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第十条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避免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实验室、医疗机构等。

三、主要内容及要求1. 气瓶的储存和搬运(1) 气瓶应妥善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无火源的地方,远离热源和高温区域。

(2) 气瓶应放置在垂直的平台上,禁止倒置、横放或者丢弃在地上。

(3) 气瓶的存放应分门别类,按照气体类型和压力等级分别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4) 气瓶的搬运应采取专用搬运工具,严禁抛掷和乱扔。

(5) 搬运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碰撞、摩擦和剧烈振动,确保气瓶的完好无损。

2. 气瓶的安装和使用(1) 气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连接,确保安装牢固、接口密封。

(2)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外观无损坏、阀门正常,并检查附件及连接管道无泄露。

(3) 使用气瓶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使用气瓶,保证正常工作压力。

(4) 使用结束后,应关闭阀门,将压力调整到零。

禁止将空瓶和充满气体的瓶子混放。

3. 气瓶的定期检验和维护(1) 气瓶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2) 定期检验应由经过资格认证的检验单位进行,并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3) 气瓶的外观应定期检查,如发现有锈蚀、变形、裂纹等现象,应立即停用并报修。

(4) 气瓶的阀门应定期检查,如发现阀门松动、渗漏等情况,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 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理(1) 发生气瓶事故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火源和其他危险因素。

(2) 尽量远离事故现场,确保人员安全,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操作,并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应急设备。

(4) 对发生事故的气瓶进行彻底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五、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 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管理。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的用气行为,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23-2021)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按其临界温度可将实验气体划分为三类:(一)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二)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三)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设专人掌握本单位保管和使用的气瓶情况,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对本单位气瓶进行日常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气瓶安全,并对气瓶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对气体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进行审查,公布合格供应商的名单。

各实验室原则上只能从学校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用气体,对于合格供应商无法供应的特殊气体,需填写《特殊实验气体采购登记表》(见附件),由学院审核、报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范围内的所有气瓶应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一般由充装气瓶的单位完成)。

(一)检验周期: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六条租用、购买、充装和准备使用的气瓶应作如下检查。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四篇)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四篇)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使用和管理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气瓶种类及用途第四条气瓶分为压缩气体瓶和液化气体瓶两类。

第五条压缩气体瓶包括钢瓶、铝瓶等,用于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

第六条液化气体瓶包括丙烷瓶、乙炔瓶等,用于储存和运输液化气体。

第七条气瓶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气瓶的管理和维护第八条气瓶的管理应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气瓶的维护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阀门检修等。

第十条气瓶的外观应无明显破损、锈蚀和渗漏现象。

第十一条气瓶的压力测试应定期进行,测试结果满足规定要求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气瓶的阀门应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开启和关闭。

第三十四条紧急处理紧急停机时,各工作人员应立即切断气源和电源,并进行相关处置。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岗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率先执行的人员应根据事故情况进行紧急停机,并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避险。

第五章处罚与监督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监督单位对气瓶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于不执行气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气瓶管理机构所有。

总结:本规定从气瓶的种类和用途、管理和维护、紧急处理、安全培训与演练、处罚与监督等方面对气瓶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和监督制度,旨在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安全。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二)1.0目的为了确保厂务部维修工作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3篇)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3篇)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气瓶。

第三条供应科采购气瓶时,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置。

第四条供气单位供应气瓶时,必须提供气瓶的检验证明,在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五条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六条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条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2、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3、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4、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5、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7、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距明火必须大于____米;8、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____%-____%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9、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10、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11、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12、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1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4、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6篇】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6篇】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6篇】【导语】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怎么写受欢迎?本为整理了6篇优秀的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为便于您查看,点击下面《目录》可以快速到达对应范文。

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篇】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禁止一切问题钢瓶(氧、氮、氩、二氧化碳等)进入厂内,包括报废钢瓶、低压钢瓶。

2、国家标准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瓶规》第71条规定: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判废。

3、久源公司严禁充装的气瓶:(1)原始标记模糊不清,瓶体颜色不符合规定的;(2)瓶内介质不能确定的;(3)超检验期限的;(4)外观存在明显损伤和缺陷的;(5)氧气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变原始充装介质的;(7)自行改变原始标志的;(8)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气瓶。

4、运输气体、气瓶知识:(1)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

易化学反应的物品禁止与气瓶同车(厢)运输;(2)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5、储存气体、气瓶知识:(1)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2)严禁明火和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气体种类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规定存放期限。

