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卫生室省级示范标准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查全省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查全省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查全省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的通知各市卫生局:为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三次会议精神,在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推动村级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巩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提高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商省财政厅,确定就全省村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㈠村卫生室规划布局和基础设施情况。
包括卫生室数量、服务人口和覆盖范围、业务用房、设施及产权、管理等。
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情况。
包括执业资格、学历、专业、年龄、培训等。
㈢村卫生室业务开展情况。
包括服务项目、业务量、业务收入等。
㈣各地在加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方面的主要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意见建议。
二、调查方法调查分书面调查和现场考察两部分。
㈠全省村卫生室基本情况摸底调查。
各市以市为单位汇总填写《村卫生室基本情况调查表》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表格电子版可从下载),并就本市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形成书面材料。
㈡现场调查。
现场调研的具体地点及时间另行通知。
三、调查要求本次调查是拟定全省村卫生室建设规划的基础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要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调查表的填写、汇总和整理工作,确保调查资料全面、详实。
调查表经各市卫生局审核盖章后,务于7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逾期不报者视为缺失统计。
联系人:卢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村卫生室基本情况调查表2.村卫生室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3.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调查表4.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山东省卫生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1:表1.村卫生室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单位:市县乡镇(街道)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行政村数个,农业人口数万人,设有村卫生室的行政村个,未注:此表以乡镇为单位填报,每村卫生室一条记录。
山东省中医药特色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

全省中医药特色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项目建设单位:总分值:100分实际得分:序号建设标准分值评价方法得分工作情况一、组织管理(10分)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常用管理制度和诊疗操作规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上墙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10查看现场和有关资料。
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常用管理制度和诊疗操作规范,得5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上墙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得5分。
二、服务环境(15分)2环境整洁,外墙标识统一有序。
布局合理,装修装饰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设置中医药文化宣传橱窗、中医药文化墙。
5查看现场。
环境整洁,外墙标识统一有序,布局合理,装修装饰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设置中医药文化宣传橱窗、中医药文化墙,得5分。
—32—3在醒目位置悬挂“中医阁”标识,“中医阁”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至少设有1个中医诊室和1个中医治疗室。
设置中药房或由智慧共享中药房提供药事服务。
10在醒目位置悬挂“中医阁”标识,得3分;“中医阁”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至少设有1个中医诊室和1个中医治疗室,得5分;设置中药房或由智慧共享中药房提供药事服务,得2分。
三、中医药人员和设备(25分)4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具有5年以上中医药工作经验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能够提供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具有3年以上中医药工作经验的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
10工作经验年限可查看能体现其工作年限的有关证书、证明或诊疗记录等。
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具有5年以上中医药工作经验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能够提供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具有3年以上中医药工作经验的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得10分。
—33—5配备不少于5种中医诊疗和康复设备。
山东省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卫生院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山东省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形成以城带乡、以乡带村的卫生事业发展格局,加强和规范村(居或社区,下同)卫生室管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管理内容是对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工作任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应当开展农民健康体检,逐步为辖区内农民建立健康档案,掌握当地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职业病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等服务,降低疾病发生风险。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设施和执业医师人数,确定村卫生室医疗项目。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奖罚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业资格。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卫生院应当加强对村卫生室执业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鼓励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山东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山东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011年8月2日)本标准适用对象为乡镇、县城,范围以建成区为主,仍行使乡镇政府职能的街道办事处的建成区可纳入创建范围.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由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山东省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创建山东省卫生乡镇的爱卫会有办事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落实。
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村)、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陪护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村卫生室完工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村卫生室完工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鲁卫规财字[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村卫生室完工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10〕64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卫生局、财政局:为加强全省村卫生室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与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鲁卫规财发〔2008〕13号)要求,现结合实际,对2010年完工项目考核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项目考评标准和要求,严格“县级自评、市级初评、省级重点考评”工作程序。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自评。
各市对所属(市、区)(含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上报的项目自评情况,进行市级初评。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委托专门机构对各市初评情况进行重点考评,并根据重点考评情况,实施省级奖补。
二、请各市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2010年规划项目初评报告、分县情况及终评申请分别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请同时上报2010年已完工项目表和2011年预计完工项目表(见附件)。
三、各市要积极配合做好2010年已完工项目的省级验收准备工作。
凡不按照鲁政办发[2008]47号文规定标准设置、未纳入统一规划、不按时上报、考评不合格等,省财政均不予奖补。
各地要及时将省级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2010年村卫生室完工项目情况表市卫生局负责人(签字):市卫生局填报人(签字):电话:市财政局负责人(签字):市财政局填报人(签字):电话:附件22011年村卫生室预计完工项目情况表市卫生局负责人(签字):市卫生局填报人(签字):电话:市财政局负责人(签字):市财政局填报人(签字):电话:。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重点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全科医学诊室、康复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
(二)医技辅助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含中药房)、检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手术(麻醉)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三)公共卫生科室:应具备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协管、爱国卫生等职能的科室。
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行政科室:应具备承担财务、设备、质量管理、信息化、后勤、安全管理和村卫生室管理职能的科室。
除质量管理科室外,其他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三、基本建设(一)住院床位:根据需要设置床位,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不低于0.9张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二)业务用房面积: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建筑面积至少增加40平方米。
