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案件自诉人应举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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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起诉流程

医疗事故的起诉流程

医疗事故的起诉流程在医疗过程中,偶尔会发生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或损害。

当患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希望追究医疗事故的责任时,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寻求合法维权。

本文将介绍医疗事故的起诉流程。

一、取证阶段在起诉医疗事故之前,首先需要充分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以确保起诉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1. 收集医疗记录和材料: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索取自己的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件,这些文件将成为起诉的重要证据。

2. 寻找证人:如果有目击者或其他患者与自己有类似的经历,可以向他们征求证言,并尽量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咨询专业意见:可以向医疗专家或律师咨询,以获取专业意见和法律建议,帮助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和胜诉可能性。

二、起诉阶段在取证完毕后,患者可以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医疗事故的责任。

1. 编写起诉状:起诉状是患者起诉的书面表达,应该包括案情经过、诉讼请求、证据清单等内容。

起诉状应该明确而全面地叙述事实,以便法院理解和审理。

2. 提交起诉状:将起诉状提交给合适的法院,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诉讼费用标准可能有所差异,应提前了解相关规定。

3. 等待法庭受理:一旦起诉状被法院受理,法院将安排庭审并通知相关方出庭。

患者需要参加法庭庭审,并在庭审中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提供证据。

三、庭审阶段在庭审阶段,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和责任判定。

1. 提交证据:在庭审前一定时间,各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并预先传递对方可以提前准备的证据,以保障庭审的公正性。

2. 庭审陈述:在庭审中,患者有机会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和质询对方。

法院也会听取被告方的辩护意见和证据,以便全面了解案情。

3. 法院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包括赔偿金数额、责任认定等。

四、上诉阶段如果一方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下面将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立案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二是因此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在确定医务人员是否构成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时,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等因素。

而对于患者的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违规行为有因果关系。

其次,医疗事故罪的证据标准是指对于医疗事故罪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时所需的证据标准。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罪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较高,需要充分的医学鉴定、医疗记录、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多方面的证据。

其中,医学鉴定是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需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对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的损害程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

最后,医疗事故罪的立案程序是指在满足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

在接到医疗事故罪案件的报警或举报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查和证人询问。

在确定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医务人员进行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标准,公安机关在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同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也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医疗水平,尽最大努力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医疗事故的起诉流程

医疗事故的起诉流程

医疗事故的起诉流程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标准或使用不当的医疗技术,给病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意外事件。

当患者或家属认为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维护自身权益时,他们可以选择起诉来寻求公正的解决。

二、医疗事故的证明1. 收集证据当患者或家属怀疑医疗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

这包括医疗记录、医嘱、化验报告、治疗记录等。

同时,可以寻求其他医生的专业意见来评估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疏漏或错误。

2. 请示医疗鉴定为了能够确凿地证明医疗事故的存在,患者或家属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进行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机构将通过审查相关医疗材料,并进行专门的医学鉴定,最终出具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

三、起诉程序1. 选择合适的法院患者或家属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涉案金额选择适合的法院,一般情况下,民事医疗纠纷案件可向基层法院起诉,较大金额或复杂案件可向中级法院起诉。

2. 起诉状的书写起诉状是患者或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重要文件,应当详细描述医疗事故的经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并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

同时,在起诉状中还需要列明被告和诉讼请求的理由。

3. 确定被告和送达起诉状根据实际情况,患者或家属需要确定医院、医生等相关方为被告,然后将起诉状送达给被告。

送达可以通过邮寄、公告、法院传唤等方式进行。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4. 诉讼过程和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质证证人,并进行辩论。

患者或家属应当充分利用鉴定意见、相关医学文献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5. 判决和执行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决,裁定医院或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如果判决有利于患者或家属,他们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来强制执行判决结果。

四、补救措施如果患者或家属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院进行内部调查和追责。

医疗事故案件纠纷举证指引

医疗事故案件纠纷举证指引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如户口本、人口普查表)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l、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杨进军整理。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是医疗纠纷案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医疗纠纷主要指的是患者诉求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因此患者需要证明其损害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过程中,患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下是一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一、因果关系证明的原则1.可能性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只需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

即患者只需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可能导致了损害,而非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医院或医生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2.返推法则:在无法直接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患者可以通过返推法则来证明。

即患者可以提供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或者主要原因的证据,从而推断其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举证责任的分析1.患者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损害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患者需要提供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2.医院或医生的举证责任:一旦患者提供了初步证明的证据,医院或医生负有举证责任来反驳患者的主张。

医院或医生可以提供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害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三、证据的举证与分析1.病历与病案资料:医院或医生的举证责任主要通过病历与病案资料来履行。

医院或医生应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病历与病案资料,包括诊断记录、治疗方案、手术记录等,以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专家鉴定意见:医院或医生可以通过专家鉴定意见来证明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技术问题。

专家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通过专家的意见来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进而推断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医院或医生的证人证言:医院或医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情况。

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

一、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一般是由医疗人员与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是需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的。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直接造成了病人死亡和伤害等严重后果。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章与违法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3、必须有因果关系。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证明责任由谁承担2001年12月6日颁布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上,通常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但在例外情况下,由被告人承担。

“在公诉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被指控犯有非法所得罪的被告人,对于明显超过自己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应当承担其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学者几乎没有争议,但关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界是有争议的。

