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解读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
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公布日期】2009.07.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
交程序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包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海珠、白云、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交易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查册费,土地出让金)缴交的程序。
调整后存量房转移登记申办流程为:
第一步:申请人按规定备齐资料到交易登记受理窗口递件申请,交易登记受理窗口收件并发出《收件收据》。
第二步:申请人按《收件收据》办理缴交有关税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持已缴清税费凭证到指定的交易登记窗口换领正式受理回执。
第四步:申请人按受理回执注明的领证时间到交易登记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特此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
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1.04
•【字号】穗府法公[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穗府法公[2013]1号)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第16、29、34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
现将2012年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目录中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原《广州政报》)和“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刊载,并可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的同等效力。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根据公告目录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8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4ffe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68.png)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84号2010年3月2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利润率的核定(一)各征管局应对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逐户进行重新审批。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利润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居民企业的上年度实际应税收入、经营状况,参考同行业利润水平,在《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确定。
(二)当年新办非居民企业适用的利润率,可根据非居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确定,在以后的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中,视情况逐年适度上调利润率。
(三)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二、适用文书的确定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对同意非居民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鉴定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见附件三)。
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用)。
对非居民企业不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应使用《取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通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后,向非居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取消通知)(见附件四)。
浅谈存量房交易涉税价格认定异议的处理

肉淡存量房交易莎税价格认定异议的处理□黄飞飞王广富随着涉税价格认定业务的深入开展,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税认定价格有时会提出异议。
如何做好价格异议处理工作,事关价格认定结论的权威性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下面通过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的一起工业厂房转让涉税认定实例谈谈价格异议处理的做法和想法。
一、案例情况2019年我中心受理税务部门提请对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
标的为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12594.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0550平方米,前身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该床上用品公司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900万元成交价竞价购得资产(含房地产和机器设备)。
由于买受人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系家纺生产企业,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一直未能投产经营,2019年4月将该房地产转让给海安某锻造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转让价为1900万元,后税务部门向我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协助,要求对标的房地产转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我中心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房地产价格2200万元。
结论书送达后纳税人提出异议,认为认定价格偏高,不符合实际,其理由为标的一年前经过公开拍卖取得,有公开市场价格,一年间价格并未变动,且拍卖价款中还包含机器设备价格。
二、涉税价格异议处理的做法1.自我剖析,判断价格认定结论的合理性工业性房地产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市场法、收益法等价格认定方法对标的均不适用,本次价格认定方法采用房地分估、综合计价方法测算,其中土地价格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根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使用年期、而积、形状等进行适当修正;地上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跨度、柱距、梁底标高、行车轨顶标高、楼面荷载等因素,结合专业造价工程师惫见估算建安成本,山:考虑柑关规费、管理赍、利润等重置价构成要素,综合确定标的重置成本为1130万(约890元/平方米),土地价格870万(约280元/平方米),经过认真分析,本次价格认定方法的选用及测算过程、结果较为合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统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
管理系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4.05
•【字号】穗地税发[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
统的通告
(穗地税发〔2012〕5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4月1日起,在我市(十区两市)范围内正式应用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统。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c903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76.png)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12月12日穗地税发[2005]317号)局属各单位: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7号),对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收到一定的成效。
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税的宗旨,进一步提高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计征方法(一)据实征收。
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除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以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全部房款收入,不管分多少次取得收入,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房产收入。
房产原值是指:(1)自建房:报建及建造过程发生的费用;(2)购买商品房:购进价格及购房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权证综合费等,下同);(3)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进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第13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第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e6fc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a4.png)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第132号1999年2月1日)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依法上市交易的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的有关精神,现对个人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下同),已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上市交易(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范围包括出售、出租、交换、抵押和赠与)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一)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无增值的,产权人必须出具购买房产原值(指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下同)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它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有增值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对产权人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取得收入全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取得收入全额减除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应上交原产权单位房款后的余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一般私有房产出售,其税收管理按《我市关于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的规定执行。
二、已购公有住房出租个人出租已购公有住房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不含800元),按18%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按12%征收房产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上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可在下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不按新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待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高于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税务机关应测算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据此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但调低后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国税发[2000]38号文确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
三、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人月计税工资分别按照960元和1600元元进行申报调整。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企业”栏时,第1至7行填报2006年下半年的数据,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按1600元填报,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行×第9行×6(或下半年实际经营月份)。
纳税人上半年按照人月960元计税工资调增的应纳税所得,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37行的“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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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解读【标 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修订《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存量房交易的情况千差万别,部分交易可能因为其特殊原因使其交易价格大幅度偏离交易物业的正常市场价格。
制定《办法》的目的之一即是从程序上尽量尊重纳税人的交易事实,有效解决该类有特殊原因而导致交易价格大幅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交易案例的税收管理问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评估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而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必须先交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这样会花费纳税人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
《办法》的施行,使得纳税人在无需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完整快捷的异议处理程序有效解决有关计税依据的异议,充分保障了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以下简称“住宅办法”)已经对住宅存量房的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进行了规范。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住宅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通用于住宅和非住宅存量房的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工作。
二、定订《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定订《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三、《办法》适用于什么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包括从化市、增城市)的存量房交易。
四、如果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该怎么做?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该怎么做?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可自行委托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在广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估价目的为房地产课税估价的评估报告。
六、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异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交易的该怎么做?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异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知识: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