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19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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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坪作业人员培训教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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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坪作业人员、培训教员培训资料一、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1、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与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她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与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3、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她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a)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b)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c)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d)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与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4、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5、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她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6、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她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7、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8、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9、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与维护情况。

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

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十年。

10、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11、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11-16实施日期:2019-01-0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统一改为“机场使用手册”,但第二十七条除外。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的“附录三”修改为“附件3”。

六、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查”。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生效”。

八、将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中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修改为“手册”。

九、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条除外;所有“民航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统一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70号191号令考试题

170号191号令考试题

民航总局第170号令和第191号令考试题一.总局170号令部分1.民航总局第170号令中所称车辆,包括()(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

2.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

3.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实施民航总局第170号令,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4.()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5.()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24小时内向()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负责()向()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7.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未按规定()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8.禁止未悬挂()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悬挂()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核准,发给()。

9.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有效期满前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的()。

10."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

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指定单位()。

11."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在()后,方可通行。

13."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穿行或()尾随、穿行。

14."行李车拖挂托盘行使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191号令

191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总则机场安全管理机场安全管理体系机场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资质及培训民用机场使用手册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飞行区管理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巡视检查检查程序及规则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机坪运行管理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机坪作业人员管理机坪环境卫生管理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九章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基本要求障碍物的限制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电磁环境的管理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基本要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除冰雪管理不停航施工管理基本要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局令号

局令号

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局第193号令CCAR-33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有效民航局第192号令CCAR-287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附英文译稿)有效公安部,民航总局第99号令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91号令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90号令CCAR-93TM-R4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9号令CCAR-201LR-R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有效民航总局第188号令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87号令CCAR-12LR-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6号令CCAR-19-II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5号令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4号令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83号令CCAR-21-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2号令CCAR-36-R1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1号令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0号令CCAR-396-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有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79号令CCAR-395-R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78号令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77号令CCAR-91-R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失效民航总局第176号令CCAR-135TR-R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75号令CCAR-65TM-I-R2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74号令CCAR-201LR-R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有效民航总局第173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72号令CCAR-8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71号令CCAR-65TM-II-R2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70号令CCAR-331SB-R1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9号令CCAR-65TM-Ⅲ-R3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8号令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7号令CCAR-119TR-R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6号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有令效民航总局第165号令CCAR-21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64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63号令CCAR-13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2号令CCAR-19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61号令CCAR-15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0号令CCAR-289TR-R1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59号令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58号令CCAR-116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57号令CCAR-17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56号令CCAR-139CA-R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55号令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54号令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53号令CCAR-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52号令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51号令CCAR-135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50号令CCAR-137CA-R2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49号令CCAR-229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48号令CCAR-209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有效民航总局第147号令CCAR-19-I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46号令CCAR-117-R1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45号令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44号令CCAR-18R2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43号令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42号令CCAR-243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41号令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40号令CCAR-121-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39号令CCAR-201LR-R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38号令CCAR-20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36号令CCAR-65FS-R1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35号令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有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34号令CCAR-241-R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33号令CCAR-135TR-R2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132号令CCAR-23-R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31号令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30号令CCAR-285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9号令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8号令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27号令CCAR-129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26号令CCAR-312-R1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5号令CCAR-67FS-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4号令CCAR-271TR-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3号令CCAR-98TM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2号令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21号令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0号令CCAR-91FS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19号令CCAR-97FS-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18号令CCAR-65TM-III-R2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民航总局第117号令CCAR-19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16号令CCAR-14-R1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15号令CCAR-61-R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14号令CCAR-18-R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113号令CCAR-29-R1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12号令CCAR-27-R1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11号令CCAR-87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10号令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09号令CCAR-33-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08号令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07号令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06号令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04号令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03号令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00号令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民航总局第99号令CCAR-93TM-R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98号令CCAR-97FS-R1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97号令CCAR-163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94号令CCAR-183FS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93号令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91号令CCAR-274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90号令CCAR-139-II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87号令CCAR-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86号令CCAR-93TM-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85号令CCAR-139SB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82号令CCAR-66TM-I-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民航总局第81号令CCAR-139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80号令CCAR-21-R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79号令CCAR-70TM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78号令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76号令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75号令CCAR-331SB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失效民航总局第73号令CCAR-291LR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72号令CCAR-68SB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71号令CCAR-252FS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70号令CCAR-272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67号令CCAR-94FS-Ⅲ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66号令CCAR-359SE-I-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65号令CCAR-359SE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64号令CCAR-183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63号令CCAR-147SE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62号令CCAR-313LR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60号令CCAR-20LR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59号令CCAR-289TR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58号令CCAR-283LR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失效民航总局第57号令CCAR-91FS-Ⅱ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56号令CCAR-381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55号令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54号令CCAR-227AU-R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52号令CCAR-63FS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50号令CCAR-275TR-R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49号令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47号令CCAR-303LR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45号令CCAR-11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44号令CCAR-168CA-R1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43号令CCAR-167CA-R1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42号令CCAR-166CA-I-R1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40号令CCAR-12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37号令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36号令CCAR-277TR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34号令CCAR-152CA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民航总局第33号令CCAR-60FS-R1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32号令CCAR-279LR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民航总局第30号令CCAR-293TR-R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2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28号令CCAR-183AA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24号令CCAR-37AA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9号令CCAR-137CA-R1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16号令CCAR-163PL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失效民航总局第14号令CCAR-119TR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失效民航总局第12号令CCAR-187TR-R1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11号令CCAR-162SB-R1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0号令CCAR-311FI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8号令CCAR-39AA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7号令CCAR-118TM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6号令CCAR-117TM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民航总局第5号令CCAR-115TM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有效民航总局CCAR-25-R2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

