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两个防火分区的划分标准

两个防火分区的划分标准
在建筑物中,防火分区的划分至关重要,可以有效防止火势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以下是两个防火分区划分的基本标准:
1. 每个楼层应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应在每个楼层划分,这是为了防止火势在不同楼层之间蔓延。
防火分区的划分可以借助防火墙、防火卷帘等设施来实现。
2. 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
不同场所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商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
对于仓库,则不应大于6000平方米。
3. 防火分隔设施应按规范设置
防火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并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动降落,有效阻止火势的蔓延。
4. 防火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如果防火分区需要跨越其他防火分区,应使用防火门或防火卷帘等设施进行隔离,以确保火势不会蔓延到其他区域。
5. 疏散通道、楼梯间不应被划分在防火分区内
疏散通道和楼梯间是人员逃生的主要通道,因此不应被划分在防火分区内。
这些区域应保持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快速撤离。
6. 消防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物内应设置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灭火器、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正常运行。
7.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应采取独立的防火分隔措施,并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以降低火灾风险。
防火分区设计规范

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4.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防火分区开放分类:建筑、消防所谓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
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
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
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
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二、防火分区的划分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
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
仓库防火分区标准

仓库防火分区标准是指在设计、建设和使用仓库时,为了确保火灾安全,对仓库内部进行划分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被称为防火分区,每个分区之间需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以防止火势蔓延。
以下是一些关于仓库防火分区标准的基本信息: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根据仓库的用途、储存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建筑结构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一般来说,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对于大型仓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仓库划分为多个防火分区。
2. 防火分区的面积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仓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3000平方米。
但是,对于特殊的仓库,如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其防火分区的面积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3. 防火分区的隔离措施:防火分区之间需要设置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隔离设施,以确保火势不会蔓延到其他区域。
同时,还需要设置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进行灭火和疏散。
4. 防火分区的检查和维护: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防火分区的隔离设施是否完好,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防火分区的安全。
5. 防火分区的标识:为了方便人员识别和操作,每个防火分区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如警示标志、指示牌等。
总之,仓库防火分区标准是为了确保仓库火灾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在设计和建设仓库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标准,以降低火灾风险。
同时,仓库管理部门也应加强防火分区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有效。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疏散、灭火设施的设置均独立),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若未采取分隔措施,裙房的防火分区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条文说明当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地下超两万平: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消防防火设计规范

消防防火设计规范一、总则1.1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消防防火设计。
1.3 消防防火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1.4 消防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地形地貌、环境条件等因素,确保消防安全。
1.5 消防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如遇特殊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二、建筑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2.1 建筑防火分区2.1.1 建筑物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宜超过一定限额。
2.1.2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等设施进行有效分隔,确保火灾时不会蔓延至其他分区。
2.1.3 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避免相互影响,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2.2 防火分隔2.2.1 建筑物内的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井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
2.2.2 楼板、隔墙等水平分隔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2.3 防火分隔设施应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确保火灾时能有效阻隔火势蔓延。
三、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3.1 疏散通道3.1.1 疏散通道的宽度、长度、坡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火灾时人员快速、安全疏散。
3.1.2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1.3 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应清晰、醒目,便于人员识别。
3.2 安全出口3.2.1 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应满足疏散需求,便于人员迅速到达。
3.2.2 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或火灾时,应确保疏散指示灯正常工作。
3.2.3 安全出口的门应采用平开门,严禁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等不利于疏散的门型。
消防工程管理规范中的建筑物防火分区要求

消防工程管理规范中的建筑物防火分区要求消防工程管理规范中的建筑物防火分区要求是保障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消防分区的划分和管理对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消防工程管理规范中建筑物防火分区的要求和相关细节。
一、背景和概述建筑物防火分区是指将建筑物划分为独立、连续的区域,使得火灾发生时能够最大程度地阻止火势的扩散。
根据不同建筑物的特点和用途,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也不同。
消防工程管理规范中的建筑物防火分区要求是基于综合考虑建筑物结构、材料和使用功能等因素而制定的。
二、建筑物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1. 功能分区原则: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危险性等级,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分区。
一般来说,将建筑物划分为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等,以满足不同区域的防火要求。
2. 消防分区原则:根据防火要求和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消防分区。
一般包括防火墙、防火门、避难通道等。
不同分区之间应该有明确的隔离措施以确保火灾不蔓延。
3. 纵深分区原则:根据火灾蔓延速度和热辐射范围,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纵深分区。
通常来说,建筑物的纵深分区应包括外围分区、内部分区和核心分区。
三、建筑物防火分区要求1. 防火隔间和防火墙:建筑物的防火隔间和防火墙应根据消防工程管理规范的要求设置,以满足防火分区的需要。
防火隔间和防火墙应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以阻止火势的传播。
2. 防火门:建筑物的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门,以防止火灾扩散。
防火门应具备防火隔离和自动关闭功能,并能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阻挡火势蔓延。
3. 避难通道:建筑物内部应设置合适的避难通道,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散。
避难通道的划分和设置应符合消防工程管理规范的要求,并保持畅通和易于识别。
4. 消防设施: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喷淋系统等,以提供及时有效的火灾扑灭手段。
建筑物防火分区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建筑物防火分区设置的原则和要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建筑物是人们活动的主要场所。
然而,火灾的威胁始终存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有效控制火灾的蔓延,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筑物防火分区的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分隔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在一定时间内将建筑物分隔成若干个区域,以阻止火势蔓延的空间。
合理设置防火分区,可以将火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争取宝贵的时间。
一、建筑物防火分区设置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防火分区设置的首要原则。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阻止火势的蔓延,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这就要求防火分区的分隔设施具有足够的耐火性能,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完整性和稳定性。
2、功能性原则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同,对防火分区的设置也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在商业建筑中,人员密集,货物众多,防火分区的面积应相对较小,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和控制火势。
而在工业建筑中,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划分防火分区,既能满足生产需求,又能保障消防安全。
3、经济性原则在设置防火分区时,要充分考虑建筑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
过于严格的防火分区划分可能会增加建筑成本,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效益。
因此,需要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优化防火分区的设置,达到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平衡。
4、一致性原则防火分区的设置应与建筑物的整体防火设计相一致。
包括建筑结构的防火性能、消防设施的配置、疏散通道的设计等。
只有各个部分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防火体系。
二、建筑物防火分区设置的要求1、防火分隔设施的要求防火墙是防火分区中常用的分隔设施,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建造,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定的时间。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且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4)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高规条文摘录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建筑分类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1.1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注: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表6.1.1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不燃烧体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注: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增加一倍。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条文解释:本规范把防空地下室区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需要防核武罪、防常规武器、防生化武器等;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防核武器,只防常规武器和防生化武器(详见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
至于防空地下室是按甲类,还是按乙类修建,应由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 年版)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1.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3.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4.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5.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人规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人规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表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4.1.5 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两层。
4.1.6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但当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5.1.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