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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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险构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危险;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

那么,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1、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怎么办?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

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

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

案例:车主鲁某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仍然约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

保险期内,鲁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鉴定部门评估,车辆修复需7.4万元。

鲁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应推定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

鲁某则认为,当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自行约定选择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

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2、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怎么办?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整理)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整理)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整理)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用于理解不同情况下汽车保险的作用和影响。

本文将提供一些常见的汽车保险案例,并就每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和解释。

案例一:车祸事故在这个案例中,驾驶员小明的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车祸。

他的汽车被撞得几乎无法修复,而且他自己也受了伤。

小明购买了保险,但他不确定保险是否会覆盖这次事故。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小明可能有以下几种保险覆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

如果小明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支付他的车辆修理费用或者赔偿车辆的市值。

如果他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支付他因此事故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费用。

人身意外险可能会为他提供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

案例二:车辆盗窃在这个案例中,汽车所有者王先生的车辆被盗窃了。

他在购买车辆时购买了全险,但他不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会支付他丢失的车辆的市值。

分析:根据全险的保险条款,如果车辆被盗窃,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支付车辆的市值或部分价值作为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报案证明和调查材料。

案例三:自然灾害在这个案例中,汽车所有者刘女士的车辆在一场洪水中受损。

她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但她不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她的损失。

分析:车辆损失险通常会保障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洪水、风暴等。

保险公司可能会支付修理费用或车辆市值的赔偿金额。

然而,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维修费用报价。

总结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汽车保险的保险覆盖范围和赔偿金额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购买汽车保险时,特别是在遇到事故、盗窃或自然灾害等情况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及时沟通和申报。

这样可以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帮助。

备注: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并不涉及法律建议或具体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

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和保险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保险代理人。

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_OK

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_OK
但因本案吴女士无法找到肇事的第三方,保险公 司根据合同约定享有3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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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 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 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法》的规定,对于实习期的驾驶员来说是一个禁 止性规定,不得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明确了实 习期驾驶员不得驾驶的车型。 国家交通部规定,要求驾驶营运性车辆必须获取 准驾资格证书,同时也是对驾驶员的限制性规定。
议:一种意见认为,这起事故可以按第三者责任险 理赔,虽然公交车的驾驶员是实习期驾驶车辆, 但是发生事故时,车内没有乘客。可以不视为驾 驶公交车。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起事故是驾驶员在实习期操 作造成的,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应 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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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经过案情分析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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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案情介绍 吴女士为新购买的奥迪A6轿车在某保险公
司办理了机动车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车辆盗抢险及不计 免赔险等五种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9月2 日至2007年9月1日,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 险的保险金额为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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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吴女士在驾车带全家人外出 旅途中与一辆金杯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 吴女士的奥迪轿车及对方金杯小客车损坏 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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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焦点 1、经过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本次事故共造
成如下损失:货车维修费8000元,电风扇完 全损毁和贬值部分5000元,因事故发生时路 边行人哄抢的损失3000元,合计16000元。 保险公司经过理算,核定赔款金额为10800 元,并向被保险人郭某说明了理赔的根据。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 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为躲避对面来车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

车熄火驾驶员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

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

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

在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

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

前一天因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暴雨后第二天车辆涉水事故已不属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故不会赔偿。

可见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

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发动机是否受损与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

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

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若正常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与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

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

若在水中启动,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因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与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坏。

水中熄火别再启动不管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水中启动车辆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

若不小心陷入水中熄火应当马上拨打救援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拖车。

若能推动,就先把车推出来停在路边或干燥的地方。

3车辆出险后自行修理。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与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同时,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章(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章(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二章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系桑塔纳车主,于2001年8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该车于次年5月26日通过南京市工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将该车卖给李某,由于车管部门日期限定,当日车辆未能过户,直至8月份才过户。

5月29下午2时许,李某驾驶该车由南京开往江阴,在312国道上与另一辆车相撞,致使该车驾驶员赵某死亡,车辆全损。

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李某负全责,赔偿赵某家属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该车转卖手续已办理完毕,但原车主王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单未及时过户,应当拒赔。

