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渔药使用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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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国标渔药使用配伍禁忌

国标渔药使用配伍禁忌

用 配 伍禁 忌
水产化学消毒剂配伍禁
生石灰 现配现用, 、 有机络合物等混用
一 一
碘制剂 密 闭避光保存于阴凉干燥处, 杀菌效果受 zC  ̄机物含量的影响。 k ̄ 不宜与碱类、 重金 属盐类、 硫代硫酸钠 、 季铵盐等混用。
二、水产化学杀虫剂配伍禁忌
恩诺 沙星
钙离子、
《启 5 =
编者按 :在我 国水产养殖病 害防治过程 中,不规 范用药、滥 用药和 凭经验 用药现 象由来 已久 ,并 以形成普遍现 象,
这也与我 国长期 以来的水产养殖用药指 导工作缺失、未及时实行执业渔药制度 和处方药 与非处方 药分别管理有 关。这种
不 规 范 用 药 、 滥 用 药和 凭 经验 用 药 所 引 发 的后 果 较 多, 也 较 严 重 ,如 引 发环 境 污 染 、 引 起 药 害、 增 加 用药 成 本 、耽 误 鱼 病 治 疗 良机 、 产 生 养 殖 水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问题 等 。 为尽 快 扭 转 这 种 局 面 ,大 力普 及 水 产 养 殖 规 范 用 药基 础 知 识 和 技 术 ,我
《 中国水产》2l年第1期 O0 o
四 .水产 中药 药配伍禁忌
f 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用 全国 药指导处 供稿)
水产养殖禁 用药物 品种简 表
( 国水 产 技 术 推 广 总 站 用 药指 导 处 供 稿 ) 全
《 国水产》21年第1期 中 Oo o
氰 期 酿 一
们对这些年 来水产养殖用药过 程 中所在的主要 问题 加以梳 理、分析和归纳 ,就渔药的合理使 用、渔药规 范选 用技术、正
确 理 解 和 掌握 兽 药 使 用 说 明 书 、 易 造成 药 害 事 故 药 品 使 用 注 意 事项 和 国标 渔 药 使 用 配 伍 禁 忌 等 加 以释 析 和 说 明 ,供 广 大 水 产 生 产者 、 水产 养殖 病 害 防 治人 员和 用药 指 导 技 术人 员 了解和 掌握 。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指用于捕捞和养殖中的鱼类、虾蟹等水生动物的药物。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合理使用渔药,减少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以下是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的相关内容。

一、常用渔药休药期休药期是指在渔药使用后,为了让残留物降解和排出体外,禁止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捕捞或食用的期限。

常见的渔药休药期如下:1.氧化氢:休药期为3天;2.苏打粉:休药期为7天;3.硫酸铜:休药期为10天;4.聚维酮碘:休药期为15天;5.驱虫脒:休药期为21天。

渔药的休药期根据具体使用的渔药种类、水体环境和水生生物的耐药性等因素而异,因此在使用渔药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渔药的休药期,并在休药期内禁止捕捞或食用。

二、渔药使用准则1.合法使用:选择合法注册的渔药,严格按照规定用量和方法使用,不随意超量使用或频繁使用渔药。

2.安全使用:使用渔药时,要注意个体防护,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避免接触皮肤和口腔。

3.监测与记录:定期对水体和水生生物进行监测,记录渔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4.防止药害:使用渔药前,应事先了解渔药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避免对其他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合理用量:按照使用说明准确计量渔药,避免过多或过少使用,以免造成渔药残留过高或使用效果不佳。

三、渔药禁用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和环境的健康,一些有毒性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渔药被严格禁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用渔药:1.有机砷类:如酮呋喃和酮呋灵等,由于其毒性较高,容易在水中积累并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已经被禁止使用。

2.毒鱼藤:毒鱼藤含有长效性的毒素,对水生生物有严重的毒害作用,因此被禁止使用。

3.氰化物:氰化物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强,易于累积,且难以完全降解,因此被禁止使用。

