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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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1.公民(1)公民的概念及内涵现代宪法中的公民通常指的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复杂概念,对它的解释通常与某种特定的政治身份相联系。

对西方宪政中的公民概念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平等、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自主。

(2)公民、国民、国籍在一些宪法文本中,是把“公民”与“国民”作为同义使用的,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在世界各国,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叫做继有国籍。

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的规定也不一样。

主要有三种:一是血统主义,二是出生地主义,三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现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两者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③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④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①必须具备两个前提: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②同时,申请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a.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b.申请人定居在中国;c.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3)公民与人民①公民概念是与特定的政治生活相联系的。

它特指那些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自我管理、取得自主地位并构成了政治生活主体的人。

②人民概念更复杂一些,今天的人们主要是从以下两种意义上来理解人民的:a.作为全体公民集合体意义上的“人民”,在这个意义上,人民被视为每一个单个公民的集合体,人民其实就是每一个公民的简单相加。

宪法学讲义—第九章

宪法学讲义—第九章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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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从宪法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中,可推导出一个
逻辑结论,即宪法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197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宣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
犯——注:具有浓厚的自然法色彩
我国现行宪法第37、38、39条明确宣称“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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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具体而言,在终极意 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通过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 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就是一种法律上的资 格。 注:这种资格是否也可理解为一种法律上的利益。 这是一个聚讼纷纷的问题,往往诱发有益的、又或无 谓的学理争议。众所周知,R· 耶林曾在其名著《为权 利而斗争》中即将权利的实体理解为利益。这种观点


B.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根据德国学界的通说,权利必然反应了主体自身对 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但是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 式而存在的权利,在学理上称之为“主观的权利”。 主观的权利往往不是有效的、自我完结的权利,它必 须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这种法规范所确认的权利,即所谓“客观的权利”。 注: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 自身也是法规范所赋予的,法规范仅仅赋予权利的客 观性,而不赋予本体论意义上的权利本身。“法无禁 止
权利是上帝或某种造物主赋予人的权利,或是一种基 于其之为人所力应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中形
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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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司法考试命题人之宪法焦洪昌焦洪昌,男,1961年生,北京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社会兼职: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第二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宪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研究领域:宪法学、人权理论、宪政理论。

主要讲授课程:中国宪法、外国宪法、港澳台法制。

外语语种:英语央视聚焦两会特约嘉宾。

出国经历:1997年3月至6月美国杜肯大学学术访问;1999年11月至12月芬兰土尔库大学学术访问;2006年7月至8月荷兰、奥地利、捷克学术访问。

代表作品《选举权的法律保障》《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视角》获奖情况2002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欢迎的教师”称号;2005年《选举权的法律保障》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毕业论文。

学术观点1、研究方法。

认为宪法学的研究要从宪法哲学上追问规则的正当性、合法性;从宪法规范上解释文本的文意、逻辑、内涵;从宪法适用上探求宪法秩序被遵守、被维护的状态;从宪法史上找寻制度和规范的成因。

当下对宪法学的研究要着重宪法解释学的引入和对宪法条款的规范分析:宪法解释学的建立是现代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出发点与基础,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现代宪法学开始于宪法解释,终止于宪法解释。

在探讨宪法学理论与体系时需要认真研究宪法解释的价值;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要想贯彻实施它,就要对其规范进行科学分析,从而把握该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的内容。

因此,在宪法学研究中,规范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2、中国宪法解释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解释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了一个制宪权、修宪权、解释权在主体上分离的问题。

但是这项权力被赋予常委会以后,并没有排除其他机关解释宪法的可能。

论证的核心就是最高法院有没有实施宪法、适用宪法的权力(责任)。

根据宪法文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都有义务实施宪法,所以最高法院也理所当然是一个行宪的机关。

202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02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旳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和国籍(一)公民。

一般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旳自然人。

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旳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旳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判断一种人与否是公民旳唯一原则就是与否具有该国旳国籍,除此,并无其他旳资格限制。

(二)《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旳,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乐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经申请同意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旳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旳;三、有其他合法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同意旳,即获得中国国籍;被同意加入中国国籍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旳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得外国国籍旳,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经申请同意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旳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旳;三、有其他合法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同意旳,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旳外国人,具有合法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同意恢复中国国籍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旳获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旳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旳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旳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旳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圣才出品】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1.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着怎样的关系?答:(1)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2)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①联系。

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②区别:a.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b.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