6、使用气体、气瓶知识:(1)采用合格气体、气瓶;(2)氧焊、割时,手套、工具禁止沾有油脂作业;(3)氧气与乙炔气瓶在使用时的安全距离为>10米;(4)野外作业时,防止气体气瓶曝晒;(5)严禁敲击和碰撞;(6)严禁在气瓶瓶体上电焊引弧;(7)严禁用温度>40℃热源对气瓶加热;(8)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9)气体、气瓶使用后,必须留余压0.05mpa;(10)请必须持专业操作证方能使用,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2篇】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1 目的确保本实验室所用气体标准物质及检测样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存。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集团公司《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气瓶、医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矿区服务事业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处负责贯彻落实气瓶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组织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协调气瓶安全隐患治理;组织协调气瓶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

第五条质量管理与节能处负责气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气瓶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气瓶供应商市场准入,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采购。

第七条基建工程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在用气瓶的现场安全监督,参与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技术检测中心负责在资质许可和委托范围内开展气瓶检验、气瓶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气瓶的采购、充装、验收、检验第十一条因生产所需自行购置的气瓶外(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其它气瓶(如氧气、乙炔、氮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等)不宜自行购置,已投入使用的,应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资质单位生产的气瓶,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有安全缺陷的气瓶。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气瓶运输、检验等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进行气瓶(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充装活动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分别取得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瓶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储存、运输或供应各种气体的容器,包括压缩气体瓶、液化气体瓶、管道气体瓶等。

第四条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第五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生产的气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气瓶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禁止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

第八条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气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安全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并加强售后服务。

第九条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气瓶的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气瓶的操作和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档案,记录气瓶的数量、规格、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定期的内部和外部检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气瓶的保护和存放,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或强磁场环境中使用气瓶。

第四章气瓶的检验和监督第十五条气瓶的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气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气瓶生产出厂后进行,之后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气瓶的检验结果应当记录和备案,对于不合格的气瓶应当予以淘汰或修理。

第十八条气瓶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KL/HS-11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确保企业及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氧气瓶、乙炔瓶、丙烷瓶、CO2瓶等非特种设备压力容器。

3、职责
3.1物资采购部负责气瓶的入厂、运输的监督管理。

3.2生产安全部负责按压力容器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3.3物资采购部负责对气瓶的存放点进行消防、保卫方面的审批及上报。

4、内容与要求
4.1.1车间气瓶管理人员根据车间生产所需,配置适当的气瓶安全装置;
4.1.2车间气瓶管理人员根据所需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等策划具体的摆放位置和配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后建立《气瓶配置清单》,并在清单上明确所配置的安全装置。

4.1.3气瓶入厂时,由车间气瓶管理人员对气瓶上的检定日期进行再次确认。

4.1.4气瓶发出时,气瓶管理员必须配置防震圈一并发出,同时检查完好性,并且回收已用完气瓶。

4.2气瓶存放要求
4.2.1气瓶放置处应远离火和其他热源;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2.2工厂使用车间对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用粉笔作出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2.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用铁链、专用防倒架等安全设置进行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4.3气瓶使用的注意事项
4.3.1气瓶使用前由使用人员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使用。

4.3.2气瓶使用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3.3气瓶立放使用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配备固定防倒架、固定防倒铁链等;
4.3.4夏季使用气瓶时,放置点应防止暴晒;
4.3.5气瓶使用人员在对气瓶的使用、转运过程中严禁对气瓶进行敲击、碰撞、滚动;
4.3.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焊;
4.3.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4.3.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4.3.9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4.3.10气瓶使用人员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

4.3.11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4.4气瓶的监视与管理
4.4.1气瓶管理人员每周对气瓶的安全装置,如防倒防震装置、装备、安全阀、压力表等进行巡查,对有损坏的及时进行修理、更换;
4.4.2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对气瓶的安全状况、附件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气瓶专管人员或部门负责人;
4.4.3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气瓶上监视装置(压力表)按《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5 装运氧气瓶、乙炔瓶、丙烷瓶等的规定
5.1装运氧气瓶、乙炔瓶、丙烷瓶必须具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驾驶员作业证和押运员作业证,“三证”必须齐全。

5.2凡不具有“三证”的,一律不准装运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冒名顶替作业,谁违反制度,发生事故,按照“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装运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在车辆醒目处挂上“危险品”的标志,在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

5.4严禁氧气瓶、乙炔瓶混装在一起,也不准客货混装,一经发现,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5.5车上严禁烟火,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车辆上不得存放其它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

夏季应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