原车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造成的损失除免赔20%外,其余部分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转卖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车辆损失17.6万元和第三者责任损失11.68万元。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因车辆实际已经转卖,双方已经实际完成买卖行为,所有权实际已发生转移,而过户只是政府管理部门便于管理的一项规定,没有过户并不能说明买卖没有发生,更不能说所有权没有转移。

所以王某对该车已失去了保险利益,保单对王某无效,而新车主李某因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过户手续,保单对他也没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理的。

案例2:2001年1月5日,某市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新款夏利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窃抢劫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汽车公司。

保险期限一年。

合同签订后,出租汽车公司如期交了保险费。

同年5月2日,出租汽车公司将其中一辆夏利轿车过户给汪某,同时,汪某与汽车出租公司订立合同,车辆仍由出租公司管理,并约定汪某每年向出租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汪某个人交付。

汽车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汽车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汽车保险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保险纠纷案件。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汽车保险纠纷案件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汽车保险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驾驶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前方突发情况紧急制动,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后,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超过保修期限,且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付。

张某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法律问题分析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同成立有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

在本案中,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超过保修期限,且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保险理赔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收到张某的理赔请求后,及时进行了核实,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

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汽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理赔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1.案情简介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CHD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2.案情分析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35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人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35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3.结论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深度剖析:汽车保险和理赔案例

深度剖析:汽车保险和理赔案例概述本文将深入剖析汽车保险和理赔案例,探讨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案。

我们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汽车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在理赔过程中的挑战和解决办法。

汽车保险的重要性汽车保险在保障车主权益和社会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为车辆损失、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提供赔偿保障,为车主和其他交通参与者提供安全保障。

理赔案例分析案例一:车辆碰撞事故描述:小明的车辆在道路上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明的车辆损坏和对方车辆也受损。

两个司机都拍照并记录了事故现场。

处理过程:小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现场照片、对方车辆信息等必要材料。

保险公司派出定损员勘察车辆损失,并确认事故责任。

最终,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小明的车辆进行赔偿,并与对方车主进行协商解决。

解决方案:在处理碰撞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是关键。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和事故责任进行理赔,并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案例二:被盗抢事故描述:小红的汽车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和个人财物损失。

处理过程:小红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报案和警方调查材料,并派出定损员进行勘察。

在确认被盗抢事实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解决方案:在遭受车辆被盗抢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是重要的步骤。

提供相关的报案和警方调查材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结论汽车保险在车主和社会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发生保险案例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汽车保险和理赔案例有所启发。

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汽车保险是一种为汽车车主提供赔偿和保障的保险形式。

在日常生活中,汽车保险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同的典型案例,下面将以其中两个典型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小明是一名年轻的车主,他购买了汽车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车辆和人身安全。

天,他不慎驾驶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了车辆损坏和司机受伤。

这就需要小明向保险公司寻求帮助并进行赔偿。

在确认了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小明的保单条款和相关规定,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和修复,同时对受伤的司机进行医疗费用的赔偿。

这时,小明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指示,将车辆送至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工程师的修理费用,并为小明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受伤的司机,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保单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康复治疗费用。

在整个赔偿过程中,小明需要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的沟通,并通过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证据,以确保赔偿过程顺利进行。

在赔偿结束后,小明需要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要求,签署赔偿协议,并接受赔偿款项的支付。

典型案例二:盗窃和失窃损失赔偿小红是一名经常长途驾驶的商务车主,她购买了全险来保护自己的车辆免受盗窃和失窃的损失。

天,小红停车后返回车辆时,发现车辆已经失窃。

小红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

保险公司将对报案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小红的赔偿要求。

在确认了盗窃事件的真实性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小红的保单条款和相关规定,对丢失的车辆进行评估,并支付赔偿款项。

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小红提供一些额外的文件和证据,以证明车辆的价值和丢失的损失。