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c.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d.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2.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界限?这些界限表现在哪些方面?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其限制还有:(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

3.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式①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

(2)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①物质保障。

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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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个最符合题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年月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

”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

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

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

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

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

则本案中:().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赵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赵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赵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下列不是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的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年月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

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

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圣才出品】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1.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答:总体而言,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物质保障;二是政治保障;三是法律保障。

具体分析如下:(1)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对公民的保障。

具体表现为:①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例如,1982年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条款。

②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如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宪法既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又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以逐步满足广大青年和职工迫切要求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需要,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③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如由于大城市人口过于集中,造成大城市人口密集与生产、生活各方面不相适应的紧张状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宪法就暂不确认1954年宪法中“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

(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公民任何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

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如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宪法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应该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答: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语称(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①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②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③在近代中国,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出现无不受日本的影响。

一般认为,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

(2)西方宪法的含义①古希腊使用的宪法用语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等意思,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

②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与现代人不同:首先,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小,不包括非城邦国家的宪法;其次,宪法的主体的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小;最后,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要大。

③而对于现代人而言,宪法只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或曰法律的部分中之至高者。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为宪法。

宪法最初作为一个组织法上的概念,经过历史的演变,成为今天具有“最高法”、“根本法”意义的概念,既有词源学上的关联,同时还离不开各国的实践,特别是近代早期英国、美国的实践。

近代日本明治维新,通过借用“宪法”一词,赋予之新内涵,进行了创造性转换,可是在它传入中国以后的百年时间里,则历经沧桑。

确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仍是今日之重任。

2.宪法的界定(1)实质意义的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就宪法的实质说,宪法的特性,在于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

(2)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形式意义的宪法其范围较窄。

3.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重要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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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9.1 复习笔记
一、平等权
1.平等权的历史渊源
(1)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卢梭、洛克等人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声称人生来即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天赋的,相同而无差别的。

(2)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权利平等要求的原则,宣布自由、平等是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平等权与平等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各国普遍将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法律之中。

(4)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曾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5)1982年宪法恢复了公民平等权的内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平等权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
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
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2)基本特征
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

⑤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权的范围
(1)平等权的范围是指公民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

(2)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平等权规定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1954年宪法规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相比,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法律已经制定以后的平等司法和平等守法范围。

4.平等权的相对性
平等权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具体、相对的概念。

平等本身处于一个发展过程中。

在封建社会,从形式到实质都是不平等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的概念和范围
(1)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

(2)政治权利的范围在现代多数国家,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诸项内容。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刑法》规定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概念
①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②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性质
关于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职务,主要有三种学说:
①固有权利说。

该说起源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此人民有权行使选举权利。

这种选举权为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无须国家宪法或法律赋予,国家宪法或法律也不得随意剥夺。

②社会职务说。

该说认为选举权为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而国家之所以赋予公民此项权利,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

因此,公民的选举权是一种社会职务。

③二元说。

该说认为选举权既是公民的一种职务,亦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一种附有职务性的权利。

宪法学界认为公民选举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3.言论自由
(1)概念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

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2)各国对言论自由的最小限制
①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②维护社会的道德水准;
③当国内发生暴力或骚扰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④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安全的需要。

(3)我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我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具体限制包括:
①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②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③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言论自由限制的方式
①预防制(事前限制)。

在这种制度下,凡演说、出版等言论均需在表达以前受国家机关(主要是军警机关)的干预和检查,所以亦称为警治制度。

②追惩制(事后制裁)。

在这种制度下,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检查,而是表达者一旦违法后按法定程序受制裁。

这种制度也称为法治制度。

英美等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4.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

它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概念
①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

②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③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2)特征
①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而非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所举行的活动。

②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所举行的活动。

③集会、游行、示威是为了表达某种意愿。

(3)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限制方式
①申报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其批准。

②批准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

③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干涉,只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惩罚。

6.结社自由
(1)概念
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分类
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①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公司等,通常由民法、商法、公司法等予以调整。

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a.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和社会政治团体等。

b.非政治性结社如组织宗教、学术、文化艺术、慈善行业、娱乐团体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1)概念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2)主要内容
①信仰的自由。

即公民有决定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信仰某种宗教,不得鼓励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亦不得禁止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

②礼拜的自由。

公民有参加礼拜、祷告和其他宗教典礼或仪式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

③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

公民有设立某种宗教社团并参加某种宗教社团、社团活动或不参加某种宗教社团、社团活动的自由。

2.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
(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

有些宗教活动已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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