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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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台账管理办法

分公司合同台账管理办法

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台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合同台帐资料完整、统一,规范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 根据《合同法》和《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本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或接受委托代理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帐。

第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包括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专业管理部门。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台帐的登记、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在合同备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备案台帐,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协助法律顾问对合同专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合同专业管理部门为分公司业务部、物流配送部、物业管理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专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负责合同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合同台帐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写一张表格,建立一份档案。

第六条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二)合同主体;(三)合同内容(含标的、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四)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五)合同所附资料;(六)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合同台帐应附以下资料:(—)合同管理台帐应附资料1、合同正本或副本;2、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3、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4、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5、有关的重要资料。

(二)合同备案台帐应附资料1、合同副本或复印件;2、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八条合同的签订、履行由不同部门管理的,各部门可按照职责范围登记合同台帐的内容,但必须保证合同台帐内容相互衔接,资料查阅及使用便捷。

第九条合同备案台帐所涉及的合同范围,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分公司实际,为下列合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二)与同分公司保持长期良好业务关系的重要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三)对分公司的发展影响重大的合同;(四)其他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中国联通泉州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泉州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泉州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活动,及时预防、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通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县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县(市)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合同洽谈、审批、订立、履行、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档案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签订合同的部门及县分公司自行管理与直接上级市公司监督指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公司、各部门及县(市)分公司授权签定的合同由市公司负责管理本公司签订的合同,但下列合同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一)融资借款合同;(二)担保合同;(三)合资合作合同;(四)资本变动合同;(五)对外投资合同;(六)设立新实体合同;(七)其他需要应由总部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综合部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聘请法律顾问人员对合同管理进行法律指导,合同承办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事务。

第九条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对合同流程管理和法律审查负主要责任,具体职责为:(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组织实施;(三)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按照上级的合同范本,协助承办部门草拟重要合同文本;(四)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五)组织公司合同范本的编制和修订;(六)负责办理委托授权、合同印章管理、归档等合同事务;(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合同争议,负责合同纠纷诉讼、仲裁;(八)对各部门和县(市)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九)负责合同信息的编制汇总、统计分析。

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要怎么制定呢?下面我为大家带来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一】: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科室、项目部:为规范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统一归口管理,各科室、项目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体职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组织各类合同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评审工作;负责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等情况;负责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应对、处理;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2、项目部及项目对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职责项目部负责宣传、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组织学习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配合项目部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工作;负责项目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编写索赔报告;项目部及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成本核算科报告.二、合同的评审与签定1、合同的签订条件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分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分公司经理同意。

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为规范分公司合同管理行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本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二、审批与签订1.分公司合同一律由总部指定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签订。

2.分公司需按照总部下达的授权额度进行合同签订。

3.统一授权额度的变更需报总部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批。

三、合同备案1.分公司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附件备案归档。

2.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备案登记簿,做到合同备案信息完整、准确。

3.凡涉及保密事宜的合同,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进行特殊管理,并严格限制相关人员的接触和查询权限。

四、合同履行1.分公司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确保履行合同义务。

2.如需更改合同内容,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报总部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3.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供应商,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合同评审1.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合同评审,确保合同内容合规、合理。

2.对于重大合同,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总部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六、合同风险管理1.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风险防控措施。

2.若发现风险合同,应及时向总部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3.风险合同的处理应经总部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七、合同存档与销毁1.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存档档案室,保管合同备案材料。

2.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清理归档合同,并销毁无效合同。

八、违约责任1.分公司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总部,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如因分公司合同管理不当导致公司损失的,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九、附则1.针对特殊情况,总部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2.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总部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

授权分公司合同范本

授权分公司合同范本

授权分公司合同范本一、合约背景本授权分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授权方”)与乙方(以下简称“分公司”)共同订立并遵守。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合作设立分公司,并授权其经营相关业务。

二、合约条款1.授权范围1.1 授权方同意将自己的品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给分公司使用。

1.2 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授权方经营、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1.3 分公司通过授权方提供的课程、技术支持等进行培训,提升经营能力。

