有关规定。
此业务项下不包含离岸业务。
三、外汇汇率是指银行利用结算工具将客户的外汇资金汇入客户指定的帐户或解付汇入的外汇资金。
此业务项下不包含离岸业务。
四、外币兑换是指银行和银行设立的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办理的自然人、驻华机构在非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
此项业务中“外币”包括外币现钞、现汇存款、外币支票、外币信用卡、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等。
以人民币汇价套算的两种外币的兑换应视为两次外币兑换。
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应遵守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五、外汇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间临时调剂外汇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包括境内外外汇同业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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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16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包括境内外汇信托存款和境外外汇信托存款。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凭其信用,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双方签署协议,吸收并代为营运其定额外汇资金的业
外汇信托存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等值外币,存期为半年以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企
外汇信托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放款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放款。
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
外汇信托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或在人民银行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境外外汇信托放款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其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直接投放
境外外汇信托投资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境内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利率借进一
境外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转贷款。
境外外汇借款利率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接受国际金融机构或
系指金融机构之间临时调剂外汇资金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
外汇同业拆借包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
拆借双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外汇拆借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或通过授信额度进行。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根
境外外汇同业拆借的对象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境外外汇同业拆借可通过授信额度进行,拆借利率依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境外外汇同业拆入须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短期外
系指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资金,按规定利率付给其利息的业务
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其吸收的外汇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
外汇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放款和中长期外汇放款。
外汇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
财务公司外汇放款对象仅限于集团内部企业。
外汇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汇放款或财务公司对集团在境外设置机构的放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行人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发
行外币有价证券的业务经营活动。
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外币有价证券是指发
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外币有价证券的发行、承销、股票分红派息或债券和票据的兑付等业务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仅限于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外币有价证券的发行、承销、股票分红派息或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须受国家外债规模控
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其自有外汇资金在境内外证券市
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代理方的身份代理客户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并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业务经营活动。
财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证券市场上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须按季报国
自营外汇买卖: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其自有或自筹的外汇资金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按市场汇价进行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间的买卖经营活动,包括非银行金融机
代客外汇买卖: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其委托指令买入或卖出外汇,并根据其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交易经营活动,包括非银行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自营外汇买卖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代客外汇买卖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金融机构
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投资者身份,以其自有或自筹外汇资金直接投放企
业,项目或参与合资联营企业的投资,及有价证券投资等,并分享其经营成果的
境外外汇投资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系指金融租赁机构作为出租人用自筹或借入的外汇资金从国外厂商购进或租入承租人所需的设备,供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
外汇融资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杠杆租赁(衡平租赁),
系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用外币支付保险费,保险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从事外汇保险经营活动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
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其资信,以自有外汇资金向境内外债权人或其它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偿付外汇债
外汇担保包括境内外汇担保和涉外担保。
境内外汇担保即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国内债权人或其它受益人出具的外汇担保;涉外担保即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国外债权人或其它受益人,境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涉外担保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
资信调查: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对客户指定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或对客户自身进行调查,以向业务对象证明其自
咨询业务: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以其专门的知识,技术经验和广泛的联系回答客户有关金融业务,市场状况,经济信息等询问,并进
见证业务: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所提供的材料属实,有履约能力,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
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展需求和经营状况批准的上
外汇委托业务: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境内外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吸收委托人的外汇资金,按照委托指示,进行定向的外汇放款或外汇投资等的业务经营活动。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委托外汇资金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吸收境外外汇委托存款须受国家外
①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现已执行1997年10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