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整体管理:配套设施齐全,总体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卫生学标准,体现患者隐私和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诊疗需要。
四、人员配备(一)工作人员数不少于服务人口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90%。
(二)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每千服务人口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
(三)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鲁卫规财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08]9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任务,切实改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村卫生室建设的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
第三条村卫生室建设项目遵循的原则是规模适度、装备适宜、功能适用、经济合理。
第四条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任务目标:2008年至2011年,对全省(不含青岛,下同)村卫生室集中扶持,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提升其服务能力。
第五条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完成后,每所纳入建设范围的村卫生室应达到以下标准:㈠业务用房要达到80平方米,服务人口较多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要相应增加。
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应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
房屋建设要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山东村卫生室规章制度

山东村卫生室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为加强山东省农村地区卫生服务水平,提高群众健康素质,规范卫生服务行为,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村卫生室成为农村居民保健和治疗的场所,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满足农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村卫生室应当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守患者的隐私,积极维护村卫生室的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文明卫生办公室规范,进行必要的文明卫生宣传,维护卫生环境。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设备,保障村卫生室正常工作。
第三章村卫生室工作规程第一条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医学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管理规定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二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档案记录工作,确保患者病史记录准确完整。
第三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卫生安全,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村卫生室文明卫生管理第一条村卫生室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健康知识宣传,提倡文明卫生行为,增强群众健康意识。
第二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国家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医疗垃圾分类处理,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管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村卫生室服务内容第一条村卫生室应当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
第二条村卫生室应当定期进行慢性病患者的随访和管理,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教育。
第三条村卫生室应当加强对儿童、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六章村卫生室工作考核第一条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工作业绩奖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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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不低于国家标准。对设置的村卫生室服务点定期巡诊。
19.签约服务
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服务协议履约。
20.药事服务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药品种类满足居民就诊需要。
21.中医药服务
设中医诊室,能够提供4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如中药饮片、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耳压等),配备中医电疗和磁疗设备等中医诊疗设施。
24.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
加强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完善日常诊疗与诊间随访、诊间签约服务的有效衔接,建立远端穿戴设备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协助村民做好预约诊疗、转诊、远程医疗等工作。
25.科普宣传
在醒目处张贴农药中毒、心肺复苏和药物过敏反应等常见的急诊急救操作规程。在恰当位置摆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张贴统一、规范的健康教育宣传挂图。可在候诊区、观察室等处安装电视,播放健康教育视频等。
10.观察室
配备必要的观察床(椅),选配呼叫系统。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可依需要配备输液床(椅)。
11.药房
配备药品柜(包括西药柜、中药柜等)和满足药品储存不同温度要求的冷藏柜等。有避光、通风、防鼠、防尘、防潮、防霉等设施(如除湿机或排风扇等)。
12.康复室
根据开展业务需要配备运动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康复器具。
31.采购配发
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办公用品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发,统一票据和处方笺。
22.康复、养老
有条件的,可探索与村级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等机构的融合发展。
六、业务管理
23.制度健全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26.服务公开
机构、人员信息、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公开上墙,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27.医疗废物等处置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废物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统一收集、贮存、运送,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置。
28.业务指标
诊疗人次/辖区居民≥3,输液率≤25%,抗菌药物处方比例≤20%,处方合格率≥98%,中医药处方比例≥25%。
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康复室、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室等分室设置,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可设置值班室、健康自检室等。诊断室数量与医生人数匹配,候诊区设置合理。观察室设有观察窗(能清晰了解观察室内情况),具备通风条件。各室布局合理,符合感染管理要求。
三、设备配置
7.设备养护
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医疗功能定位,基本设备配备齐全(附后)。医疗设备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强检,定期保养,及时维修,适时更新,确保其使用情况良好。
29.公卫达标情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达到规定要求。
七、运行机制
30.聘管考核
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合为一体,委同一法人,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村卫生室人员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工资待遇不低于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并对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给予倾斜。
8.诊断室
配置诊查床、诊桌椅、资料柜、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血压计、血糖仪、壁挂式全科诊断仪、身高体重计、视力表灯箱等。
9.治疗室
配备治疗(处置)台、物品(药品)柜、无菌柜、冷藏包(箱)、出诊箱、急救箱(急救药品不得少于12种)、治疗盘、有盖方盘、利器盒、地站灯、必要抢救器材(如氧气袋、氧气瓶、开口器、简易呼吸器、吸痰器等)、高压消毒锅等。
础设施
无障碍设施完善,配备必要的清洁取暖、降温除湿等设施,配备数字监控、烟雾报警器、应急照明、紫外线消毒灯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选择耐腐蚀、冲洗效果好、不易有污物残留的卫生洁具、洗涤池及配件,洗手池处安装非接触或非手动开关。设有无害化卫生厕所,马桶冲水设备设置成感应式或脚踏式开关。
6.布局合理
3.命名规范
按照“乡镇(涉农街道)名+行政村名+村卫生室”统一规则命名,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唯一名称)一致。按照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标识标牌制作(包括规格、字体、颜色等),室内外统一着色,统一宣传栏、公示栏制作规格。
二、房屋基础建设
4.房屋设计
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功能确定。墙面、顶棚平整整洁,室内地面硬化,门窗密封良好。治疗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内墙壁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配有洗涤池及上下水系统。院内道路硬化,外墙装饰美观。整体环境温馨,整洁美观、安静独立、标识清晰。新建或改扩建的村卫生室按照统一建筑图纸建造。
山东省村卫生室省级示范标准
一、规划设置
1.设置合理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服务人口不少于2000人。
2.建设条件
位于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处,由村集体无偿提供土地,选址与村党群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相结合,房屋产权公有,无偿提供使用,实现通水、通电、通网络。
13.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室
配有健康档案柜、基本健康教育书籍及相关设备(如电视、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投影仪等)。
14.健康自检室
配备相应健康自检设备。
15.信息设施
开通宽带,配备至少2台电脑及其他必要的信息设备,设备硬件条件能满足日常信息化管理和远程医疗要求。规范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药物制度、远程医疗、远程培训、绩效考核、慢病管理等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人员配备
16.资质条件
按照服务人口1.2-1.5‰比例配备工作人员,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助理)医师,至少配备1名护士。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17.技能培训
按规定开展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五、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