4.非法使用药物:使用未经注册的渔药或禁用的渔药,都是违法行为,应严加禁止。

水产药物配伍禁忌

水产药物配伍禁忌
• 但配伍甲氧苄胺嘧啶(Trimethoprimum、TMP)则可迅速提 高磺胺类的药效,其作用机制主要是加强干扰病菌的叶酸代 谢及进一步阻断病菌的核糖核酸、脱氧核糖核酸的合成,起 到协同抑菌及灭菌的效能。使用量一般按磺胺类与甲氧苄胺 嘧啶4:1比例,经拌均匀,掺入饲料中投喂。
2.呋喃妥因
• 用于防治感染病菌炎症药物,尤其对抑 制气单胞菌、痢疾杆菌及葡萄球菌等有 较好作用,故常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和 暴发性出血病有良效。
• 还应当指明: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灭虫精不能杀 灭指环虫及车轮虫等;而且在水温超过28℃时 几乎无灭虫效力。但经复配C型PHC剂能具备杀 灭蠕虫类的指环虫、三代虫及原生动物的车轮 虫等效应。
• 使用量:全地泼洒0.31毫克/升,其中增效剂 0.01毫克/升。
• 此外,渔用灭虫灵药物复配C型PHC剂亦具有近 似的增效作用。
• 由晶体敌百虫复制A型PHC-吡尔啶类而成的复方 新敌百虫,是为提高敌百虫灭虫效果的专用制剂 之一。通过复配PHC剂后,增强药液渗透力,使 药透过外壳而进入虫体内破坏其中枢神经系统和 周边神经末梢,则置虫体于死地而无复苏、生存 之能力。
• 复配的敌百虫用量:通常全池泼洒浓度为0.315 毫克/升,其中含敌百虫0.30毫克/升、A型PHC剂 0.015毫克/升。复配后的敌百虫较单剂使用敌百 虫的成本还可降低30%—60%左右。
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分解失效。
硫酸铜 敌百虫 呋喃类
氨溶液
生成蓝色沉淀
碱性液体
生成深蓝色沉淀
鞣酸及其制剂
生成暗褐色沉淀
放置或加热
呈黑色
不能与碱性药物一起
溶解混合使用
水与阿托品、磷毒一 抗而失效
起用
不能与萘啶酸、制酸剂、 苯巴比妥等配伍。

针对安全使用渔药的注意要点

针对安全使用渔药的注意要点

针对安全使用渔药的注意要点
1.阿维菌素溶液:
按正常用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

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的情况下,易导致死亡。

2.内服杀虫药:
早春,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10-20%。

3.水质因素:
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杀虫药。

施药后48 小时内,为了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生存水体的观察。

4.碘制剂、季铵盐制剂:
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5.辛硫磷:
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

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鱼等无鳞鱼。

6.维生素C:
不能和重金属盐、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7.硫酸铜、硫酸亚铁:
贝类禁用,用药后注意增氧,瘦水塘、鱼苗塘适当减少用量;30 日龄内的虾苗禁用。

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8.敌百虫:
虾蟹、淡水白鲳、鳜禁用;加州鲈、乌鳢、鲶、大口鲶、斑点叉尾鮰、鳜、虹鳟、海水章鱼、胡子鲶、宝石鲈慎用。

9.高锰酸钾:
斑点叉尾鮰、大口鲶慎用。

10.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
若用于软体水生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

海参不得使用。

11.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12.杀藻药物:
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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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药物,在有效防治各种疾病、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生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禁用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渔药的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用规定。

常用渔药的休药期是指在使用渔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待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生物体内,才能安全收获和消费养殖水产品。

休药期的长短取决于渔药的性质、剂型、用药途径、养殖物种等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休药期可分为体内消失期和体外脱药期。

体内消失期是指渔药进入养殖生物体内后,经过一定的代谢和消化等过程,使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体外的时间。

常见的体内消失期一般为2-4倍半衰期,半衰期是指药物从初始浓度降低到一半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药物和养殖物种,其半衰期会有所差异。

体外脱药期是指渔药从水体中完全转移到沉淀物或其他介质中的时间。

这一过程的时间取决于渔药的分布系数、附着性和沉淀能力等因素。

体外脱药期的长短对于保护环境和水产品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渔药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1.确定病害种类:在使用渔药前,首先需要明确病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不同的病害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渔药,因此准确诊断疾病对于正确使用渔药至关重要。

2.选择合适的药物:根据病害类型和养殖物种,选择适合的渔药。

不同的渔药对于不同的病原体和寄生虫有着不同的杀灭效果,因此正确选择渔药十分重要。

3.控制使用剂量:在使用渔药时要遵循使用说明,控制使用剂量。

过高的剂量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过低的剂量又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4.避免频繁使用:频繁使用同一种渔药可能导致病原体和寄生虫对药物产生抗药性,降低渔药的效果。

