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精品文档

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对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国有资金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国有资金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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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招标或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包人方可直接发包。

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

(一)国家出资;

(二)国家融资资金;

(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

(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

(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种情况。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为道路、桥梁、地铁、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会展中心、大型歌舞剧院(厅)、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商场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确需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和应当招标发包而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经过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筑管理权限的划分,市级管理权限中国家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市级管理权限的其他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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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

(二)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或者施工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施工,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五)施工企业或者以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六)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具备与其毗邻的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七)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

(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发包人拟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发包的,必须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发包人应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49850337.html,)上发布,也可以同---------------------------------------------------------精品文档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2月 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数据分析报告 (统计数据截止2008年2月29日) 一、基本数据 到2008年2月,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累计入库数据总量为780.25万条,比1月度的778.84万条增加1.41万条,增长0.18%。其中: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增加1.41万条,增长0.18%;除工商部门外,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181.22万条,所占比重为38.67%,比1月底降低0.13个百分点。 重庆企业信用网累计点击率372万人次,通过企业信用网可查询134.61万户市场主体(存活、注销、吊销)315.17万条基础身份信息及部分市场主体的优良信誉、不良行为信息。 - 1 -

- 2 - 二、数据分析 (一)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数据构成情况分析 到2008年2月底,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共征集整合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780.25万条,其中: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468.77万条,占系统数据总量的60%;全国黑牌企业警示信息311.86万条,占系统数据总量的 40%。 在468.39万条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市场主体基础身份信息315.17万条,优良信誉信息3.36万条,不良行为信息43.23万条,警示信息106.63万条。

到2008年2月底,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共征集各成员单位信用信息468.39万条,除工商部门外,各成员单位提供信用信息181.22万条,所占比重为38.69%。其中:地税部门提供841069条,占全部成员单位入库数据总量的17.96%;国税部门提供524428条,占11.20%;劳动保障部门提供214775条,占4.59%;市质监局提供171762条,占3.67%;其它部门提供60186条,占1.28%。各 成员单位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见下表: - 3 -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管理有限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参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系统地规定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职责和工作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控制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据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北京市招投标政策法规。 第三条招投标管理过程 招投标管理过程包括:立项审批,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文件编制,供方/投标方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规定,发标、评标、定标,招投标结果报批,合同履约监控,招投标材料归档等。 第四条适用范围 1. 凡属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采用其他规定形式的项目; 2.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投标项目: (1)年合同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类项目; (2)合同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咨询管理类项目;

(3)政府委托管理工作涉及的服务采购项目及所有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 (4)其他合同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5)公司领导提出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招投标审议小组同意可不进行招标,采用单一来源(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或供货商或服务提供者等;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抢险救灾的; 3.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 型有特殊要求的; 4.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对限额以下的金额小、技术复杂、工期紧张的服务或采购等其 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组织形式 第六条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机构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审议机构,统筹指导并决策监管公司及所属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由公司及所属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以上的领导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第七条公司招投标工作执行机构 公司招投标工作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招投标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用表2010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2010 技术用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用表》和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更好地服务城乡建设,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79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原《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用表》(渝建发[2007]1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用表》(共计189种表格)和《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并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决定颁布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用表》和《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用表》和《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前按《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用表》(渝建发〔2007〕1号)形成的表格不再重新填写。归档统一按新印发的《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

件归档内容一览表》的顺序排列。 三、《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用表》和《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原《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用表》(渝建发[2007]1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渝建发[2007]54号)同时作废。 附:1、《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用表样表目录》2、《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三日

重庆招投标法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7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的活动。 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示范文本)。

质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监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台账,并将工程信息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第五条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勘察设计文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查的质量控制点、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内容等。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现场质量问题较多、结构形式复杂或者特殊的工程项目,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核查人员资格,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本工程监督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质监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2名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监督人员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可采用抽查实物、第三方抽测实体、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工程建筑)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用表览表精编

(工程建筑套表)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用 表览表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用表 样表目录 序 技术文件名称表格编号号 1 工程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名单质量责任-1 2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2 3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3 4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4 5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5 6 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6 7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7 8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8 9 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9 10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10 11 设计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11 12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12 13 工程有关人员质量责任书(通用)质量责任-13 14 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14 15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渝市政验收-1 16 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渝市政验收-2

17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评估报告渝市政验收-3 18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渝市政验收-4 19 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质量检查报告渝市政验收-5 20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渝市政验收-6 21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壹) 渝市政验收 -7-1 22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 渝市政验收 -7-2 2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渝市政验收-8 2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渝市政验收-9 25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 录 渝市政验收 -10 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表渝市政验收 -11 2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渝市政验收 -12 28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渝市政验收 -13 29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渝市政验收 -14 30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渝市政监理-1 31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审批表渝市政监理-2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

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对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重点是指导和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尽量简化手续,注重服务。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规定1 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

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凡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除此之外,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登记机关窗口和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管辖权限,原则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应实行区县辖区范围内的跨所通关登记。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提出申请,或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接受工商部门日常监管时提出申请。 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得申办简易注销。 第五条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

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提交身份证原件读取信息的,可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人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直接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在接受日常监管时无法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可以非制式注销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家庭经营的,应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学农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

