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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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在现实⽣活中,建设单位会将⾃⼰所承包建设⼯程中的勘察、设计、安装等⼯作发包给施⼯单位,在此过程中,如果建设⼯程内部产⽣了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建设⼯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程施⼯有关,涉及正在施⼯的不动产,在此过程中产⽣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与⼀般地域管辖的区别是什么专属管辖与⼀般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港⼝所在地、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建设⼯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问题进⾏的解答,建设⼯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程施⼯相关联,在此过程中产⽣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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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法院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法院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法院一、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约定,以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在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时,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2.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此,在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3. 协议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

三、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法院范本以下是一份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法院的范本,供大家参考: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达成如下协议,现就本合同的管辖法院约定如下: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之探讨

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之探讨

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之探讨在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建设工程中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定义、约定模糊或者意见分歧等原因,往往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当纠纷出现时,如何确定管辖权成为一项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就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合同中对管辖权没有做出约定时,可以参照行政地方法规或者当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规定。

因此,在内部承包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管辖权进行约定,明确约定协议纠纷应当由哪个地方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这种约定有利于便捷高效解决纠纷,避免双方在管辖权上的争执。

其次,对于无管辖约定的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是基于方便诉讼、保护当事人权益等原则而进行的,可以使案件的审理更加顺畅和高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双方当事人可能在不同的城市或省份,这就给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避免在管辖权上产生争议,建议在内部承包协议中增加专门的管辖约定条款,明确约定纠纷应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管辖,可以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指引。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权,或者参照相关法规进行管辖权的确定,从而有效地解决纠纷。

在今后的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内部承包协议管辖权问题的研究和规范,以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和纠纷解决工作。

工程分包合同案件管辖权

工程分包合同案件管辖权

工程分包合同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探讨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日益繁荣,工程分包合同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不可避免地会涌现。

对于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规定、确定方法以及实践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在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虽然这一规定并未直接提及工程分包合同,但实践中,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往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相似性,因此,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呢?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 工程所在地。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往往与特定的工程项目紧密相关,因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当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环节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2. 被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当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该案件。

3. 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_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_管辖

合同约定等因素,管辖问题往往变得复杂。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其管辖问题主要涉及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这意味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管辖法院应为施工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管辖实践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管辖问题往往较为复杂。

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施工行为地可能与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

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对管辖问题进行约定。

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管辖问题的争议。

对于合同约定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的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管辖争议解决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当管辖问题出现争议时,应如何解决呢?首先,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四、结语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梳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梳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梳理1.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履行纠纷。

纠纷的解决需要明确管辖权的归属,即确定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进行梳理和总结。

2. 法律规定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2.2 管辖权的法律依据管辖权的归属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根据纠纷的性质和涉及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管辖权的归属。

3. 管辖权的划分原则3.1 基本划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划分可以按照原则进行:•X法院一审管辖: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一般具有一审管辖权。

•X法院上诉管辖:一审判决不服的一方可以通过上诉途径,将案件提交到上级法院进行二审。

•最高法院管辖:对于一审判决终审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3.2 特殊管辖原则除了基本的划分原则外,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存在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跨地区的纠纷:如果建设工程涉及多个地区,纠纷一般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具有特殊性的建设工程: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权可能会由更高级别的法院处理,例如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

4. 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管辖权的争议,可以通过方式进行解决:•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出现前协商一致选择管辖权归属的法院,以加速解决纠纷的过程。

•上级法院裁定管辖权: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由上级法院裁定。

•通过申诉解决:如果一审判决终审结果仍不服,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方式解决管辖权争议。

5. 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确保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的重要环节。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问题探究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日益繁荣,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成为了建筑行业中常见的经济活动。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合同的管辖问题成为了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管辖权的归属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主体间的平等性: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地位平等,自愿协商,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2. 合同内容的特定性: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到特定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约定。

3. 合同目的的经济性:内部承包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内部的经济效益,提高工程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4. 合同管理的自主性: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策略。

二、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管辖权归属关于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管辖权归属问题,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到不动产的施工、改造等行为,因此,有观点认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归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因为合同履行地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关键地点,合同纠纷的解决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解决管辖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选择仲裁或诉讼,并指定具体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则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合同履行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当发生这种纠纷时,双方常常会争论关于纠纷管辖权的问题,即发生纠纷的地点、法院管辖权等。

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

一、管辖权的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解决,因此合理地确定管辖权对于纠纷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管辖权的原则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主要分为约定管辖、法定管辖和专属管辖。

1. 约定管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即为约定管辖。

这种约定一般体现在合同的条款中,通常由双方商定并写入合同。

对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来说,双方可以协商并选择一个合适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以双方共同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2. 法定管辖法定管辖是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权范围。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定管辖权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合同标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来管辖。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来的。

3.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专门处理某类案件的法院行使的管辖权。

对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来说,由于其特殊性和专业性,一些地方设立了专门审理建筑施工纠纷的法院,即建筑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法院将享有对此类纠纷的专属管辖权。