因此,应合理安排使用渔药的时间,并与其他防治措施结合使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禁用规定:1.对禁用物质的严格控制:一些有毒物质,如罂粟壳、黄麻碱等,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这些物质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严重的毒性影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国标渔药使用配伍禁忌

国标渔药使用配伍禁忌

国标渔药使用配伍禁忌国标渔药是水产养殖中常用的一种药物,它具有消毒、杀菌、防治病害等多种功能。

但是,在使用国标渔药的过程中,有一些配伍禁忌需要我们注意,以免造成不良反应或降低药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标渔药使用配伍禁忌:首先,不可将具有相同药效成分的药物混合使用。

这是因为同类药物可能会发生相互作用,使药物失效或产生不良反应。

例如,不可将两种麻醉剂一起使用,否则可能会造成麻醉效果增强而导致鱼类死亡。

其次,不可将含有金属离子的药物与抗生素类药物混合使用。

金属离子可能会与抗生素结合,形成不溶性的盐类沉淀,使抗生素的溶解度降低,从而减弱药效。

例如,不可将含有铁离子的药物与红霉素混合使用。

此外,不可将酸性药物与碱性药物混合使用。

酸性药物与碱性药物相遇会发生酸碱中和反应,从而导致药物的活性降低或失效。

例如,不可将维生素C(酸性药物)与氢氧化镁(碱性药物)混合使用。

另外,不可将含有激素的药物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这是因为激素具有一定的免疫抑制作用,可能会影响其他药物的疗效。

例如,不可将含有激素的药物与抗生素类药物混合使用。

还有一些具体药物的配伍禁忌需要特别注意。

例如,不可将鱼苏胺酸与氯霉素类药物混合使用,否则可能会引起中毒反应;不可将敌敌畏类药物与盐酸多西环素混合使用,否则可能会引起中毒反应等。

在使用国标渔药时,我们还需要根据具体病情、养殖环境等因素来合理选择配伍药物。

同时,需要注意按照药物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遵循养殖技术规范,以确保药物的疗效,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养殖技术-常用渔药配伍禁忌

养殖技术-常用渔药配伍禁忌

养殖技术-常用渔药配伍禁忌在养殖生产过程中,为了加强药物的治疗效果,有时需要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联合使用,即联合用药。

但是有许多药物存在配伍禁忌不能混用,联合用药后,有的是药性(毒性)加强,造成药物中毒;有的则因产生拮抗作用,而导致药物疗效降低,使用后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这些情况都是在联合用药过程中必须注意的。

常见水产药物的配伍禁忌生石灰:不能与漂白粉、钙、镁、重金属盐、有机络合物等混用。

漂白粉等含氯制剂:不能与酸类、福尔马林、生石灰等混用。

硫酸铜:与氨溶液、碱性液体、鞣酸及其制剂等混用会产生沉淀。

碘及其制剂:与氨水、铵盐类生成爆炸性碘化氨;与碱类生成碘酸盐;与重金属盐类生成黄色沉淀;与生物碱共用会变蓝色;与龙胆紫共用疗效减弱;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分解失效;与碱性药物、抗胆碱药、H2受体阻滞剂合用使本类药物的吸收减少。

高锰酸钾:与有机物如甘油、酒精等混用会还原脱色失效;与氨及其制剂混合呈絮状沉淀失效;与甘油、药用炭、鞣酸等合用可发生爆炸。

磺胺类药物:与碱性液体、生物碱液体或碳酸氢钠、氯化铵、氯化钙等一起,会产生沉淀使药效降低;与碳酸镁类混用增加对肾脏的毒性。

敌百虫:不能与碱性药物一起溶解混合使用;溶液长久放置逐渐分解失效。

四环素:与青霉素混用,和金霉素盐酸盐与金霉素季胺盐混用等会产生拮抗作用。

青霉素:与碱性药液一起,如ST注射液等,逐渐失效;与酸性药物一起,如四环素等分解失效;与氧化剂、碘配、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溶液混合失效;与重金属盐,如铜、汞、铅等混合失效。

土霉素:与碱性溶液沉淀,混用失效。

金霉素:与复方碘溶液沉淀,混合失效。

四环素:与生物碱试验沉淀失效,不能与含氯消毒剂混合使用,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分解失效。

水产渔药配伍增效常用组合水产养殖发展到现在,疾病越来越多,用药也越来越频繁,往往单一品种的药物使用后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于是配伍用药成为了必然。

