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网络发表的“微作品”如何受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发表的“微作品”如何受著作权的保护眼下,微博、微信越来越成为人们发表观点、交流信息的工具,但微博、微信上涉嫌抄袭、侵权、恶意攻击等现象也随之多发。
如何认定构成微博、微信侵权?著作权侵权者该承担何种责任?在这些方面经常面临法律空白。
前不久,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发现自己微博相册的一张照片被挂在一个叫做“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里,照片裁剪掉原图水印,添加了“美国打折网”水印字样。
对此,侃哥Photography发了一条微博控诉美国打折网的侵犯行为,并附上印有“@侃哥还在PhD”的原图和印有“@美国打折网”的盗图作对比,呼吁大家抵制盗图行为。
这条微博被广泛转载,网友纷纷留言谴责盗图者,甚至有位网友打趣道:“支持侃哥,下次全屏打水印吧,就不怕被盗了。
”一、只要是作者原创的,都应受法律保护在微时代里,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侃哥Photography的遭遇。
对此,我们如何是好呢? 一些网友认为,微博、微信原本就是用来分享和传播资源的网络交流平台,只要不将他人的资源用于商业目的,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是,也有网友认为,即便是在网络环境里,大家也应该享有著作权,并得到尊重和保护,盗贴、盗图等行为应当被严厉打击。
那么,微作品究竟有没有著作权?该不该被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微博首先必须成为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一般来说,微博用户上传自己拍摄的照片、制作的影音,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这是毋庸置疑的。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有争议的是文字类微博。
一些人质疑,由于文字微博发帖字数限制在140字内,短小精悍的表达未必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此,崔国斌指出:“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并没有字数限制,只要是作者独立创造并且内容能够表达作者一定思想和个性的,就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论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和防范

摘要微信公众平台的诞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人们可以在平台上发布作品,传播信息并进行交流。
尽管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其他功能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但它也带来了很多侵权问题。
为了打击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的侵权行为,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原创作品,建立良好的微信公众社交平台,探索微信的版权保护尤为重要。
微信公众平台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主要为企业、组织内部服务的服务号、对外转载传播图文的订阅号,但在日常生活中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较为集中的体现在订阅号中。
在2016年,腾讯公司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严重,大致可以将侵权模式分为未经许可且未注明信息、注明信息但未经许可、未经许可删改整合三大类。
通过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被告“最潮中山”一案可以总结出我国目前对于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判定采取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相结合的方法。
结合我国相关立法也发现了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检测“实质性相似原则”缺乏统一方法、合理使用制度不灵活和法定许可制度适用范围小,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On the judgment and preven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WeChat public platformAbstractThe birth of the WeChat public platform has greatly enriched people's lives. People can publish works, sprea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e on the platform. Although its openness, convenience and other functions provide us with convenience, it also brings a lot of infringement problems. In order to combat infringements under the current Internet background, protect the original works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establish a good WeChat public social platform,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WeChat.WeChat public platform can be mainly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including service number for internal service of enterprises and organizations, subscription number for external reprinting and dissemination of pictures and texts, and enterprise number for internal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However, in daily lif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WeChat public platform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subscription number. In 2016, according to the data released by Tenc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on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in China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The infringement modes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without permission and without information, without information but without permission, and without permission for deletion, modification and integration.Through the first case of Guangdong’s WeChat public platfor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he plaintiff Zhongshan v. Defendant "Zhongshan" can conclude that my country’s current judgment of WeChat public platfor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based on “contact + substantial similarity”. Combined method.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we have also discovered the problems in the judgment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such as the lack of a unified method for detecting the "substantial similarity principle", the inflexibility of the fair use system, and the small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statutory licensing system. Some of these issues have been proposed.