三、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确定管辖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这样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并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2. 实际方便原则根据实际方便原则,法院的管辖权应该考虑到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确定对双方都比较方便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3. 强制管辖原则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享有强制管辖权。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法律对于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双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不能擅自选择其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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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之探讨
作者:赵吉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通过内部承包运作工程项目是一种普遍且常见的经营模式。

施工企业先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再与内部承包人完成内部结算,通过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获取利润,降低管理成本。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严峻和房地产市场的剧烈波动,受各方因素影响,工程时常出现项目烂尾、结算拖延、质量工期争议等各种问题,导致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的矛盾激化,进而产生诉讼纠纷。

关于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是诉讼中首要考虑且对实体程序都影响重大的问题。

该问题在目前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重大分歧。

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协议双方即工程承包人和项目经理可以区分为两类关系,即内部承包关系或挂靠关系。

内部承包协议实际反映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上述哪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成的判断标准:结合承包人与项目经理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缴纳社保、资金如何收支、承包人对项目是否提供了人员设备技术支持等因素综合判断。

若协议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的,协议有效,双方按约定结算;若协议双方系挂靠关系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由此产生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复杂,可能涉及发包人的责任承担。

一、内部承包关系下的纠纷管辖权
在成立内部承包关系情况下的管辖权确定,存在学术争议较大,司法实践却一刀切的情况。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系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受合同法调整;亦有观点认为上述关系属于企业经营权的内部承包。

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均将内部承包协议纠纷归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笔者认为,法院如此一刀切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此类纠纷往往最后会牵扯到发包人及工程结算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将其确认为不动产专属管辖,一来防止当事人各方规避合同管辖,二来有利于将各方问题一并解决。

然而实践中,一味简单的一刀切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会将本来简单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将小矛盾引发为牵扯各方的大矛盾。

对于有效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的管辖,应当以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原则,再先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合理的案由,例外决定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须知在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中,挂靠合同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追索权纠纷均不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约定,具体理由如下:
(1)无论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结算,无论发包人是否已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之间的主义务款项性质系内部承包款,而非工程款。

一方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系依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而非施工合同。

即使施工企业按约定以发包人未付款进行抗辩,发包人作为第三人在本案中亦不承担实质性义务,仅参与查明事实。

(2)施工合同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在权利义务的约定上天差地别,系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亦差别巨大。

一些外地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涉及的争议核心并非承包款,而是项目经理是否尽到管理义务、施工企业有无按约提供人员技术支持或其他内部争议问题,法院若将其认定为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不仅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反而产生诸多诉累。

(3)在内部承包协议对于承包款支付,未约定以结算且发包人付款为前提的情况下,若工程未经结算,且施工企业怠于行使对发包人债权的,根据诉请认定管辖:若项目经理以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则系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若项目经理仅以施工企业不履行根本义务诉请内部承包协议无效,要求据实结算的,则虽然需要在该案中对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但未处理发承包方的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发包人作为第三人参与鉴定质证充分保障了其诉讼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的施工合同纠纷可参照本案鉴定结果另案处理,故法院并无必要认定适用专属管辖。

二、挂靠关系下的纠纷管辖权
若认定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的,则内部承包协议无效。

在以往,挂靠人可以按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此时争议纠纷涉及施工合同实体内容,适用专属管辖问题不大。

然而近年来,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对于第二十六条的适用愈发严格,连第一款明确的转包分包人想要主张权利,都必须在承包人已缺乏履约能力或明确证明欠款系劳务分包拖欠农名工工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挂靠人想要依据该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更是难上加难。

故针对挂靠关系下挂靠人根据内部承包协议起诉时的管辖适用,应做如下区分:
(1)在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的情况下,挂靠人起诉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的,在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成立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此时内部承包协议其实并非主纠纷协议,故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较为明确。

(2)发包人对于挂靠关系不知情,而被挂靠人怠于行使与发包人债权的,挂靠人通过代位权主张权利的,亦涉及施工合同实体权利义务,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3)发包人对于挂靠关系不知情,而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单独主张,或按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直接向被挂靠人和发包人同时主张的情况下管辖权如何适用?
结合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例予以分析:A个人借用B公司资质承包C公司位于安徽池州的一个工程项目,项目竣工验收未经结算。

A按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B公司支付欠款,C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C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A与B公司的内部承包协议,本案系内部承包协议纠纷,与C公司无关,且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法院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其异议。

庭审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做了工程造价鉴定,确定了工程造价。

但是最终在判决责任承担时,法院认为A与B公司构成非法转包关系,但不适用司法解释二十六条,最终只判决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C公司因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承担责任。

本案与上文内部承包关系下第三点内部承包人起诉施工企业根据鉴定结论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形类似,但是在挂靠关系的情况下,挂靠人实际上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被挂靠人未参与具体的项目经营管理,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纠纷时,实质上是在审理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故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况下法院认定适用专属管辖,笔者认为并无不妥。

作者简介:
赵吉城(1990~),男,汉族,浙江诸暨人,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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