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税率

劳务费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15000*0.8=12000,即这钱就是你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你这12000要交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2000*0.2=2400块即你要交2400块的个人所得税。
至于1个人还是多个人,我帮你算了下,只要是大于等于4个人,那么就可以少交税了,人越多交税越少,从理论上来说,得找上96个人才能完全免税。
如果你跟该企业如果签订的不是承包合同,而是短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你是该企业的员工,那么,适用的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在2000块以下,是可以免税的,但是,不知道你那里对劳动合同这块监管是否严格,如果不严格的话,那你再找上7个人,签个劳动合同就可以免税了应交营业税=劳务费×5%应交城建税=营业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应交个人所得税=劳务费×(1-20%)×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的计算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某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某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某项目收入总额-费用扣除额劳务报酬税率表级次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20% 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 7000劳务费计算方法见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7.04
•【字号】穗地税发[2005]161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161号2005年7月4日)
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将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调整为10万元(含10万元),即凡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10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二点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4、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 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是否按规定扣税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 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 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 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 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 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5、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 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税
文件依据: 财税[2005]94号文、国税函〔2005〕318号文、粤地 税发〔1999〕56号文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 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离退体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 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 个人所得税。 (3)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6、发放实物是否计入个人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实施条例、财税[2007]13号、财税[2008]83号 (1) 购入:按购买价格确认收入
(2)自制:按成本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7、安排旅游是否计入个人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 财税[2004]11号 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旅游费 用支出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收入计算扣缴税款。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8、退休人员返聘是否按规定扣缴税款
工资扣税标准 广州

工资扣税标准广州在广州,工资扣税标准是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按月累计预扣预缴的,纳税人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与其他城市相比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
首先,广州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50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月收入高于5000元,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广州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45%。
具体税率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月收入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月收入在5000元至8000元之间的税率是3%,8000元至17000元之间的税率是10%,17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税率是20%,30000元至40000元之间的税率是25%,40000元至60000元之间的税率是30%,60000元至85000元之间的税率是35%,超过85000元的部分税率是45%。
此外,广州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免征项目,比如奖金、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你的收入来源包括这些项目,需要特别留意相关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在了解工资扣税标准时,最好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或者咨询相关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总的来说,了解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对于每个在广州工作的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相关的政策,才能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避免因为个人所得税问题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做好个人财务规划。
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怎样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怎样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是指个人通过提供体力劳动、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方式所取得的报酬。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基数是全额收入减去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包括支付个人所得税以及与该劳务报酬收入直接相关的必要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餐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相关费用必须与劳务报酬收入有直接的关联且是可以提供凭证的。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个人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申报缴纳。
按月申报的,需要在每个月的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结合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季度申报的,需要在每个季度的次月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结合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是指个人通过创作文学、美术、摄影、影视、音乐等作品而取得的报酬。
与劳务报酬所得类似,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稿酬所得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的计算基数是全额收入减去相关费用。
与劳务报酬所得相似,相关费用包括支付个人所得税以及与该稿酬收入直接相关的必要费用,如制作费、创作用品等。
这些费用必须与稿酬收入有直接的关联且是可以提供凭证的。
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同样需要由个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个人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申报缴纳。
按月申报的,需要在每个月的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结合稿酬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季度申报的,需要在每个季度的次月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结合稿酬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华南理工大学
关于转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华南工财[2004]11号)各院系、机关各部处、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文)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税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二OO四年七月五日主题词:财务工作个人所得税通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穗地税发[2004]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单位发给员工的各种通信卡等征税问题对单位发给员工的羊城通卡、有价(储值)通信卡等,由员工拥有支配使用权的,应将单位每次的充值金额或通信卡的面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发给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除另有规定外,仍按我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酬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问题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定协议);(二)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四、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计税问题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企业经营者(包括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等企业高层管理班子成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缴。
广州工资纳税标准
广州工资纳税标准广州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来工作和生活。
在广州工作的人们都需要了解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以便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
首先,广州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对于不同的收入额,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的收入额和税率对应关系如下:1. 年收入不超过36000元,适用3%的税率;2. 年收入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适用10%的税率;3. 年收入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适用20%的税率;4. 年收入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适用25%的税率;5. 年收入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适用30%的税率;6. 年收入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适用35%的税率;7. 年收入超过960000元,适用45%的税率。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广州还允许一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
这些专项扣除可以在计算税款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另外,广州还实行了年度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电子渠道或者纸质渠道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情况,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综合所得计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通知纳税人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广州的非居民个人来说,其在广州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0%的税率进行计征。
非居民个人不享受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总的来说,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采用累进税率,并允许一定的专项扣除,同时实行年度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以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遵纪守法,共同建设美好的城市。
穗地税发(2009)148号
穗地税发[2009]148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残疾人员界定问题凡申请减征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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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劳务报酬等收入【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穗地税发﹝2003﹞46号【发文日期】2003-01-28【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应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以收入额超过1000元的为例)某个人12月为一家公司临时提供图纸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200元,试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营业税=4200×;5%=21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14.7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4200-210-14.7-6.3-800)×;20%=633.8元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80000元。
三、出境定居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出境定居人员从按规定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月份数=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 月份数高于6的按6个月计算,低于6的以实际数作为月份数。
第二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月份数 第三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数 示例:某单位一职员办理出境定居,从单位取得退职费收入18000元。
该职员上年在原任职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计算该职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1)月份数=18000÷2000=9 (2)月份数为9,超过规定的6个月,只能按6个月平均划分这笔退职费收入。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8000÷6=3000(元) (3)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1260)×;10%-25=149(元) (4)该职员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149×;6=894(元) 四、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扣除问题 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给的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按规定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允许从补交当月起按补交月份数在应税收入中分摊扣除,但补交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五、国内个人取得的实物分配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国内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实物分配(奖励)的住房,可选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内资企业(单位)取得实物分配的住房,则按照方法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将住房价值平均摊入个人工作年限内(未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5 年的按5年计算)的各月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必须对实物分房设立扣缴个人所得税备查簿,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及检查。
方法二:在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时将住房价值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住房价值÷实际工作年限÷12月)-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年限×;12月 第四步:本月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取得住房所有权或支配权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个人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从购房当月起,个人取得的差额部分收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七、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与计税问题 根据省财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八、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年薪制计税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单位及其个人采用年薪制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
十、关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上述公司(企业)应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的次月,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并解缴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报送申报表时,应附送本公司(企业)的分红派息公告,以及由证券交易所等代理发行机构提供的、在登记日个人和机构购买并持有本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的登记资料(属机构购买的,必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当地地税机关确定的税务登记号等),以作为代扣或免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地税机关延伸稽查的依据。
(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如果不能提供本条(二)的有关资料,即不能划清个人或机构购买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的,则应全部视为支付个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个人从经营网站的企业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向网站投稿或临时受网站聘用提供文字、图像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网站企业负责编辑的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网站提供自有软件下载服务取得的收入,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个人出售、购买住房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时间确定问题 (一)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可视新购住房的价值,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
1.出售自有住房的时间确定: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
2.购房时间的确定: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的登记确认时间为准;如果购买的是公有住房(房改房),以市房管局房改办公室制发的《房改房出售书》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购、售房时间也按以上规定确定。
十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