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航空指标的定义

航空指标的定义●的票价有时还包括食宿以及其他服务费用。
●专机:专机飞行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重要包机飞行。
●起飞架次:指航空器(以下均称飞机)在航空运输飞行过程中的起飞次数。
其中,航空运输是指利用飞机从事民用商业航空运输。
民用商业航空运输指为取酬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运送旅客货邮的运输飞行。
起飞次数等于飞机的着陆次数或飞行的航段数。
●飞行小时:指从飞机滑动前撤轮档起至飞机着陆停稳后安放轮档止的全部时间,即为飞机地面滑动时间和飞行时间之和。
如某个航段的飞行时间应等于飞机在该航段的空中飞行时间与地面起飞、降落时的滑行时间相加。
统计时,原始数据以时、分为计算单位,汇总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取整填报。
●飞行里程:运输飞行完成的公里数。
计算方法为航段距离与在该航段上完成的航班数的乘积之和,航段距离按收费距离计算。
原始数据以“公里”为计算单位,汇总时以“万公里”为计算单位。
计算公式:飞行里程(万公里)=(∑航段里程(公里)×航班数)/10000●旅客运输量:运输飞行所载运的旅客人数。
成人和儿童各按一人计算,婴儿因不占座位不计人数。
原始数据以人为计算单位。
汇总时,以万人为计算单位填报,保留两位小数。
一个航班的旅客运量表现为飞机沿途各机场旅客的始发运量之和。
其中,机场旅客始发运量是指客票确定的以本机场为起点,始发乘机的旅客。
统计时每一特定航班(同一航班)的每一旅客只应计算一次,不能按航段重复计算,唯一例外的是,对既有国内航段、又有国际航段的同一航班上的旅客,应同时统计为一个国内旅客和一个国际旅客。
不定期航班运送的旅客则每一特定航班(同一航班)只计算一次,即使是既有国内航段又有国际航段飞行的也只计算一次。
●货物运输量:运输飞行所载运的货物重量,货物包括外交信袋和快件。
原始数据以公斤为计算单位。
汇总时,以吨为计算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统计方法与旅客运输量一致,即每一特定航班(同一航班)的货物只应计算一次,不能按航段重复计算,但对既有国际航段又有国内航段的航班货物,则同时统计为国内货物和国际货物。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①根据民航局令第2号,1980年7月28日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自本规章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者注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

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时间:2008-03-04一、总则1.1 依据为了规范本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确保飞行安全,稳定飞行队伍,维护用人单位和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 号)(以下简称“五部委文件”),以及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6〕10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1.2 适用范围华北地区航空运输企业和在华北地区办理执照的飞行人员。
1.3 目的全面及时了解飞行人员流动情况,规范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为飞行人员的流动创造和谐环境,减少因飞行人员流动带来对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
1.4 宗旨飞行人员的流动管理本着以执照的交接和转换为主要工作内容;为企业和飞行人员创造和谐流动环境,将飞行人员流动带来的不安全影响降到最低为宗旨开展工作。
二、协调管理机构为对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实施有效管理,民航华北管理局成立协调管理机构如下:2.1 领导小组组长:陈景林组员:张国军刘江南刘文福孙德富2.2 协调管理办公室:耿学中三、机构、人员职责3.1 领导小组职责对华北地区的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实施全面指导;依据国务院部委文件和民航总局的指示制定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协调跨地区飞行人员执照转换工作;对飞行人员流动导致对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管理重点和措施。
3.2 办公室职责负责具体执照转换工作;负责在飞行人员流动期间的技术资料接受、保管和移交;收集各航空公司飞行人员流动的统计数据,对航班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数据。
四、管理细则4.1飞行人员流动应当尊重飞行人员择业自主权、尊重航空运行单位用人自主权。
航空公司空勤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公司的空勤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空勤人员,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和地面服务人员。
第三条空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严谨细致,责任到人;3. 依法治企,规范管理;4.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公司设立空勤管理部门,负责空勤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空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空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空勤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3. 监督空勤人员执行飞行任务和地面服务任务;4. 处理空勤人员的投诉和举报;5. 指导、协调各部门做好空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飞行人员管理第六条飞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3. 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4. 身体健康,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体检标准;5. 具备飞行经验或者经过民航局认可的飞行培训。
