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

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按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第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定期通报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编号:SM-ZD-66090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 告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1.2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班组和岗位职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 2.定义和术语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工作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良环境影响。 2.2 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医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医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所属各科室、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职责权限。 一、院长对所属各各科室、各职能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

查全面负责。 二、各科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三、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进度。其他科室、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四、各科室、各职能部门员工协助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领导报告。执行医院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六条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隐患排查所需的资金由医院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8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一般应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9条单位将本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10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汇总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第11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应由各个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的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12条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责任,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13条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与本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 第14条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15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性事故隐患排查: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或有新的公布时;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3、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 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一公司设备部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事故隐患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二由公司设备部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隐患检查记录》。 三日常安全隐患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四季节性安全隐患检查: (一)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四)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为检查内容; (五)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五专业性安全隐患检查: (一)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二)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噪声等;

(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接地等; (四)检查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五)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六)检查运输车辆等安全状况; (七)检查环境卫生等; (八)专业性安全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六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 (一)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二)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由设备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三)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1、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2、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3、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4、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七不定期安全隐患检查 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八各级隐患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二、隐患整改制度 一、事故隐患范围: 1、危及安全经营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二、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公司、部门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三、对于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四、对于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ICS 03 A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2016-12-07 发布2017-01-08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 2883—2016 I 目次 前言............................................................................................................................................................. ......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总体结构 (2) 5.1 标准层级 (2) 5.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2) 5.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2) 5.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 6 隐患分级与分类 (2) 6.1 分级 (2) 6.1.1 基本要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做法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具体做法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分类:上级部门检查、月度综合安全大检查、各系统专业检查、临时性检查(上级部门、法定节假日及复工复产检查)、区队、班组员工日、周隐患检查、管理干部巡查、带班领导及中层带班隐患检查、专项检查、干部上岗记录隐患检查。 (一)上级部门检查 每月根据上级部门来矿检查时间安排,矿领导应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按时安排人员参加迎检,并积极配合(提供 检查组所需内业资料),检查结束后,由矿长亲自召开专题 会议,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根据检查文书所列隐患,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按照“五定”表形式,制定隐患落实整 改表,一是经部门领导、矿长审签后,下发至主管部门;二 是通过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隐患录入子系统(录入),由 主管部门安排相关区队(或人员)进行落实、整改,并及时 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隐患录入子系统)上进行闭环、销号、销警,(隐患闭环管理分为六项:白色:正常,未超 出整改时限,绿色:轻警,超出整改时限0—1天之间,蓝色:低警,超出整改时限1—2天之间,黄色:中警,超出 整改时限2—3天之间,橙色:重警,超出整改时限3—4天 之间,红色:巨警,超出整改时限4天以上),凡是超过整 改时限未进行闭环、销号、销警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条,(此项只考核主管部室),在隐患落实整改期间,由安

全管理部安排安全员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所查隐患全部落实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管理部专职人员编写隐患整改报告,经部门领导、矿长审签后,加盖公司公章,于检查文书要求前2日内上报至相关检查部门进行备案。 (二)月度综合安全大检查 1、下发通知:在组织检查前由安全管理部编写检查通知(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相关要求等),并经矿长签批后,通过公司1号群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首页下发,通过检查方法的改变,取消了原有的口头通知不规范性,提高了安全检查的严肃性; 2、组织签名、召开会议:由安全管理部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检查标准、签名表、各组隐患登记表,并于检查当日8:30分之前组织参加检查人员进行集中签名,同时协助部室领导召开检查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专业(重点)、安排每组带队负责人、检查行走路线、清点各相关部门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员参加检查等); 3、责任追究:各检查小组按照区域分工负责本小组行走路线隐患排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过后一个周期(循环)内,被矿级领导或上级部门查出较大以上隐患存在时,追究该检查组失查责任,并对该检查组所有成员纳入月度安全绩效考核; 4、隐患汇总上报:各检查组所查隐患于12:00前报送至安全管理部,并在下午14:00召开各小组组长会议,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会审、核实,通过“碰头会”的召开,进一步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74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明确责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京煤安监〔2005〕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5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生产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较大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进行认定;较大事故隐患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较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昊华经发[2011]114号文件中确定的12项内容,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隐患的认定和治理,实行公司、矿、科段管理制度。 各生产矿井科段正职组织本科段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对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研发部、采购供应部、运销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科段隐患排查治理机

岗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巩固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检查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生产现场检查,检查要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企业领导、安全员、班组长等不定期检查。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生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放假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三、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4、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四、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 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ICS03 A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2016-12-07发布2017-01-08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总体结构 (2) 5.1 标准层级 (2) 5.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2) 5.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2) 5.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 6 隐患分级与分类 (2) 6.1 分级 (2) 6.1.1 基本要求 (2) 6.1.2 一般事故隐患 (3) 6.1.3 重大事故隐患 (3) 6.2 分类 (3) 6.2.1 基本要求 (3) 6.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3) 6.2.3 基础管理类隐患 (3) 7 工作程序和内容 (4) 7.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4) 7.1.1 基本要求 (4) 7.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4) 7.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4) 7.2 确定排查项目 (4) 7.3 组织实施 (4) 7.3.1 排查类型 (4) 7.3.2 排查要求 (4) 7.3.3 组织级别 (4) 7.3.4 治理建议 (4) 7.4 隐患治理 (5) 7.4.1 隐患治理要求 (5) 7.4.2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 (5) 7.4.3 一般隐患治理 (5)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doc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生产部:组织公司各级人员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三、安全检查的要求 1、安全检查的目的: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找本公司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措施。因此每次检查均应有明确的目的,并在检查表中说明。 2、安全部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部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4、安全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并报安委会备案。

5、公司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安全检查的组织 1、公司系统的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部负责,安全检查人员根据本制度要求详细策划每次的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计划、检查表组织监督相关人员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证。 五、安全检查类别 据公司行业的特点,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五种。 六、安全检查内容及方法 1、安全综合检查为对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进行综合性检查;综合检查每季度一次;由公司安全部组织公司和相关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 2、专业检查:安全部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定期开展专业检查,专业检查项目主要有: (一)电源线路的检查,每半年一次,在冬、夏季进行检查,由各部门进行,安全部监督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通则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目次 前言............................................................................... I II 引言................................................................................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1) 5 总体结构 (2) 6 隐患分级与分类 (2) 6.1 分级 (2) 6.2 分类 (3) 7 工作程序和内容 (3) 7.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3) 7.2 确定排查项目 (4) 7.3 组织实施 (4) 7.4 隐患治理 (4) 7.5 隐患排查周期 (5) 8 文件管理 (5) 9 隐患排查的效果 (5) 10 持续改进 (6) 10.1 评审 (6) 10.2 更新 (6) 10.3 沟通 (6)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标准、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和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成功经验,融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相关要求,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实际编制而成。 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性进行排查确认的重要方法。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山东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行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①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精选范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9〕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

(完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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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为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3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各单位、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 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下介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仅供学习参考。 一、《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修正,修正部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更全面、责任更明确、要求更严格、实施更规范、表述更科学。 1、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要求 (1)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要求(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①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③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⑤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主要负责人职责要求(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7项):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7项):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其他从业人员履职要求(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1)基本要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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