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处置预案

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处置预案

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指导思想为完善标准、加强协调、建立机制和综合运用各种监督管理手段,确保飞行安全,提高航班正常率,改善服务工作,提高凤凰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的应急处置水平,提升旅客对航班正常工作的满意度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维护凤凰机场的声誉,把航班不正常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遵循“长备不懈”的工作方针,坚持“宜早不宜晚、宜快不宜拖”的处置原则,早掌握信息、早落实措施、早安排旅客,前移防范关口,明确机构职责,细化保障预案,落实统一领导,确保不发生不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1.3 依据1.3.1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91号)、《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1.3.2 民航局《开展保障航班正常和航班大面积延误应急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3.3 机场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类原因造成的大面积航班延误、大量旅客滞留所引发的、较大程度影响本场运行秩序或航空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2 响应等级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大面积航班延误事件的响应等级划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对应四级响应的预警信号。

2.1 蓝色预警(Ⅳ级响应)2.1.1 因特殊天气、重大保障、流量控制、机场关闭等原因,可能造成凤凰机场航班大面积延误,预计2小时以内,进出港航班延误数量在10架次(含)以内,并可预见航班延误趋势不会再扩大时。

2.2 黄色预警(Ⅲ级响应):2.2.1 预计2小时以内航班无法起降,凤凰机场出港航班延误2小时以上,仍不确定起飞时间的始发航班数量将超过10架次,不超过20架次时。

2.3 橙色预警(Ⅱ级响应)2.3.1 预计4小时以内航班无法起降,凤凰机场出港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仍不确定起飞时间的始发航班数量将超过20-30架次,不超过30架次时。

170号191号令考试题

170号191号令考试题

170号191号令考试题民航总局第170号令和第191号令考试题一.总局170号令部分1.民航总局第170号令中所称车辆,包括()(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

2.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

3.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实施民航总局第170号令,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4.()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5.()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24小时内向()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负责()向()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7.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未按规定()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8.禁止未悬挂()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悬挂()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核准,发给()。

9.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有效期满前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的()。

10.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

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指定单位()。

11.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在()后,方可通行。

13.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穿行或()尾随、穿行。

14.行李车拖挂托盘行使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

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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