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安政办[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安政办〔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地税发〔2011〕11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为目标,以信息化技术为抓手,坚持“合法、规范、协作、有序”的原则,采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及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系统,切实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规范化水平,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征收,促进房地产税收征管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合法有效;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性原则。
在统一评估方法、统一技术路线、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基础数据项和统一数据采集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规范征收存量房税收。
(三)协作性原则。
存量房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影响深,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专家介入、中介参与”的总体要求,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应用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应用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应用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尊敬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全面落实国务院相关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统一部署,结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工作要求,从2011年6月30日起,南京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应用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以加强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
该软件系统针对存量房交易中占绝大多数的住宅类房产,在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全市范围内住宅数据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房地产估价方法中的市场间接比较法,构建了“估价分区+基准价格修正”的住宅类存量房批量估价模型。
该系统改革原有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评估方法,将过去人机结合方式评估价格向完全由计算机系统评估价格转变,实现了存量房价格评估的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此次软件系统的估价应用时暂不包括别墅、排屋、花园洋房等交易量较少的住宅,待今后系统完善后适时增加。
全市自6月30日起,在存量房交易中,凡根据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认定纳税人申报存量住房交易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以系统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评估的价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约谈交流和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实地勘验等争议处理机制解决。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fa19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

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存量房交易是指已建成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进行的二手交易。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征管方案。
一、推行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的监管和信息公开透明,区政府决定推行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
具体而言,政府将建立一个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平台,所有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房屋信息都要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
这样一方面可以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房屋信息,做出明智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减少房屋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和监管系统为提高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效率,区政府将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收和监管系统。
这个系统将实现对存量房交易的全程监控和实时征收,确保税金的实时到账。
具体操作上,政府将与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信息共享和联网操作,实现对存量房交易的跟踪和监测。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价体系,确保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从事存量房交易,并按规定缴纳税金。
三、优化存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区政府将进一步优化存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为购房者和卖房者提供更多的实惠。
具体而言,政府将根据房屋的面积、年限、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低价位、小面积的存量房交易,政府将适当降低税率,减轻购房者和卖房者的负担。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税收评估机制,确保税收的公正征收。
四、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宣传与培训为提高购房者和卖房者的税收意识,区政府将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宣传力度,并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
政府将通过媒体宣传、社区讲座、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购房者和卖房者普及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并解答他们的疑问。
同时,政府还将组织培训班,邀请税务专家和房地产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政策的理解和掌握。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益政通〔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益政通〔2018〕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现就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统一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税收征管。
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应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经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后核税,由交易双方分别完税,凭完税凭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方申报办理纳税评估业务时,应出示有效交易合同。
对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通过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税费。
对发生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其应纳税费及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依据《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处理。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
税收征管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2.03
【实施日期】2012.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为了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台州市区(经济管辖区域)范围内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台州市各区(经济管辖区域)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时间具体见附件《台州市各区(经济管辖区域)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实施时间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对申报。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cd3e2e3169a4517723a392.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主要领导亲自抓。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acabf80242a8956bece486.png)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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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财税〔201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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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房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做好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二、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以下简称“申报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并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四、对于交易双方签定的不需网上签约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协议等,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
以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30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