在了解渔药配伍禁忌的同时,更有必要知道渔药配伍增效的常用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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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渔药使用配伍禁忌
一、水产化学消毒剂配伍禁忌
药品名称
注意事项及配伍禁忌
生石灰
现配现用,晴天用药效果更佳。不宜与漂白粉、重金属盐、有机、生石灰等混用。
高锰酸钾
长时间使用本品易使鳃组织损伤,药效受有机物含量、水温等影响。不宜与氨制剂、碘、酒精、鞣酸等混用。
二氯异氰尿酸钠、
三氯异氰尿酸
现配现用,宜在晴天傍晚施药,避免使用金属容器具。保存于干燥通风处。不与酸、铵盐、硫磺、生石灰等配伍混用。
二氧化氯
现配现用,药效受风、光照等影响。不得用金属容器盛装,不宜与其他消毒剂混用。
季铵盐
不可与其他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碘制剂、高锰酸钾、生物碱及盐类消毒药合用。
碘制剂
密闭避光保存于阴凉干燥处,杀菌效果受水体有机物含量的影响。不宜与碱类、重金属盐类、硫代硫酸钠、季铵盐等混用。
恩诺沙星
钙离子、铝离子等重金属离子共用会降低药作用。
硫氰酸红霉素
不宜与麦角胺或二麦角胺配伍。
氧氟沙星
不宜与四环素、氨基糖甙类药物配伍合用,合用时应酌情减少用药。抗酸药物可影响本品吸收代谢。
沙拉沙星
毒副作用低,与其他药物无交叉耐药性,对已对抗生素、磺胺类药物产生耐药的菌株仍非常敏感。
四、水产中药药配伍禁忌
药品名称
注意事项及配伍禁忌
板蓝根
与广豆根联用,可提高对病毒感染的疗效。
黄连
不宜与碘制剂、碱性药物、重金属盐、VB6等同时服用。与山莨菪碱联用,提高治疗肠道霉菌病疗效。
大黄
不宜与含重金属离子的药物、生物碱等同时服用;长期服用后,需补充VB1;与红霉素、利福平等联用,药效降低。
黄芩
与氢氧化铝可形成络合物,不宜同时服用;与利胆药联用,有协同效应。
阿苯达唑
避光、密闭保存。如投药量达不到有效给药剂量,只能驱除部分鱼体中的虫体。
溴氰菊酯、氯氰菊酯、阿维菌素、辛硫磷等
不可与碱性药物混用。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硫酸锌
药效与温度成正比,与有机物含量、溶氧、盐度、pH成反比;不宜经常使用,与氨、碱性溶液生成沉淀。
三、水产抗微生物药配伍禁忌
药品名称
注意事项及配伍禁忌
五倍子
不宜与任何化学药物同时服用;水煎液可做重金属盐、生物碱、甙类中毒时的解毒剂。
穿心莲
与抗菌药、糖皮质激素联用可增强疗效,减轻负作用。
金银花
与青霉素、黄芩、连翘、蒲公英、地榆、黄芪等联用,可增强疗效。
辣蓼
与苦楝树叶、生石灰、尿、盐制成合剂效果更佳。
大蒜
与硫代硫酸钠联用,效果更显著。
贯众
肠胃道不易吸收,过量会对肝、肾功能有损害,中毒可用电解质等解救。
二、水产化学杀虫剂配伍禁忌
药品名称
注意事项及配伍禁忌
硫酸铜
药效与温度成正比,与有机物含量、溶氧、盐度、pH成反比;不宜经常使用,与氨、碱性溶液生成沉定。
敌百虫
配置、泼洒不用金属容器;除可与面碱合用外,不与其他碱性药物合用,中毒需用阿托品、碘解磷定、654-2等解毒。
甲苯咪唑
使用时,用冰醋酸溶解及乳化效果更佳;药浴需维持36小时~48小时;高温时,为防止中毒不可高剂量使用。对甲苯咪唑敏感的鱼类不宜使用。
使君子
与大黄、鹤虱配伍可提高驱虫力;中毒可用绿豆、甘草等解救。
槟榔
可与烟碱、使君子、苦楝皮、南瓜子联用,可提高疗效;不可与有机磷杀虫剂合用;解救可用阿托品、高锰酸钾等。
苦楝皮
不可与新斯的明联用;中毒可用甘草、绿豆汤、高锰酸钾及阿托品等解救。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用药指导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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