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免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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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定考简易程序条件

执业医师定考简易程序条件

执业医师定考简易程序条件1、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的条件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的条件包括: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2、考核程序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

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3、医师定期考核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

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

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为规范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对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免试规定如下:一、执业经历年限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对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对1998年6月26日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初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时间计算执业年限;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及军队医师离退休后拟在地方执业的,均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

二、医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如第一周期考核时,即2003年12月31日前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且考核周期内即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如第一周期考核时,即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士及以上职称,且考核周期内即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按规定执行简易程序。

下一周期考核时的执业经历依次类推。

三、良好行为记录中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单位内部的单项先进不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依据;政府指令性任务中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应急卫生处置及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日常开展的卫生防病业务工作不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依据。

四、医师在2007、2008年按规定通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即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规定(试行)为规范我市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现对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规定如下:一、培训考核对象。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号:卫医发[2007]66号发布日期:2007-2-9执行日期:2007-5-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免考条件

医师定期考核免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确定本省的考核周期判定;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一般程序免于理论考试的判定标准;其实这个标准几年来一直都没有改变,估计是负责操作定考工作的人员换人了,不清楚;
现在再次告诉大家:
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7〕66号”文件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说明:
2、上传文件时,有证书的就拍照证书;证书还没有得到的,就拍照下发的已经
通过考试的文件,要显示文件号码,要有你的姓名和成绩;副高考试已经通过但还没
有被聘为副高的,可以免考;
3、执业助理医师考为执业医师的,算是晋升一级,可以免考;。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第十三条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第十四条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第十五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九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第二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第二十一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二条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种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一般程序: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一般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二简易程序: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2.流程:医师本人在“简易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考核组长和科主任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五、考核结论形成1.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六、考核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第二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七、考核工作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北京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第1页以上由医师本人填写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第2页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附件2:简易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第1页以上由医师本人填写简易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第2页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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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免考条件-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确定本省的考核周期判定。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一般程序免于理论考试的判定标准。

其实这个标准几年来一直都没有改变,估计是负责操作定考工作的人员换人了,不清楚。

现在再次告诉大家:
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文件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说明:
1、必须是在本考核周期内通过的培训或晋升考试(今年是指在期间)。

2、上传文件时,有证书的就拍照证书。

证书还没有得到的,就拍照下发的已经通过考试的文件,要显示文件号码,要有你的姓名和成绩。

副高考试已经通过但还没有被聘为副高的,可以免考。

3、执业助理医师考为执业医师的,算是晋升一级,可以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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