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销售存量房的相关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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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税务分析报告模板范文(推荐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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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报告

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报告

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分析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情况,并通过具体数据和案例展示税收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行业,在税收政策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通过深入研究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情况,可以更好地了解税收对该行业的促进作用,为政策制定者和业内人士提供参考。

2.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概述2.1 基本税种房地产行业的基本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2.2 税收政策调整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在不同的时间段会有所调整,这些调整主要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来制定的。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稳定市场预期。

3. 房地产行业税收对比分析3.1 土地增值税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地产时需要缴纳的一项税费,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有所差异。

房产税则是房地产拥有者需要缴纳的一种固定税费,根据房屋的产权和面积等因素计算。

3.2 契税与营业税契税是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根据成交价值和所在地区进行计算,一般由买方承担。

营业税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营业税费,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计算。

3.3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从房地产交易中得到的收益需要缴纳的税费,根据个人所得的金额和持有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房地产交易中的利润会被个人所得税部分征收,这也是鼓励长期持有房产的一种政策。

4. 房地产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案例分析4.1 政府购房补贴政策案例某市政府针对首次购房人士推出了购房补贴政策,购房人士可获得一定数额的购房补贴作为税收减免。

这一政策鼓励市民购买房产,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4.2 鼓励租赁房产减税政策案例某市政府为鼓励出租房产,制定了租赁房产减税政策。

根据出租房屋的面积和租金等因素,出租人可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这一政策吸引了更多业主将房产用于租赁,增加了供应量,缓解了租房问题。

5.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存量房交易常见业务税收政策解析

存量房交易常见业务税收政策解析

• (一)增值税
第 10 页

其他个人转让购买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房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
收率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 计算公式: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产购置原 价)/(1+5%)*5%
2019
常见业务税费解析-个人转让购买房产
第 15 页
• (三)个人所得税
Hale Waihona Puke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
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
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
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
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
度内确定。 (国税发〔2006〕108号 )

我市核定征收率为3%。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
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
•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78号 )
•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 达5年以上。
•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 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019
常见业务税费解析-个人转让购买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第一篇: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一)项目运作的程序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

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

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

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

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释义及相关税收政策

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释义及相关税收政策

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释义及相关税收政策当前全省上下正在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现将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概念及相关税收进行梳理我认为很有必要。

我想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着手分析:一、首先从概念及范围入手:(一)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对于增量房而言。

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房地产开发楼盘“库存待售”的房产。

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按照目前市场上普遍对于存量房的理解,存量房主要包括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尾盘、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债权人手上的房屋、个人手上的房屋(未居住过的)、法院查封的以及中介代理人手中的房屋等五大块,都是未使用过的住宅或非住宅。

(二)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商品房主要分类: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税总发[2013]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2013-12-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

要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探究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探究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探究陈雪姣西安外事学院【摘要】我国房地产业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其在地方经济中支柱地位日以彰显。

经济直接决定税收,税收反映经济动态,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税收规模也快速扩大。

由于房地产行业本身的特性,房地产税收历来也是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重点。

通过多家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查和研究,结合征管实践,本论文对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提出了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税收征管政策一、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1.我国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执行不到位。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2007年6月才交由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的税收政策都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税收政策不能及时、全面的送到纳税人手中。

2.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监控不完善。

税务部门注重当期征收,不注重回头检查,也不重视税源普查和重点税源的稽查工作,给那些少缴、不缴、甚至偷逃税款的人有机可乘,造成税源的流失。

另外,对偷逃税的处罚不严,虽然刑法、税收征管法对偷逃税行为列有明文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使偷逃税的人总存有侥幸的心理。

3.我国房地产税收的协作能力不强。

房地产税收的一些基础信息来源于房管、土地等部门,但由于彼此不属于同一领导部门,以及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或规章来约束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业的协税护税行为。

致使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乏力,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