其实,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所谓的危害结果就不是该案中的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

因此,肯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成立是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法定的犯罪构成和现实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前提,故因果关系是否系犯罪构成要件不容争议。

事关公民生命、自由的刑事责任的显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决定了,民事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不能照搬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摘要】从判例及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曾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而在法定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都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造成这种后果的属于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

医疗事故罪成立条件之一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指重伤以上的结果。

医疗事故罪案件中,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方存在违规行为和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违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否及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

根据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

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学界有过一些探讨,但是探讨还不够深入。

笔者拟在本文中从实体及程序的角度对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结合与非法行医罪的比较,做些尝试性的研讨,以求教于理论及实务同仁。

一、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笔者拟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别进行探讨:(一)主体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但是,医务人员到底指那些人还是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1](P850)有种观点甚至认为,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也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P662)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不应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3](P656)笔者认为,将医务人员限定为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承认的从事医务职业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防疫人员、药剂人员、医疗管理人员、麻醉人员等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较为合适。

换言之,不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如党政管理人员、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等,不宜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责任事故的,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医疗事故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1. 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观方面: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

(3)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 犯罪形态医疗事故罪分为以下几种形态:(1)一般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重大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刑罚如下:(1)一般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大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免罪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 诉讼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 证据认定在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是关键。

应当充分收集、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包括病历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2.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依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

具体包括:(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一、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在《若干规定》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

如何收集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据

如何收集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据在医疗过程中,有时可能会不幸出现医疗纠纷。

当面临这样的情况时,收集有效的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纠纷的解决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以下将详细介绍如何收集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据。

首先,要明确医疗纠纷中的证据类型。

常见的证据包括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清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医嘱单等书面材料。

这些文件记录了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和医生的诊断与处置措施。

病历资料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

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

在复印病历时,要注意确保复印的完整性,包括首页、病程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记录等。

同时,要仔细核对病历中的时间、签名、诊断和治疗措施等信息是否准确和一致。

如果发现病历存在涂改、伪造等情况,应及时指出并保留相关证据。

医疗费用清单能够反映出治疗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情况。

通过对比费用清单,可以查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的现象。

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是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判断依据。

要注意保存原始的检查报告,如 X 光片、CT 片、化验单等,并确保其与病历中的记录相符合。

医嘱单记录了医生对患者的治疗指示和护理要求,对于了解治疗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书面证据,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例如,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对某些环节存在疑问或争议,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肖像权等。

另外,证人证言也是不可忽视的证据。

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医护人员能够证明与纠纷相关的事实,应及时获取他们的证言。

可以通过书面陈述、录音等方式固定证人证言,并确保证人愿意在需要时出庭作证。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如窃取、胁迫等方式获得。

同时,证据要与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具有直接的关联,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涉及到医疗器械或药品的问题,要保存好相关的产品包装、说明书、质量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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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罪案件自诉人应举充分证据医疗事故罪案件自诉人应举充分证据——自诉人阳某自诉被告人丁某医疗事故案裁判要旨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如果受害人以医疗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有关医生有严重违反医疗规程的行为,并能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

案情阳某因甲亢于1999年3月31日至4月24日在湖南省安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师是丁某。

住院期间,安仁县人民医院对阳某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出院后,阳某于1999年5月12日和2003年5月18日两次突发严重的全身抽搐,被送往安仁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好转后出院。

阳某的病症后被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和湘雅二医院的专家诊断为甲状腺功能减退。

阳某认为该症状是安仁县人民医院医生为其做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时违规操作所致,构成医疗事故,并与安仁县人民医院就赔偿等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阳某遂向安仁县卫生局提出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安仁县卫生局将此鉴定工作移交郴州市医学会办理。

2003年9月18日,郴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以郴医鉴办字(2003)28号文件致函安仁县卫生局,以医方(安仁县人民法院)未能提供阳某在安仁县人民医院进行甲状腺手术的原始病历,患者阳某未提供其甲状旁腺是否缺失的证据为由,中止对阳某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4年7月,郴州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作出(2004)郴法鉴字第1484号法医鉴定书,认定阳某系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并医疗依赖,已构成四级伤残。

阳某于2004年3月以丁某构成医疗事故罪向安仁县公安局报案,安仁县公安局经过初查,认为丁某在手术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认定,对该案不予立案;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作出了安检不立审(2017)1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阳某遂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丁某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安仁县人民法院认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自诉人阳某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医疗事故罪,仅提供自己1999年3月份因甲亢在安仁县人民医院住院,主治医师为被告人丁某,在住院期间,安仁县人民医院给其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有全身抽搐的症状,并无确切证据证明手术中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则,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而且,阳某没有提供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确认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该纠纷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尚不能确定,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丁某具有犯罪行为。

安仁县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阳某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追究丁某的刑事责任。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阳某1999年3月因甲亢在安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时的主治医师是丁某,但为其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的主刀医生是否为丁某,仅有上诉人阳某的指控和证人张文生的证言,证据不够充分,由于安仁县人民医院对病历管理不善,上诉人阳某在住院期间的病历没有归档,致使谁是为阳某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的医生,该医生在做手术时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等事实均无法查清。

综上所述,上诉人阳某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犯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不足,原判宣告丁某无罪是正确的。

2017年11月14日,郴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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