2.合作期限2.1 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五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2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都同意继续合作,可以签订新的合同延长期限。

3.经济合作3.1 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须按照授权方的价格体系进行销售,并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

3.2 分公司享有按销售业绩获得奖励的权益,具体奖励措施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3 分公司须按照授权方的财务要求,及时提供营业额、成本、利润等相关报表。

4.分公司义务4.1 分公司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授权方的相关经营准则和规定。

4.2 分公司应保护授权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

4.3 分公司应按照授权方要求提供店铺的装修、宣传、培训等相关信息和营销支持。

4.4 分公司负责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等,确保产品供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授权方义务5.1 授权方应向分公司提供相关产品的授权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资质文件。

5.2 授权方应提供有效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分公司具备良好的经营能力。

5.3 授权方有权对分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与要求。

5.4 授权方应公平对待分公司,在经济合作中给予合理的支持和奖励。

6.合同解除6.1 若双方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签订解除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清算。

分公司管理制度总则

分公司管理制度总则

分公司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分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设的所有分公司,在分公司内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分公司是公司在国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独立承担利润责任和风险。

第四条分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总部的政策、决议,服从总部的管理,发挥所在区域的经营优势,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总部的指导方针,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并在全年进行落实和考核。

第六条分公司负责制定组织结构和制度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内部运营的高效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和市场情况,不断调整业务方向和产品结构,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第八条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遵循合规经营原则,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经营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条分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队伍建设,提升员工素质和技能,确保人才梯队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分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员工福利,关注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分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总部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总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分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形成团结合作的工作氛围,提高整体绩效。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总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部所有,经总部审批可对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1、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

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分公司合同章管理制度

分公司合同章管理制度

分公司合同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分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印章的使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分公司的合同签订、审批、保管、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合同签订与审批
1. 合同签订前,需进行详细的项目评估和风险分析,由项目负责人起草合同草案。

2. 合同草案应提交至法务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经过法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合同草案需提交至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4. 审批通过后,合同方可正式签订。

三、合同印章管理
1. 合同专用章由总部统一制作,各分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合同专用章。

2.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使用。

3. 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并由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 每次使用后,应在用印登记簿上记录用印时间、用印人员、用印文件及用印目的等相关信息。

四、合同保管与归档
1. 签订后的合同原件应由法务部门统一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2. 合同复印件应分发给相关部门和个人,以备执行和查阅。

3. 合同档案应定期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违约责任
1. 违反本管理制度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因管理不善导致合同丢失、损毁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总部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部备案。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分公司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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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检修及设备制造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特此制定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 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采购合同等。

3.职责3.1 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

本条所指重大合同是指(主要是按合同标的数额来确定,即50万元以上)。

3.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3.2.1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3.2.2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3.2.3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档案管理;3.2.4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3 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员)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查工作,具体职责是:3.3.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3.3.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3.3.3 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洽谈;3.3.4 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3.3.5 负责公司各类合同备案工作;3.3.6 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

3.4 公司业务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工作。

3.5 公司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工作。

3.6 项目经理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3.7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3.7.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3.7.2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监督分包工程的进度及工程质量;3.7.3 监督材料、设备的验收;3.7.4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并及时提交公司办公室;3.7.5 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3.7.6 监督所在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4.合同的签订4.1合同主体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4.3合同的内容4.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操作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填写。

4.3.2其他合同(主要指买卖合同)的内容4.3.2.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2.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2.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农副产品,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2.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4.3.2.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2.7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2.8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2.9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2.10合同联系制度履地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2.1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2.12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4.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4.4.1.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4.4.1.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重新进行评审。

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4.4.1.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附合同购合同会审表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4.4.1.4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业务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4.4.2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4.4.2.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4.2.2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

合同管理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4.4.2.3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在征得业主同意(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约定)后,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该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4.2.4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

4.4.3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4.4.4 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备案。

5. 合同的变更、解除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5.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

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

5.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5.3规定的程序执行。

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

5.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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