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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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中心保健工作制度

儿童中心保健工作制度

儿童中心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儿童中心保健工作的管理和运行。

二、组织机构1. 儿童中心设立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健工作的决策和领导。

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保健工作人员组成。

2. 儿童中心设立保健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保健工作实施和协调。

保健工作部门设有一位负责人,负责部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以及保健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保健工作内容1. 儿童健康检查: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口腔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2. 儿童营养指导:根据儿童年龄、体重、身高等指标,提供个性化的营养指导和饮食建议,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3. 儿童疾病预防:开展儿童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定期进行预防接种,提高儿童的免疫力。

4. 儿童心理健康: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处理心理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指导服务。

5. 儿童安全保护:加强儿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保健工作流程1. 儿童健康检查:儿童中心保健工作部门定期组织儿童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儿童健康档案中,并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2. 儿童营养指导:保健工作人员根据儿童年龄、体重、身高等指标,提供个性化的营养指导和饮食建议,并定期进行营养状况评估。

3. 儿童疾病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并开展儿童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向家长提供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信息。

4. 儿童心理健康:保健工作人员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处理心理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指导服务,并与家长保持沟通。

5. 儿童安全保护:儿童中心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儿童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儿童安全意识。

五、保健工作人员职责1. 保健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保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管理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和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汇编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汇编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儿童保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维护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三条儿童保健工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儿童保健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儿童保健技术和方法,提高儿童保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儿童保健工作内容第五条儿童保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新生儿保健: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新生儿疾病。

(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定期对儿童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等指标的监测,评估儿童生长发育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保健指导。

(三)儿童营养与饮食指导:根据儿童年龄、体质、需求等因素,提供科学的营养与饮食指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四)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关注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服务,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五)儿童疾病预防与控制:普及儿童疫苗接种知识,加强儿童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六)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加强儿童安全教育,预防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七)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其提高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

(八)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开展儿童保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三、儿童保健工作制度第六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儿童保健工作计划:根据国家和地方儿童保健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儿童保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儿童保健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流程,规范儿童保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儿童保健工作考核:建立儿童保健工作考核制度,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最新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儿童保健服务内容1. 儿童预防接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为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2. 儿童健康检查: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3. 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营养与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 儿童心理卫生指导:关注儿童心理发展,为家长提供心理卫生知识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5. 儿童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儿童恢复或提高生活能力。

6. 儿童疾病筛查和干预: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并干预儿童疾病。

7.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开展儿童意外伤害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8. 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定期监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9. 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10. 儿童安全保障:加强儿童安全保障工作,预防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儿童保健服务流程1. 登记与建档:对新出生儿童进行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档案。

2. 预防接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为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

3. 健康检查: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4. 营养与喂养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营养与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5. 心理卫生指导:关注儿童心理发展,为家长提供心理卫生知识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6. 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儿童恢复或提高生活能力。

7. 疾病筛查和干预: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并干预儿童疾病。

8. 意外伤害预防:开展儿童意外伤害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9. 生长发育监测:定期监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10. 家庭教育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儿童保健每个房间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每个房间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一、儿童保健科简介儿童保健科是负责儿童保健工作的专门科室,主要任务是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提供全面、系统的保健服务,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儿童保健科的工作内容包括儿童生长发育、营养与喂养、疾病预防与控制、心理健康等方面。

二、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儿童保健工作政策和标准。

2. 坚持儿童保健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对儿童实行系统、全面的保健管理。

3. 加强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4. 定期进行儿童健康状况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5.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档案,详细记录儿童的健康状况、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等情况。

6. 加强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推广科学喂养知识和方法,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7. 做好儿童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

8. 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儿童心理问题,提供心理支持和干预。

9. 加强儿童保健队伍建设,提高儿童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10. 积极参与社区儿童保健工作,加强与家庭、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协作,共同推进儿童保健工作。

三、儿童保健科各房间工作制度1. 儿童保健科分为多个功能房间,包括生长发育室、营养与喂养咨询室、预防接种室、心理测查室等。

2. 各房间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生长发育室:负责儿童身高、体重、视力等生长发育指标的监测与评估,提供生长发育相关的咨询与指导。

4. 营养与喂养咨询室:提供儿童营养与喂养方面的咨询与指导,推广科学喂养知识和方法。

5. 预防接种室:负责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做好疫苗接种登记和不良反应监测。

6. 心理测查室:开展儿童心理健康评估,提供心理支持和干预,解决儿童心理问题。

四、儿童保健科工作流程1. 儿童保健科工作流程分为初诊、复诊、随访等环节,确保儿童保健服务连续、有序。

2. 初诊:对首次就诊的儿童进行详细的问诊、体检和评估,建立儿童保健档案。

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1、在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咨询指导和早期干预工作。

