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
广州社保缴费标准

广州社保缴费标准广州市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社会保障制度也相对完善,社保缴费标准是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
下面就广州社保缴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具体分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两个方面。
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而缴费比例是指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占缴费基数的比例。
目前,广州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缴纳8%,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是1139元和5695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同样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缴纳2%,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是1139元和5695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广州市还对参保人员进行了分类,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广州市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相似,同样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缴纳0.5%至1%,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分别是1139元和5695元。
四、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广州市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购买的,缴费标准也相对灵活。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来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总的来说,广州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都有一定的上下限。
参保人员在缴纳社保费用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确保自己在享受社保待遇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
在参与社保缴费时,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不能随意减少或增加缴费金额,以免影响到自己的社保待遇。
同时,也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社保政策,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缴费标准。
综上所述,广州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一个相对灵活和多样化的制度,参保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标准,以确保自己在老年、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方面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待遇。
社会保险费征缴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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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代理银行 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广发行、邮政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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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原医保IC卡与社保卡的过渡
原医保IC卡在2013年年底前与社保卡可并行使用,但 自持卡人激活社保卡的次月起社会保险待遇将统一发放到 社保卡上。原医保IC卡内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在2014年 1月1日后,原医保IC卡的余额将自动转到社保卡上。
2012年12月15日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为简化办理 流程,单位在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时,由地税部门 根据单位注册、登记的材料直接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跨行业经营的,以注册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 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行业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单位 可向属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出具《行业风险类别通知 书》,从办理变更的次月起按新的行业基准费率申报缴纳 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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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
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 险待遇的费用/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 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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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表
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率 支出率≦10% 10%<支出率≦30% 30%<支出率≦50% 50%<支出率≦60% 60%<支出率≦90% 90%<支出率≦120% 浮动比例 70% 80% 90% 100% 110% 120% 二类费率 0.70% 0.80% 0.90% 1% 1.10% 1.20% 三类费率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穗地税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6月15日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2013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广州社保,广州

2013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广州社保,广州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我市社会保障领域内凡涉及使用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事项,均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执行。
2011年3月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2011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
我市将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2012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上下限。
据市地税局介绍,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0089元调至11289元;下限从2018元调至2258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7月1日起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725元调至2873元。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300元。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789元。
市地税局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须根据参保情况在扣款账户上备足应缴费额以实现及时足额扣款和保证正常待遇享受。
如需详细了解社保费的相关政策和缴费指引,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相关阅读:最新广州社保缴费基数(2012年7月1日)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详解编者按:为了贴近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对地方税收知识的需求,市地税局整理编印了《地方税收50问》口袋书,在“地税开放日”暨税企交流座谈会、"税事"嚟搵我纳税服务志愿者在行动”等各项活动中广泛免费派发,受到市民的热烈好评。
近期,市地税局联合邮政局等单位,借助“广州第九届中小学生书信节暨邮政投递”活动,将10万份口袋书依托邮政资源直投进入10万户家庭,有的市民喜称:“广州地税税收知识口袋书"飞"入了寻常百姓家!”为了满足市民更大范围的需求,进一步增进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了解,即日起在市地税局与我报合作开辟的《地税之窗》栏目连载《地方税收50问》。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印发《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营改增【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文 号】穗财法﹝2013﹞47号【发文日期】2013-06-26【实施时间】201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增城市、从化市支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现将《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财政扶持资金设立、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5•【文号】国税发[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穗劳社通告〔2009〕7号)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0月起,参保单位、参保人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退费、追欠、补缴、稽核、查处,及相关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业务请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已经参保的单位、参保人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缴纳。
二、为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平稳移交,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9年9月26日至30日停止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地方税务机关在9月25日至30日停止受理所有缴费申请。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不变。
凡需在10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或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在9月26日之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须在11月15日之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在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电脑系统切换及业务移交过程中,可能会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穗地税发[2000]3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穗地税发[2000]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90a6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fa.png)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1.18施行日期2000.01.18文号穗地税发[2000]39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穗地税发[2000]39号2000年1月18日)省政府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
现将我局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工作划分1中央、省属单位由越秀区征收分局征收。
2市属单位按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和建行、其他银行)划分为四部分,分别由东山、海珠、荔湾和白云等四个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3区属单位由所在区的征收分局征收。
4自由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征收分局征收。
二、缴费方式为了方便缴费,决定采用两种缴费方式: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从缴费单位的存款帐户口划缴。
2自由职业者或因各种原因暂不能在开户银行帐户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直接到地税征收分局交费(交现金或转帐支票)。
各征收分局将填发《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社会保险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审核等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因此,采用直接交费方式的缴费单位、个人应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资料后,依期到相应的地税机关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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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
衔接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9〕7号)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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