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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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

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起,将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自愿按本文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参保对象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坚持保基本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为,合理核定待遇水平。

二、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

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

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并适当考虑参保时的年龄情况,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

(二)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按前述两款规定缴费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记入。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不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完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继承。

四、基本养老金核定和计发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上述参保对象没有连续工龄,参保后按其实际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核定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

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基本养老金按“定额办法”核定,统一自2012年1月起按每月41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统一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统一政策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本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补缴的15年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按0.6计算。

(三)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按本文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规定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涉及工龄项目调整时按15年计算。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死亡的,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资金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参保个人负担。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参保对象积极参保。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城镇小集体职工”参保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对象要及时申报并办理参保手续,2012年6月30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发放,2012年12月31日后不再按本文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对没有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各

地应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养老保险待遇。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档案、工会、监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解决“城镇小集体职工”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政府领导负责,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统一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省里统一政策,严禁擅开政策口子。尤其要严格做好参保对象范围和条件认定工作,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原始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三)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加强舆论引导。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加强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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