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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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一、案由概述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是指涉及化妆品领域违反相关法规、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涉及行为的性质和违法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二、生产过程违法案由1. 违规生产行为该类案由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续、未按照许可证标准生产等行为。

2. 生产质量不合格案由该类案由涉及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如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使用非法添加物等。

3. 生产虚假宣传案由该类案由涉及化妆品生产商对产品性能、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销售环节违法案由1. 无证销售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过期未续等行为。

2. 销售配方违规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违规使用的化妆品配方的行为。

3. 销售假冒伪劣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假冒化妆品、盗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标注虚假信息的化妆品等行为。

四、广告宣传违法案由1. 虚假广告宣传案由该类案由指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广告宣传,包括虚构产品功效、故意隐瞒质量问题等行为。

2. 广告违规行为案由该类案由指未按规定标注广告审批文号、使用未获得许可的明星代言人等违规行为。

五、其他违法案由1. 进口违规案由该类案由指进口化妆品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进口标准的行为。

2. 法律、法规违反案由该类案由包括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1. 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统计表2. 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指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过审批获得的合法生产许可证书。

2. 化妆品销售许可证:指化妆品销售企业经过审批获得的合法销售许可证书。

3. 卫生标准: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卫生与安全标准。

4. 化妆品配方:化妆品创造商生产产品所采用的配方,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 商标注册:企业对其品牌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行为,以确保其品牌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
陈贤达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处以: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30天;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主动履行
2019 年9月4 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渝永川市监械处字〔2019〕4号
永川区李忠浩眼镜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永川区李忠浩眼镜店
92500118MA60914X5K
李忠浩
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并销毁无证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2、罚款。
重庆市永川区桐君阁李琴药店
91500118MA5UQWG47X
李琴
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罚款
主动履行
2019年1月26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永川)药罚〔2018〕81号
重庆市永川区巨琪平康药店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案
主动履行
2019年12月24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渝永川市监药罚字〔2019〕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
125003834506402166
苏公祥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中药饮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以: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罚款。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表格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表格

公司名称:序检查检查方式号内容化妆品现场检查1合法性查阅资料化妆品2现场检查表记标签化妆品经营公司平常督查检查表检查时间:年月日审查要点检查结果备注(1)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可否由获取有效的《化妆品生产公司卫生赞同证》的公司生产。

(2)国产特别用途化妆品可否获取“国产特别用途化妆品赞同文号”。

(3)进口非特别用途化妆品可否获取“进口非特别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察复印件);进口特别用途化妆品可否获取“进口特别用途化妆品卫生赞同批件”(查察复印件)。

(4)经营的进口化妆品可否在卫生赞同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

(5)进口化妆品可否经过查验检疫部门查验。

(6)所经营的化妆品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7)产品名称可否吻合《化妆品命名规定》、《花销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表记管理相关规定。

(8)国产化妆品可否注明生产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注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 9)产品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许注明生产批号和限时使用日期。

购货现场检查3查收制度查阅资料4产品保质期现场检查储蓄条件5现场检查卫生情况产品宣传6现场检查店内宣传(12)检查化妆品经营公司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可否索取供货公司的相关合法性证件资料;可否建立供货公司档案;可否建立购货台账。

(13)抽查化妆品可否过期。

(14)检查化妆品经营公司经营场所和库房可否保持内外齐整;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可否有防污染设施。

(15)可否按规定的储蓄条件储蓄化妆品。

(16)所经营的化妆品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可否注明有适应症。

(17)所经营的化妆品可否存在虚假或夸张宣传。

(18)检查店内宣传资料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7其他行为现场检查(19)可否有自制化妆道德为等。

检查结论:检查组成员:检查组长:年月日被检查单位建议:负责人:年月日。

化妆品处罚条例

化妆品处罚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7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同上
14
拒绝卫生监督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上
15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1. 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化妆品是化妆品市场的一大问题。

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谋取暴利,会仿制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并将其以原装商品的名义进行销售。

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可能含有有害物质,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

针对这样的行为,监管机构会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例如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 误导宣传一些化妆品企业为了提升销售额,会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常见的误导宣传手段包括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品疗效、故意隐瞒产品的副作用等。

这些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会对涉嫌误导宣传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发出警告函、罚款等。

3. 生产环境不符合标准化妆品的生产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质量要求和生产标准,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会违反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生产。

不符合清洁卫生要求的生产车间、无证生产等行为,这些都是违反化妆品生产标准的行为。

监管部门会对这些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4. 使用非法添加物为了降低成本或改善产品的外观、质感等,一些不良商家会非法使用添加物。

这些非法添加物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风险,如过敏、皮肤炎症等。

监管机构会对使用非法添加物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暂停销售、罚款等措施。

5. 销售过期产品销售过期产品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也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利,会将过期的化妆品重新打包、重新销售,而这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已经无法保证。

监管机构会对销售过期产品的化妆品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6. 违反广告法规定化妆品广告是企业推广产品的重要方式,但一些化妆品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合规的情况,违反了相关的广告法规定。

例如,未经审批或虚假夸大广告效果等。

监管机构会对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罚款、下架广告等。

以上是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的主要分类。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2021年4月8日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试论 GB 5296.3-1995 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

试论 GB  5296.3-1995 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

第18卷标 准 化 报 道Vol.18第4期REPOR TING OF STANDARDIZATION No.4 1997试论GB5296.3-1995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赵宏建(甘肃省技术监督局 兰州 73000)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3的行为,论述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以便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客观、准确、适度。

关键词 国家标准 行政执法 处罚和依据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7月7日正式批准发布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标准”)。

该标准是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化妆品的制造者必须使用符合该标准的销售包装的标签;自1997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仃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该标准的化妆品。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违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要坚决查处。

为了帮助同志们在行政执法中能客观、准确、适度地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化妆品标签标准》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说明如下:1 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执行:“……;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仃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2 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内容收稿日期6是:“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注:“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十五条中第6条的规定)。

2 应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标注2.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执行(内容同1)。

2.2 本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内容是:“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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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一、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罚款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名称: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撤销批准文号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
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五、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从业人员患不适宜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疾病,不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岗位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销售标签标识、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卫生监督者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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