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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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荣获2010年度昆明名牌产品称号企业进行通报表彰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荣获2010年度昆明名牌产品称号企业进行通报表彰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荣获2010年度昆明名牌产品称
号企业进行通报表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23
•【字号】昆政发[2010]109号
•【施行日期】201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荣获2010年度昆明名牌产品称号企业
进行通报表彰的通知
(昆政发〔201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2010年,我市广大企业在深入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名牌战略推进力度,不断提高名牌产品在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中的贡献作用,激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企业进入名牌产品行列,根据《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7家荣获“昆明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总结经验,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名牌维护、使用和提升工作。

市政府号召全市广大企业要以名牌生产企业为榜样,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努力争创名牌产品,为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世博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7

世博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7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松、杨晓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司定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提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和登记时间。

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59 证券简称:世博股份 公告编号:2007-026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3、本次提交审议的《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是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的。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8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07年8月26日—2007年8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8月27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8月26日下午15:00至2007年8月2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永树理先生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1,667,3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485,4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6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1,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97%。

2013昆明PX项目事件企业伦理案例分析 (1)

2013昆明PX项目事件企业伦理案例分析 (1)

2013昆明PX项目事件企业伦理案例分析时间:2014年10月25日组员: 赵胜(资料搜集+案例分析)赵清(案例分析+归纳总结)井旺(PPT制作)李珍(案例分析+演讲)党亚文(案例分析)一、背景信息1、政府早在2012年底,网上就传出可能有PX项目落地昆明的消息。

2013年2月份,确定中石油位于昆明安宁的炼化基地项目已经获得审批。

作为炼化基地的下游配套项目,PX项目尤其受到各方关注。

几个月以来,有关昆明建千万吨炼油厂涉及PX项目的质疑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尤其在云南网民中,大家极度关切该项目是否会对自己的家园和健康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3月29日,昆明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项目经过最严格审查审核,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5月4日,近3000名昆明市民聚集在昆明市中心的南屏广场,抗议PX炼油项目。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该项目信息公开和环保监督。

记者在现场采访发现,群众的主要诉求是担忧该项目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同时要求政府公开项目审批阶段的信息,并召开听证会,加大该项目上马过程的透明度。

5月6日,首度回应。

昆明市相关负责人表示,中石油位于安宁的炼化基地项目已经审批,相关环保标准全部符合国家要求,PX项目是炼化基地的下游配套项目,目前尚在规划研究当中,并未确定建设。

5月10日,昆明市政府、中石油和云天化三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中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表示,安宁炼化项目属于燃料型炼厂,生产国五标准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

项目不含PX装置,也不生产PX产品。

昆明市长李文荣称,政府要走民主决策程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充分披露公开信息、充分沟通基础上决策。

5月13日,昆明市政府组织两家国有企业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和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以及中石油工艺技术专家吴凯,环境保护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丁克北等11名专家和昆明市民代表参加的恳谈会,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昆明市政府在有关项目上的决策进程和依据、促进政府决策信息的公开化。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文荣2013年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我市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说明:已被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代替。

2.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66号说明: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93号)代替。

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80号说明:已被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代替。

4.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说明: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有关规定不一致。

5.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扣款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说明: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6.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代替。

世博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2010-07-23

世博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2010-07-23

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纳鹏杰,作为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给予等同志降职处分的决定-0110

关于给予等同志降职处分的决定-0110

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集团文件之马矢奏春创作集[2014]002号关于同志降级处罚的决定集团:为进一步深化集团业务升级转型,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集团近期盘点4年以来各单元的经营业绩与团队管理状况,发现整体情况良好,但有少数单元情况不容乐观,其中公司、公司、公司、分公司,经营业绩继续低下,管理松弛.造成这种局面,单元主要负责人负有不成推卸的责任.兹对以上四家单元主要负责人,做出降职、降薪、留职观察等相应处罚.具体情况如下:同志,系重庆公司总经理.自2010年6月担负公司总经理以来,各项业务停滞不前,连年亏损,不遵守集团制度,对集团要求提交的各项工作任务置之不理,经屡次劝诫仍我行我素.同志,系四川红海公司总经理.自2010年6月担负四川公司总经理以来,连续3年未能完成集团下达的计划经营任务,造成公司连续亏损.在此期间,业务市场开拓不力,财政管理意识淡漠,各项本钱费用超高,团队管理薄弱,不能妥善协调员工之间的矛盾.娟同志,系公司总经理.自2010年7月份担负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连续3年未能完成集团下达的计划经营任务,造成公司连续亏损.在担负公司总经理期间,不善管理,团队员工流失严重,士气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低迷,未能有效整合资源,业务市场开拓毫无起色,致使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公司连年亏损.同志,系分公司副经理.在担负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工作态度不规矩,责任心不强,不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擅离职守,团队管理混乱,员工相互拉帮结派,公司业务发展缓慢.以上同志身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其行为已严重违反集团制度,给公司乃至集团造成重年夜损失.为严肃集团纪律,强化管理责任意识,体现“以奋斗者为本,以绩效论英雄”的红海价值观,根据《集团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集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对等人做出以下处罚:一、给予降为部份经理职务,留原职观察六个月的处罚.二、给予降薪一级,留职观察六个月的处罚.三、给予降薪一级,留职观察六个月的处罚.四、给予降为部份主管职务,留原职观察六个月的处罚.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主题词:处罚决定抄送:集团内部文件网各分、子公司经办:集团人力资源总部 2014年1月8日发。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世维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世维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世维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云行终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文张导惠琼【审理法官】易文张导惠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世维;普红燕【当事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世维普红燕【当事人-个人】雷世维普红燕【当事人-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胡圳、李果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圳、李果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圳、李果原江【代理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雷世维;普红燕【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案中,经开区管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履行了上述公告、催告、作出强制决定并送达等程序,因此,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因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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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股份”),住所:昆明市世博路10号;
彭少希,世博股份董事长;
游炜,世博股份董事、总经理;
王兢,世博股份董事;
花泽飞,世博股份董事;
金立,世博股份董事;
何建国,世博股份董事会秘书;
金桦林,世博股份副总经理。

经查明,世博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世博股份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和披露公司总经理游炜、副总经理金桦林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自2006年9月起,游炜、金桦林在控股股东云南世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集团”)干预下,一直处于离职状态,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游炜2006年12月被世博集团任命为世博集团企业文化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经理。

2.2006年12月26日,世博股份将公司园区园艺业务、人员及相关资产划给世博集团控股子公司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并由
— 1 —
其负责园区景观养护工作。

上述行为未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世博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第11.8.2条的规定,世博股份董事彭少希、游炜、王兢、花泽飞、金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金桦林、何建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世博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游炜任世博集团企业文化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鉴于世博股份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本所对世博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世博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世博股份董事彭少希、游炜、王兢、花泽飞、金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金桦林、何建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世博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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