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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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上海汇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22号上海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规范上海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告事项,经对以往法规制度进行梳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外)应每年报送《非银行金融机构年度外汇业务报告》。

上海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外),应于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非银行金融机构年度外汇业务报告》。

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上年度运营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股权变更情况、外汇合规岗设置情况、外汇业务合规性自查情况等)。

(二)上年度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外汇业务经营范围、上年度开展的外汇业务的种类、规模、特点和原因分析等)。

(三)上年度自有外汇资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上年度年初及年术余、外汇资本金或管运资金使用情况、外汇敦入情况等)。

(四)本年度外汇业务展望(若计划增加外汇业务,需上报该项业务的准备情况)。

(五)关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以及今后外汇业务拓展的建议和意见。

二、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公司外汇收支月报表》及《境外投资者B股资金变动情况月报表》(详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报送B股外汇资金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的通知》(上海汇发〔2003〕10号)及《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年度外汇业务报告的通知》(上海汇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上海汇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8]63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将于2008年5月1日在全国上线运行。

为保障系统的顺利推广和有效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业务联系人:曹春强朱爱雄联系电话:58845476 58845486技术联系人:王挺联系电话:58845556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完成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的试点和推广培训工作。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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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管理问题的通知,外汇收汇与结汇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6﹞53号
【发文日期】2006-11-09
【实施时间】2006-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6]172号)、《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的通知》(上海汇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办理结汇“关注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时,在严格审核退(免)税相关单证的基础上,加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核对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20•【文号】汇复[2003]2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汇复[2003]293号2003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你分局报送的《关于授权我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请示》(上海汇发[2003]11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局授权在沪外资金融机构自行核准办理其对在沪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购、付汇业务。

二、请你分局按照《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有关业务的督查及数据的统计工作。

此复。

附件1: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利息及费用偿还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付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是指营业地在上海市的外资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含其在沪分支机构,下称“贷款行”)对注册地在上海市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下称“借款人”)的外汇贷款。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称“上海外汇局”)授权符合条件的贷款行,自行核准其外汇贷款利息及费用偿还。

第四条贷款行向上海外汇局申请授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要求授权的申请报告;2、贷款行外汇贷款管理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3、截至授权申请日,贷款行尚有未偿余额贷款部分的“--银行贷款用途审核表” (见附表1);4、经上海外汇局培训并经考核的内控人员(不少于三名)以及该机构相关业务主管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01]50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01.08.28
【实施日期】2001.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
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1]507号2001年8月28日)
各政策性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市各财务公司、新世纪租赁公司:
现将《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行和我分局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附件:
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
为大力推动我市外贸出口和促进外经贸事业健康发展,加大货币信贷和外汇管理政策支付力度,切实改进金融外汇服务,维护良好的金融外汇秩序,现就我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加大支付外贸出口的金融外汇工作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外贸出口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支付外贸出口的货币信贷和外汇管理政策,以及相应的金融外汇服务措施。

二、积极进行信贷品种创新。

各金融机构要在优质提供现有多种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出口退税专项贷款、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汇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外汇市场,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外汇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汇市场是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依法设立的境内有组织交易平台进行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机构,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外汇市场开展的交易,以及市场参与者依托外汇市场与客户发生的交易。

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市场参与者提供外汇交易和交易后相关服务的对象机构、与市场参与者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的企业等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1999.02.08•【字号】上海汇发[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上海汇发[1999]21号1999年2月8日)本市各中、外资金融机构:为完善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管理,维护借、贷及担保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补充如下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机构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债质押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借入人民币贷款业务。

借款人凭外汇局出具的外债质押帐户开户通知书在人民币贷款行开立外债质押帐户,并将相应外债从贷款帐户划至外债质押帐户。

人民币贷款行凭上述开户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督促借款人于贷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办理外债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贷款行凭外汇局核发的“抵押人民币贷款登记表”发放人民币贷款。

如外债质押担保履约,其外债必须结汇,外汇局凭“抵押人民币贷款登记表”和人民币贷款行的结汇申请核准结汇。

人民币贷款到期或者外债已划入质押帐户但人民币贷款未按计划发生的,借款人须在贷款偿还或贷款取消后五个工作日内来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将质押外债划回借款人原外债专户,关闭外债质押专户。

外债质押专户关闭后,借款人应将“抵押人民币贷款登记表”退回外汇局注销。

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含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标准的境外外资银行,下同)出具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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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
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汇发[2005]8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上海汇发〔 2005 〕8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外汇业务电子化工作开展的需要,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与使用
金融机构代码由 12 位数字组成,前 1-6 位为地区标识码,第 7-10 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 11-12 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

它作为金融机构名称的数字化标识,广泛用于银行与企业、银行与外汇局、外汇局各部门间有关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和信息分析、共享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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