2、做好辖区内0-6岁儿童的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根据儿童生长发育特点及健康情况,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提高儿童的健康素质,降低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和小儿“四病”的防治工作,调查分析发病情况,掌握发病规律,制定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降低儿童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4、根据《镇远县高危儿童保健管理工作规范》(附件1)对0-3岁的婴幼儿进行高危因素的筛查;做好高危儿童登记、转诊、随访及宣教工作,并将高危儿童信息汇总。

5、负责辖区内高危儿童的登记管理,包括高危儿童的发现、登记、转诊、追访及信息上报工作。

6、积极开展0-6岁儿童的健康促进。

7、掌握本辖区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主要死因变化趋势,提出干预措施。

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储存、上报本地区儿童保健的工作指标及有关资料。

8、认真履行岗位规范,努力完成科内年度工作计划和儿童保健、门诊医疗工作任务。

9、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流程、制度,杜绝差错事故,文明行医,平等礼貌待患,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保守医疗秘密。

10、建立健全各种门诊登记,做到记录准确、正规、完整并及时汇总。

处方书写完整、正确,用药合理。

儿童保建工作制度

儿童保建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预防儿童疾病,提高儿童综合素质而制定的一系列工作规范和措施。

以下是儿童保健工作制度的内容:一、儿童保健工作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生长发育需求,全面规划儿童保健工作,注重解决影响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以预防为主,加强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同时做好儿童疾病的防治工作。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儿童保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健工作。

4. 家庭负责,学校配合。

家庭是儿童保健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要积极配合家庭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二、儿童保健工作内容1. 儿童健康管理。

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档案,监测儿童生长发育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2. 儿童营养与喂养。

宣传普及科学喂养知识和方法,指导家长合理搭配儿童膳食,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3. 儿童疾病预防。

加强儿童免疫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预防儿童传染病的发生。

4. 儿童心理健康。

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5. 儿童安全教育。

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6. 儿童环境与保健。

创造良好的儿童成长环境,加强儿童用品安全管理,预防环境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三、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儿童保健工作原则和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儿童保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监测评估。

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措施。

4. 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宣传渠道,普及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视程度。

5. 培训与指导。

加强对儿童保健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儿童保健工作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为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全国各地开展了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为确保这一工作能够顺利开展,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以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下面是一份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旨在提供儿童保健服务方面的指导和要求。

一、儿童健康档案管理(一)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格式保存相关资料。

(二)每次儿童健康检查,应完整记录儿童生长发育情况、身体状况、疾病预防接种情况等,并及时通知家长。

(三)儿童健康档案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查阅、复制、泄露档案信息。

二、儿童健康检查(一)儿童健康检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进行,包括身高体重测量、听力视力检查、口腔健康检查、心肺功能检查等。

(二)儿童健康检查应全面、细致、温和,注重儿童生长发育情况、营养状况、心理健康、口腔卫生等综合评价。

(三)健康检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与儿童及其家长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给予必要的儿童保健知识和指导。

三、疾病预防接种(一)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应遵循国家疫苗免疫计划和相关程序进行,并及时向家长提供接种知识、接种时机和接种技术等信息。

(二)医务人员在接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接种操作规范,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三)接种后应填写接种证明,并向家长提供接种后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应对方法等知识。

四、儿童营养指导(一)儿童营养指导应根据年龄、生长发育情况及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

(二)医务人员应向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膳食搭配、日常生活习惯等营养指导,引导家长关注儿童食欲、饮食行为和节制等问题。

(三)对于营养不良或过度肥胖的儿童,应提供个性化的营养干预和指导。

五、儿童口腔保健(一)医务人员应定期对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并指导家长掌握正确的口腔保健知识。

(二)对于发现的口腔问题,医务人员应积极进行治疗并给予相应的口腔保健指导。

(三)定期为儿童进行防龋治疗和窝沟封闭等口腔保健措施。

六、儿童心理健康(一)医务人员要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指导家长正确对待儿童的情绪、行为变化,了解心理发展和心理问题的预防与干预。

儿童保健的主体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的主体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我国儿童的整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遵循预防为主、综合干预、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提高生命质量为目标。

第三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儿童保健管理第四条建立完善的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和技术常规,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制度,确保儿童保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加强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做好散居儿童、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实施生命监测、生长发育监测、免疫规划等综合性干预措施。

第六条设立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确保各项保健措施的落实。

三、儿童保健服务第七条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喂养与营养、疾病预防、意外伤害预防等全方位的保健指导。

第八条加强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育儿观念。

第九条针对特殊儿童,开展保健管理及疑难病历转诊工作,确保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儿童保健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第十条参加上级部门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定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儿童保健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技术。

五、儿童保健工作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内容包括保健措施的落实情况、儿童健康状况、生长发育监测、免疫规划覆盖率等。

第十三条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

六、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四条建立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儿童保健相关数据,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加强儿童保健信息共享,与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儿童保健信息资源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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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
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

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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