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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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安发[200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安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立即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在今年一季度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统一协调检查督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务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三、事故隐患排查1. 事故隐患排查原则(1)全面排查: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2)突出重点: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易发事故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定期排查: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排查,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

(4)动态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治理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1)设备设施: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安全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设施等。

(2)生产工艺:对生产工艺进行检查,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要求等。

(3)作业环境: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包括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噪等。

(4)人员行为:对人员行为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行为规范等。

(5)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 事故隐患排查方法(1)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场所等存在的问题。

(2)查阅资料: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资料,了解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专家咨询:邀请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咨询,对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支持。

(4)群众举报: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四、事故隐患治理1. 事故隐患治理原则(1)责任明确: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措施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3)闭环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

2. 事故隐患治理程序(1)登记: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明确隐患类别、部位、责任人等信息。

(2)分析:对隐患进行分析,找出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结合266号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结合266号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1 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单位相关工作岗位的员工及组织。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北京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京安监发〔2015〕55号4职责本责任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5 管理程序5.1 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1.1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确定职责、批准责任制文本、对各级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等;5.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奖惩标准,并批准制度、标准;5.1.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包括批准或向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人申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等;5.1.4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参加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等;5.1.5组织企业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包括组织重大事故上报、批准重要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等。

5.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2.1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具体职责;5.2.2组织风险识别,确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具体职责;5.2.3制定、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标准,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5.2.4组织、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职责;5.2.5组织、实施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考核奖惩的具体职责;5.2.6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的具体职责。

5.3 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3.1 各部门的通用职责内应规定各部门应承担的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3.2 应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专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组织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5.3.3从事生产活动的车间、仓储等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活动以及管理职责具体规定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北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主要特点(四)
第一类是单位自身存在的,又无法及时消除并可 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其核心点是危及 公共安全,其影响范围已经不限于企业内部,一旦 发生紧急情况,企业仅凭自身力量难以控制,客观 上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
企业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与隐患所在地 区级部门对接应急预案,提出需要政府部门协调组 织的事项,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主要特点(五)
5.“领域切分、部门共管”
对《安全生产法》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的部门进行细化和明确,形成了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 管、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政府监管体系 (13+1) ,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实施行政处罚。
划分原则:一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法规。二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监管”、“ 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
市长 王安顺 2015年11月24日
一、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1
国家层面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之后,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求企 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手段及时排查治理隐 患、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安全生 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主要特点(一)
立法中,对尽职免责的考虑。
“钱少、事多、监狱见”现状很可悲 。安全生产 领域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导向,造成原则不清晰、 界限难把握。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 不到位、督促指导不力。“三问”与“失职” 、“渎职” 。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试卷及答案2019.4.12(9)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试卷及答案2019.4.12(9)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试题及答案单位名称:姓名:分数: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划√,错误的在括号内划×。

(共25题,每题2分,共50分)()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中,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

()3.专业技术队伍在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下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属于技术队伍,应承担决策和组织实施的责任。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对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5.某单位一车间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为聚氨酯泡沫材料,按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该隐患为车间级隐患。

()6.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汇报。

()7.安全风险特指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是指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社会影响严重性的组合。

()8.排查记录、隐患台账、隐患报告、企业标准、岗位清单、生产经营信息、隐患级别、登录日志、通知公告下发、集团性质企业关联、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都可以在隐患排查系统里体现。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所以只需要定期操作系统,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上报、整改、验收就可以了。

()10.隐患分析评估报告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事故隐患发生的原因、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建议。

()11.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现隐患就不需要登录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进行排查清单的提交工作。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京政容函〔2012〕431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函〔2012〕431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公用服务企业:为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按照市领导要求,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关于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案为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我市将进一步深入开展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推进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我市地下管网的可靠性和安全运行水平为目标,以全面落实管理责任为核心,进一步健全"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分段负责、行业分工监管、属地区域监管、权属主体履责"的地下管线管理体系,落实各方职责,实现安全管理责任的全覆盖,建立科学合理的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排查治理地下管线事故隐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全市地下管线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原则地下管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秉承"五个必须"和"五个不能有"的原则,即"责任必须明确,工作必须落实,隐患必须查清,治理必须彻底,违规必须追究"和"不能有没人管的管线,不能有失管的现象,不能有查不到的隐患,不能有治理不到位的隐患,不能有监管的盲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隐患,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

三、排查治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3. 相关员工要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如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记录1. 配备一支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团队,负责全面排查企业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2. 以日常巡查为主要方式,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如设备安全隐患、场所安全隐患、操作行为隐患等。

3. 排查结果需进行记录,包括隐患具体描述、所在区域、责任人等信息。

五、事故隐患治理措施1.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2. 治理方案应包括具体措施、责任人、治理时限等内容。

3. 在治理过程中,需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逐一解决事故隐患,并确保治理结果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六、隐患治理验收1. 所有治理措施完成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确保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2. 验收内容应包括隐患消除情况、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3. 验收合格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七、执法与检查1. 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执法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治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1. 对于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拖延整改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企业全体员工遵守。

建设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设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水务建管中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

第三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令)《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GB 50656-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 714-2015)《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第四条术语和定义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或者是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可根据相关指南标准直接判定(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职责1、水务建管中心副主任、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分管业务及科室内的事故隐患开展排查,并安排落实整改工作。

2、施工安全管理科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水务建管中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方案,督促相关科室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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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
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按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第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定期通报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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