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WeChat public platforms.Key Words:WeChat public platform,copyright,tor目录摘要 (1)Abstract (2)引言 (1)1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和现状 (1)1.1微信公众平台与著作权侵权类型 (1)1.1.1微信公众平台与作品著作权 (1)1.1.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类型 (2)1.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现状 (3)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与判定漏洞 (4)2.1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判定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4)2.1.1接触原则 (4)2.1.2实质性相似原则 (4)2.2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免责事由 (4)2.2.1合理使用与其弊端 (5)2.2.2法定许可与其弊端 (6)2.2.3默示许可与其弊端 (6)2.3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7)2.3.1裁判者对“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原则判断水平不一 (7)2.3.2检测“实质性相似原则”缺乏统一方法 (7)2.3.3合理使用制度不灵活 (8)2.3.4法定许可制度适用范围小 (8)2.3.5默示许可制度的缺失 (9)3防范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建议 (10)3.1引入实质性相似专家辅助人辅助判断 (10)3.2依据作品类型综合运用“三步检验法”和“整体概念和感觉法” (10)3.3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 (10)3.4扩大法定许可制度 (11)3.5重新构建默示许可制度 (12)3.6腾讯公司通过开发使用技术措施更好的履行删除义务。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随着微信订阅号在社交媒体中的流行,许多作者通过该平台向更广泛的受众宣传他们的作品。
然而,由于微信订阅号作品的普遍复制和转载,著作权问题已成为该平台上的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探讨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并将介绍三个相关案例。
一、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该问题的核心。
据中国法律规定,著作权是由创作者享有的法律权利,意味着作者可以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被使用和传播。
微信订阅号中发布的所有作品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而,由于微信订阅号的开放性和信息分发的快速性,许多微信订阅号上的作品都在未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被复制、转载、剪辑和传播。
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保护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将成为未来互联网产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微信订阅号作品侵权案例1. 美食博主杨恒昌因未经授权引用他人文章被判赔20万元2018年,一篇题为《浅谈布丁的三种做法》的文章在微信订阅号上被广泛转载。
由于作者未经授权引用了另一篇文章的内容,被侵权的文章作者杨某将其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杨恒昌赔偿20万元。
2. 微信公众号“私人医生”被起诉侵权2019年,微信公众号“私人医生”因未经授权使用了知名医生的照片和言论而被起诉侵犯著作权。
起诉方要求该公众号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损失。
最终,该公众号判决停止使用被侵权的内容,并赔偿10万元。
3. 微信公众号“元君解说”因侵犯著作权被判定赔偿19万2019年,一位网友在微信公众号“元君解说”发布了作品《停在白云山口的列车》,该作品涉及歌曲《从前慢》的相关文字。
然而,另一位作者指出自己的作品被“抄袭”,该公众号因侵犯著作权而被判定赔偿19万元。
三、结论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该平台不可忽视的问题。
尽管微信提供了一些措施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如禁止复制、转载和编辑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完美,仍有许多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制止。
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社交媒体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其中,微信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交平台之一,在亿万用户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随着微信的迅猛发展,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如何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同时,保障微信用户的利益,亟待法律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微信平台对著作权的保护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它分享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创作。
这些创作的产生,无疑是基于用户主观的劳动成果。
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创作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微信平台在用户发布创作时,自动对其进行加密和备份,具备一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手段。
此外,微信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对于用户在微信平台上的创作侵犯著作权问题进行处理。
总体来说,微信平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微信用户对著作权保护的需求然而,尽管微信平台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仍然难以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
一方面,微信平台在用户上传原创作品后,对作品的真实创作来源和著作权的归属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给争议和侵权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另一方面,微信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非原创作品,尤其是以转载形式在平台上传播的作品,很难判定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给虚假转载、盗用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给微信用户造成了损失。
三、完善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为解决微信著作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微信用户发布的创作是否为原创作品,并强制性地要求用户在上传作品时进行著作权申明,包括原创证明或授权证明。
其次,微信平台应加强对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核,尤其是转载作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
同时,微信平台应建立更加便捷和快速的用户投诉渠道,提高对用户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处理效率。
