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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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建设指挥部,民航有关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航站楼规划设计,提升机场运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我司组织相关单位总结借鉴国内外建设实践和技术规范,研究编制了《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并于2024年2月10日前反馈至编写组联系人电子邮箱。

相关文件可在民航局网站“意见征集”栏或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赵洋,电话:186****7984
联系人邮箱:zhaoyang2@
民航局机场司2024年1月2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环环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环环评〔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绿色机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助力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做好规划和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依法开展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或区域机场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深化选址阶段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

新建、迁建机场选址过程中,应统筹好民航安全高效运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深入开展多场址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工作,相关内容应纳入选址报告。

在满足民航安全高效运行基础上,所选场址尽量避免削山、填海、填湖(湿地)、改造河流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中依法应当避让的区域,降低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影响。

场址选择和跑道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噪声影响,尽量减少受噪声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数量和人口规模,新建机场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等要求。

选址报告应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4E(含)以上的机场还应同步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定的文件或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制定,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建设规划: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包括选址、用地、总体规划等。

2. 设施建设:规定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航空交通管制设施等的建设要求。

3. 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航空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设施配置、突发事件处理等。

4. 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资质、空中交通管制等。

5. 经营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货运等。

6. 维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7. 收费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8. 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机场规模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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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号解读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号解读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0-12-18执行日期:2000-12-1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制点高程;1、飞行区规划,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的规划;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规划,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的规划;3、航站区规划,包括航站楼构型及布局、站坪机位布置、航站楼前道路系统、停车场楼等设施的规划;4、货运区规划,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的规划;5、航空器维修区规划,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的规划;6、工作区规划,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各联检单位、公安、武警、安检等驻场机构的办公和业务设施,地面专用设备及特种车辆保障设施,机上供应及配餐设施,消防及安全保卫设施,应急救援及医疗中心,旅客过夜用房等设施的规划;7、供油设施规划,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的规划;8、公用设施及交通系统规划,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的规模及路由,场内外道路及其它交通方式的规划;9、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包括噪声影响控制、鸟害防治、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及机场污物处理、环境监测、绿化等规划;10、土地使用规划,包括各期机场建设用地规划、本期占用土地范围及拆迁情况、机场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控制原则;11、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12、专业技术培训设施、公务航空飞行等通用航空设施的规划;五规划方案的分析及比选,包括对各功能分区、子系统或设施间的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分期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多个完整方案比选;六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阐明上述各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分析、对比;七在工程技术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论证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八机场总体规划图,包括:1、机场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关系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0或1∶200000;2、机场外部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规划总体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3、机场近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4、机场远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5、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6、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7、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控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或1∶25000;8、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九附件,包括:1、机场空域规划和空管设施规划图;2、飞行程序设计方案;3、机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资料及批复文件,包括噪声影响等值线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4、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后的机场内、外地面交通及各公用设施的规模和路由.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第十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对所辖地区内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场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运行中的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由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在境外注册的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国内机场的总体规划设计工作;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与境外设计咨询机构合作承担机场总体规划设计的,应当报民航总局认可.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做好编制工作,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机场总体规划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核,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民航总局审批.第十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经批准之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30天内将有关文件、规划图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机场总体规划,为各驻场单位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各驻场单位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复核,并在15天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九条予以严格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并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报民航总局备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因重大情势变迁确需变更机场总体规划,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订本机场总体规划实施细则,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7•【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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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00-12-18
执行日期:2000-12-18
(简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
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
畅;
(
(
(
发展;
(
(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制点高程;
1、飞行区规划,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的规划;
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规划,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的规划;
3
4;
5
7
8
9
10
区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控制原则;11、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
12、专业技术培训设施、公务航空飞行等通用航空设施的规划;(五规划方案的分析及比选,包括对各功能分区、子系统或设施间的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分期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多个完整方案比选;
(六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阐明上述各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分析、对比;
(七在工程技术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论证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
(八机场总体规划图,包括:
1、机场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关系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0或1∶200000;
2、机场外部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规划总体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
3、机场近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
4、机场远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
5、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
6、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
7、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控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或1∶25000;
8
3
1∶
局”
批。

第十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经批准之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30天内将有关文件、规划图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机场总体规划,为各驻场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各驻场单位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复核,并在15天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予以严格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并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报民航总局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
因重大情势变迁确需变更机场总体规划,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订本机场总体规划实施细则,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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