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简化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登记、公示和评价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自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市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示。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登记、公示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初审及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登记公示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企业自愿申请。

凡自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注册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初核后,每年分两批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作符合性审查及涉税违规核查后,向社会公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

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包括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

(二)企业已建成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创新管理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1年以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粤国税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3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过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共同筛选和审定,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排行榜已于4月1日在广州发布。

现将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排行榜下发给各单位,作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的参考。

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排行榜按照综合纳税和主要税种、主要行业、主要经济类型进行分类,共分为15大类,即:广东综合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国内增值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营业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国内消费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企业所得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百强企业;广东制造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交通运输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商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餐饮住宿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金融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房地产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外商投资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私营企业纳税百强企业。

所有入围名单均为独立纳税企业,对总、分支机构纳税数额不进行合并,不包括有纳税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户。

入围纳税排行榜的依据是国内税收收入实际直接入库税额,包括当年度正常征收入库税款、稽查查补入库税款和清理欠税入库税款,不包括海关代征税收收入以及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各种规费和罚没收入,剔除了正常的退库,不剔除出口退税,其中:国内增值税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免抵调库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

税款入库日期均为2007年度,即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穗府办〔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2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需求端、供给端、服务端同向发力,完善从技术到样品到产品再到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市场需求牵引(一)提升重点产业吸纳科技成果能力。

聚焦产业链重点领域,实施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计划,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机制,支持“链主”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有效链接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资源,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应用转化。

对重大科技难题,探索全球揭榜等方式协同攻关。

每年选取不超过10个重点产业链重要方向,每条产业链遴选支持5—10个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二)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

持续开展“走进龙头企业—重大平台精准对接”活动,推动重点行业、龙头企业与我市“2+2+N”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实现有机联动,牵引一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穗府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和市委市政府“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工作要求,加快我市产业发展载体存量增效、增量提质,释放制造业发展新空间、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通过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业厂房体系保障、工业园区提质升档、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培优培强等举措,全面提升产业与空间载体资源适配有效性,打造节约、集聚、高效的空间格局,进一步聚合创新要素、拓展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聚水平,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广州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化零为整,持续提升规模。

围绕“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化零为整、稳步提升”落实工业用地和工业产业区块规模要求,稳住存量现状,加强增量供应,有序整合零散分布的工业用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空间需求。

——成片连片,提高用地效能。

坚持存量增效和增量提质双管齐下,优化空间布局、加大连片开发力度,提升空间容量、鼓励载体复合利用,强化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适配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提高产业用地绩效。

——产业集聚,促进集群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双轮驱动,发挥国有企业支撑作用,激发民营资本投资活力,通过拓宽要素供给通道,丰富资源配置模式,进一步推动企业集中、要素集成、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集约高效的发展格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印发《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营改增【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文 号】穗财法﹝2013﹞47号【发文日期】2013-06-26【实施时间】201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增城市、从化市支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现将《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财政扶持资金设立、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粤国税发[2004]147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47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见粤国税函[2004]265号文)要求,现将《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2004年6月9日下发的《关于贯彻税务总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4]297号)的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有关海洋石油企业发票的具体编码方法另行制定下发。

2004年7月6日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省局2004年5月24日以(粤国税函[2004]265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方案。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一)第1—8位的编排(按总局规定的编制规则进行)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

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

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广东省为4400。

我省行政区域统一代码详见附件一。

第6、7位为年份代码。

例如2004年以04表示,2005年以05表示,依此类推。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

国税行业划分共六类: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科信字[2012]5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2〕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办理程序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包括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鉴定及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

项目鉴定是指企业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税务机关对项目有异议的,需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项目鉴定,取得项目鉴定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