此外,应定期开展著作权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用户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知晓。
浅谈自媒体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自媒体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目录1.绪论 (3)2微信平台原创作品发展现状 (3)2.1微信白皮书 (3)2.2以广东省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为例 (3)3.微信平台原创作品保护的难点 (5)3.1微信公众平台概念及其作品的认定 (5)3.2保护的困境 (5)5.保护微信平台原创的途径 (6)6.结语 (7)1.绪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学逐渐走进人民的生活。
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发展的势头非常迅猛,根据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94亿。
网络文学从出现时起,因为其低门槛和内容的非传统性,迅速获得了广大网民的认同并蓬勃发展。
网民可以通过移动设备随时随地进行阅读,使得网民的碎片化阅读需求被大大满足,极大地冲击了传统阅读市场。
2. 微信平台原创作品发展现状微信平台原创文章的也属于网络文学的一种,由于微信平台是一个新兴的自媒体平台,信息良莠不齐、转载限制小、侵权成本低,惩治侵权的机制并不完备。
很多微信平台原创的文章被一些公众号未经授权的转载,用以提高自己平台的阅读量,严重侵犯了原创文章作者的著作权。
2.1微信知识产权白皮书2016年1月11日,微信首次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其中明确开始全面布局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微信品牌维权平台以及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四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首次将保护公众平台原创文章的知识产权问题正式提出,并提供了利用技术手段解决侵权问题的方式,也有助于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有力地向侵权行为亮剑。
2.2以广东省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为例基本案情:“中山商房网”(微信号:zssfw8)是经认证的腾讯微信平台的订阅号账号,该账号的功能信息栏里有商房网公司的详细信息,并载明该账号由商房网公司提供服务。
浅谈自媒体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自媒体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目录1.绪论 (3)2微信平台原创作品发展现状 (3)2.1微信白皮书 (3)2.2以广东省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为例 (3)3.微信平台原创作品保护的难点 (5)3.1微信公众平台概念及其作品的认定 (5)3.2保护的困境 (5)5.保护微信平台原创的途径 (6)6.结语 (7)1.绪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学逐渐走进人民的生活。
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发展的势头非常迅猛,根据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94亿。
网络文学从出现时起,因为其低门槛和内容的非传统性,迅速获得了广大网民的认同并蓬勃发展。
网民可以通过移动设备随时随地进行阅读,使得网民的碎片化阅读需求被大大满足,极大地冲击了传统阅读市场。
2. 微信平台原创作品发展现状微信平台原创文章的也属于网络文学的一种,由于微信平台是一个新兴的自媒体平台,信息良莠不齐、转载限制小、侵权成本低,惩治侵权的机制并不完备。
很多微信平台原创的文章被一些公众号未经授权的转载,用以提高自己平台的阅读量,严重侵犯了原创文章作者的著作权。
2.1微信知识产权白皮书2016年1月11日,微信首次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其中明确开始全面布局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微信品牌维权平台以及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四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首次将保护公众平台原创文章的知识产权问题正式提出,并提供了利用技术手段解决侵权问题的方式,也有助于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有力地向侵权行为亮剑。
2.2以广东省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为例基本案情:“中山商房网”(微信号:zssfw8)是经认证的腾讯微信平台的订阅号账号,该账号的功能信息栏里有商房网公司的详细信息,并载明该账号由商房网公司提供服务。
微信平台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微信平台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微信平台的普及和使用,微信上的各种信息、文章、图片、音视频等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本文将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概念、法律保护措施、案例等方面进行研究。
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概念首先,什么是微信平台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作品,在作者创作之后,因为其具有独创性和表现性,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微信平台上,用户上传的各类作品,包括文章、图片、音视频等,也同样受到著作权保护。
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微信平台上的著作权,国家和微信平台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国家层面,《著作权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法规。
其规定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内容和保护措施等。
在微信平台层面,微信平台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比如,微信平台对于内容审核、侵权投诉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流程。
同时,微信平台还采取了技术手段,比如水印、加密等,来防止作品被盗用、复制等。
微信平台著作权案例除了法律保护措施外,也有一些案例可以说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问题。
案例一:腾讯公司诉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17年,腾讯公司在某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其拥有著作权的文章,并盗用了腾讯公司的商标、Logo等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
案例二: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2019年,某公众号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但其中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被侵权方在微信平台上发起了投诉,微信平台及时进行了处理,删除了侵权文章,并对公众号作出了相应处理。
案例三:微信朋友圈侵权案2020年,某人在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张照片,但该照片受到了他人的著作权保护。
被侵权方通过投诉的方式,微信平台也及时作出了处理,删除了侵权照片,并对涉事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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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我们在微信里,每天都可以接收到来自各种订阅号的推送。
那么,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
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
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微信
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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