二、改进的对策及建议1.制定完善的房地产税收征管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

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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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 当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或者纳税人为非我局管征单位 (即异地单位)时,土地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征收: 2013年9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5%。 2013年8月31日前 1. 住宅、工业厂房按 1% ; 2. 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按 3% ; 3. 别墅按 5% 。 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执行时间自201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向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 为准。
单位销售存量房的相关 税收分析
集美地税 李春在
一、什么是存量房? 二、单位销售存量房主要涉及税种 三、单位销售存量房相关流程
一、什么是存量房?
• 1、存量房,俗称二手房,是指已在厦门市 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厦门市国土资 源与房产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权籍登记中心)备案、完成产权初始登记 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包括商品房、自建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 手公房(房改房)和社会保障性住房。房 产类型以权籍登记中心传递的存量房信息 中注明的法定用途确定,不受其实际用途 的影响(包括个人及单位)
三、单位销售存量房相关流程
• (一)计税评估价值和计税依据的确定
• 自2012年7月1日起,厦门市地税局依据税法 赋予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权力在全市范围内开 展存量房评估工作(厦府„2012‟2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5号),评 估系统自动比对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值与 纳税人申报的合同签订交易价,据以确定计 税依据。
B、单位为正常户的,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取得的收入,应征收 以下税费 : (一)营业税:一手房以拍卖成交价为计税依据,二手房以拍卖 成交价减去房地产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 5 % 的税率计征; (二)附征税费: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征; (三)企业所得税:以拍卖成交价为应税收入,按 12% 的应税所 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拍卖成交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预 征企业所得税,日后凭税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印花税:以拍卖成交价为计税依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按 0.5 ‰的税率计征; (五)土地增值税:按现行政策征收。填写土增税申报表并经管 理分局盖章确认。 另:单位房产置换,置换双方均按销售房产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存量房交易信息的申报
• 1纳税人在权籍登记中心(以下简称权籍登记中心) “厦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时, 应按照交易的房产类型(住宅、商业、写字楼、车库、 工业厂房和农村民宅)选择填报《厦门市存量房交易 信息采集表》。凡涉及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的,还应 当同时填报《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申请核批表》。 • 2单位销售存量房,在向权籍登记中心申报交易前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持《厦门市土地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及其他相关资料先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 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 增值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厦门市土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 用)》以及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土 地增值税零申报的,不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至厦 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存量房交: 凭票扣除:根据财税(2006)021号第二条规定:如 果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 》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 计5%计算”。 评估扣除: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的规定 :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 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 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 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 值税。
(二)、单位存量房被委托拍卖或司法裁决的房产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 厦地税函〔2009〕89号
A、单位为非正常户的,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若买受人愿意代缴相关税 费并向我局申请代开发票的,买受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法院的生效判决、 裁定书或调解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 同意后,应征收以下税费: (一)营业税 : 一手房以拍卖成交价为计税依据,二手房以拍卖成交价减 去房地产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 5 %的税率计征; (二)附征税费: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征; (三)企业所得税:以拍卖成交价为应税收入,按12% 的应税所得率确 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拍卖成交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对2011年12月31日之前被委托拍卖的按 10% 的应税所得率. (四)印花税:以拍卖成交价为计税依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按 0.5 ‰的税率计征; (五)土地增值税: 2013年9月1日起,按成交价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3年8月31日前 1. 住宅、工业厂房按 1% ; 2. 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按 3% ; 3. 别墅按 5% 。 买受人代缴上述相应税费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5)行政救济。纳税人对计税依据和应纳 税额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一百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依照税 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 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 起60日内依法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2、新房(增量房)和旧房(存量房)的划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 均属旧房。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 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 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 1995‟58号)第一条规定,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 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新建成投入使用 一年以内的房产,按新房处理。 因此,根据总局、省局的规定,只有建成并 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才能确定为旧房。
(1)按合同签订交易价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签订 交易价大于等于计税评估价值的,以合同签订交易价作为 计税依据。 (2)按计税评估价值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签订交 易价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核定,即依据房 地产评估技术标准自动计算存量房交易的计税评估价值。 纳税人应到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的税务机关驻征点签字确 认。如纳税人接受的,以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3)按复核价值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签订交易 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又不接受税务机关以计税评估价值 作为计税依据且提出复核申请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 定开展复核,并以复核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4)同一宗存量房交易的交易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依 据。
(三)、单位销售存量房可能会涉及的减免事由有:
• 减免事由明细 • 单位转让存量房涉及减免税或不征税款的,应在 向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存量房交易申报前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在办理存量 房交易申报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或 不征税款证明材料。
谢谢大家!
2014.10.20
二、单位销售存量房主要涉及税种
• (一)单位销售存量房涉及的税费:
• 单位销售存量房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可选择征 收税种为:企业所得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且企业所得税 由地税部门管征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适用定期定额 征收且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征的纳税人)。 • ①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可扣除营业额)*5%。 • ②城建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应纳税额*7%(或5%)。 • ③教育费附加应纳费额=营业税应纳税额*3%。 • ④地方教育附加应纳费额=营业税应纳税额*2%。 • ⑤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0.05% • 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应税所得率12%*税率25%(如果 属于特区过渡期优惠税率,则要按过渡期优惠税率取 值)。 • ⑦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2%* (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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