对于盗窃车辆的赔偿,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保险条款规定来支付赔偿款项。

保险公司可能还会要求小红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明等,以便核实车辆的信息和所有权。

在整个赔偿过程中,小红需要与保险公司保持定期的沟通,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证据,并遵守保险公司的要求。

一旦赔偿款项确定且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将支付赔偿款项给小红,并解决相应的手续和文件。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1)



5、某运输公司为新购买的一辆130型载货汽车投保了车 辆损失险。一日,司机蔡某去送货,行至某国道一直行路 段,准备超越前方一农用车时,迎面驶来一奔驰轿车。由 于当时130型载货汽车速度较快,转向时司机用力过猛, 导致转向直拉杆头颈部突然断裂,造成与奔驰轿车相碰撞 的重大交通事故。不仅该车受损、驾驶员蔡某受伤,而且 奔驰轿车损坏,车上1人死亡、2人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交 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130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对 方所有损失。运输公司考虑到该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于 是就自家车的损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通过查 勘,认定事故原因为转向直拉杆头颈部突然断裂所致,作 为新车出现此问题属于质量问题,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法院经委托鉴定,获得“质 量不合格”的结论,判原告败诉。请对该案进行评析。
• P273 第七条第十项

3、被保险人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 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1月11 日至2005年1月10日。2005年1月9日上午8:30 保险公司接到王某的报案,称:1月8日王驾驶轿 车夜间11:30在市区环城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 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色逃逸,目前被保车 辆已在郊区某修理厂。1月9日上午10时,受保险 公司委派,查勘定损人员随即赶到修理厂,发现 该轿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 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 预计费用1万元;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 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 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用为4.2 万元。问: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您应 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1、 某出租车司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出租车 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一个月 后,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北二环路安定门桥附 近时,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动,机盖与前风挡 玻璃相撞,造成前机盖和前风挡玻璃损坏。在紧 急情况下,司机张某采取制动,又致使该车左前 部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前保险杠、左侧大 灯、边灯、翼子板等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通 事故科民警现场查勘,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自 负修车费用,并赔偿护栏损坏修复费用。张某就 有关花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试问,保险公司应 赔偿张某哪些损失?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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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某为自己的捷达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2万、三责险30万和车上人员险,每座1万元,以及不计免赔。

一天,张某外出途径一处十字路口,由于大雨路滑,张某驾车速度过快,不小心撞到路边一处石坎上,造成车辆侧翻,并撞到正在等待红灯的一辆奥迪车,造成奥迪车较大损失,并造成奥迪车上赵某和王某受伤。

由于惯性作用,奥迪车又撞上了前面等红灯的一辆保时捷跑车,造成保时捷跑车受损,跑车上无人员受伤。

该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3000元,张某的车辆完全报废。

奥迪车修车花费87000元,赵某医药费26000元,王某医药费9300元。

保时捷跑车修车花费188500元。

交警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

请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2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

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

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

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

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案例3:2009年6月26日,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

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

经调查,张某的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

事故发生后,张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

各项损失都超过交强险的限额。

张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像他这样的情况,因为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

为此张某与李某一同到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张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咨询。

理赔关键虽然本案中的公交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对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进行赔付。

理赔结果:因为张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均已超过上述各项最高责任限额,所以保险公司最终赔12100。

案例4:2007年5月7日,某驾校将自有的10台桑塔纳教练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2007年8月30日,教练员刘某脚穿拖鞋在教练场地驾驶教练车,采取紧急刹车制动时,因为拖鞋滑落,误踏到油门上,车辆撞到同在教练场地的另一教练车,造成两台车辆损坏。

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教练员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个案子怎么判?结论:都不赔案例5购买全险,自家俩罐车相撞案情介绍:由于路面结冰,同一家混凝土公司的两辆车发生了剐蹭事故,在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称只能对其中一辆车进行赔付。

基于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混凝土公司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

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们公司总共有70多辆车,加上道路狭窄,难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张先生称,这次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