第七条飞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飞行任务,确保飞行安全;2. 遵守飞行纪律,服从机组长的指挥;3. 保持良好的飞行技术,提高飞行技能;4. 主动学习飞行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5. 维护机组团结,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四章乘务人员管理第八条乘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3. 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4. 身体健康,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体检标准;5. 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第九条乘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乘务工作规定,确保旅客安全;2. 遵守乘务纪律,服从乘务长的指挥;3. 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旅客需求;4. 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树立公司良好形象;5.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0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3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已经2008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8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航空器和空勤人员

航行的基本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
航空器和空勤人员 机场 飞行分类 空域的划分 飞行高度 飞行的运行标准
第一节 航空器和空勤人员
1 航空器的分类 2 空勤人员
§1-1航空器和空勤人员
航空器是民用航空进行航空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的 航空工具 空勤人员是航空工具的驾驶者和在其上的工作者
(一)、航空器的分类(从运行和管理的角度) 航空器的分类( )、航空器的分类 从运行和管理的角度)
3.按照航空器的尾流强弱分
讨论:航空器的尾流如何划分强弱? 讨论:航空器的尾流如何划分强弱? 尾流的是如何产生的? 尾流的是如何产生的?
动力装置和翼尖小翼
(掌握)
3.按照航空器的尾流强弱分
(掌握)
航空器尾流的强度,随航空器重量的增大而增大, 航空器尾流的强度,随航空器重量的增大而增大,为 了规定航空器的尾流间隔标准, 了规定航空器的尾流间隔标准,按照航空器的最大起飞 重量,将航空器分为以下三类: 重量,将航空器分为以下三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6XX BAE146 28XX 33XX B737 AN24 SH360 拉 玛 M-8
空中国王 355X 海 豚 BELL TB20 71XX 77XX 89XX
(三)航空器的文件
民用航空器,在执行生产飞行任务前, 民用航空器,在执行生产飞行任务前,必须办理并取得 下述文件后,方可飞行。 下述文件后,方可飞行。
4.按照航空器的仪表进近速度分
(掌握)
根据航空器在最大允许着陆重量着陆形态下的失速速度 1.3倍 将航空器分为五类: 的1.3倍,将航空器分为五类:
(91海里 小时) 海里/ A类:指示空速小于169公里/小时 (91海里/小时); 指示空速小于169公里/ 169公里 B类:指示空速169公里/小时(91海里/小时)至224公里/小时 指示空速169公里/小时(91海里/小时) 224公里/ 169公里 (91海里 公里 (121海里/小时); (121海里/小时) 海里 指示空速224公里/小时(121海里/小时) 261公里 224公里 (121海里 公里/ C 类:指示空速224公里/小时(121海里/小时)至261公里/小时 (141海里 小时) 海里/ (141海里/小时); 指示空速261公里/小时(141海里/小时) 307公里 261公里 (141海里 公里/ D类:指示空速261公里/小时(141海里/小时) 至307公里/小时 (161海里 小时) 海里/ (161海里/小时); 指示空速307公里/小时(161海里/小时) 391公里 307公里 (161海里 公里/ E类:指示空速307公里/小时(161海里/小时) 至391公里/小时 (211海里 小时) 海里/ (211海里/小时)。
民航西南地区空勤登机证申办程序规定

民航西南地区空勤登机证申办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西南地区各运输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培训机构空勤登机证件申办工作,明确办理流程,严格审核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11‟6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程序规定。
一、空勤登机证的申办材料空勤登机证申办材料应当包含背景调查材料、空勤职业证照材料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一)空勤人员初次申办空勤登机证应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申办请示(见附件1)2、申办人员名单(见附件2)3、《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申办表》(见附件3)4、《空勤人员背景调查表》(见附件4)5、背景调查证明材料6、有效职业证照复印件(飞行执照或乘务员训练合格证或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检合格证)7、电子版照片8、相关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制证系统提交)(二)持证人因变更工作单位换发空勤登机证应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申办请示2、申办人员名单3、《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申办表》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及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5、原单位安保评价6、原单位收回空