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王勇2012年4月12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xx公司产权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产权登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范围包括,集团及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公司(企业)以及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企业)投资参股子公司。
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不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第三条集团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审查并向省国资委报送产权登记资料,对集团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各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专职负责股权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产权登记及相关产权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二章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第五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集团产权管理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的公章);2、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四份;3、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各一份;4、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1990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提交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5、批准设立企业时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6、企业章程;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9、最近一次的企业验资报告;10、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12、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时,有产权变动行为的,需提交产权变动行为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13、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4、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1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产权办理管理办法

产权办理管理办法1、指引概况2、工作关系图:3、部门职责:3.1客服部:➢全程管理产权转移登记工作➢项目结案后产权转移登记工作接管➢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根据政府规定进行网上数据录入、核准、生成或政府规定操作;➢全程监控产权转移登记委托公司工作进程,对委托公司有管理职责➢完成政府部门规定的转移登记前期手续(如项目立卷等)3.2前期部:➢委托测绘公司出具产权转移登记所需小图表➢按期完成产权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配合项目客服组完成政府部门规定的转移登记前期手续3.4财务部:➢配合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款项缴纳,复核缴纳金额,保证缴纳无垫付、无遗漏、无延迟➢核准业主发票房号、金额、姓名等要素3.5集团法务:➢负责对产权代办中介机构的监管4、工作要点:➢各项目应严格按照与购房客户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工作;➢产权办理期限应参照各地政府规定及行业常规制定;➢产权办理流程应根据各地政府相关规定制定;➢产权转移登记办理过程中,项目客服组对委托代理机构有实时监督责任,严控产权转移登记速度、流程;➢客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需缴纳的契税、公维等如由我司协助代缴,则应在入住办理过程中缴纳至我司财务➢大产权证(即初始登记)办理时限应不晚于竣工备案表取得4个月内完成;➢契税与维修基金应在入住时收取,按揭贷款付款的业主必须在入住时缴纳该部分费用,同时必须委托指定的产权代办公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事宜,委托我司办理产权事宜,我司有转委托权利。
此规定在“合同文本拟定”过程中需提前考虑。
(一次性付款的业主可选择自行办理产权事宜,但维修基金在入住时必须缴纳)➢销售合同楼牌号应与公安机关批准的楼牌号保持一致;➢契税与维修基金的缴纳应及时,各子公司根据当地政策要求按时缴纳;➢契税票与维修基金票打印出后,应核对业主姓名、房间地址、缴纳方式、收费金额;收集业主资料后应妥善保管,避免重复向业主收集;➢面积补差协议应认真核对实测后的房间面积和房屋总价;5、附件:无6、支持文件:无7、相关记录:无。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以下是对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阐述:一、登记主体和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主体为国有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及商标等产权登记。
二、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的具体步骤。
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支付登记费用。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内容和方式四、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交易中心将定期公示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渠道供有关方面进行查询。
同时,个人和单位可通过交易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自主查询,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五、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实施细则》对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产权发生变更时,权属人需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变更申请表进行登记信息的更新。
如发生登记信息的异议,相关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六、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登记费用的收取按规定标准进行,且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或违反登记规定的申请人,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其登记申请。
此外,交易中心将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该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必须加强对该细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登记主体和申请人能够全面了解并正确操作这一登记管理制度,为国有资产交易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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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资委及母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上级单位)相关规定,需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证)的,应当通过公司上报上级办理产权证。
第三条公司范围内的产权相关数据信息均应纳入“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备份产权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公司的产权登记工作;
(二)负责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产权登记档案;
(三)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产权工作;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规范;
(二)负责提供产权登记相关财务数据;
(三)负责提供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负责汇总分析公司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情况,编写报告;
(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变动、注销。
第六条公司领导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章办理规定
第七条产权登记的种类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产权信息系统登记数据的同时,由综合办公室填报纸质材料,按上级单位要求统一上报,并向产权局办理产权证
(一)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
(二)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法人公司出资设立的参股企业,并在其中作为国有第一大股东的;
(三)已办理过产权证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等发生变更的;
(四)已办理过产权证的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情形的。
第九条未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公司在申办产权证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第四章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新增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综合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综合办公室组织相关部
门审核后,上报上级单位。
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持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国资委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证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占有产权登记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投资新设立的公司,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二)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先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确保产权登记证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20日内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应当自股份公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上级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证。
第六章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九条国资委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公司应将经审核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七章业务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申办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打印(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准备各类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由综合办公室创建产权登记维护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信息的录入,进行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部对公司上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计划财务部审核的,需要补充有关材料、修改相关数据;通过审核的,由计划财务部进行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产权登记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综合办公室每季度应当对公司业产权信息系统中的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更新、核对,同时将需提交的纸质文件材料上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六条计划财务部应当在每年对本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工作,做好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以随时接受上级单位的工作审查,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国有资本金金额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如遇与国家或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