他说,2009年2月19日13时30分,该公司的司机马某驾驶京G×××31车回单位途中,遇到公司另一司机刘某驾驶京G×××34车送货逆向驶来,“由于路面结冰,前一辆车在错车时刹车发生侧滑,致使两车剐蹭,造成两车均受损。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两车司机填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

被告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对车辆进行了定损,但仅赔付了前一辆车的损失,对后车的损失拒绝赔偿。

所以,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对后车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99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先生说,该公司的所有车辆都于2008年6月5日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

“我们每辆车投的都是全保,一共投了4年,每辆车每年的保费就有1万元,可没想到真正出了事故,却不能理赔。

”这让公司十分不解,他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并不合理。

案例分析:事故无“第三者”成保险拒赔挡箭牌。

“我们对这起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

”法庭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认,原告公司发生事故的两辆车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但事故中的后车不能作为“第三者”赔偿。

该工作人员称:“保险条例中规定,‘第三者’是指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后车与前车同属一个被保险人的财产,所以不能按此赔偿。

”另外,该工作人员还称,此案中,对后车也不能按车辆损失险赔偿,“因为根据双方填写的‘快处协议’,前车在事故中负全责,后车属无责,所以也不能按该保险来赔。

”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审判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此前发生的类似案例来看,被保险人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有些案例都在法院调解下获得了折中解决。

“保险法中,为避免有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发生事故的道德风险,所以才对一些概念有着严格的规定。

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有人故意骗保,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也会很难甄别,从而存在着承保的风险。

”他建议一些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后,在险种上进行完善。

案例6:1. 案情介绍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边石,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

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 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 685元。

杨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保险公司怎样回应杨先生的索赔请求?2. 理赔关键车辆撞上马路边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的损坏是由于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

那么杨先生采取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成为本赔案是否赔偿发动机损失的关键。

3. 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只对底盘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并未对受损发动机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

杨先生认为发动机的损坏应予以赔偿,所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杨先生不服,以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启动车辆只是为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诉到事故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漏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

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 案件点评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案例7:责任分析一驾驶员驾驶宝来轿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因观察不够仔细而追尾撞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导致保险杠撞断、发动机盖折起、前风挡玻璃破碎、驾驶员受轻伤。

事故发生后,前车停车查看案情,轿车驾驶员试图打开车门出来。

但是,就在此时,后方高速驶来另外一辆大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思考题:1.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的大货车是否负有相关责任?2.宝来轿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3.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1.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的大货车是否负有相关责任?因前面的大货车属于正常行驶,被宝来追击碰撞的事实发生,与大货车没有任何关系。

假如事故到此为止,那么,大货车尾部的所有损失应该由宝来车的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宝来车的“保险杠撞断、发动机盖折起、前风挡玻璃破碎”应该由大货车的交强险先行赔付无责赔款的100元限额,其余部分由宝来车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赔付;“驾驶员受轻伤”应该由大货车的交强险先行在无责赔款的10000元限额内赔付,假如不够,再从宝来车自身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限额赔付欠额部分。

⏹2.宝来轿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宝来与前方大货车的追尾撞击事故中,宝来负有全部责任应该由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担前车的全部损失。

⏹3.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案中,后方高速驶来的另外一辆大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

很明显,“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属于宝来被后面来的大货车追尾碰撞的直接原因。

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不仅如此,假如有证据证明前面的大货车因为宝来与后面的大货车再次碰撞而导致损失程度加大,那么它的损失加大部分,也应该由后面的大货车承担责任。

案例8:赵先生开车去九寨沟旅行,晚上将自己的别克车停于一无人值班的旅馆停车场,第二天起程时发现车子被撬开了车门,一台价值7800余元的照相机和旅行袋被偷走,赵先生马上向保险公司打了保案电话,要求索赔照相机和旅行袋。

⏹思考题:1.赵先生的索赔申请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持?为什么?⏹2.假如赵先生的索赔申请被拒绝,他应该怎么办?案例9:案情介绍:2005年3月1日,浙江温岭的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的宝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

在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风窗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

事故现场高速护栏被撕裂约10m长的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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