勤登机证的证明及原空勤登机证复印件7、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8、有效职业证照复印件(飞行执照或乘务员训练合格证或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检合格证)9、电子版照片(三)证件遗失申请补办应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申办请示2、《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申办表》3、公司对证件遗失人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4、证件遗失人的培训合格证明和相关记录(四)证件损坏申请换发应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申办请示2、《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申办表》3、原空勤登机证复印件(五)非空勤人员申办空勤登机证应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申办请示2、申办人员名单3、《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申办表》4、《空勤人员背景调查表》5、背景调查证明材料6、民航局公安局同意办理空勤登机证的批复7、有效职业证照复印件(如机务维修执照)、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岗位证明8、电子版照片9、相关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制证系统提交)(六)办理空勤人员借调备案证明应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申办请示2、借入航空公司所在地监管局飞标部门同意借调的批复3、借入、借出公司间的借调协议4、借调人员的空勤登机证复印件5、有效职业证照复印件(飞行执照或乘务员训练合格证或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检合格证)二、空勤登机证的申办程序(一)申办材料审核的职责分工云南、重庆、贵州监管局空防处负责对辖区运输航空公司空勤人员初次申办证件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他类型的申办材料及四川地区的申办材料由管理局公安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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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85]民航局字第50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直属企业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函》(1994年1月3日[94]劳部发59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勤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批复》(1994年10月26日[94]人薪函6号)二个文件对该规定规范的内容已经重新作出规定,该规定应当废止。
)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5.11.02
【实施日期】1985.11.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85)民航局字第507号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日)
根据运输飞行小时费制度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空勤人员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保证飞行安全,改善服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现结合今年企业的工资改革,将原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定员
(一)机组定员
1.五人制:机长、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
2.三人制:机长、副驾驶、空勤机械员各一人。
3.二人制:机长、副驾驶各一人。
值勤时间(包括航前一个半小时,航后一小时,过站及空中时间均按班机时刻表规定的时间计算)在十一小时以上的航线派双机组,十一小时(不含)以下的派单机组,有带飞或检查任务时,包括教员、检查员和被带飞人员在内,单机组最多可增加二人,双机组在定员内安排。
(二)乘务组定员
乘务人员(含主任乘务长、乘务长)有配餐任务的每二十五~三十客座配一人;无配餐任务的每三十五~四十客座配一人。
各型飞机的标准定员一般为:波音747(SP、COMBI)配主任乘务长一人,乘务长二人,乘务员九人;波音707、MD-80、伊尔62、图154M、波音737-300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四人;波音767、A310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七人;波音737-200、三叉戟、伊尔18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二人(国际线三人);安24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一人;肖特360、伊尔14、里二配乘务员一人。
以上标准可根据实际旅客人数适当调整。
(三)安全员根据规定与任务需要派出,国际航线飞行每次最多不超过两人。
(四)专、包机按实际需要配备机组和乘务人员。
二、飞行小时费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飞行小时费按机组、乘务组定员和空中实际飞行时间计发,其日间标准为:
------------------------------------|
\职|正|副领空空|主|乘安|乘||\标\||勤勤|任||||机\\务|驾|驾航机报|乘|务全|务||\准\||械务|务||||型\|驶|驶员员员|长|长员|员||-----|----|-------|----|-----|----||一般|1.00|0.80|-|0.70|0.65||-----|----|-------|----|-----|----||宽体|1.20|1.00|0.75|0.70|0.65||----------------------------------||注:国内航线单位为人民币
元;||国际航线、香港地区航线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