1 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 (2019年版) 第一部分常见开裂问题防治 1.1地面开裂 1.垫层混凝土应配置抗裂钢筋,抗裂钢筋应设置定位措施。新近回填基土上的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并应配置①6.5及以上双向钢筋网片,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土层超过1m时,填充墙下应设置地梁,地面下应设置结构底板。土层未超过1m时,填充墙下宜设置地梁或混凝土放大脚基础,地面下宜设置结构底板。具体做法应经设计确定。 3.设计文件应明确回填土填料的材料要求和回填压实度要求。地基、房心或肥槽回填施工应分层压实,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压实度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大面积现浇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横向缩缝。纵、横向间距均不得大于6m,严禁釆用后切割工艺。 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优先釆用薄膜覆盖,不应简单釆用洒水(蓄水)等方式养护,混凝土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釆用的水泥种类、外加剂类型、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确定。 6.地面各构造层混凝土应按规范要求留置试块。 1.2结构楼板开裂 1.超长结构、受温度影响较大建筑的楼板应双层双向设置钢筋位于楼 层大角的房间楼板,在其阳角部位宜设置放射抗裂钢筋。

2.角部房间设置了阳光窗或转角窗,导致端部墙体为一字形墙或翼墙很小的L形墙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釆取加强措施。 3.现浇板内预埋线管应避免交叉和过度集中布置,禁止三层及以上管线交错叠放,除箱(盒)汇接区域外,平行排布的预埋管线之间净距不应小于50mm,预埋管线在板底和板面方向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5mm,严禁预埋管线布置于钢筋外侧的混凝土保护层内。厨厕现浇板内不宜预埋管线和预留接线盒。 4.楼板钢筋定位件应按阵列式排布在纵横钢筋交叉点。定位件最大纵横间距按下表执行,楼板边沿第一排定位件距离楼板边缘不大于一倍钢筋间距。定位件金属部分不应直接接触模板。 5.楼板混凝土浇筑时应搭设可移动周转使用的楼板钢筋保护措施防止人为踩踏钢筋。严禁直接在楼板钢筋上搁置施工机具或堆放工程材料。 6.混凝土浇筑后,应分别在初凝前和终凝前分两次对混凝土裸露表面进行抹面处理。每次抹面可釆用铁板抹平压光两遍,或用木蟹抹平搓毛两遍。 7.严格控制板面上荷时间。役强度达到1.2Mpa后(即手压无痕),方可上人放线施工。梁板混凝土浇筑时应制作适当数量用于拆模控制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置于所代表混凝土构件附近。 8.雨期施工期间,除应釆用防护措施外,小雨天气不宜进行混凝土露天浇筑,大雨、暴雨天气严禁进行混凝土浇筑。 9.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做好现浇板厚度的控制标示,每1.5~2m2范围内宜设置一处,浇筑过程应进行插钎检查厚度,第一次抹压收面时应插钎检查厚度。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4号 发布日期:2016-8-3 执行日期:2016-9-1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一级开发招投标办法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整理储备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0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局做好本区县范围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可以承担本区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投标人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 (三)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 (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 案管理

二、从2002年4月1日起,中山市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中山市建设局是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备案机关,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备案机关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粤建管字[2001]35号文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备案机关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连同备案文件退还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有涉及地基与结构安全问题的,由质监站跟踪监督后,出具有关整改情况的监督报告,再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八、从2002年4月1日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取代目前我市实行的“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的商品住宅除外)。 九、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所述附表作了必要调整,各单位按照本文所附表格填报即可(表格调整情况参见说明)。 附件:1、说明 2、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OO二年三月七日附件1: 说明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

渝建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渝建发(2008)169号) 一、文明施工管理 建筑工地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文明施工责任体系、生活区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度,防治废气、废水、扬尘、噪声污染的措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防范和应急措施等。 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组织方案或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围挡 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可采用注水式塑料围挡、轻型板式固定围挡、半通透式活动围挡、墙柱式固定围挡等4种型式,不得使用竹笆、彩条布、砌体干码等,禁止以房代墙。围挡必须牢固稳定、连续设置。除注水式塑料围挡的高度可低于1.8米外,其他形式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不得超过2.2米。 施工围挡应保持干净、整洁,围挡上不得有“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等现象。围挡有破损、污渍的,应及时修复、清洗、见新。城市主干道和重点路段的施工围挡应采取措施绿化、亮化、美化。 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标志图牌及材料堆放 建筑工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在施工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应分开设置,并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科学合理规划布置。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进出口大门,设有门卫,有健全的出入管理制度,凭工作胸卡出入。 施工现场进出口大门外应悬挂“六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现场出入制度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和现场平面布置图、建筑物效果图。工地设有安全文明标语、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施工危险区域或夜间施工均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标牌整齐规范。施工现场应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开、竣工时间等内容用大号字体标注在醒目位置。 施工机具设备及工地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废料、建筑垃圾等建筑材料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应设标识牌,标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保管人等,标牌标语醒目、规范、完整、堆入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妥善存放。不得将各种施工机具设备和材料堆码在施工围挡外。 四、施工现场进出口、场内道路硬化及冲洗保洁 建筑工地进出口通道设置不得超过2个。进出口通道及工地场内道路应用混凝土硬化覆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车辆进出工地必须经冲洗干净后,方能驶出工地,严禁带泥上路。洗车池、排水沟要集中清除淤泥,污水不得外溢场内、场外。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场内保洁和“门前三包”。 五、封闭施工 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加工、制作等活动必须在施工围墙内进行,围墙外严禁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网进行全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密目网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精品文档

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对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国有资金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国有资金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精品文档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 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管理 第五条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基本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日内自行更新。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责任。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投标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招标人。招标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另行保存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档案管理的范围、期限和费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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